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機構改革調研報告
時間:2022-11-17 07: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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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黨中央近幾年下發了一系列惠農愛民政策,“共建和諧社會,共享發展成果”成為當今時代主題,鄉鎮政府作為黨在農村各項方針政策的直接執行者,其工作職能也應隨之轉變。20**年鄉鎮機構改革是否適應新的形勢、新的任務,如何深化鄉鎮機構改革,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大課題。針對這一課題,今年,我辦以全市機構編制調研活動為契機,深入全區各鄉鎮開展了一次專題調研,現將調研情況作個匯報,并提出一些粗淺的建議。
一、我區鄉鎮機構編制的基本情況
我區轄14個鄉鎮,其中5鎮9鄉,共128個行政村,總人口13.88萬。按照鄉鎮類別劃分,全區一類鄉鎮1個,二類鄉鎮2個,三類鄉鎮9個,四類鄉鎮2個,其中一二類鄉鎮設有黨政人大辦、社會事務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經濟發展辦四個內設機構,三四類鄉鎮設三個內設機構(不設經濟發展辦)。此外,14個鄉鎮共設有各類“站、所”123個,其中區直部門垂直管理為主的有司法所、財政所、林業站、動物防疫站等47個,鄉鎮管理為主的有勞動保障服務站、計生服務站、文化站、農業服務站、城鎮建設管理站、企業辦等76個。人員編制方面,我區14個鄉鎮共核定行政編制247名,實有208人,工勤編制14名,實有13人;核定領導職數134名,實際配備109人。全區鄉鎮事業站所共核定事業編制259名,其中,城鎮建設管理站、企業辦使用自收自支編制86名,占33.2%;農業服務站農技、農機、水利人員使用差額撥款事業編制共79名,占30.5%;其他事業站所使用全額撥款事業編制共94名,占36.3%。全區事業站所實有275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58人,管理人員215人,工勤人員2人。
二、20**年鄉鎮機構改革的主要成果
一是轉變了職能,強化了鄉鎮政府在經濟調節、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方面的責任。在市場經濟初期,全區大部分鄉鎮熱衷于辦企業、辦經濟實體,在經濟活動中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既是管理者、又是經營者,但由于缺乏戰略眼光,缺乏科學決策,缺乏管理經驗,部分項目盲目跟風、盲目上馬,大部分鄉鎮背上了沉重的債務包袱,從而弱化了政府在經濟調節、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功能。20**年鄉鎮機構改革,實行政企分開后,擴大了企業經營自主權,強化了鄉鎮對社會事務的管理,對構建和諧農村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
二是精簡了機構,樹立了精簡、統一、高效的良好基層政府形象。20**年前機構臃腫、人浮于事是群眾反映較為強烈的問題之一,一些鄉鎮一方面要償還巨額債務,一方面要養活機關冗員,由于財力有限,亂罰款、亂攤派、亂集資屢禁難止,變相增加了群眾負擔,少數鄉鎮黨群干群關系一度緊張。20**年機構改革后,精簡了機構,通過采取清理辭退一批,待崗分流一批,鼓勵自謀職業等措施裁減了冗員,減輕了財政和人民負擔,近幾年來,全區無一起“三亂”案件,對鄉鎮機構改革成果群眾普遍滿意,精簡、統一、高效的基層政府形象逐步在人民心中樹了起來。
三是理順了部門管理體制,增強了站所的服務意識和工作熱情。鄉鎮機構改革前,農技推廣站、農機站、畜牧水產站、水利管理站等一些部門實行區管為主的管理體制,由于這些站所使用差額撥款編制,經費來源有限,工資福利難以保障,工作中難免出現“重創收、輕服務”的現象,部分站所履行工作職能不盡理想。20**年機構改革后,下放到鄉鎮管理,鄉鎮對這些部門納入預算,統籌安排,基本解決了他們的后顧之憂,其服務意識和工作熱情明顯增強,變創收為服務,充分發揮了應有的作用,關系明顯理順。
四是規范了管理,建立了一套良好的用人機制。鄉鎮機構改革,編制實名制啟動前,一些鄉鎮用人隨意性較大,鄉鎮干部職工分工一年一調整,有的甚至想調就調。有些干部職工為了達到個人目的,阿諛奉承者有之,請客送禮者有之。由于調整過于頻繁,一些工作缺乏連續性,既挫傷了廣大干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又損害了黨和政府形象。機構改革特別是實行編制實名制后,通過競爭上崗、公開考試,定編定崗,讓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既穩定了干部職工情緒,又充分調動了廣大干部職工學習、工作積極性。一套公開、公平、公正的用人機制已經形成。
三、當前鄉鎮機構改革存在的問題
