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公文寫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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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公文寫作方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中國人民銀行公文處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根據國務院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結合人民銀行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國務院行政法規庫(1)條

第二條人民銀行公文(包括電報,下同)是人民銀行在依法行政和進行公務活動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金融規章及政策、措施,依法實施行政管理,請示和答復問題,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報告情況,交流經驗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總行辦公廳是人民銀行公文處理的管理部門,并指導各分支機構的公文處理工作,各分支機構辦公室負責本單位公文處理的管理工作。辦公廳(室)設立文秘部門和專職人員負責公文處理工作。

第四條公文處理是指公文的辦理、管理、整理(立卷)、歸檔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條公文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精簡、高效的原則,做到及時、準確、安全。

第六條在公文處理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

第七條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總行機關各司局、單位負責同志要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遵守本辦法并加強對公文處理工作的領導和檢查。

第二章公文文種和類別

第八條人民銀行公文文種主要包括

(一)命令(令)

適用于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金融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

(二)決定

適用于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公告

適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四)通告

適用于公布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五)通知

適用于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有關單位需要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和聘用人員。

(六)通報

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七)報告

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八)請示

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九)批復

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意見

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十一)函(復函)

適用于不相隸屬的機構之間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向平級主管部門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宜。

(十二)會議紀要

適用于記載和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十三)稽核檢查意見書

適用于人民銀行對所監管的金融機構實施現場檢查或非現場檢查后,向被檢查機構反饋稽核檢查結果,提出整改意見,但不涉及行政處罰。

(十四)行政處罰決定書

適用于人民銀行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金融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十五)內審結論和處理決定

適用于人民銀行向系統內被檢查單位作出內審檢查結論、處理決定并提出要求。

第九條人民銀行的公文類別

(一)行發文

總行機關的行發文主要有人民銀行令、銀發、銀函、銀復、銀傳、銀報等公文字號。

1.令:用于依據法律法規或經國務院授權金融規章以及公布重要事項。令按年編號,格式為“中國人民銀行令××××年第×號”。

2.銀發:用于向國務院請示、報告工作;向分支機構布置工作,向金融機構提出監管要求等。銀發字公文中包括請示、報告、決定、公告、通行、通知、通報、意見、稽核檢查意見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文種。

3.銀函:用于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各地人民政府及各金融機構商洽工作、回復意見等。銀函公文文種為函。

4.銀復:用于對各金融機構及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請示的回復。銀復公文文種為批復。

5.銀任:用于人民銀行人事任免事項。銀任文種為通知。

6.銀報:專用于向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個人請示、報告工作,匯報、說明情況,銀報公文包括請示、報告、意見等文種。

7.銀傳:用于以電報形式發送的緊急公文。文種包括通知、意見等。鑒于人民銀行已建立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及公文代轉送制度,對只發送人民銀行及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及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文件,一般不使用傳真電報發文方式。

8.銀內審結:用于人民銀行向系統內被檢查單位作出內審結論、處理決定并提出要求。文種為內審結論和處理決定。

(二)辦公廳發文

辦公廳發文是行發文的補充形式。主要用于以下幾種情況:適用于人民銀行總行機關或系統的內部管理辦法、規定及其修訂補充;開展專項檢查、上報有關資料等事務性工作的通知;印發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轉發不相隸屬機關的文件;與國務院各部門、各地人民政府、各金融機構商洽工作、征求意見或回復意見;向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發出的關于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籌建、金融機構增資意向等的批復;對總行直接監管的金融機構股東變更、副職任職資格等的批復;對人民銀行的金融規章、政策等咨詢的回復;各類會議及培訓班通知;總行機關內部確需以公文形式處理的事項等。

辦公廳發文的公文字號有:

1.銀辦發。文種包括通知、請示、報告、通報等。

2.銀辦函。文種包括函、批復等。

3.廳便函。

(三)司局發文

人民銀行總行機關各司局、部門可向各分行、營業管理部、行屬企事業單位(需按省、自治區、直轄市布置的金融服務類業務的司局還包括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對口處室發文。司局發文適用于:布置僅限于本司局業務范圍內辦理的事務性工作,如專項調查、上報數據等;僅要求分行、營業管理部、行屬企事業單位對口處室負責同志參加的專業會議、培訓班通知;印發司局專業會議紀要、司局年度工作要點和總結等。其中專業會議、培訓班通知,專業會議紀要,司局年度工作要點和總結,以及司局發文中涉及敏感問題要事先簽報行領導審核批準。

