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職能定位調研報告
時間:2022-01-29 1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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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在職能轉變中強化鄉鎮幫扶責任
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要堅持把發展現代農業、繁榮農村經濟作為首要任務。只有大力發展農村經濟,增強鄉鎮經濟實力,才能為廣大貧困群眾提供強有力的財力支持,進而不斷滿足廣大貧困群眾脫貧致富的強烈愿望。對于扶貧工作重點鄉鎮,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千方百計促進農業增產、農民增收,盡快使貧困村莊、貧困農民擺脫貧困,應是全部職能工作的重中之重,當務之急。要完成這一艱巨任務,在履行職能的思路和工作方式上,必須解決好三個問題:一是農村脫貧抓什么,二是農民增收靠什么,三是政府支持幫什么。最基本的是改善農村的生產生活條件,如在交通、住房、飲水、就醫、就學以及水利建設、土地開發、通訊、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政府要繼續加大投入,使農村面貌有一個較大的改觀。要全面了解農民的生產所需,增收所盼,脫貧所求,定出切合實際的幫扶項目、幫扶規劃,并嚴格按項目要求和規劃進度組織實施。鄉鎮和上級對口幫扶部門,要加強協調,密切合作,重點幫助農村搞好幫扶項目的篩選、規劃,加強項目實施的監督指導,督促基層農技推廣機構進村入戶,進行種植、養殖和農產品加工技術指導與科技示范,搞好農業產業鏈條的產中、產后跟蹤服務,并要及時提供和勞務信息,搞好經常性陽光就業培訓,提高勞務技能,增加外出務工收入。總之,通過有的放矢、對癥下藥的支持幫扶,讓農民少走彎路,以最少的投入獲得最大的收益,最終達到增收的目的,同時,真正實現鄉鎮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
二、應對鄉鎮與縣級部門幫扶進行科學分工扶貧鄉鎮的特點一般是農村生產生活條件惡劣,農民貧困化程度高,鄉級財政屬上級支持型財政,自有收入有限或基本沒有,經濟實力較弱,對于農村脫貧、農民致富,鄉鎮的工作主要是協調、指導,特別要扶持典型進行示范。首先,要全面掌握村情、民情,熟知各村的優勢劣勢、發展狀態和群眾意愿。其次,應根據各村土地、交通、水利、農業等實際情況,協調、編制好村級扶貧年度規劃,對規劃重點審查,嚴格把關,做到規劃宜行,操作易行。再次,要充分發揮典型戶的引領示范作用,搞好扶貧項目的進村入戶落實工作,保證扶貧資金和項目落實到位,并能充分發揮扶貧作用。
縣級部門由于擁有相應的資金、物資配置權,在扶貧工作中,應承擔起重點角色,縣財政、扶貧、農牧、林業、水利、國土、交通等部門,在農民糧食生產、糧種推廣、家畜家禽養殖、土地開發、道路建設等方面,要在資金、物資和技術等方面,給予農村、農民更多的幫助。縣委、縣政府要將扶貧任務列入部門考核目標,督促落實到位。
三、應著眼服務型政府建設設置機構
科學合理的機構設置是提升鄉鎮履職能力的有效載體。鄉鎮要圍繞“促進經濟發展、增加農民收入,強化公共服務、著力改善民生,加強社會管理、維護社會穩定,推進基層民主、促進社會和諧”四個方面全面履行職能,就必須以有效履行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為著眼點和落腳點,科學設置黨政機構和事業單位。
1、精干設置黨政工作機構
(1)設置黨政辦公室,主要負責組織、宣傳、紀檢、武裝、工青婦等黨群方面和文秘、檔案、后勤等機關內部管理方面的行政工作。
(2)設置農業發展辦公室,扶貧任務較重的鄉鎮加掛扶貧工作辦公室牌子。主要職責是搞好“三農”服務,協調指導各村扶貧工作。指導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工作。
(3)設置財經和村鎮建設辦公室。負責鄉鎮財政收支預決算的編制和實施、統計和相關經濟調查、管理村級財務、推進村務公開、促進鄉村企業和民營企業發展;負責村鎮建設規劃、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村鎮環境治理。聯系基層國土機構。
(4)設置信訪和綜合治理辦公室,與司法所合署辦公,形成信訪接待受理、基層司法調解化解矛盾、綜合治理依法處置的“一條龍”控訪維穩體制,整合職能,形成合力,真正發揮基層政權組織“減震器”、“防火墻”的作用,把維護穩定的第一責任落到實處。
(5)設置社會管理辦公室。主要負責文化、教育、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就業管理、社會保障、救災優撫等方面的行政工作。指導基層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公共服務機構的工作,協調聯系基層教育、衛生機構。
2、綜合設置事業單位
鄉鎮事業單位要進一步打破行業和部門界限,調整布局、優化結構,創新運行機制,實行政事分開。要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成為獨立的法人主體,享有比較獨立的人、財、物管理權,特別是要保證事業單位人員專職從事技術、服務工作,不得隨意抽調擔負其他行政事務。
(1)設置農業技術服務中心,按鄉鎮建制綜合設立,負責農業、林業、水利水保、農機、畜牧水產等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2)設置計劃生育服務中心。主要負責計劃生育的技術服務,落實節育措施,促進優生優育。
(3)設置公共服務中心。主要負責鄉村文化活動,農保、低保、醫保等社會保障方面的服務性工作。
關于垂管機構。為解決鄉鎮政府“有責無權”、功能缺失的問題,公安派出所要建成一鄉一所;國土機構最好按鄉鎮建制設置,便于依托鄉鎮處理土地糾紛;法庭、工商所、稅務所仍可按區域設立。這些機構在業務上受縣級派出機構領導,黨務、群團按屬地管理,為便于綜合治理和控訪維穩,派出所、國土所、法庭主要負責人要兼任鄉鎮綜治辦副主任,其考核任命應征求鄉鎮意見,鄉鎮黨委有否決權。
四、應按履職需要改革財政經費供養方式
鑒于鄉鎮的財政狀況和國家有關收費政策,鄉鎮不應再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要全部實行財政全額供養,保證其履行職責的需要。
財政應保障鄉鎮應設黨政機構、事業單位的人員和業務正常經費,使其切實履行職責。對臨時性、階段性和輔助性的工作,可采取“政府購買”、“花錢養事”的方式。如村鎮改造中的測繪,特定時期的控訪,在正式工作人員之外,可動員青年民兵、團員等積極分子,或向保安公司購買服務。再如機關后勤中的伙夫、門衛、保潔、綠化、供暖等均可不養長期人員,可向社會購買,既可做到隨用隨清、靈活方便,又能收到一人多崗、薪酬包干、降低成本、精干人員之效。縣級財政在經費預算上應專項測算、專項撥付,合理確定保障額度,鄉鎮在保障額度內購買服務,自由用人,超支不補,節余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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