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責任調研報告

時間:2022-09-05 10: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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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責任調研報告

一、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建立和初步推行,取得了明顯成效

近年來,我們稅務機關圍繞如何建立和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

(一)建立了制度體系,構筑了嚴密規范的權力運行機制。明確工作職責,規范工作流程,加強執法考核,嚴格責任追究,這四個因素相互銜接,實現了制度、機構、崗位、人員、責任的有機結合,建立起一種“齒輪傳動式”的工作機制。

(二)增強了法治觀念,稅務干部的執法能力穩步提高。稅務干部對法治有了基本正確的認識,初步形成了法律思維模式,能始終注意執法行為的合法性,提高了執法能力和法律素質,隨意執法現象得到根本扭轉。

(三)提升了執法水平,稅收收入連年高速增長。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實施促使執法人員嚴格依法辦事,執法過錯呈下降趨勢,保證了“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原則的貫徹落實,稅收管理質量全面提升,有效保障了組織收入中心任務的完成。

(四)加強了隊伍建設,稅務機關的黨風廉政建設走上新臺階。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推行,促使稅務干部從先關注納稅人責任轉變為先關注自身責任,逐步樹立起“只有學得好,才能罰得少”的觀念。而且“治權”、“治官”思想得到深化,有力防止了以稅謀私等不良行為的發生,維護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也使預防職務犯罪的關口前移,促進了廉政建設和行風建設,70%以上的稅務部門在當地行風評議中位居前三名,樹立了稅務機關的良好形象。

二、過錯責任追究失衡問題阻礙了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深入推行

但是,目前在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過程中,也存在著過錯責任追究失衡問題:對個人責任追究多,對集體追究少;對基層追究多,對機關追究少;對一線執法人員追究多,對內勤人員一般追究少;對作為的追究多,對不作為的追究少,甚至出現重復處罰或者不予追究的現象等。

諸多制約因素的存在,造成稅收執法責任制最終“落腳點”少。一是現行的稅收執法崗位職責規范考核的點分得太多、太散,幾乎每件事都被分為受理崗、審核崗、審批崗,每個崗又分很多考核點,造成了責任分散虛化,致使涉及到具體責任人時,出現誰都有責任,可誰都不負主要責任的問題。二是在過錯追究上,抓得不夠嚴,一般是“限期改正”和“提出批評”,經濟追究少,即使有也是象征性的,雷聲大,雨點小,使執法違法者不痛不癢,難以受到教育。三是有些地方追求不切實際的“時髦”,機械要求執行統一的追究標準,沒考慮到因各地的具體經濟條件、執法環境、被追究的幾率等不同,導致被追究者的實際承受能力各不相同,從而影響了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深入推行。

“崗位陷阱”的存在,致使不同崗位之間的責任追究“平衡點”少。一是在考核扣分時,執法和行政沒有單獨區分,使得非執法崗位人員不僅不必承擔風險,而且還有加分機會。而被追究者大多是征管、稽查一線執法人員,導致不同崗位上責任追究的不平衡,造成“崗位陷阱”。同時因人員問題,基層稅務機關“一人多崗”現象依然很嚴重,業務水平高的稅務干部工作量非常大,導致“做事的媳婦砸碗多”。二是崗位系數設置不很合理,沒有體現不同崗位的風險大小,存在苦樂不均現象。這種責權利脫節、獎懲失衡的現象嚴重挫傷了稅務干部的積極性,容易產生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消極情緒,阻礙了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深入推行。

考核制度之間的“兩張皮”,導致執法責任制考核追究“著力點”少。目前雖對稅收執法建立了評議考核制度,但與責任制管理考核、文明創建考核、公務員年終考核等缺乏有機結合,責任人感受不到其努力帶來的回報與尊重。在一些評定中,又摻入了較多人為因素,感情分、印象分沖淡了稅收執法的嚴肅性、客觀性和公正性。同時,已有的行政、經濟等一些懲戒處罰措施不夠協調,使得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中出現多種制度同時處罰同一個執法過錯行為的現象,違背了過罰相當的責任追究原則。

三、努力實現過錯責任追究的公正、公平,深入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

正確處理過錯責任追究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問題,這已成為稅收執法責任制深入推行的關鍵。