對少數特別事項,經總行授權,部分司局可以對分行、營業管理部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發文,但需事先簽報行領導批準。

司局發文原則上只編一個公文類別字號。

(四)其他發文

總行機關的其他發文主要包括:

1.中共中國人民銀行委員會發文,包括銀黨、銀黨任和銀黨信三種,其中銀黨任專用于黨內人事任免事項,銀黨信專用于對中央領導同志批示處理的信訪舉報案件查實情況的報告,銀黨信需注明簽發人;

2.中共中國人民銀行紀律檢查委員會發文;

3.中共中國人民銀行委員會辦公室發文;

4.中國人民銀行保密委員會、密碼工作領導小組發文;

5.中國人民銀行工會工作委員會發文;

6.共青團中國人民銀行委員會發文;

7.中國人民銀行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發文。

(五)行政復議類法律文書

人民銀行行政復議類法律文書按《中國人民銀行行政復議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六)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參照本條規定規范本單位的發文類別、字號。

第三章公文的格式

第十條人民銀行公文由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題詞、抄送機關、內部發送、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等部分組成。

(一)密級劃分。對涉及保密事項的公文,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秘密范圍和管理規定》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秘密保密期限一覽表》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并標注在稿頭紙的右上角。其中“絕密”、“機密”級公文還應當標明份數序號。

(二)緊急程度。對涉及緊急事宜的公文,應根據公文送達的時間要求在稿頭紙的右上角標注緊急程度。緊急程度等級分為“特急”、“急件”兩級,其中電報分為“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四級。

公文緊急程度的確定由主辦單位提出意見,辦公廳(室)確認。

(三)發文機關標識。標明公文制發機關的字樣,應當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規范化簡稱;聯合行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

(四)發文字號。公文字號一般包括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序號。聯合行文,只標明主辦機關發文字號。

黨委發文、黨委辦公室發文、行發文(除銀內審結由內審部門編號外)及辦公廳(室)發文由辦公廳(室)統一編號,除辦公廳(室)外的內設機構發文由內設機構文書部門參照行、廳(室)發文編號樣式自行編號。

(五)上行文應當注明簽發人、會簽人姓名。其中“請示”應注明聯系人的姓名和電話。

(六)標題。公文標題應準確、簡煉地概括公文主要內容并正確注明公文種類。公文標題一般由“中國人民銀行”,相關介詞“關于”、“對”,內容摘要,文種詞四部分構成。公文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

(七)閱知范圍。公文的閱知范圍包括主送機關、抄送機關和內部發送單位。

1.主送機關是公文的主要受理單位,即需按照公文內容答復事項、辦理工作的單位,應使用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統稱。

2.抄送機關是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知曉公文的其他單位或主送機關的相關領導或管理機關,應使用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統稱。

3.公文有兩個以上的主送機關或抄送機關時,主送機關或抄送機關應按級別高低或與公文內容聯系的緊密程度順序排列。

4.中國人民銀行令不確定主抄送機關,只確定分送范圍。

5.內部發送單位為公文制發機關內部需要了解公文內容的單位。內部發送單位按辦公廳(室)、主辦單位、會簽單位及其他需要閱知單位的順序排列。

(八)附件。公文的附件是指隨公文正文發出的文字材料及表格。公文如有附件,應注明附件順序和名稱。

(九)印章。公文除“會議紀要”和以電報形式發出的以外,應當加蓋印章。聯合上報的公文,由主辦機關加蓋印章;聯合下發的公文,發文機關都應當加蓋印章。

(十)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以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后簽發機關負責人的簽發日期為準。電報以發出日期為準。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應當加括號標注。

(十二)主題詞。主題詞是用于文獻的分類和檢索的標識符號。標引公文主題詞,所選用的詞目應是《金融類公文主題詞表》(銀辦發(1999)45號文)中規定使用的,書寫形式應與詞表中的詞形相一致。上行文應按照上級機關規定的主題詞表及要求標注主題詞。

(十三)文字從左到右橫寫、橫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漢字和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按其習慣書寫、排版)。

第十一條公文中各組成部分的標識規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文格式》執行。

第十二條公文用紙采用國際標準A4型(210mm×297mm),左側裝訂。張貼的公文用紙大小,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四章行文規則

