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稅網絡交易調研報告

時間:2022-05-22 05: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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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網絡交易調研報告

筆者對網絡購物情有獨鐘,4年前已經開始在網上購買商品。直到筆者成為一名地稅執法人員,將自己日常的網上購物行為與稅收業務聯系起來,才引發了下面的思考。

隨著網絡通訊技術在我國的快速發展,電子商務行業也借此東風在我國蓬勃發展。各種以網絡為平臺的網絡交易形式越來越頻繁地出現在人們生活中。據有關統計,20*年中國網上交易市場的規模在400億左右,僅個人用戶間的交易就達150億之多,規模已經超過沃爾瑪在中國的全年銷售額。以淘寶網為例,在數十萬的淘寶賣家中,溫州人的店鋪達6000多家,經營范圍包括鞋子、服裝、化妝品、電子類產品等。據稱,這些溫州店鋪有的在一天里能完成45筆交易,營業額達3000元以上。

網絡交易飛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了現行的稅收法律存在的缺陷。今年7月13日中國網上交易逃稅第一案的被告張黎因為偷稅11萬余元,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6萬元的案件更是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而網絡上還有許多類似張黎的賣家,他們的企業在網上利用C2C的形式來交易,企圖掩蓋B2C的實質,從而逃稅。

盡管在本省還未有類似淘寶網、易趣網之類的成熟電子商務網站,但是眾多江西本地的電子商務網站正有加速發展的勢頭,其中一些上市公司也開始涉足網絡游戲領域。因此,筆者認為對網絡交易這種新形式的稅收征管問題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一、網絡交易給現行稅制帶來的影響

1、稅制缺位,導致稅款流失嚴重

現行稅制是建立在傳統貿易方式基礎上的,網絡貿易的飛速發展使得越來越多的企業將交易移至網絡交易平臺,傳統貿易方式下的交易額減少,但稅務機關對于網絡交易征稅缺乏明確的制度和法律依據,在稅制缺位的情況下,稅款流失嚴重。特別是在C2C(個人對個人)領域,稅款流失的現象更為嚴重,例如,現在火熱的網絡游戲帶來了虛擬衍生裝備的交易熱,據保守估計,去年國內的地下虛擬物品交易額已經達到10多個億。面對如此大的交易額,目前我國并沒有對虛擬衍生產品價值評估的單位,也沒有對虛擬物品交易征稅的先例,即使看著這些大額度的稅收流失,稅務機關也無可奈何。

2、應稅行為劃分標準模糊

現行稅制對有形商品銷售、應稅勞務等流轉稅的應稅行為作了明確的界定,但網上交易中有形產品和信息服務的劃分標準卻日趨模糊。電子可將有形商品的銷售轉化為數字化信息服務例如消費者可以不需從零售商處購買CD或是磁帶,卻可以直接通過在互聯網上支付少許費用或免費下載所需要的歌曲,完成商品消費的過程。對于這種行為稅務機關應視同銷售貨物還是應稅勞務,另外稅務機關對網上出現助銷商品行為和商業信息等行為,又應當如何來界定其應稅行為呢?這些問題不解決,很難體現現行稅制的稅收公平原則的。

3、無賬可查,稅務稽核難度大

傳統貿易方式下,稅務機關都是以納稅人的真實合同、賬薄、發票、往來票據和單證為基礎來征稅的,而在網絡交易下,賬薄、發票等資料都以電子形式出現,這種電子憑證易修改,且不留痕跡。電子貨幣的出現,交易雙方可匿名交易,使得網絡交易身份模糊。稅務機關即使要追查供貨渠道和貨款來源都很困難;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提高,更是加大了稅務機關收集資料的難度,給稅務機關的稽核工作帶來很多不便。

4、網絡交易使得逃避稅更容易

網絡交易無國界、虛擬化,給納稅人逃避稅提供了新的手段。只要能上網的地方,離稅區的納稅人只需申請一個IP地址,花費較低的費用,能很容易的將產品的開發、設計、生產、銷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特別是低稅區或免稅區。這樣稅源自會從高稅區流向低稅區或免稅區。此外,聯機銀行的出現,電子貨幣和加密技術的普遍應用,使得交易定價更靈活、隱蔽,這些都會導致國家稅收流失。二、完善網絡交易稅收法律制度的思路

1、完善網絡交易稅收立法

網絡交易暴露出我國現行稅制存在的諸多弊端,因此要對現行稅制進行必要的修訂和補充,做到對網絡交易有法可依。在完善網絡交易稅收立法時,應著重體現稅法的如下原則。第一,稅法公平原則。網絡交易與傳統交易雖形式不同,但實質是一樣的,都是商品交易。因此,它與傳統交易應適用相同的稅法,承擔相同的納稅義務,確定這一原則,同樣也對鼓勵傳統交易經營者拓寬交易方式,采用網絡交易有一定作用;第二,稅法中性原則。對網絡交易和一般的有形交易在征稅時應一視同仁,反對開征任何形式的新稅。網絡交易在我國還處于起步階段,現在開征新稅會妨礙其發展;第三,維護國家稅收權利原則。在借鑒西方國家成功經驗的同時,也要結合我國國情,維護國家稅收主權。

2、啟用電子發票

在現行發票制度中增加電子發票。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內容完全一樣,只是將紙質發票電子化而已。納稅人可在線領購、在線開具、在線傳遞,當然,在交易的同時為防止電子發票被修改,稅務機關對申領的發票要添加防偽標識,使企業在開具后只能以“只讀”方式打開,而不能任意修改。同時企業填寫完畢的發票須經稅務機關備份后方可傳遞給交易方進行交易。

3、開發網上交易智能征稅軟件

稅務機關還要加大技術投資,開發網絡交易智能征稅軟件。該軟件應被強制安裝于提供網絡交易的服務商的服務器上,在該服務器上,納稅人進行交易后,必須進入納稅系統納稅后,所簽署的電子合同才能生效。在納稅系統里,該軟件應能自動識別網絡交易的應稅行為,確定適用稅種、稅目和稅率,自動識別網絡交易的應稅行為,并自動將稅款劃入稅務機關的指定賬戶中。

4、加強銀稅合作

加強銀稅合作即加強支付銀行與稅務機關的合作,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網絡交易的稅收征管問題,防止稅源流失。網絡交易具有隱匿性,但是只要有交易就會有貨幣和物的交換,稅務機關可與支付銀行共同設置網絡稅收關卡,企業在網上交易后,委托支付銀行劃入劃出資金需要通過這一關卡,填寫相關的交易證明,這樣稅務機關就可對企業的交易活動進行跟蹤監督,所填寫的證明也成為稅務稽核時的有效憑據了。

5、培養既懂稅收又懂網絡的復合型人才

稅務機關應加強人才培養,提高稅務人員的整體素質。對稅務人員進行計算機、稅收、財務會計、財經英語等專業知識的培訓,引進專業技術人才,實現網上辦公、網上征管和網上稽核,適應網絡經濟的發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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