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檢查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23 11: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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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檢查論文

篇1

論文內容摘要:檢察機關執法中的利益驅動,不僅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影響了檢察機關的權威和形象,損害了法律監督的公正性,從根本上削弱了檢察權的權威。得不償失。對檢察機關執法過程中的利益驅動現象進行一番深入分析,不僅有助于厘清現象背后的原因,更重要的是,為檢察機關減少和防止為自身利益而執法提供行之有效的解決之道。

一般認為,所謂檢察機關執法中的利益驅動,是指檢察機關在執法活動中以獲取小集體或個人的利益為動力。以自己的職權換取財物及其他物質利益的行為。筆者文中指稱的利益驅動,即是這個意義上的。

一、檢察機關執法中的利益驅動現象的主要表現

從每年開展的執法質量和效果考評結果看,檢察機關執法中的利益驅動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越位司法,越權辦案

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少數檢察院超管轄權限辦案,對本不屬于檢察機關管轄的案件爭著辦、搶著辦。本來按刑事訴訟法規定應當屬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管轄范圍的案件,有的檢察院和檢察人員無視法律,越權介人偵查,在收取款項后再以看似合法的形式結案。如某基層檢察院就曾經以涉嫌行賄的罪名辦理了一起本該由公安機關辦理的涉嫌合同詐騙案。雖然立案罪名是行賄罪。但所有的偵查活動卻全部是圍繞合同詐騙來進行,各種文書材料中根本看不到嫌疑人有涉嫌行賄的任何記載。最終,該案以存疑不而結案,而該院則在缺乏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追繳了該嫌疑人及其他相關人員違法所得。

(二)超越分工,爭辦“油水案”

在一些檢察院內部,各個部門超越分工,爭相受理、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尤其是爭辦有“油水”的經濟犯罪案件。檢察院內,各部門不論是否具有辦案職能、辦案人員不論是否具有辦案資格,都爭相參與或直接辦理自偵案件,以便在財政追繳返還款中予以分成。在個別檢察院,政工、紀檢、法警等部門為了得到分成,也參與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執法檢查中還發現,部分檢察院內部存在的爭奪管轄權問題非常嚴重,同一個案件,不僅反貪部門查,反瀆部門查,而且監所查,民行查,由于政出多門,證據方面問題不斷,導致案件偵查后期互相推諉扯皮。

(三)利用檢察職權,謀取非法利益

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違規行使檢察處分權,收錢結案。在一些檢察院。無論職偵部門還是審查部門,對案件經常不是作深入調查和審查,而是違法收取各種明目的保證金。收取之后以撤案、不等形式結案。甚至以不了了之,大部分所辦案件既不上報表,也找不到案卷。二是違規操縱匿名舉報,為錢編案。極個別檢察院。極個別檢察部門、極個別檢察人員為了達到收受錢財的目的。甚至編造匿名犯罪舉報。然后到有關單位和企業進行所謂調查,收不到錢就絕不罷休。

(四)違法追繳,挪用贓款贓物

違法追繳主要表現在案件未終結前就對涉案款物直接實施追繳。個別的甚至在初查階段就違法實施扣押、凍結和追繳。另外。一些檢察院在扣押、凍結、追繳中經常法律手續不全。在發現扣押、凍結、追繳措施適用不當的情況下,該返還的款物不依法返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贓款贓物既是刑事證據,又是公共財物,任何人不得動用、挪用,更不允許據為己有。但在利益驅動下,個別檢察院,個別檢察部門,個別檢察干部隨意動用贓款,坐支、挪用、擅自動用扣押款物的情況時有發生。一些檢察院甚至直接將贓款變成了自己的小金庫,贓物特別是扣押的車輛、電腦等貴重物品。檢察部門很少移交行裝部門,都是誰扣誰用,誰用歸誰,以致于有的案件早已終結,也被長期占用,該處理的不處理。

(五)檢令不暢,唯地方利益是從

檢察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之間雖然級別或者所在地域不同,但都是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各地方檢察院也并非是地方的檢察院。然而,在當前“分級負責、分級管理”的檢察經費保障體制下。檢察經費由地方財政負擔,檢察機關命脈受制于地方政府,因為“就人類天性之一般情況而言。對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權,等于對其意志有控制權”。檢察機關受制于地方政府,也就只能依靠地方政府,聽命于地方政府,無形之中成為地方政府的下屬部門。而檢察權也逐漸地方化。檢察權地方化帶來的最直接表現,即是下級檢察院屈從于地方政府,為地方利益抗拒上級檢察院指令。從近幾年執法質量檢查的情況來看,有相當部分基層檢察院在職務犯罪偵查過程中檢察權地方化、抗拒上級檢令方面問題突出,檢察院在查誰、不查誰、怎么查、查到何種程度的問題上都要聽取地方政府的意見,甚至將地方政府的意見作為辦案的指導思想,完全置上級檢察院的指令于不顧,檢令不暢通在這些檢察院成了嚴重問題。

二、檢察機關執法中的利益驅動現象久治不愈的成因分析

檢察機關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利益驅動問題,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產生的,同時,造成檢察機關為自身利益、局部利益而執法的具體原因,也不是單方面而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既有體制原因,也有現實原因。具體而言,這些原因主要體現在:

(一)對利益驅動存在認識誤區

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也是效益經濟,價值規律和商品等價交換原則是推動市場經濟發展的動力。但其趨利原則也帶來了不可避免的負面影響。利益驅動既能激發市場競爭熱情,也會誘發唯利與唯我的價值趨向。這種唯利和唯我價值趨向的結合,就產生了為內容的利益驅動。利益驅動向執法行為滲透,成為權力尋租、權錢交易產生的重要思想根據。使少數檢察干警執法觀念偏斜,思想錯位,最終導致執法過程唯利益是從。從調查中發現,部分檢察干警特別是一些領導和骨干不是沒有看到執法中的利益驅動帶來的負面影響,而是沒有站在全局角度,沒有從依法治國和社會和諧的戰略高度來認識問題,對利益驅動的危害性缺乏清醒的認識,有的甚至把它當成檢察機關實現自我保障的有效途徑。認為上級有關解決利益驅動的紀律規定不符合基層檢察院的實際,捆住了自己的手腳,約束了自身的發展,因而,對本單位、本部門出現的利益驅動問題,視而不見、麻木不仁。更有甚者,個別單位暗下創收指標,嘴上喊的是辦案,眼里盯的是撈錢,助推利益驅動問題的滋長和蔓延。

(二)法治觀念淡薄,缺乏程序意識

從現實來看,檢察機關之所以執法中呈現利益驅動,敢于越位辦案、越權辦案,敢于利用檢察職權牟取非法利益,一個重要的原因便是部分檢察人員法治觀念淡薄,程序意識缺失。社會主義社會是法治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是我們黨的不懈追求,檢察機關作為在黨的領導下的法律監督機關,負有監督所有國家機關、團體、個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神圣職責,堅持依法治國是檢察機關履行檢察職能的基本出發點?!缎淌略V訟法》、《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等法律對檢察機關的職權范圍、檢察權行使方式、檢察院內部部門分工、檢察人員的資質等問題做了詳細的規范,是檢察機關履行檢察職能時必須遵循。但是由于部分檢察人員法治觀念淡薄、法律程序意識缺失,對以上法律規范視而不見,不是僭越法定職權,越權司法,就是違反法定程序,爭辦油水案件,甚至杜撰、虛構事實,一合法手段掩蓋非法目的,褻瀆法律權威。

(三)查究處理存在著軟區和盲區

利益趨動的問題為什么會年年講年年犯?筆者認為,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對搞利益趨動的人和事查究處理不到位,遷就情緒比較嚴重,錯誤的認為,檢察機關搞利益驅動是為了彌補辦案、辦公經費不足,情有可原,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出了問題,都有人特別是領導出面說情,都能找出很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因和理由。因而,在多次的專項檢查和執法質量考核中上級檢察院雖然發現利益驅動的具體問題不少,但真正深入調查、較真處理的卻不多。此外,檢察機關執法過程中的利益驅動覆蓋的面比較廣,從職務犯罪偵查到審查批捕,從審查到三大訴訟監督,幾乎檢察權力涉及到的地方就有利益驅動,但從當前查究處理機制涵蓋的范圍來看,主要還是集中于職務犯罪偵查,對檢察權作用的其余領域雖然部分有所涉及??傮w而言尚未全面納入。

(四)檢察經費保障力度薄弱

我國生產力水平低,經濟基礎薄弱。導致執法環境與辦案保障水平較低。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經濟基礎較為薄弱,國家財政收入底子不厚,撥給檢察機關的經費不僅基數小,而且增長緩慢。檢察機關靠財政撥款遠遠不能滿足檢察業務工作的需要。辦案經費嚴重不足,辦案手段與技術裝備差,成為當前全國檢察機關最現實的問題。特別是基層檢察院,經費短缺問題尤其嚴重。因而有些基層檢察機關的領導不得不花精力、想法子、拉贊助、搞創收、爭創收,甚至違心地搞灰色收入,助長了利益驅動思想的蔓延。

三、檢察機關防治執法中的利益驅動現象的皮對措施

首先,加強思想教育,認識利益驅動的危害性。產生利益驅動問題的根源在于思想認識,應當采取多種形式,有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思想教育,深刻認識利益驅動的危害性,使全體檢察人員特別是每個領導真正在思想上提高認識。從觀念上糾正偏差。努力夯實防治利益驅動問題的思想基礎。