(一)積極優化制度設計,從源頭上防患于未然

首先,綜合考慮風險大小、業務多少、難易程度、從業素質高低等因素,把執法崗位劃分為高、中、低三個等級,然后分別確定獎金津貼系數,體現“多勞多得”。鑒于基層“一人多崗”問題目前尚難徹底解決,故應變“以人計酬”為“以崗計酬”,以鼓勵素質較高、能力較強者承擔多個執法崗位的職責,徹底解決“干的越多,追究的越多”問題,力求公平合理。基于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巨大差異性,宜按崗位計酬的一定比例來設置經濟懲戒的標準,與當地的人均生活水平相適應,充分考慮被追究者的實際承受能力,加快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推行步伐。

其次,應按細化的工作規程,對有可能出現的過錯行為進行梳理、歸納,根據過錯的性質、嚴重程度、社會影響、發生頻率等情況劃分為若干檔次,各扣不同分值,再相應規定責任追究形式,實現量化管理。要注意區分稅務機關的責任和工作人員的責任,領導責任和一般干部的責任。注意區別執法不到位與越權執法、無意過錯與主觀故意、一般工作過失與嚴重失職、瀆職等不同情況,明確直接責任、連帶責任、主要責任等區分標準,確保責任追究得到真正落實。

再次,處罰設定應嚴格遵循過罰相當的追究原則公平對待當事人,避免“一事二罰”。要進一步劃清各個崗位責任之間的界限,對過錯責任的輕重、大小進行量化,以便操作,真正做到過罰一致。

此外,要從權力制衡原理出發,對關鍵執法權、執法崗位應導入制衡機制,使執法權、執法崗位在權力、義務上相對平衡,避免失衡,為深入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創造有利條件。

(二)努力完善激勵機制,在動力上添油加力

首先,根據學識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以及能級考試結果等情況綜合評定稅務干部的能級,可大體劃分為初、中、高三個等次。

其次,全面引入競爭機制,進行競崗競聘。建立干部“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充滿生機和活力的選人用人制度,通過競爭、考試考核,結合能級進行崗職配置。

再次,建立獎懲結合的激勵機制,根據工作量、執法質量、崗位責任等因素綜合考慮分配系數,向工作量大、責任重、質量優的一線人員傾斜,可設立創新獎、成就獎、奉獻獎等,從物質和精神上同時獎勵,并將考核結果作為評優選任的主要依據,實現優崗優級,優崗優酬。堅持有錯必究原則,對一般干部和領導要一視同仁,不能以經濟懲戒來代替行政處理,從而保證該制度能得到真正落實,使一線執法人員既有有過錯而被重罰的風險,又有無過錯而獲重獎的好處,做到獎罰分明,切實解決多干多追究、少干少追究、不干不追究的問題,充分調動其積極性和創造性。

(三)切實加強統一領導,在追究上“嚴”字當頭

首先,領導要高度重視,引導干部提高思想認識。“一把手”負總責,將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深入推行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并切實做好思想認識工作,使考核人員克服“走形式、走過場”的錯誤觀念,認真對待責任追究,從不敢進行追究轉變為敢于大膽追究;使一線執法人員消除僥幸心理,正確看待責任追究,從不愿接受責任追究轉變為“只有嚴格執法、才能不被追究”。

其次,要采取有效措施,嚴格落實責任追究。要抽調具備較高法律素養和道德素質的稅務干部,參加由“一把手”掛帥的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做好組織保障。對發現的執法問題,要加大執行力度,敢動真格,敢于碰硬,決不姑息遷就。同時,要注意把握從輕、從重的度,保證追究到位而不缺位,從而使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深入推行工作能真正落到實處。積極構建環節監督、層級監督、過程監督和外部監督組成的監督體系,實現全過程、全方位和多視角的監督,并將落實情況列入各單位的目標考核。

再次,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基本原則,充分體現以人為本。不斷健全考核機制,加強教育、學習和轉化,特別是對初犯者或者無主觀故意,確因業務不熟、能力不強而造成過錯者,要給予其改正錯誤,提高能力的機會。要多層面、多方位、多環節地鞭策稅收執法人員,提高其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從而達到追究一人,教育一塊,提高一片的效果。

通過以上措施,切實解決執法責任追究的“失衡”問題,增強稅務干部的責任意識和法治意識,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行為,形成執法講依據、工作講程序、辦事講責任的良好氛圍,深入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全面提高稅收執法的整體水平,不斷推進依法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