民辦教育規范調研報告

時間:2022-02-21 04: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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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育規范調研報告

一、民辦教育學校的發展現狀

1996年7月上饒縣教育人士徐子浩率先創辦民辦求實中學,建立上饒縣第一所民辦教育學校,開創了社會投資上饒縣興辦教育的先河。特別是2002年12月之后,國家先后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法律的形式確立民辦教育學校的法律地位,確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地激發了社會力量投資上饒縣興辦民辦學校的熱情。自1996年以來,我縣民辦教育學校已經歷了12年的發展。在這12年的發展過程中,縣委、縣政府大力解放思想、落實政策,統籌安排,為民辦教育學校的創辦創造條件,培育市場,積極吸引社會資金投資辦學。縣教育局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法律精神,堅持“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實行嚴把辦學審批,強化過程督導,實踐教育服務等一系列服務型管理措施,有效地促進了我縣民辦教育學校的蓬勃發展。現今,社會力量在我縣辦學投資共計11870萬元,建立基礎教育民辦學校14所,擁有從小學一年級至高中三年級共計254教學班,12367名學生,其中高中學生3086名,占全縣總數27%;初中在校生5672名,占全縣中學生總數18%;小學生3609名,占全縣小學生總數8%,全縣民辦幼兒園333所,在園學生8368名。民辦學校聘用教師1167名。形成我縣基礎教育發展的重要力量。社會的發展促進群眾對教育需求的日益增長,城市日益擴大,縣城住戶與外來務工人員日益增加,要求在縣城接受教育的學生日益增多。我縣是個勞務輸出大縣,隨著大量外出務工人員逐年增加,造成了留守兒童的不斷增多,客觀上導致需要接受寄宿制的學生不斷增加。在我縣教育資源匱乏的條件下,縣城已有的公辦學校招生已經飽和,公辦學校容納寄宿制學生的條件不足,縣城新增公辦學校尚在籌建之中,面對高中的入學率與縣城中小學校的就學率年年不斷增長的壓力,直面群眾要求子女接受縣城寄宿制教育的需求,民辦教育學校的發展無疑緩解了窮財政辦大教育的矛盾,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教育需求,彌補了教育投入的不足。隨著教育的不斷發展,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也在不斷的提升,2006年、2007年、2008年民辦學校高考學生達二本以上分數的人數,分別是140人、135人、183人,民辦學校連續三年分別為縣中輸送優秀初中畢業生468名、473名、537名,實現了民辦學校的教育持續發展,其中私立清林學校被省、市教育部門分別授予“江西省重點建設中學”、“上饒市重點中學”、“上饒市重點民辦中學”。

二、民辦教育發展存在的問題

教育的科學發展既是數量的增加,規模擴大的過程,也是教育內涵提升,社會效益增長的進程。盡管我縣民辦教育學校呈現出蓬勃發展的良好勢態,但是民辦學校的發展往往只是表現民辦學校數量的增多,辦學規模的擴大,辦學條件的改善方面,就教育發展的本質而言,是量的變化,屬于淺層次的教育發展。立足于我縣打造“教育名縣”,實現教育教學優質化的發展需要來看,更亟待著民辦教育學校的內涵發展。民辦學校的內涵發展應該是以科學的辦學理念,運用先進的教學管理,培養優質教育資源,開創優越教育環境,實現學生的全面發展,發揮教育的最大社會效益。因此,教育的科學發展需要我們理性地透視民辦學校蓬勃的背后所隱藏的制約發展問題。

1、民辦學校發展極其不平衡

目前,我縣服務于基礎教育的民辦學校共有14所,從辦學規模上看,在校學生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只有清林學校、龍翔學校、求實學校、德愛學校4所學校,同時也存在著一些學生人數不足200人的學校,如:樹人學校、天成女子職業學校。從各民辦學校的班級成班額來看,規模大的學校成班額達到50人以上,規模小的學校成班額25人;從學校基礎設施建設上看,規模較大的學校其基礎實施建設完備,教學實施、教學器材配套,完全達到國家法律規定的辦學條件,具備優秀學校的硬件實施。但是一些規模較小的學校,至今沒有自己的校舍,只是依靠臨時租賃房舍作為校舍,教師隊伍不穩、教師不具備教師專業水平,教學實施不全,教學器材嚴重不足,其教學條件難以滿足教學的需要。尤其是鄉鎮、村級幼兒園的教學實施與師資水平方面存在的問題更為突出。形成了我縣民辦學校的發展不平衡的格局。在近連續幾年來,這種發展不平衡的格局沒有得到根本的改善,尤其是一些規模小、投入不足的學校降低了辦學要求,嚴重制約了民辦教育的可持續發展。