其次,加強法治,樹立程序觀念。檢察機關加強法治不僅是維護檢察權威的需要。更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需要,檢察機關聽命于地方政府,致使檢令不暢,極大損害了法制統一,與依法治國格格不入,應當堅決予以糾正。此外。作為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程序正義要求防止利益與偏見。檢察機關執法中的利益驅動,許多情形都違背了程序正義,檢察機關應當樹立程序觀念,自覺遵守法律程序,既不脫離程序處理案件,也不利用程序處理越權案件。再次。實行檢察經費區域最低保障制度,保障檢察工作順利開展。檢察機關執法過程中出現利益驅動,最根本的原因是檢察經費不足,特別是廣大基層檢察機關,并非沒有認識到利益驅動帶來的嚴重危害,但由于經費奇缺,只能以案養案,否則整個檢察工作檢面臨癱瘓。要防止利益驅動,首先就應當保證檢察機關特別是基層檢察機關正常工作的開展。考慮到區域經濟差距,可以在省級范圍內實行統一的最低檢察經費保障制度,將辦案經費、機關正常運轉經費作為最低保障項目,由省級檢察院計財部門統籌,按月撥付給下級檢察機關。從現實來看。這種制度應當是可行的。當前,各省級檢察院已經在職務犯罪偵查等方面基本實現了一體化,偵查過程挽回的經濟損失一般都由省級檢察院上交財政,再由財政按一定比例返還,因此只要財政政策允許,省級檢察院計財部門是完全可以保證這個最低保障標準的。

篇2

1.1執法力量分布不均執法力量是安全生產執法監察過程的重點,執法力量不均會造成執法監察建設與社會發展不協調的現象。社會經濟的發展促進生產的發展與進步,同樣,安全生產執法監察保證著生產順利進行,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而隨著生產水平的不斷提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水平存在明顯落后的現象,相關部門出現執法力量不均衡的現象。此外,執法監察人員缺乏也是導致執法力量分布不均的原因。缺少執法監察人才,大多數人員進行日常工作,執法人員短缺,使得安全監察執法力度不斷減小,落后于不斷發展的生產行業。

1.2執法裝備配置不足安全生產執法監察要想實現規范化管理,建設規范化體系,執法裝備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執法裝備配置不足問題嚴重限制了規范化體系的建立。首先,裝備配置存在區域性差異。全國各地區的安全生產執法監察裝置配備存在差異,其裝置配置與地區經濟的發展有著密切的聯系。對于相對發達的地區,如廣州、深圳等地其執法裝備配置較全面、先進,投入資金較多。對于經濟發展相對落后的地區,其執法配置相對落后。裝置配置落后在建立規范化體系時就受到一定的制約,影響體系的統一建立。其次,裝置配置達標率低。在執法監察過程中,裝置配置是工作的重點,裝置配置達標率低,導致正常的執法監察、事故現場調查取證和分析受到限制,影響正常工作的開展。最后,執法信息化水平落后。隨著信息時代的不斷進步與發展,安全生產執法監察也在實現信息化,各個地區的執法監察系統建立不完善,監察平臺受到限制,功能不完善,使得執法監察部門工作量較大,工作效率較低,無法實現全面信息化水平。

1.3執法人員素質較低、監察力度不強目前,安全生產執法監察人員存在專業素質較低,執法標準及專業知識掌握較少等問題,在執法監察過程中,不能及時發現生產安全問題,存在現場執法取證內容不清、執法工作無從下手等現象,缺少專業的任務培訓,不能熟悉掌握執法程序。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執法力度不強,經濟出發執行不到位,造成執法監察工作形同虛設,認為是一種走形式的工作,不能夠體現安全執法部門的功能,影響安全生產執法監察體系的全面建立。

2完善安全生產執法監察規范化體系建立的措施

2.1建設規范化的執法隊伍,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建立全國統一的安全生產執法監察隊伍,設立單獨的執法監察機構,建立簡短的機構體制規范,完善部門監察內容,明確執法監察責任。做到各個省份執法機構協調統一,上下協調。根據各個地方經濟特點進行安全生產執行人員配置,做到執法隊伍建設規范化。此外,要對執法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明確培訓的內容、時間、考核辦法等事項,創新培訓方法,促進執法監察業務交流,加強對基層執法人員的傳幫帶,提升執法隊伍整體素質。

2.2執法力量均衡發展,提高執法力度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工作要與地方社會經濟相協調,在建立安全生產執法監察規范化體系時也要綜合經濟發展特點,做到執法力量均衡發展,培養專業性強的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嚴格執法監督,提高執法力度,強化執法威懾效應。在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要樹立正確的執法觀念,堅持廉潔執法,在執法中體現服務,做到執法為民,不斷完善安全生產法律,細化相關管理規范,做到有法可依,全面提高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力度。

2.3執法裝備標準化建設按照《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監管監察能力建設規劃(2011—2015)》,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支持,配置健全、統一、標準化的執法裝備,全面啟動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辦公業務用房、執法交通工具和執法裝備等工作條件的標準建設,重點加強基層一線執法工作條件標準化建設的投入。

3結語

篇3

關鍵詞:偵查權性質令狀制度司法審查制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一、偵查權的性質分析

偵查權是國家偵查主體,為實現偵查目的,依照法定的偵查程序,運用特定的偵查手段開展偵查活動的權力。偵查權的性質歸屬是研究偵查權司法控制的前提和基礎。如果認為偵查權是司法權,那么偵查程序就是一個司法程序,偵查機關就是司法機關,偵查機關的決定就有司法終局性,而沒有法官介入的必要。如果認為偵查權是行政權,那么偵查程序就相當于行政程序,考慮到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作用,則在偵查程序中就有引入司法控制的需要了。

目前,關于偵查權的性質問題大致有三類觀點:一婁認為,偵查權本質是屬于司法權。一類認為,偵查權本質是屬于行政權。還有一類觀點認為,偵查權兼有司法權和行政權特征。

關于偵查權的性質問題,筆者有如下看法:

第一,那些認為偵查權是司法權的觀點,多是從偵查權的行使結果來靜止地回望偵查程序,發現偵查權具備丁司法權特征。而認為偵查權是行政權的觀點,則傾向于從偵查權的行使過程來看問題,認為偵查權具備了行政權特征。這兩個角度都有意義。在分析偵查權性質的時候,要全面看待問題,既要從偵查權靜態的行使結果來分析,也要從它動態的行使過程來看。

第二,有一邏輯問題需要說明。人們之所以將偵查權定位為司法權,或行政權,或既是司法權,又是行政權,大多因為經過分析,認為偵查權具有司法權或行政權的特征。但是本質屬性和外部特征是兩回事。分析偵查權的外部特征并不足以確定其本質屬性。A事物具有和B事物相同的外部特征,并不等于說,A事物和B事物性質同一。所以,直接給偵查權定性的論證,論證理由似乎都不充分。偵查權具有司法權或行政權的特征,并不等于偵查權本質就是屬于司法權或者行政權。

第三,筆者認為,偵查權既有司法權特征,又有行政權特征。我國學者孫笑俠先生認為,司法權和行政權,最本質的區別在于:司法權以判斷為本質內容,是判斷權,而行政權以管理為本質內容,是管理權。他還概括了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十大區別:

(1)行政權在運行時具有主動性,而司法權則具有被動性。

(2)行政權在它面臨的各種社會矛盾面前,其態度具有鮮明的傾向性,而司法權則具有中立性。

(3)行政權更注重權力結果的實質性,但司法權更注重權力過程的形式性。

(4)行政權在發展與變化的社會情勢中具有應變性,司法權則具有穩定性。

(5)行政權具有可轉授性,司法權具有專屬性。

(6)行政權主體職業具有行政性,司法權主體職業具有法律性。

(7)行政權效力有先定性,司法權效力有終結性。

(8)行政權運行方式的主導性,司法權運行方式的交涉性。

(9)行政權的機構系統內存在官僚層級性,司法權的機構系統內則是審級分工性。

(10)行政權的價值取向具有效率優先性,司法權的價值取向具有公平優先性。

對照這十大區別,筆者認為偵查權有如下特征:

(1)偵查權的運行具有主動性。

(2)偵查權的行使既具有傾向性,又具有中立性。

(3)偵查權行使既注重實質結果,又注重形式過程。

(4)偵查權的行使強調應變性。

(5)偵查權具有專屬性,不具有可轉授性。

(6)偵查權主體應具有法律職業性,而不僅僅是行政性。

(7)偵查權效力具有先定合法性,也有終結性。

(8)偵查權運行具有主導性。

(9)偵查機關之間存在著行政管理關系。

(10)偵查權的行使效率優先,兼顧公平。

綜合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偵查權是一種具有行政權和司法權雙重特征的特殊的國家權力。

二、目前我國對偵查權控制的現狀

我國關于偵查權的控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由偵查機關對偵查權進行內部控制。偵查機關在實施有關偵查措施時,必須取得其單位負責人的授權或批準,并由后者簽發相關的許可令狀。

目前,我國對偵查權的控制主要來自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審查逮捕、審查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控制:通過受理有關控告進行監督:還可以對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關于批準或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情況,以及變更強制措施方面進行監督。另外,檢察院可以通過對公安機關以非法手段所獲得的幾種言詞證據予以排除,從而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制約。

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通過對幾種非法證據進行排除,來制約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

盡管我國目前通過以上多種途徑對偵查權進行控制,但還存在著一些問題:

1.偵查機關的內部控制不完善

(1)與偵查活動同步的內部控制單薄。公安機關的內部控制基本上都采用“批準”、“簽字”的方式。這種內部審批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控制作用,但是基于整個偵查機關利益、工作目標追求的一致性,內部控制的效果值得懷疑。