第十三條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條公文的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行文,因特殊情況確需越級行文時,應同時抄送被越過的上級機關。

發文機關向下級機關的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第十五條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其中一個上級機關行文,應同時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應同時抄送其另一上級機關。其中,總行機關報中共中央的文件如需國務院知道,主送單位應寫“中共中央、國務院”;報國務院的文件如需中共中央知道,主送單位應寫“國務院并報中共中央”。

第十六條行文規格要恰當,并遵循“明來明復,密來密復”的原則。

第十七條在人民銀行職權范圍內,可以與同級政府部門相互行文,但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級地方政府正式行文。

第十八條除辦公廳(室)外,人民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的內設機構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第十九條聯合行文

(一)人民銀行可以與同級政府部門、同級人民社團和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聯合行文,可以與下一級政府聯合行文,也可以與相應的黨組織和軍隊機關聯合行文。

(二)人民銀行原則上不同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聯合行文(黨委、紀委、監察局、工會除外)。

(三)各司局及分支機構各處室(辦公室除外)作為人民銀行內部職能部門,不得同其他國家行政機關或部門的內部機構聯合發文。

第二十條屬于人民銀行職權范圍內的事務,一般應由人民銀行自行發文;如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可與其他相關部門聯合行文。對須經政府審批的事項,經政府同意也可以由人民銀行行文,但文中應注明經政府同意。

第二十一條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級機關應當責令糾正或撤銷發文。

第二十二條“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需要同時送其他機關的,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級機關。

“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或金融機構需人民銀行總行批復的請示,必須主送人民銀行,不得直接主送總行相關司局。

第二十三條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以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請示”、“意見”和“報告”。確需報送的,應附有關領導交辦批示。

第二十四條人民銀行與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行文關系

(一)凡可以國家外匯管理局名義單獨發文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自行發文。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上報國務院的公文(包括請示、報告),原則上應以人民銀行名義發文。特急件必須直接上報的,應抄送人民銀行。

(三)凡可以國家外匯管理局名義發文,但需經人民銀行批準同意的,在報經人民銀行批準、同意后,在文中寫明經人民銀行批準或同意的字樣,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自行發文。

(四)凡不便以國家外匯管理局名義發文的,可根據不同情況采取兩種辦法處理:一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文件上報人民銀行,由人民銀行批轉或轉發;二是直接以人民銀行名義發文。

(五)人民銀行原則上不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行文。有關部委聯合行文單位中同時包括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時,國家外匯管理局應排在人民銀行之后。

(六)凡必須由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行文的,要使用人民銀行文號,蓋人民銀行公章,同時加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章。

第二十五條轉發文件

(一)轉發上級機關的文件,一般使用行發文。

(二)轉發同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文件,如果沒有新的要求和工作部署,一般以辦公廳(室)發文形式轉發。

(三)人民銀行原則上不轉發或批轉分支機構或金融機構的文件,如情況特殊,確須轉發或批轉時,一般以辦公廳(室)發文的形式轉發或批轉。

第二十六條以人民銀行名義對外金融規章,必須以中國人民銀行令的形式。

金融規章由主辦司局擬定,會簽條法司,報經行務會決定,由行長簽署中國人民銀行令予以公布。中國人民銀行令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文告》和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全文刊登。其中,《中國人民銀行文告》刊登的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為標準文本,具有法定效力,應視同正式公文并依照執行。

行政規章向國務院備案事宜由條法司統一辦理。

第五章發文辦理

第二十七條發文辦理程序包括以人民銀行或分支機構名義制發公文的過程,包括擬稿、會簽、審核、簽發、復核、繕印、校對、用印、登記、分發等程序。

第二十八條公文擬稿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文內容應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擬稿人應主動查詢有關法律法規,查閱過去辦理的相關文件,做好銜接。如提出新的政策、規定等,要切實可行并同時擬寫簽報加以說明。

(二)辦理公文時必須附相應的辦文依據。依據對方單位來文辦理的公文,應附對方單位來文、辦公廳(室)文件處理單及以前辦理的相關文件等;如屬政府或政府辦公廳(室)轉我行辦理的各部門、下級政府來文,應附政府或政府辦公廳(室)的批辦件;根據領導批示或簽報辦理的公文,應附領導指示及簽報;根據會議議定事項辦理的公文,應附有關會議紀要;因工作需要主動辦理的公文,應附簽報說明發文原因及有關情況。