2、辦學思想滯后教育發展

由于投資主體的盈利性與社會力量辦學的公益性之間的內在矛盾,導致民辦學校在辦學指導思想上,往往會落后教育發展的需要,偏離《民辦教育促進法》精神。首先在學校發展的指導意識上,民辦學校注重擴大辦學規模的發展,而忽視教育內涵的發展。民辦學校的教育投入一般只是用在校舍的建設,滿足于學校基礎實施建設,但是對教育發展應當添置的教學設備、教學器材、教學資源等教學實施不作發展性計劃,對教育科研需要的投入也不作安排。其次是在辦學導向上,過于強調“優生決定論”。民辦學校普遍存在著“優秀學生決定著優秀的學校”這樣的潛意識,因此,民辦學校招生往往傾向于各中小學優秀的學生,尤其是成績較差的學生則不予接收。這種做法顯然是有悖于學生享受公平教育的原則,同時也制約了民辦學校辦學規模的擴大。另則,在學校對外宣傳方面,特別注重宣傳少數優秀學生的優秀學業,把少數優秀學生的發展簡單地定位為學校的整體發展。其三是在學生教育發展觀上,注重精英培養,忽視了全體學生的發展。在民辦學校的發展意識里,往往把學生的分數作為衡量學生發展的唯一標準,考試為導向,以分數為衡量教師業績與學生學業發展的標強調,形成考什么就教什么,不考不教的錯誤傾向。強化了應試教育的精英培養模式,致使關注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注重學生個性培養這一教育宗旨難以在教育實踐得到有效體現。

3、課程實施缺乏統籌兼顧

課程是學校落實教育目標的重要載體,《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綱要》明確地規定:“實行國家、地方、學校三級課程管理,增強課程對地方、學校、學生的適應性。”這就意味著學校在要執行國家課程與地方課程的同時,還需要加強校本課程的開發與運用。但是在課程執行過程中,大多數民辦學校受應試思維的影響,學校教學重視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等一些學科課程,對于培養學生綜合素質的其他課程,如美術、音樂等課程學校大多是被其他課程所占用。而新課程實驗要求學校開設的綜合實踐活動課、信息技術與校本課程則沒有嚴格執行。在學科課程的教學上,民辦學校仍然是注重于教室里進行學科知識的系統傳授,忽視了學科課程的實驗操作。形成了重視國家課程忽視地方、校本課程;重視學科課程,忽視活動課程;重視知識課堂傳授,忽視操作能力培養的三重視、三忽視的課程實施現狀。民辦學校的課程實施顯然是違背了國家課程改革的精神,導致課程實施上的偏廢,不利于學生綜合素質的有效培養,更不符合國家的教育方針。

4、民辦學校內部管理不規范

管理理念決定管理的方式與行為。大多數民辦學校的辦學者對辦學有熱情,但缺乏現代教育管理知識,對教育的規律缺乏整體而系統的認識,常常是家族式管理,缺乏監督制約機制,而聘用的校長常常只限于一般性事務管理權,實際上,事務管理權也僅僅是對學校教育教學執行者的監督權而已,對學校制定長遠的發展規劃、確立內涵發展的方向、教育投入的項目等重大決策沒有有效的建設權或決策權,不利于學校的規范管理和學校的長遠發展。在管理方式上往往只是注重事務性管理,而忽略人才資源的培育。在人力資源管理上,一是忽視師資隊伍建設。一味強調教師已有的素質,不重視教師專業發展的激勵。因此,大部分的民辦學校沒有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建立教師培訓制度,為受聘教師接受相應的思想政治培訓和業務培訓提供條件,導致教育研究荒廢,教師專業成長乏力。即便是有些學校零散地開展一些,也大多是以聽課、評課為主,教研形式單一,主題不明,使得教師的教學觀念陳舊,策略僵化。二是教師崗位聘用低要求。目前,一些民辦學校在教師聘用上,出于種種原因,聘用一部分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從事教學崗位工作,造成教育教學質量與效益低下,同時也違背了《義務教育法》。

三、民辦教育發展對策

民辦教育學校科學發展的關鍵在于解決制約民辦教育發展的內在主要矛盾。民辦學校上述問題的產生,主要是民辦教育的公益性與投資主體的盈利性這一主要矛盾的集中表現。根據法律規定,民辦教育的存在與發展是以實現教育的公益性為宗旨,教育的公益性是首要的,是第一位的,有效地主導著投資主體的投資方向與投資效益。反之亦然,投資主體的行為是為教育的公益性服務的,投資主體的盈利性是第二位。但是,在民辦教育的發展實踐中,民辦學校違背了法律的宗旨,投資主體把投資辦學的盈利性視為第一性,以投資的盈利性主導教育的公益性,因而形成一切投資以盈利為核心的錯誤傾向,導致民辦學校重視規模擴大,忽視內涵發展;重視有形資產投入,忽視無形資產投資;重視經濟效益產出,忽視教育效益產出;重視自由式發展,忽視規范化發展等一系列違背教育法規及教育發展規律現象。因此,認真貫徹落實法律的精神,堅守民辦教育的公益性,兼顧投資主體的盈利性,堅持在規范的基礎上發展,實行教育行政的有效管理與主動服務,是促進民辦教育科學發展的重要指導思想,也是我縣實現“教育教學優質化”工程的現實要求。用科學發展觀的思維正視民辦教育發展主要矛盾,把握制約民辦教育發展的主要問題現狀,理性分析,務實研究,探索、解決民辦教育的公益性與投資主體的盈利性這一主要矛盾的對策,才能為民辦教育的新發展注入新的動力。