(2)內部責任追究程序不完善。目前我國法律對于偵查機關偵查權濫用的責任追究程序規定得較少。

2.檢察監督不完善

我國的檢察監督存在以下若干缺陷:

(1)檢察機關所具有的這種法律監督地位,盡管在確保公安機關遵守訴訟程序方面,能發揮一定作用,但由于我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彼此之間有著內在的、必然的不可分割的聯系,檢察官很難擺脫追訴犯罪的心理,往往在監督公安機關時不力,對公安機關逮捕權的制約也常流于形式。

(2)檢察機關的監督方式相當有限,也缺乏相應的保障措施。例如,檢察機關發現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只能以提建議的方式促使其糾正,如果公安機關置之不理,檢察機關也無可奈何。

(3)檢察機關對于自行偵查的案件,可以采用任何強制偵查措施而缺乏來自外部的監督。

3.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不完善

我國已部分確立了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但缺少制度保障、缺乏操作性。在偵查機關收集運用證據的活動中,被告人和其他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隱私權容易遭受不法侵害。比如,我圉立法禁止刑訊逼供,但并沒有賦予嫌疑人沉默權,而且在實際操作上承認非法手段所獲口供的有效性并加以運用。又如,法律禁止非法搜查,并設立了搜查與扣押的程序規則,但與刑訊逼供取證的后果不一樣,非法搜查與扣押所獲證據材料,只要查證屬實,照樣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4.司法救濟欠缺

目前,在偵查程序中,公民權利遭受侵害難以獲得有效的司法救濟。這主要表現在,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師可以就其訴訟權利的限制或超期羈押等問題提出申訴和控告,但只能向偵查機關的上級或者檢察機關提出,或者向訴訟程序之外的部門如、人大等機構提出“上訪”。而各級法院對于這利申訴和控告往往不予受理,不會專門針對羈押的合法性問題舉行法庭審判。

我國目前存在的偵查權控制來自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三個方面,但是都存在著問題。筆者認為,對偵查權的控制應該遵循兩條思路:以權力控制權力和以權利控制權力。前者主要由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三大權力主體米對偵查權施加控制。后者主要是通過加強對被告人權利的保護和救濟來抑制違法偵查。由此形成的偵查權控制網絡才是全面的。各種控制方式有其合理性,不可偏廢。我國目前嚴重缺少的是審判機關對偵查權的控制。

三、如何對偵查權進行司法控制

偵查權司法控制的形式,按照啟動時間先后,可以分為兩種:事前令狀主義、事后司法審查。此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貫穿于令狀制度和司法審查中,也應被看成是司法控制的一種形式。

(一)令狀制度

我國目前對于偵查行為的控制沒有采取令狀制度,比較相似的是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權力。所不同的是,簽發令狀的主體是檢察機關,而非法院。我國應借鑒國外的做法,確立令狀制度,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令狀制度的適用范圍不宜過大。因為令狀制度雖然起到了保障人權的作用,但是它有著制約偵查效率,影響偵查活動順利開展的副作用。所以筆者建議適用范圍可以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搜查、扣押、技術偵查等對公民人身、財產、自由強制性比較大的偵查措施。

第二,令狀制度的例外情形要嚴格規范。正因為偵查機關考慮到令狀制度影響偵查工作效率,本著偵查工作效率優先的思想,他們都有想方設法繞過令狀制度限制的傾向。結果就有可能導致令狀制度被虛置。所以,為了防止令狀制度被虛置,控制無令狀偵查行為的泛濫,應該對“緊急情況”進行嚴格規范,事后對于無令狀偵查行為要及時進行嚴密審查。

第三,令狀的簽發主體應是法院而不是檢察機關。這主要基于令狀簽發主體中立性的考慮。法院的中立性已經得到普遍認同,檢察機關的中立性尚存爭議。而且,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形式化問題,反映了目前不理想的警檢關系這也使人們質疑檢察機關能否勝任簽發令狀的工作。

第四,加強對令狀的救濟。應對違法令狀或者違反令狀的偵查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并且排除非法證據。

第五,令狀制度的具體程序設計如下:偵查人員在適用強制性偵查措施前,必須向法官提出申請。申請時,偵查人員列州適用強制性偵查措施的理由并附_卜相關的文件。法官接到申請后,應當通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就偵查人員提出的理山予以答辯。必要時,法官可以要求偵查人員將犯罪嫌疑人帶到法官面前,當面聽取雙方的意見。在聽取雙方的意見后,法官作出是否適用強制性偵查措施的決定,并列明決定的理由和具體適用范圍。如果犯罪嫌疑人對作出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在緊急情況下,偵查人員可以先行搜查、扣押或逮捕,但是必須在事后盡快地向法官提出申請,以求確認先前的偵查行為合法。

(二)司法審查

司法審查是偵查權司法控制的主要形式。這也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偵查權控制的普遍做法。但是這一制度在我國尚未確立,而且日前國內對該制度的研究存在一些爭議。筆者現對這一制度的構建提出以下幾點看法:

1.司法審查的范圍

司法審查的范圍應針對所有的偵查行為。原有:第一,基于司法審查的意義和價值,司法審查制度應當在偵查程序充分發揮作用,不應加以限制;第二,關于司法審查的范圍討論,不少人借鑒了強制偵查與任意偵查的分類。但是,這種分類存在于日本刑事訴訟的立法和理論中,我同目前仍有待引進和普及。而且,這里有個關鍵問題,就足任意偵查與強制偵查的界限并不清楚。第三,不用擔心司法審查廣泛的適用范會影響偵查效率。一方面,令狀制度在采取偵查措施之前已經過濾了部分違法偵查行為。所以真正受到司法審查的偵查行為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司法審查的形式可以有書面方式和言詞方式兩種,以書面方式為主,言詞方式為輔。這樣司法審查工作的進行就比較快速。第四,關于司法審查、檢察監督和偵查機關內部控制的關系問題。有人認為對強制偵查應采用司法審查,對任意偵查應采用檢察監督或者依靠偵查機關的內部控制形式。也就是說,但凡受到檢察監督或者內部控制的偵查行為,就不再需要受司法審查了。筆者不贊成這種觀點。司法審查、檢察監督和偵查機關內部控制,是三種不同的監督形式,它們的適用范圍都應該是廣泛的。一種偵查行為應該承受這三種監督,當三種監督形式發生沖突時,其中司法審查最具權威性。

所以,司法審查的范圍應該是廣泛的。限制司法審查的范田,一則不利于發揮司法審查的作用;導致司法審查的適用范問題成為長期的難題。對于司法審查適用的調控,可以通過司法審查的形式來靈活變化。

2.司法審查的操作程序

司法審查的申請主體包括:偵查機關、犯罪嫌疑人、法定人、近親屬、辯護人。審查方式:以書面審為主,言詞審為輔。當控辯雙方的分歧較大或者偵查措施的采取將嚴重影響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財產權利的,應當在法官的主持下由控辯雙方進行言詞辯論。司法審查的內容主要圍繞偵查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具體包括:(1)行使偵查權的主體是否合法。(2)偵查行為以及偵查行為所獲得的證據是否合法。(3)對偵查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經過審理后,法官可以作出三類裁決:宣布偵查行為違法或無效;維持偵查行為;變更偵查行為。針對法院裁決,控辯雙方都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以求得進一步的救濟。

3.司法審查的主體

司法審查的主體應該是法院,而不是檢察機關。理由:

第一,法院具有裁判的中立性,比較適合擔任司法審查的主體。而檢察機關雖然說具有客觀中立性,但是其與偵查機關具有追訴犯罪的利益一致性,檢察機關的中立性大不過其追訴犯罪的傾向,否則就會造成檢察機關職能的弱化。所以由檢察機關擔任司法審查的主體去審查偵查機關的偵查行為,不能讓人信服。

第二,法官擔任司法審查的主體是世界各國普遍的做法。不論英美法系、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還是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都認同法官的司法審查主體的角色。值得一提的是俄羅斯在這一方面的變化:2001年以前,俄羅斯的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權力很大,有權批準或決定采取正式羈押(逮捕)等嚴重限制人身自由權及其他訴訟措施。2001年新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確立了司法審查原則,一些重要的偵查行為或強制措施必須經過檢察長和法院兩道程序批準,才能實施。俄羅斯的這一變化一定程度上說明了法官擔任司法審查主體是發展趨勢。

第三,法院做司法審查的主體,不會影響審判權的公正行使。司法審查和審判是兩項工作,在法院內部可以進行分工,部分法官負責司法審查工作,部分法官負責審判工作。因而這兩項工作不容易形成互相干擾,不會造成審前預斷。但是,有這么一種情況需要考慮,審判法官可能會面臨一種尷尬的局面:如果犯罪嫌疑人事先沒有被法院同意羈押,那么法官有可能因為沒有任何顧慮而判決其無罪;但是由于同一法院先前的法官己同意羈押,這時候再判決無罪,就會導致法院要承受國家賠償的責任。這種情況的出現說明司法審查制度需要靠法官個體獨立,而不僅僅是法院整體獨立來支持。:

第四,關于我國目前檢察機關的審查批準逮捕權。檢察機關的批捕權具有準令狀制度的性質,試圖通過檢察機關來制約偵查機關的權力行使,體現了權力制約的精神,是值得肯定的。但問題是,我國目前對檢察權的定位不清。檢察權到底是司法權,還是行政權?這個問題爭論不休。在檢察機關的性質沒有清楚界定之前,就讓檢察機關來制約偵查機關,是非常危險的。因為檢察權行政性的一面,很有可能變權力制約為行政權強化。目前出現的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形式化已經說明,原先權力制約的良好意愿沒有實現,反而檢察機關在縱容偵查程序的行政化運作。