雖然鄉鎮機構改革取得了可喜成績,但從我們調研的情況看,當前,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條塊分割還比較嚴重,責權不相適應。在現行鄉鎮運行機制中,名義上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實際上權力在條、責任在塊,鄉鎮責、權、利不相適應。究其原因,大部分權利部門實行垂直管理或條管為主,如公安、司法、工商、稅務、國土、教育、衛生等等,這些部門人、財、物權在條,事在塊,有的遇到利益時,非爭之不可,遇到問題時,唯避之不及,有的陽奉陰違,敷衍塞責,致使一些問題久拖不決,群眾意見較大。如國土所上收后,部分鄉鎮國土所由于人手不足、情況不清,一些農村土地違法案件得不到及時查處,農民相互攀比,你行我效;一些土地糾紛得不到及時調處,矛盾激化,愈吵愈烈。這些部門上收后,對鄉鎮工作極其不利。
二是大包大攬還比較突出,職能轉變不快。鄉鎮機構改革后,雖然實行了政企分開,但政府仍然難以從債務、合同糾紛,企業職工身份置換等一些遺留問題中解脫出來;雖然裁減了一些冗員,但仍然還有少數富余人員一時難以消化;雖然一些職能按政策法律規定屬于垂管或條管部門,但鄉鎮仍然要多方協調,承擔責任。因此鄉鎮政府大包大攬還比較突出,職能轉變還須經歷一個漫長過程,進一步深化機構和體制改革勢在必行。
三是鄉鎮財力還比較緊張,公共服務能力不強。近幾年,國家取消了一系列涉農收費項目,鄉鎮靠“稅不夠、費來補”作為解決經費不足的路子完全被堵死,就目前我區14個鄉鎮財力而言,絕大多數處于“保工資、保運轉”的境地,教育、衛生、科技、計生等事業經費都難以保障,更談不上籌措更多的資金來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捉襟見肘的財力嚴重影響了鄉鎮公共服務能力。
四是崗位設置還不夠科學,干部結構不優。一是領導職數與干部崗位比例失調,存在官多兵少現象。目前我區鄉鎮領導干部職數占鄉鎮行政編總數的54%,領導加上副科以上非領導職務干部約占干部總數的70%左右,且非領導職務干部大多擔任過鄉鎮領導,年齡偏大,身體偏差,大多不安心在鄉鎮工作,鄉鎮干部隊伍結構尚須進一步調優。二是干部身份與所處崗位不相適應,存在混編混崗現象。推行公務員制度后,鄉鎮所有行政崗位人員都必須具有公務員身份,但部分具有這些身份的工作人員由于年齡、文化、身體、能力等多方面原因,提拔無望、工作積極性不高,不能勝任所在編制崗位的工作,而部分事業單位人員年富力強,因此,個別鄉鎮從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發,違背機構編制規定,打破機構編制界限,機關借用事業單位人員,導致混編混崗。
四、關于進一步深化鄉鎮機構改革的幾點建議
通過調研我們認為,要進一步深化鄉鎮機構改革,必須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必須進一步科學界定鄉鎮職能。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實際,科學、合理地界定鄉鎮職能。要按照責任、權力、利益相統一的原則,正確劃分區鄉之間的人權、財權、物權、事權,做到可以下放鄉鎮管理的部門堅決下放,如鄉鎮中心學校,下放到鄉鎮管理為主,有利于教育的投入,有利于教師的穩定,有利于教育布局的調整,有利于教育均衡發展。屬于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能,上級部門要主動承擔起來,不能籠統地交給鄉鎮政府,只有這樣,鄉鎮才能更好地管理社會事務,才能提供更多的公正服務。
二是必須進一步推進事業站所的改革。在新形勢下,鄉鎮應由“抓企業、抓稅收”向“抓事務、抓服務”轉移,鄉鎮事業站所也應向這個重心靠攏。一是已改革的應解決財政供養問題。比如機構改革后設置的“農業服務站”,由農技站、農機站、農經站、水利站、畜牧站合并組成,目前運行較好,但由于農技、農機、水利、畜牧屬定額補貼編制,鄉鎮財力緊張,負擔過重,建議徹底解決經費來源的問題。二是未改革的應盡快改革,并實現財政供養。如企業辦、勞保站、安監站三個事業單位應合而為一,形成服務、用工管理、安全監管聯動機制,將企業辦從辦企業、收取費用為主的職能中轉換出來,逐步實現鄉鎮事業站所的公共服務和綜合服務。三是條塊要改革,應以塊為主。如條管為主的衛生院與塊為主的鄉鎮計生服務站,完全可以實現專兼合一,將鄉鎮衛生院下放鄉鎮管理,在衛生院設立計生服務室。這樣有利于人才、醫療資源優勢的充分發揮,便于為群眾提供優質的、綜合的醫療服務。
三是必須進一步科學合理核定鄉鎮行政編制和領導職數。按照單一的比例和模式對鄉鎮編制數和領導職數實行“一刀切”的做法不盡合理,社情民意復雜、經濟發達、工作量大的鄉鎮壓力很大,編制嚴重不足,鄉鎮黨委、政府嚴格按照核定的編制數配備工作人員難以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務。深化鄉鎮機構改革,應在按照各鄉鎮的地域和經濟條件、人口和面積等各項指標核定編制的基礎上,適當增加經濟發達、社情復雜鄉鎮的編制,基本滿足各類鄉鎮工作需要的用編用人。在領導職數配置上,應廣泛推行領導干部兼職或交叉任職。
四是必須進一步加強機構編制監督管理。鄉鎮機構改革成績來之不易,稍有放松就很難走出“精簡一膨脹一再精簡一再膨脹”的怪圈。因此,應根據《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建立健全一套嚴格的、可操作性強的監督檢查機制,從源頭上防止擅自設置鄉鎮機構、增加編制和領導職數,嚴格控制鄉鎮人員“進口”,做到滿編超編單位一律不準進人,鄉鎮事業單位缺編確需進人的,要嚴格按規定的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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