1、完善優惠政策,優化民辦教育發展的社會環境。認真貫徹《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精神,正確認識民辦教育的性質。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確立民辦教育事業是公益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的組成部分,確保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的同等法律地位,保障民辦學校的合法權益。把民辦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教育、城建、規劃、土管、人事、稅務部門要共同參加研究制定全縣民辦教育發展規劃,成立社會力量投資辦學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教育的領導任組長,教育局局長任副組長,由計劃、人事、規劃、土管、公安、稅務、物價、城建、供電、供水等行政管理部門的領導為小組成員,統籌兼顧,協調動作,合力解決民辦學校辦學過程中遇到的困難與問題。對各類民辦教育的布局規模、辦學條件、生源、師資進行全面的統籌,制定民辦教育的發展規劃,引導民辦教育健康有序的發展。對民辦學校的設置與審批、管理與監督、保障與扶持、法律責任等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特別在民辦學校征用土地、教師管理與職稱評定、學生待遇等方面提出了許多優惠政策,為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

2、制定民辦學校發展性評估標準,促使民辦學校改善辦學條件。結合我縣民辦學校的發展現狀,借鑒先進縣、市民辦教育管理經驗,根據基礎教育發展要求制定了民辦學校的評估標準,并依據標準對民辦學校定期進行年檢和評估。民辦學校及其舉辦者根據標準不斷增加辦學投資,積極改善辦學條件。初步改變民辦學校校舍靠租賃,教學無器材,發展無動力的現狀,徹底根治只重盈利性,不重公益性的辦學傾向。

3、加強管理,逐步規范民辦教育。圍繞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制定了一系列加強民辦學校管理,規范民辦學校辦學的文件。建立了民辦學校設置審批制度、辦學許可證驗發制度、廣告審核備案制度、民辦學校收費、財務的管理、學校年檢和撤銷辦學資格制度以及規范學校名稱、更換辦學法人等審核審批程序。同時,在工作指導上,提出了“民辦教育一要發展,二要規范,在發展的基礎上規范,在規范的前提下發展”的基本思路,重視依法治教。加強對民辦教育工作的管理,教育局設立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股,加強對民辦學校招生行為、招生信息、財務制度、教學管理、課程實施等方面的監督與指導。保護合法辦學,嚴厲查處違法辦學,遏制惡性競爭。

4、注重校長及教師隊伍建設,提高辦學水平。民辦學校內部逐漸克服了“家族化管理”和決策不科學、管理不規范的現象,開始嘗試建立現代學校制度,建立健全董事會(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和教職工民主管理制度。尤其民辦學校要建立了董事會和理事會,完善校內規章制度,完善教育教學管理,加強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將民辦學校納入統一管理,定期組織學校教育教學管理者,開展管理培訓班,強化民辦教育的現代化管理意識,提高管理水平。對民辦學校教師建立教師人才檔案,實行任職崗位資格準入制審核,杜絕不具備相應教師資格的人員任職不對應的教學崗位。對民辦學校的教師資格認定,職稱評定,業務培訓、評先評優與公辦學校一視同仁,制定相關的政策,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制,吸引了一批專業技術人員、高校畢業生到民辦學校任教,形成了一支相對獨立、學歷層次較高的專任師資隊伍和管理人員隊伍。教育局教研部門加大對民辦學校教育科研幫扶力度,采取靈活有效的方式,定期深入民辦學校進行教學教研調研,開展教學研討會,培訓教師的專業技能。民辦學校要制定教育科研發展規劃,建立教育科研專項基金,完善教育科研制度,定期開展校本教研活動,大力培養學校教育名師與教學能手,引領教學改革,壯大教研隊伍,發展教師專業能力。

5、加強民辦學校辦學風險防范工作,保持學校和社會的穩定。

從源頭抓起,防范辦學風險。民辦學校要落實法人財產權,出資人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投入學校的資產要經社會中介機構驗資并過戶到學校名下,保證學校辦學資金、資產穩定可靠,防止假投資、假辦學。民辦學校要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按照財務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每個財務年度結束時,根據主管部門的要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委托社會中介機構依法審計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對弄虛作假,設立虛假財務,搞“賬外賬”等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追究當事人和舉辦者的法律責任。把民辦學校的財務、資產監管作為學校年度檢查的重要內容。對辦學資金出現嚴重短缺、招生人數明顯下降、社會投訴增多等風險隱患的學校,及時采取措施加強重點監管,提出工作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