第五,法院應設立專門的司法審查庭來進行司法審查工作。筆者建議,由立案庭法官負責實施司法授權,由司法審查庭法官負責司法審查,同時要實現法官獨立。因為在進行事后司法審查的時候,會涉及到先前司法授權正確、合法與否的問題,所以不宜由一個部門同時負責司法授權和司法審查兩項工作。

(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偵查權司法控制中的運作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旨在控制違法偵查行為。目前非法證據排除在我國存在很多問題,主要問題集中在缺少立法規定和不具有操作性上。司法實踐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運行效果不好。例如,刑事法庭對非法證據(如刑訊逼供取得的被告人供述)的處理大體有兩種情況:一是置之不理,不對非法證據是否存在或應否排除的問題作出任何結論,甚至連專門的調查、審核程序都不舉行;二是受理申請,并要求檢察機關加以調查,作出說明。而檢察機關就刑訊逼供問題給予的“情況說明”往往是偵查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被用來證明偵查人員“沒有刑訊逼供”,材料最后蓋著偵查機關的公章。面對這種“情況說明”,刑事法庭基本上當庭予以采納,并將其作為駁回辯護方申請的依據。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偵查權司法控制中的運作,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可以在偵查權司法控制中最大地發揮其價值

第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之所以在審判程序中運行不好,不受重視,原因之一在于,在審判過程中,法官將視線放在了解決實體問題上,沒有更多的精力、也不愿意去裁決程序違法問題?,F在提前到偵查程序中,法官不需要對實體『巧題進行裁決,有利于法官集中精力對違法偵查行為進行專門的程序性裁判。第二,在實施令狀制度的過程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就在發生作用??梢哉f,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貫穿偵查權司法控制的全過程。第三,對于非法證據,排除的時間越早,其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抑制違法偵查行為的作用效果就越好。

2.對于非法證據的排除采取法官主動排除和辯方申請排除相結合的形式

法官主動排除非法證據,體現了司法權對違法偵查行為的干預。同時,也能夠彌補辯方申請排除的不足辯方申請排除有一些不足:一是辯方要有一定的舉證能力;二是辯方要意識到其遭受了違法偵查:

三是辯方申請排除程序相對復雜,耗費訴訟時間、訴訟資源。

3.關于非法證據的范圍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我國的確立需要一個漸進的過程。目前排除非法證據主要用來打擊刑訊逼供等嚴重侵犯公民權利的違法偵查行為。而對于輕微違法行為,可以暫緩控制。關于非法言詞證據,通過以下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應認定為非法言詞證據:(1)刑訊或其它方式使人在肉體上劇烈疼痛的方法;(25威脅、誘騙;(3)使人疲勞、饑渴:(4)服用藥物、催眠;(5)其它方式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方法。就非法實物證據而言,在決定是否排除時應該采取利益權衡原則,即如果排除該證據利大于弊,則予以排除:如果排除后所保護的利益并不重大,則可予以保留。在決定非法獲取的實物證據應否排除時,以下應該作為重點考量的因素:一是該行為本身的違法程度。二是對公民權利的損害程度。三是所偵控犯罪的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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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勘察設計行業; 專業技術人員; 職業發展通道; 職業生涯

中圖分類號: F27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8631(2011)05-0027-02

1職業發展通道建設的提出及作用

最近,筆者所在城市一家具有50多年歷史的綜合設計院,接連出現8名在該院任職高級工程師多年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有2人在該院擔任副主任工程師、主任工程師技術職務)辭職,跳槽到當地某新成立勘察設計公司并擔任要職,4人任公司副總經理(1人為常務副總經理,1人兼任公司總工程師),4人任公司副總工程師。辭職的原因除了謀求個人更好的成長空間和發展外,也與該院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存在的問題分不開,主要表現在:專業技術人員層次結構比例嚴重失調,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偏多,上升空間較小,人才隊伍發展后勁不足;職業發展通道單一,長期從事相同崗位工作,缺乏橫向的流動調配和交流,如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同一部門或同一崗位上擔任同一職務長達十多年,極易產生職業倦怠,影響組織生產效率,造成骨干技術人員流失。如何解決既有利于實現勘察設計組織長遠發展目標,又不影響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積極性,避免人才發展后勁不足和職業發展“一條路走到底”問題?筆者認為,建設多元化的職業發展通道不失為一個可以嘗試的辦法。

職業發展通道是一種對前后相繼的工作崗位和經驗的客觀描述,展現某一種職業中,專業技術人員個人發展的一般路線或理想路線,它是建立在將職業角色放在一個不斷變化和發展狀態的基礎上,為專業技術人員合理使用和拓展能力提供各種發展機會,包括確定某一職業進口和出口通道,職業的縱向流動通道、職業的橫向流動通道等三個方面。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發展通道通常以工程技術類、項目管理類通道為主,企業管理類、市場營銷類通道為輔。

建設職業發展通道,一方面,有利于勘察設計組織明確自身發展戰略,規劃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結構,合理安排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變動和人事流動,使個人在此過程中得到應有的鍛煉,具備擔任更高職務或勝任其他崗位的廣泛能力,使專業技術隊伍整體素質得到提升,從而更好地為組織創造更大的價值;另一方面,職業發展通道建設,強化了專業技術人員對自我職業價值觀、需求、興趣、目標和行為的認知程度,能使專業技術人員更加明確職業生涯發展的方向,更加清晰地認識到組織對個人能力的要求,從而能夠自主地發展和提升自身的某些潛能。同時,對勘察設計組織中,部分天生具有某一方面才干的專業技術人員,科學合理的職業發展通道體系建設能將其放在合適的崗位上,根據個人的專長合理使用,為其提供更好的職業成長階梯,促進其能力的發揮,達到人力資源的最佳效益。

2職業發展通道建設的主要內容

(1)歸并職種,建立多元化職業發展通道

職種是指組織內部的職業種類,一般來講,工作性質、職責和知識、技能要求相同或類似的職位,可以打破組織部門界限,全部歸為一類,形成一種職種,勘察設計組織的職種一般可以分為企業管理類、工程技術類、市場營銷類、工勤輔助類等。以職種為基礎,建立多元化職業發展通道就是將所有的職位納入到不同的職種中,每個職種根據其對組織的重要程度和自身特點設定層次,這樣,專業技術人員不管是否在職位層級中得到提拔,只要在本職種內不斷提高自身的任職能力和工作業績就能獲得晉升,其報酬水平就會相應提升,個人價值就可以得到實現,同樣可以實現職業發展。

(2)設計職層,劃分職級

專業技術人員的發展具有階段性,其職業生源分為探索階段、建立階段、維持階段和離職階段,職業成長周期一般為20年左右。因此,需要在一個職種內按照職層、職級來確定員工的職業發展階段。一般來講,每個職種可以劃為3-5個職層,例如基礎層、骨干層、中堅層、核心層。確定職層之后,按照勘察設計組織的發展戰略和業務模式,根據每個職種的職業要求,劃分職級,職級是依據同一職種的從業人員所需專業知識的深度與廣度、職業素質、任職年限、履職責任和管理職責等因素,結合該職種員工職業生源周期特點進行劃分。不同職種的職級有所差別,職級設置要同職級晉升可能需要的年限相匹配,專業技術人員職業生涯周期較長,晉升年限較短,可以設置較長的職級。確定了職級就解決了每個職種的任職者在對應的職層上所對應的職業發展通道有多長的問題。

(3)設置任職資格,確定晉升辦法

在確定每個職種的職層和職級之后,必須確定相應的任職資格和晉升辦法,這是職業發展通道建設的重點,目的在于使組織能夠清晰表達對專業技術人員的要求,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比照自己的情況,確定自己現在大致處于職業發展的哪個階段,與組織要求相比,還有哪些不足,自己下一步的目標在哪里。一般而言,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發生了較大的質的變化,其職業發展應提升一個職層,而只是有了小的量的變化,則可以提升一個職級。任職資格的設置具體應該包括學歷、學習專業、工作經歷、職稱、工作業績、注冊執業資格等方面的內容,應做到容易判定和便于操作。每一個職層、職級的晉升應該做到適度適中,可以采取低職級全額晉升制和高職級差額晉升制辦法。這樣,既不影響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積極性,滿足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晉升需求,同時又做到有升有降,體現競爭激勵。

(4)制定跨職種轉換的管理辦法

職業發展通道建設的目標是追求組織需求和個人能力的最佳結合,專業技術人員因工作需要或個人興趣除了可以在每一個職種進行縱向發展外,還可以橫向發展,既可在同一職種內不同職位之間進行輪崗,又可在不同職種之間進行轉換,如專業技術人員由工程技術類職種向企業管理類職種轉換發展。對跨職種轉換的專業技術人員,鼓勵在具有專業繼承性和相似性的崗位之間進行選擇和轉換,在有相應崗位空缺又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可根據各職種職層任職資格及本人條件,經審核允許進入新的職業發展通道,從制度上避免專業技術人員“一條路走到底”。

