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年度述職述廉制度

時間:2022-07-28 1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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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年度述職述廉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原創:加強廉政文化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辰龍集團及所屬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均須述職述廉。

第二章述職內容

第三條執行黨和國家及集團有關政策、規定的情況。

第四條安全生產、經營等各項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第五條財務、供銷、人事任免等制度執行情況。

第六條重點工程建設情況。

第七條集團年度重點工作推進情況。

第八條職工反映強烈的焦點、難點等問題的解決落實情況。

第九條密切聯系群眾,維護職工群眾根本利益的情況。

第十條存在問題及今后工作打算。

第三章述廉內容

第十一條遵守法律法規,堅持依法執政的情況。

第十二條貫徹執行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有關規定的情況。

第十三條貫徹執行集團黨委決議、決定情況。

第十四條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和實行科學的議事和決策機制的情況。

第十五條在資金管理、供銷環節、重點工程建設、人事任免等事項上的廉潔自律情況。

第四章要求

第十六條領導干部述職述廉每年進行一次,時間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年初,與單位年度工作總結、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或年度干部考核結合進行。

第十七條述職述廉應由本單位全體中層干部、黨員代表、職工代表參加,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后,進行民主測評、個別座談了解。

第十八條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前要認真學習對照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充分聽取干部群眾的意見,實事求是撰寫本人述職述廉報告,既要肯定已做的工作,又要找出存在的差距,力求詳實具體,原創:避免空洞泛論或等同于工作總結。

第十九條對于群眾反映突出、出現信訪或有信訪苗頭、組織掌握的事項須作重點說明。

第二十條領導干部要報告本人廉潔從政情況,各單位主要負責人還要報告領導班子的廉潔從政情況。

第二十一條各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除在本單位述職述廉外,還須向集團述職述廉。

第二十二條出現人民來信、舉報、上訪事件等特殊情況時,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須向集團作專門述職述廉。

第五章組織領導

第二十三條述職述廉工作由集團公司黨委、紀委按本制度要求組織開展。

第二十四條集團公司黨委、紀委要圍繞德、能、勤、績等內容,每年對述職述廉情況進行一次綜合分析。述職述廉的結果,作為對干部獎懲、評先和選拔聘(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在民主測評中,領導干部的測評優稱率低于80%的,集團公司紀委組織專項調查核實,發現有誣陷情況的,及時予以澄清。如認定確有問題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談話提醒、調離、停職檢查或按組織程序予以免職等組織處理。存有重大問題的,移交上級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領導干部的述職述廉報告、民主測評情況以及對有關問題調查處理的結論性材料,分別收入領導干部的考察工作檔案。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