3職業發展通道建設應注意的事項

(1)按照勘察設計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職業發展通道建設

勘察設計組織大多是是從原來的各類設計所、研究院改企建制發展而來,承擔著國家或地方大中型基礎項目勘察設計和科研攻關工作,其員工大部分是由具有較高專業技術知識和技能的專業技術人員構成。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獨立性和自主性較強,就業能力突出,對報酬的要求不再認為是生活的必須,更追求對工作價值的認同,工作地位的尊重,工作變換與流動的個人職業增值,對個人成長和發展的需求愿望明顯??辈煸O計組織的生產設計工作與企業管理工作緊密聯系,擔負一定領導職位的技術人員既在從事管理工作,又要參與具體的專業技術工作,因此,在建立多元化職業發展通道的時候要注意工程技術類與企業管理類通道的轉換對應關系,留夠職業發展空間。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發展,不僅可以向組織中的管理者方向發展,也可以向組織中的專家方向發展,組織中的專家應該獲得跟管理者同樣的報酬、權限、地位和尊重。對專業技術人員的激勵應該全面,除薪酬待遇與崗位價值要一致外,同時應該在出國考察、科研課題及經費申報、組織療養、集體旅游、專家申報等方面對表現優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傾斜激勵。

(2)及時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性向和職業錨的分析工作

幫助專業技術人員清晰認識自己的職業性向,了解自身的職業錨傾向,有利于專業技術人員更好地開發自己的能力和潛質,增強職業發展的成功性和職業滿足感,也有利于組織更好地實現發展目標。否則,個人的職業發展容易走彎路,組織的職業發展目標也將受到影響。以筆者所在單位一位道路設計工程師為例,該技術人員因設計工作業績表現優秀,被單位提拔為分管項目生產的副處長,主要職責為協調生產項目完成進度及與業主等建設單位的對外聯系,不再從事具體的勘察設計工作。然而,對外溝通協調能力并非該技術人員強項,從事該項工作也并非其自愿和喜好,這樣導致該技術人員職業發展非常不順,也影響到組織的生產項目完成。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因為組織沒有分析該技術人員的職業性向和職業錨,組織認為對該技術人員進行職位提拔是對其工作表現和能力的認可,希望其朝領導管理工作方面發展,該技術人員自身缺乏職業性向和職業錨判斷等方面知識,認為這是組織的安排必須服從。最后,經對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性向和職業錨分析,對其職位重新進行了安排,調整為承擔一定技術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工程師,該技術人員的職業發展重回“正道”,最終成為行業內一名比較知名的勘察設計專家,設計項目屢獲大獎,在個人職業發展取得成功的同時,也為組織迎得了榮譽。

(3)做好離職率分析評估工作,促進職業發展通道建設不斷完善

離職率的高低反映了勘察設計組織內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滿意程度和組織人力資源管理水平。專業技術人員的離職除正常的退休或組織裁員、辭退外,主要是專業技術人員個人單方面選擇的離崗,如辭職、“跳槽”、調出等。根據筆者多年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經驗,專業技術人員離職后,90%以上仍將從事原有的專業技術工作或者與勘察設計行業有關,轉行的可能性不大,其去向大致有兩個方面,一大部分是被挖或主動“跳槽”,前往民營或其他國有勘察設計單位擔任高層或一定級別職位,這種職位原單位因機構級別、職數限制等原因而無法提供,還有一部分是“炒老板魷魚”,自愿辭職,利用在勘察行業積累的人脈及業務資源,創辦勘察設計實體,在勘察設計行業單干。專業技術人員離職的原因并不主要是薪酬待遇問題,一個重要的因素就在于組織成長程度太低(受制于體制或機制問題),一大部分作為核心業務骨干的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職業發展處于“天花板”狀態,如職稱升到高級工程師后就難于繼續發展,晉升空間受限,或者組織內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過多、“藏龍臥虎”,論資排輩現象又嚴重,導致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感到“出人頭地”無望,在“職位不晉升,職業不成功”和“出人頭地”傳統觀念影響下,此類專業技術人員隨時都有流失的可能。因此,在建設多元化職業發展通道過程中,還需要對組織離職率進行定期分析評估和追蹤,促使職業發展通道不斷進行完善,構建能夠有效激勵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發展通道體系,完善薪酬待遇、績效考核、教育培訓、公平晉升等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更加迅速地回應專業技術人員職業發展中出現的困惑和危機,為專業技術人員創造更多的能力提升與發展機會,增加對組織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完美實現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發展。

參考文獻:

[1] 孫伯瑛,祁光華.公共部門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2] 企業管理咨詢實務[M].北京:企業管理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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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完善組織機構

局領導高度重視法制城市創建工作,立了以主要領導為組長、分管局長為副組長的法制建設領導小組和辦公室,統一協調法制創建工作,并組織開展系列創建活動,保證法制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為做好安全生產法制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制定下發了《關于做好年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的通知》(安監辦〔〕6號),按行業系統、片區進行全員培訓,截止目前,組織危化企業開展防火演練1次,征集《年安全文化論壇論文征集》活動論文14篇,組織參加省安委會《大眾交通安全知識競賽》10000份;組織各類企業進行安全教育培訓10期2344人;扎實開展全國安全宣傳月活動,6月13日上午,區安監局、區建設局、區交通局、區勞動局、區總工會、區質監局、區消防大隊、市公安交警五分局等8家單位參加了區集中宣傳點活動,現場設置咨詢臺8個,擺放安全宣傳展板20余塊,掛圖16張,發放安全生產宣傳資料1萬余份。同日,全區所有街道辦事處和部分社區在轄區設立安全生產宣傳咨詢點46個,全區共免費發放安全宣傳資料2萬余份,參與群眾共2.5萬人,豐富了“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內容,提高了社會群眾參與安全生產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意識,增強了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意識。

三、開展安全生產綜合治理

建立煙花爆竹區、街道、社區、村(院落)四級“打非”監管和巡防體系,加強監察執法,檢查單位96家,出動人員167人次,依法處理3起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組織開展煙花爆竹“打非”行動6次,依法取締非法經營68家,非法儲存1家,收繳非法煙花119箱、爆竹73箱,暫扣運輸車1臺,行政拘留1人,吊銷經營許可證1家,取締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3家,收繳暫扣非法危險化學品56噸;組織200余家企業召開職業衛生健康監管宣貫會,組織召開工業園外工業企業和冶金企業專項整治宣傳動員會議,聯合發改、工商等部門開展工業園區外作坊式企業專項整治;積極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治理年”活動,制定了《區“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治理年”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府辦〔〕34號),組織交警、交通等部門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會同區文廣新局在“新聞”電視欄目開展“文明交通行動計劃”,播放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片,提高社會交通安全意識;牽頭組織召開建設局、街道辦事處和建筑、施工、監理單位參加的建筑安全片區聯席會議1次,開展聯合檢查1次,出動人員126人,共檢查建筑拆遷施工工地103家,下達《安全隱患整改書》40份,協調整治安全隱患360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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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是傳統的知識產權行為在網絡媒介中的延伸。我國應采取一切措施保護網絡知識產權,使其在更加開放、更加和諧的環境下長足發展

1我國網絡知識產權存在的問題

網絡知識產權就是由數字網絡發展引起的或與其相關的各種知識產權。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我國使用網絡的人以每年10倍的速度發展。因國際互聯網絡的廣泛應用給知識產權帶來了一個大課題。隨著國際互聯網的商業化發展,網絡正日益深入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中,然而網絡提供的更多便捷、更龐大的資源共享體系,給知識產權的保護帶來了更大的困難,網絡環境下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日益增多,嚴重侵害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影晌了網絡環境的正常秩序。而立法的空白、懲治的不力是導致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屢屢發生的重要因素。

2網絡知識產權受侵權的原因

2.1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化人們在傳統的社會現實與網絡社會中的道德觀念存在很大差異。傳統的社會,依靠法律法規,社會道德以及社會輿論等的監督,以及周圍人們的提醒或者注視下,傳統的法律和道德都會相對很好的被維護。而網絡社會是一個相對非常自由的空間,既沒有中心,也沒有明確的國界和地區的界限,人們受到的時間空間的束縛大大縮小。

2.2法律不健全現行的(著作權法》對作品的保護僅局限于支付報酬,是不完整的,其中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作為文摘、資料刊登的規定,也是不完善的。當網絡論文在網絡環境下以數字化形式存儲、傳播時,各類作品之間的界限變得模糊,傳播形式發生很大變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網上被公開,就會產生傳播,下載,復制等一系列的行為。在網絡環境中,傳統的知識產權法即沒有起到指導人類行動規則的作用,也沒有起到強制作用,法律的權威在網絡侵權者眼中蕩然無存。

3保護網絡知識產權的措施

3.,加強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在信息網絡技術迅速發展的今天,網絡人享有比以往任何時候更充分、更廣泛的信息自由權利,它的合理利用,將有力地促進人的自由自覺地全面發展和人類社會的進步?;ヂ摼W本身就是通過互通有無、互相幫助建立起來的。作為網絡社會的一員,在深被網絡社會的福澤的同時,也應有維護網絡秩序和安全、為網絡社會作貢獻的意識。在網絡上,有些信息的獲得需要交納一定的費用以回報提供服務者的勞動,信息是生產人高投入的結果,我們應該尊重信息生產人的勞動,試圖“不勞而獲”,或者“少勞多得”則是不道德的行為。

3.2加大執法力度,保護網絡知識產權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第犯條第2款的規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边@種“法定許可”制度,是對知識產權的有限保護,是在法制還不夠健全的情況下的一種權宜之際。盡管如此,這樣的權宜之際,實際執行效果卻不十分理想。對此,有必要采取措施使法律的規定落到實處,以維護論文作者應有的合法權益。

①加強法律意識的宣傳。當前,知識產權的法制宣傳比較弱,全社會的法制意識還沒有完全樹立起來。大家在充分享受網絡帶來的實惠、盡享人類文明成果的同時,缺乏一種良好的輿論氛圍和法制意識。因此,有關部門,特別是法制宣傳部門,要通過報刊、電視、電臺、網絡等多種形式,宣傳《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提高網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促使他們自覺按法律的規定辦事。多數網絡用戶在使用BT下載的時候,沒有意識到自己在做侵權行為。加強普法教育可以使公民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違法的。②加大執法力度。“徒法不足以自行?!狈煞ㄒ幍呢瀼貙嵤?,除了通過法制宣傳教育、提高人的自覺性來保證法律法規的實施外,還要通過有關部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懲治違法行為,從而把法律的規定落到實處。這樣,就可以把自覺執行與督促執行相結合,以收到事半功倍的實效。因此,知識產權保護部門,要采取隨機抽查、突擊檢查與經常性檢查等多種措施,加大行政執法檢查監督的力度,并定期公布違法的典型案例,維護網絡論文作者的合法權益。③加大監督力度,促進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鑒于知識產權保護,尤其是網絡論文的保護,主要是社會效益,沒有或基本沒有什么經濟效益,相對于其他方面的執法,沒有利益的驅動,執法部門的積極性普遍不太高的實際情況,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要發揮職能作用,定期聽取和審議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報告,適時組織人大代表開展視察調研活動,加強和改進監督工作,督促政府有關部門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并把保護措施落到實處。④技術保護。數字網絡環境下,權利人僅僅享有控制作品在網上傳輸的權利還不夠,還必須借助于一定的技術措施實現自己的權利。為了保障信息系統安全和網絡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可采用加密技術、數字簽名技術、數字水印技術、控制復制技術等。⑤立法完善。網絡立法的形式應當是建立一部類似于《著作權法》、《商標法》或者《專利法》這樣的法律,全面規定網絡的法律問題。另外,在一些基本法中補充有關網絡內容的規定。要建立配套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網絡法還要做出實施細則,成為一個由網絡法為核心的,由基本法的相關內容為配套的,由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作補充的,由最高司法機關的司法解釋作為法律實施說明的,這樣完整的法律體系。此外,在理論研究中,網絡法律研究可以成為一個綜合的學科,將網絡法律問題都概括進去。之后,在每一個網絡法律的分支中,都可以建立分支學科,各自有自己的體系,有自己的理論。

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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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在國家加大宏觀調控力度的背景下,土地作為宏觀調控的“閘門”,其重要性日漸明顯,國土資源管理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日漸突出,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作為國土資源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規范管理秩序,保障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重要職責。從堅持科學發展觀出發,就加強我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進行全面論述。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是國土資源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重要環節,是國土資源法律法規順利實施的重要保障,對促進和維護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推進依法行政,確保社會穩定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結合我們寧夏國土資源管理現狀,客觀論述了目前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面臨形勢和存在的困難,進行了深刻而詳實的分析和探討。并從存在問題入手,采取擺事實講道理等手法,闡述了我區目前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論述了在執法監察中的一些具體方法和措施。 對進一步加強全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將具有一定的借鑒和指導意義。

一、我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及特點

當前,我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既面臨著前后未有的好機遇,又面臨著十分嚴峻的新挑戰。

一是從案件發生情況看。土地方面,2002年發案362件,比2001年494件減少132件,比2000年742件減少380件,分別減少26.7%和51.2%;礦產方面,2002年違法案件104件,比2001年33件增加71件,比2000年61件增加43件,分別增加21.5%和70.5%,呈上升趨勢。

二是從違法案件種類看。在查處的土地違法案件中,未經批準占地居首,共1073件,占立案總數的67.1%;在查處的礦產違法案件中,違法開采居多,共194件,占查處案件總數的98%,其中無證開采130件,占65.7%。

三是從違法主體看。個人違法用地、采礦多于集體和企事業單位,個人違法用地1427件,占89.3%,個人違法采礦156件,占78.8%;企事業單位違法用地97件,占6.1%;縣級機關違法用地23件,占1.4%。

四是從違法案件發生的區域看。農村違法占地問題多于城市,但城市個案違法占地面積大大高于農村。

五是以“建設城市新區”、“調整農業內部結構搞養殖業”、“發展旅游業”為名,無限制的擴大城市外延,大量占用耕地和國有未利用土地的現象屢見不鮮。

這種狀況,不僅使大量國土資源流失,也給國土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給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二、執法難的集中表現

“執法難”的問題一直是困擾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一大難題,也是國土資源管理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主要集中表現為以下“五難”:

違法行為發現難。就全區而言,在有限人員編制下,既要監管土地,又要監管礦山,面廣量大,加之基本裝備缺乏,交通工具等保障條件較差,全覆蓋、高頻率動態巡查力所不及,致使有些違法案件很難及時發現。

違法行為制止難。表現為土地違法者常常是突擊占地施工、礦產違法者常常是突擊開采搶運,制止起來非常困難。

違法案件調查取證難。在實際工作中,有些違法者拒不配合,或者借故拖延,而執法人員沒有強制調查取證的手段,導致調查工作陷入僵局。

違法案件處理難。由于當前法制環境較差,致使查處案件面臨著“嚴格執法”和“法不責眾”的兩難境地,特別是對違法責任人的處理更是難上加難。

違法案件執行難?,F行法律沒有賦予國土資源部門強制執行的權力,實踐中種種原因而使案件在執行環節受阻或擱淺。

三、我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存在問題的原因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法制觀念不強。一些市(縣)領導以發展縣域經濟,調整產業結構為借口,違法批地、違法用地、非法出讓和轉讓土地,以權代法、以言代法等違法行為不斷發生;

二是監察體制不順。目前這種管理體制,是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只對本級政府負責的“單向”體制,難以形成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對下級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強有力的制約機制。

三是執法手段不硬。現行法律沒有賦予國土資源部門以必要的查封、扣押、拆除等強制措施的權力。違法行為不能及時和有效地制止。

四是執法力度不夠。普遍存在著重審批發證,輕監督檢查的傾向;沒有形成自上而下的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執法監察不夠經常有力。

四、強化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對策及建議

(一)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不斷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必須從我國人多地少、土地供需矛盾突出的基本國情出發,使各級干部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通過學習宣傳法律,使群眾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做到明白合理保護、利用土地資源是對子孫后代負責任的一項長期的戰略措施。運用行政的手段,建立一套節約集約用地機制,管住總量、控制增量、盤活存量,提高土地容積率和利用率;運用經濟的手段,一方面全面推行“招、拍、掛”等市場化配置方式,提高土地取得和保有成本,抑制多占、濫用和浪費土地現象。

(二)以貫徹國務院《決定》和《通知》為契機,始終保持執法監察高壓氛圍

以衛星遙感執法檢查為抓手,突出嚴肅查處新發生違法用地與政府違法用地兩個重點,切實解決基層政府依法用地意識不強和頂風違法問題;建立健全協作辦案制度為契機,借助兄弟部門力量,形成國土資源大執法格局;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堅持查人與處事相結合,繼續保持嚴肅查處違法用地的高壓態勢。

(三)以切實加強執法巡查為載體,努力把土地違法抑制在萌芽狀態

違法者的利益有多大,執法的阻力就有多大。查處違法用地只是手段,目的是維護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因此要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查處相結合的原則,加強土地動態巡查,進一步狠抓源頭防范。構建完整的執法監察網絡體系。要做到防范關口前移、預防重心下移,逐步建立“上有衛星,下有百姓”、“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立體防范監管體系,提高案件發現率、制止率和立案率,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率。

(四)以嚴肅查處違法案件為重點,著力提高執法監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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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些數字與2003年相比有所下降,但卻說明,作為社會秩序的一個重要方面,我縣道路交通秩序依然面臨嚴峻挑戰。因此,加強交通管理,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打擊交通違法,確保一方平安,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堅強保障,公安交通警察肩負著義不容辭的重任。

加強綜合治理,確保交通安全暢通。針對我國道路交通存在的突出問題,國務院在2004年召開的交通安全部際聯席會議上要求,全社會共同參與治理交通秩序,預防交通事故,并提出“五整頓”、“三加強”?!拔逭D”即:整頓駕駛員隊伍,整頓路面行車秩序,整頓交通運輸企業,整頓機動車生產改裝企業,整頓危險路段;“三加強”即:加強責任制,加強執法檢查,加強宣傳教育。大隊圍繞“降事故、保安全、保暢通、保穩定、促發展”的任務,積極部署開展交通整治工作。自去年8月起,全縣加大了對危險路段和交通事故“黑點”的整治力度。同時開展的專項治理活動有:無證駕駛,疲勞駕駛,酒后駕駛,車輛超速超載、強行超車,夜間違法使用燈火,違法停車,駕乘機動車不系安全帶,行人不走斑馬線,摩托車違法載人等。通過行車秩序的專項治理,我縣重特大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在創建平安大道方面,大隊通過先進的技術手段和合理的巡邏執勤方式,建立了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公路交通、治安打防控機制。在與其他警種密切配合中,充分發揮交警優勢,嚴厲打擊車匪路霸、盜竊、敲詐勒索、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建立了良好的交通治安秩序。據不完全統計,全縣去年共接警562次,處理交通事故124起,先期處置事故案件5起,偵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2起,為民排憂解難96次。這些有效措施,為我縣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和促進社會穩定作出了積極貢獻。

隨著城區建設飛速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城區居民車輛消費驟增,僅去年我縣就注冊登記五類車976輛,核發駕證683個。針對城區交通擁擠狀況,大隊積極開展交通秩序專項整治工作,加大力度改善城市交通環境。比如在城區設置交通事故報警點,增派事故處理巡邏車流動接警,推行交通事故快速處警工作機制;采取警便結合方式,加大對交通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對事故多發段采取增設警示標志、設置減速帶;同時開展夜檢夜查,嚴厲查處酒后駕車、超速、逆行、違法超車等具有嚴重交通安全隱患的交通違法行為,有力保障了城區交通秩序安全暢通。

進一步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識和交通法制意識。現在,在宜川縣交通易擁堵的街道上方懸掛這樣的交通宣傳橫幅:“車讓人,讓出一份文明;人讓車,讓出一份安全;車讓車,讓出一份秩序?!倍潭?7個字,把人們所向往的和諧的交通秩序淋漓盡致地表現出來。以往的事實說明,交通安全意識和交通法制意識淡薄,是造成交通事故多發的重要原因。為了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識和交通法制意識,大隊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頒布實施,圍繞預防道路交通事故這一中心工作,充分發揮電臺、電視臺、報刊等媒體優勢,通過多種形式開辦專欄、懸掛大型橫幅、張貼宣傳標語、散發宣傳材料、播放宣傳光盤等多種形式,大張旗鼓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為我縣道路交通安全奠定了良好基礎。同時,大隊積極開展“小手拉大手”活動,組織全縣中小學生利用寒假時間觀看縣電視臺播放“關愛生命、安全出行”專題片、撰寫進行交通安全知識論文等,號召全縣中小學生和家長積極參與,通過這一嶄新的宣傳形式使全縣12000余名中小學生和3萬多家長受到了一次全面的交通安全教育,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為營造和諧的人際關系開辟了新局面。也正是由于開展了交通安全宣傳“五進”(進農村、進社區、進企業、進學校、進家庭)等活動,不僅擴大了我縣交通安全宣傳面,同時也使廣大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和交通法制意識得到顯著提高。

文明執法,熱情服務,營造和諧的人際關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發揮著窗口的作用,是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人民群眾看公安機關的形象,主要是通過交通民警。因此,提高公安交通民警的執法水平和服務質量,加強執法檢查,對營造和諧的人際關系至關重要。本著“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宗旨,大隊遵循“以人為本”的原則,樹立了“我為人民管交通”的服務觀念,并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為執法準繩,在執法過程中,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執法理念,使我縣在新法頒布實施后,交通民警的執法水平進一步提高,各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穩步發展。同時,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大隊進一步規范了辦理行政案件的法律文書和程序,切實改善了以往無法可依的混亂狀況,開創了公安交警法治工作新局面。在執法檢查方面,大隊加強了對法制建設與法制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機制,并對全隊民警執法水平進行嚴格考評。通過建立有效的執法監督機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度,執法監督現已貫穿于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和執法行為中。公正、規范、嚴格、文明的執法,加上熱情的服務,為營造良好的警民關系,構建和諧社會奠定了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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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檢察建議 運用實效 探討

中央提出對社會治安實行“綜合治理”的方針后,檢察建議作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一種形式,得以廣泛運用和發展。在實踐中,大部分檢察建議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但部分檢察建議的運用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未能起到應有的監督實效。本文對如何提升檢察建議運用實效的問題進行積極性的探討。

一、檢察建議運用實效弱化的成因

(一)檢察建議權力的層級較低,催生弱勢監督權的整體困境

1.檢察建議權力的層級較低。從權力的層級上看,所謂建議權,也僅僅只是監督權的一種初始階段,只能是監督啟動階段,所以受重視程度自然比較低。我國的法律監督權基本上可分為強勢監督權與弱勢監督權,檢察建議則只能從屬于弱勢監督權。

2.檢察建議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目前檢察建議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原則性規定,沒有實質性的法律依據。此種情況下,檢察建議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沒有人人必須遵守的執行力。檢察機關不能直接依據檢察建議強制發案單位落實建議措施,其實現依賴于發案單位對檢察機關的信賴程度和對檢察建議內容的認可程度。

(二)檢察建議無法定程序保障,監督制度缺位引發法律效力不確定

1.回復制度有待完善。檢察建議沒有法定程序保障,它的法律效力是不確定的。實踐中,檢察建議內容上往往沒有明確發案單位落實或者提出異議的具體期限,在援引依據、回復時間、聯系方式等表述不一。有的沒有寫明制發人的聯系方式,有的提出整改回復期限使用“盡快”、“抓緊”、“相關規定的時間內”等模糊概念。這樣造成發案單位相互推諉或久拖不決。

2.跟蹤回訪工作不到位。一些檢察機關在檢察建議發出后,往往以發出檢察建議為終結,一些辦案人員對檢察建議的后續工作也不重視,對其執行情況不聞不問,漠不關心。本來發案單位收到檢察建議后,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改正,并將改正情況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反饋給檢察機關。但是由于上述原因,發案單位收到不回,也不需要向上級報告,導致事情就此不了了之。

(三)檢察官隊伍素質的高低不一,檢察建議內容空泛,針對性的缺失

部分檢察官法學素養不高,語言文字表達功底不硬,綜合分析能力不強,讓其寫出一份邏輯縝密、論證詳盡、格式規范、語言精煉的檢察法律文書存在一定難度。加上部分檢察官僅注重辦案,對檢察法律文書的重要性缺乏認識,對檢察法律文書的制作要求不夠熟悉,此類檢察人員制作的檢察建議質量不高。實例調研發現相當部分檢察建議內容上建議被建議單位改進措施不具體,使用“制度不健全”、“管理有漏洞”、“法律知識學習不夠”,“黨員干部法制觀念淡薄,管理不力,監督不到位”等共性問題的字眼,“請加強監管、教育”等無實質性內容的等空話、套話。這種建議趨向于模式化,套用大眾化、公式化,缺乏具體性和可操作性。這種情況使得發案單位難以適從,對檢察建議不予反饋,影響其整改的積極性。

(四)檢察建議考核標準欠妥,落入“重數量輕成效”的誤區

在實踐中,由于上級檢察機關對檢察建議工作考核的唯一依據是有回復,而對于檢察建議的質量沒有明確的要求,部分領導對檢察建議的運用范圍及性質認知不足,忽視對檢察建議的跟蹤回訪以及相應單位采用率的考核,導致各部門在實際操作時為單純完成考核指標而降低檢察建議的質量,落入“重數量輕成效”的誤區。

(五)制發檢察建議主觀隨意性較大,脫離法律監督的基本定位

部分檢察機關制發檢察建議書主觀隨意性較大,不能做到“該發則發,不該發不發” 、“寧缺勿濫,不隨便發”,存在過多、過濫、有搞形式主義的傾向,脫離了法律監督這個檢察建議的基本定位。在調研中發現某檢察機關某處室對某一單位一年內制發檢察建議書竟達37件。這種現象致使發案單位認為檢察建議只是在挑刺、找麻煩,甚至對檢察建議存在抵觸情緒,可以想象這些檢察建議取得的實際效果會是如何。

二、提升檢察建議運用實效的幾點建議

通過對檢察建議的實際運用效果弱化的成因分析,筆者提出以下幾點來提升檢察建議的運用實效。

(一)完善“法律監督權”的權力體系,通過立法確立檢察建議法律地位

立法機關通過立法將檢察建議權納入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之中,完善“法律監督權”的權力體系。在相關法律條文中明確檢察建議的法律地位,從基本法律制度上保障其具有約束力。在訴訟法中明確規定檢察建議提出后,發案單位應在規定時限內對檢察建議的內容進行落實,并書面告知檢察機關以及不認真對待檢察建議應受到的處罰等等,亦可借預防犯罪立法納入專條。通過以上做法使社會各界信守有憑,檢察機關操作有據,減少檢察建議在實踐當中可能存在的阻力,擴大在社會各界中的知曉度,提高檢察建議的權威性。

(二)規范回復制度,健全工作機制,強化檢察建議程序保障

1.規范檢察建議的回復制度。在檢察建議中要求發案單位收到檢察建議后,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反饋給檢察機關。如果發案單位對檢察建議的內容提出異議的,應將不采納檢察建議的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回復檢察機關。這樣可使發案單位對整改活動有義務感、責任感、緊迫感,避免欠拖未果的現象。

2.引入檢察建議全程介入機制。實行檢察建議全程介入制,把主要精力放在督促建議的落實上,堅持做到,每向發案單位提出一份檢察建議, 應有專人負責抓落實,定期回訪考察,強化全程跟蹤監督。其方式可以采用電話督促、專人聯系、定期走訪、催告落實等。

3.強化對檢察建議的回訪處理。檢察機關收到發案單位的回復后,對于發案單位認為建議正確,愿意接受建議的,要積極協助其完善整改措施。對于收文后無動于衷的,要主動聯系、走訪,分析其原因,若是因為建議本身不妥的,要及時糾正。對未及時落實檢察建議應整改而未整改導致嚴重后果的,應當建議有關單位或部門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相關責任。

(三)結合執法辦案活動,注重調查研究,強化檢察建議內容實用性

1.注重調查研究。提出檢察建議要結合執法辦案活動,立足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通過辦案和與發案單位領導、中層干部、一般職工以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座談、走訪等方式,深入調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資料,做到讓事實說話。對重要的或者有復雜背景的事項提出檢察建議時,應附上有說服力的證明材料,如判決書、調查報告、相關的法律法規等。

2.建議舉措具體可行。檢察建議內容上要以“依據的事實具體充分,指出存在的問題切中要害,建議的舉措切實可行”為標準。避免出現“建議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健全和完善廉政建設責任制等相關規章制度”,“望你們今后要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等類似字眼。

(四)加強與發案單位交流溝通,注重協調配合,優化檢察建議執行力

1.加強與發案單位交流溝通。在發出檢察建議前,主動與發案單位有關領導和職能部門負責人一起座談,相互交流看法,征求意見,幫助發案單位解決弱點、焦點、難點問題,使他們從內心感到檢察機關是真心地幫助他們,從而發揮發案單位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注重與其它相關單位的協調配合。檢察建議的本質屬性決定開展此項工作要注重協調與配合,離開了協調與配合,檢察建議實施工作是做不好的。為此,要加大與法院和行政執法機關的協調力度,主動與他們溝通情況,交換看法,在執法思想上。同時加強同公安、工商、稅務等執法部門的聯系,運用法律手段來保障檢察建議落到實處。

(五)善于借助外部監督機制,整合監督資源,擴大檢察建議的社會影響

1.爭取黨委、紀檢部門支持。對解決帶有普遍性問題或者落實有困難的檢察建議,可以向地方黨委報告,爭取黨委的支持;或者向同級黨委紀檢監察部門報送檢察建議,發揮其黨內監督的剛性,使建議內容得以落實。

2.借助國家權力機關監督職能。在發出檢察建議的同時,可以積極與人大常委會聯絡,建議人大常委會啟動執法檢查程序,開展執法檢查活動,依靠國家權力機關的力量,增強檢察建議的效力。也可通過個案匯報、依法備案、重大案件匯報、定期匯報檢察建議實行情況等方式主動請人大監督,爭取人大的強力支持。

3.借助人民群眾輿論壓力。通過檢務公開的方式,將檢察建議和有關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向全社會公開,動員人民群眾予以關注,通過輿論的壓力、人民群眾的監督共同促使發案單位按照建議內容予以落實整改。這種讓社會力量參與監督的方式可以獲得強制效果。

4.借助新聞媒體宣傳報道的影響力。發放檢察建議的同時,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對此進行宣傳報道,借助新聞媒體的輻射作用來擴大檢察建議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尤其是針對發案單位及時采納并取得實效的典型事例,應進一步強化檢察建議的后續報道工作。

(六)完善考評標準,借鑒創新思路,激發檢察建議內在活力

1.完善檢察建議的考評標準。摒棄將檢察建議的發出數量作為考核唯一標準的做法,要考慮案件社會影響、被建議單位采納程度等綜合因素,將考核成績的重點放在因檢察建議取得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及發案單位通過積極整改取得的成效之上。

2.開展法律文書評比活動。通過定期組織檢察建議的評比活動,評選出優秀檢察建議,使干警學有樣板,激發干警撰寫優秀檢察建議的積極性,并通過對優秀檢察建議的深入調研,總結成功經驗,提高檢察建議的整體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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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WTO規則多是行政法規列,主要是對政府行為和行政法治的要求,與WTO規則的要求相比,我國行政法治還存在許多問題,急需按照WTO規則的要求,進一步提高行政立法質圣,轉變政府職能,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加強行政執法監譽力度,而促進我國社會經濟和行政法治的斷發展。

加人世貿組織是我國當代社會發展史上一個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的事件。它不僅標志著我國對外開放進人一個嶄新的階段。我們將在更大范圍內和更深程度上參與經濟全球化,而且意昧著我國的行政法治建設迎來了一場全新革命—“全面適應經濟全球化”的革命。

一、入世向我國提出了加快行政法治改革的任務

中國人世,政府首當其沖.首先,從形式上說,世貿組織是以政府為主體組成的國際組織,政府是人世協議的締結者,也是W TO權利義務的承受者;其次,從實質上說,W TO是由一整套規則體系構成的,且幾乎所有規則都主要是針對政府的。加人W TO,政府行為就要受到WTO規則的約束和規范。然而,與WTO規則的要求相比,目前我國行政法治建設還存在著諸多問題.突出表現在:

第一,行政立法質不高.體現在:視野不開闊.長期以來我國行政立法視野單純注重國內,忽視將國內法與國際法相銜接,以致造成國內法與WTO規則和我國政府承諾不相一致甚至相背離,人世協議要求制定而國內法尚未具體體現的“法律真空’等現象。體系不統一。按照WTO規則要求,地方政府的立法、經濟政策的制定必須與國內立法保持一致。但是,有些地方、部門在行政立法中從狹隘的本位主義出發不適當地強化、擴大本地方本部門的權力,甚至各搞各的相互割裂的所謂.法律體系”,破壞了國家法制的統一和落嚴。法制不規范。法律、法規在權利力義務配置上不平衡。立法中重視行政機構權力,輕視相對人的權利,重視行政管理機關的強制措施,輕視相對人的侵害救濟;重視相對人申請報批的行政許可程序,輕視對行政執法監督制約的程序;行政機關的權力規定具體,責任規定抽象:

第二,政府職能不到位。主要表現:(1)“越位”,政府管了相當一部分不該管、管不了、實際上也管不好的事。(2)“缺位”,一些需要政府管理的事情沒有管起來,如宏觀調控、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事務。(3)“錯位”,政府一些部門職能交叉,一些部門既是所有者又是協調者,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第三,行政執法不規范。主要表現:(1)以權代法。許多政府部門和地方仍習慣以“內部文件”、“行政命令”等隨意性很大、透明度很低的管理方式開展工作,“暗箱操作”、隨意裁決等間題時有發生。在行政過程中,頻頻出現內部文件的權威大于部門法規政策,部門和地方規定大于國家法律法規的現象,甚至有時依據內部決定或領導口頭指示就可以改變或變通既定規則的執行二〔2〕執法不公。受執法經費不足的影響,一些行政執法部門熱衷于搞罰沒收人:有罰沒收人各行政執法部門就爭相辦案,無經濟利益相互推謬一些省、市地方政府將行政執法部門的罰沒收人與經費支出不同程度地掛鉤,一些部門、地方罰沒上交費用都有任務指標。這種部門權力利益化、不當利益合法化的做法,嚴重影響了依法行政的公正性.也制約了依法行政效能的正常發揮。執法環節過多、彼此推誘、公文旅行、效益低下、長官意志等官僚主義問題仍然大量存在:

第四行政監督不力。表現在以下方面:行政機關的執法監督相當薄弱。往往是上級有號召、有要求,才去組織安排。執法監督方式也多是聽聽匯報、走馬觀花,不但不能了解真實情況,而且損害了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名聲:受檢查的單位有不少是不習慣于接受監督檢查,主動提供情況差。甚至千方百計予以掩飾:有些地方、部門對行政復議制度、行政訴訟制度的監督作用重視不夠。甚至認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是揭行政機氣的“短”不利于維護“政府形象”在實踐中,有的要求法制工作機構對行政復議申請能不受理的就不受理,不得不受理的也要盡可能維護“政府威信州;有的在發生行政訴訟后不是積極應訴。而是想方設法影響司法機關對案件的審理:

由于上述問睡的存在,人世后,我國行政法治、特別是政府的行政管理方式面臨前所未有的沖擊和挑戰。政府必須直面這種沖擊和挑戰,積極應對.加快行政法治改革的步伐,努力爭取人世的正效應。

二、應對入世挑戰,必須全面推進行政法治改革

第一,按照W TO規則的要求,進一步提高行政立法質量。(1)抓緊清理,修改或廢止與WTO規則和政府承諾不相符合的法律法規,使之與WTO規則相一致,針對欠缺的國內法律空白,及時制定相應的政府法規,做到立、改、廢同步進行,建立鍵全符合W TO規則要求的行政法律體系:(2)維護中央政府法律法規的統一性和權威性。需要各地方、各部門在有關行政工作中必須堅決執行中央政府出臺的法律法規,各地方、各部門有關的現行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凡是與中央法規不一致的地方也需要及時加以糾正或廢除;中央政府應當借助人世帶來的強大推動力盡力消除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壟斷利益,從法律上打破行業壟斷、地區封鎖:地方政府和部門新出臺的各種人世應對措施也應注意保持與中央政府規定的一致性完善權利義務的配。立法中,在賦子有關政府機關必要權力的同時,必須規定其相應的責任,在規定相對人的義務的同時,應該明確規定其享有的權利,并為保證其權利的實現規定相應的政策和措施。

第二。按照WTO規則的要求。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以)由全能政府轉變為有限政府。政府要改變過去的政府管理中無所不包無所不能的傳統習慣,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凡是市場.社會、企業和公民能自我調節、自我管理的事,政府就不必介人;反之,政府就可以介人。同時,政府要有意識地培育社會中介組織,提高社會的組織化程度、擴大社會組織自我管理的能力,為政府職能的轉變提供承接載體、以形成“小政府,大社會”、.‘小政府,大服務”、“小政府,大保瘴’.的格局由徽觀經濟管理轉變為宏觀調控。政府要適應經濟需要,實行政企真正分開、使企業真正成為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的主體,強化政府的宏觀經濟調控職能,服務職能‘維護國家經濟安全職能,為企業發展和競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car由市場參與者轉變為市場秩序維護者。根據WTO規則要求。政府有義務促成全國統一的自由市場,保證WTO規則在全國范圍內的統一實施。因此.政府應當及時轉變既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角色。切實擔負起維護市場秩序的職能.按照WTO規則要求統一市場,取消關稅壁壘。打破壟斷.為國內外企業創造一個統一、公正、自由的市場環境:同時、在國際市場競爭中要主動維護國內企業權益,積極參與國際市場規則的制定和修改,最大限度地趨利避害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