(三)擬寫公文應做到情況確實,觀點明確,表述準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詞規范,標點正確,篇幅力求簡短。

(四)公文的文種應當根據行文目的,發文機關的職權和與主送機關的行文關系確定。

(五)擬制緊急公文,應當體現緊急的原因,并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緊急程度。

(六)要求上級機關批轉公文的請示,應代批轉公文的上級機關擬寫批轉文稿。

(七)人名、地名、數字、日期、引文要準確、規范。

1.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后引發文字號。引用公文一般應原文引用,引用的原文部分應標注引號;不便原文引用的,必須準確引用愿意,不標注引號。引用外文應當注明中文含義。

2.公文中,同一人員、機構、地點的稱謂要前后一致。使用簡稱應用規范化簡稱,如使用非規范化簡稱,一般應當先用全稱并注明簡稱。使用國際組織外文名稱或其縮寫形式,應當在第一次出現時注明準確的中文譯名。

3.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1)”。

4.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5.公文中的數字,除成文時間、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詞、詞組、慣用詞、縮略語、在具有修辭色彩的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外,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

6.日期應當寫具體的年、月、日。

(八)擬稿一律使用A4紙,并按規定填寫發文稿紙首頁各項內容,首頁各項簽名應用鋼筆或簽字筆書寫,其他項應打印。公文文稿由主辦單位打印后送辦公廳(室)核稿。

關聯法規:國務院行政法規庫(1)條

第二十九條公文的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出面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時,主辦部門應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并與有關部門會簽后報請上級機關協調或裁定。

第三十條公文審核

公文在送行領導簽發之前,應由辦公廳(室)進行審核。公文審核實行分級負責制。主辦單位的辦公室(綜合處)要有專人對本單位擬寫的公文進行初審;主辦單位負責人要嚴格把關,對文稿內容、數字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除特殊情況外,應由主辦單位主持工作的領導簽字。

公文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確需行文。

(二)行文方式及級別是否妥當,是否符合行文規則。

(三)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四)是否符合公文擬制的有關要求。

(五)內容涉及其他部門的文稿,是否經過協商、會簽,意見是否一致,如意見不一致,主辦單位有否加以說明。

(六)是否符合公文處理程序和公文格式的規定。

(七)有關的附件、資料是否備齊。

(八)密級確定是否合乎規定。

(九)主題詞標引是否準確。

(十)主送、抄送、內部發送范圍是否恰當。

(十一)發文稿紙及版面是否整潔。

公文經審核如需進一步明確政策、調整結構或修改較大需清稿、會簽、文中內容要作說明、補充附件或不需要發文等,辦公廳(室)應征求主辦單位的意見,主動與主辦單位協商。對協商一致的,直接退主辦單位修改;如不能協商一致,附由辦公廳(室)負責人審批的退稿意見退司局,或由辦公廳(室)向行領導寫出說明。

辦公廳(室)對文稿改動較多時,應將文稿退回主辦單位謄清,主辦單位應最遲在1個工作日內將文稿謄清并送辦公廳(室)。對退回改寫的公文文稿,主辦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改好的文稿送辦公廳(室)。急件、特急件應當在當日完成清稿、修改等工作,并將文稿送辦公廳(室)。

第三十一條公文的會簽

(一)公文的內容涉及其他單位的業務,應辦理會簽(包括行內會簽、行外會簽)。

1.行內會簽時,會簽單位應在接到會簽文稿后3個工作日之內將會簽后的文稿返還主辦單位。急件應隨到隨簽。行外會簽由主辦單位送簽并催辦。

2.會簽單位如對文稿有不同意見應附以說明。經會簽單位領導簽字或加蓋會簽單位公章,會簽意見方具有效力。

3.主辦單位與會簽單位對文稿內容不能協商一致,應由主辦單位向行領導寫出不能采納會簽單位意見的理由,并將會簽單位意見附后;如是上報上級機關的公文,還應在文內說明行外會簽單位的不同意見及理由及我行的建議,請上級機關裁定。

4.公文經行外會簽后如作重大改動,應重新核稿,并由主辦單位將改動情況寫成簽報連同會簽后的文稿送簽發人重新閱簽。

(二)其他部門主辦、送我行會簽或簽發的公文,應及時進行審核:

1.根據職責分工,先由行內有關單位進行審核把關。有關承辦單位要對來文在政策內容、文字表述、公文格式、主抄送單位、密級等方面進行審核。文件內容涉及行內其他單位的,要主動征求有關單位意見。承辦單位擬出審核意見(簽報),與發文文稿一并經辦公廳(室)報行領導審簽。對文件內容有不同意見的,應主動與辦文單位協商修改。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有時限要求的,按規定時限辦理。

2.各單位審核完畢后,將審核意見及發文文稿送辦公廳(室),由辦公廳(室)對公文格式、主抄送單位等進行審核后,送行領導會簽或簽發。

第三十二條公文的簽批

(一)人民銀行擬制的公文中,行發文由行長或行長授權的副行長簽發。其中上報上級機關以及重要的或涉及面廣的,由分管該項工作的副行長審簽后送行長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行長核簽。黨委發文由黨委書記或書記授權的副書記簽發,黨委書記、副書記都不在時,可委托其他黨委成員簽發。黨委辦公室、辦公廳(室)發文由黨委辦公室主任、辦公廳(室)主任簽發,重要的要送分管副行長審閱。其他發文由相應單位的領導簽發。

(二)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批復及答復,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其他審批人圈閱視為同意;沒有請示事項的,圈閱表示已閱知。

(三)簽批公文,應使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各級經辦人員和領導簽批公文必須寫上姓名和審批日期。

(四)送行外單位會簽的公文,行領導應首先簽批;聯合行文,應由牽頭制發公文機關的領導首先簽批,再送聯合發文的其他機關領導簽批。

領導簽批后的公文,原則上應當天或次日送印,行長改動較大或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公文正式印制前,辦公廳(室)應當進行復核,重點是:審批、簽發手續是否完備,附件材料是否齊全,格式是否規范等。經復核需要對文稿進行實質性修改的,應按程序請簽發人重新核簽。

第六章收文辦理

第三十四條收文辦理是指對收到公文的辦理過程,包括簽收、拆封、登記、審核、分發批辦、承辦、催辦、查辦等程序。

第三十五條收到上級機關下發或交辦的公文,由辦公廳(室)提出擬辦意見,送行領導批示后辦理。

第三十六條收支審核

收到下一級分支機構和所監管的金融機構報來的需要辦理的公文,應當進行收文審核。

審核的重點是:是否應由本單位處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事項是否已協商、會簽;文種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規范。

第三十七條收文的批辦

經審核,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公文,辦公廳(室)應及時提出辦理意見,附“文件處理單”,注明承辦單位、辦理要求和限定辦結時間或呈行領導批示;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部門。

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公文,經辦公廳(室)負責人批準后,退回呈報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公文承辦

承辦單位收到交辦公文后應及時按“文件處理單”的要求辦理,并按規定填寫“文件處理單”,不得延誤、推諉。特急件要隨到隨辦;急件要在3個工作日內辦完;一般件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完;辦理難度大或涉及幾個單位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辦完。來文來電有辦理時限要求的,按要求辦理。確有困難的,應當及時予以說明。

對不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或者不適宜由本單位辦理的,應由本單位領導及時簽注意見,退回辦公廳(室),再由辦公廳(室)報請行領導確定。

第三十九條公文催辦

送行領導批示或者交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辦公廳(室)要負責催辦,做到緊急公文跟蹤催辦,重要公文重點催辦,一般公文定期催辦。辦公廳(室)按照實際工作需要,向公文承辦單位制發“文件督辦單”,公文承辦單位應按要求填寫“文件督辦單”,并在規定時間內向辦公廳(室)反饋承辦公文的辦理計劃或辦理結果。

第七章公文歸檔

第四十條公文辦理完畢后,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及時立卷、歸檔。

個人不得保存應當歸檔的公文。

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

第四十一條歸檔范圍

人民銀行各類發文及具有保存價值的各類收文都必須統一立卷歸檔。

第四十二條立卷的基本原則

歸檔范圍內的文件,應當根據其相互聯系、特征和保存價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證歸檔公文的齊全、完整,能正確反映本機關的主要工作情況,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三條立卷的分工

(一)行發文、辦公廳(室)發文,在文件印發后,由辦公廳(室)直接立卷;司局發文由主辦司局整理立卷;以行名義召開的會議的文件,由辦公廳(室)立卷;黨委(組)文件單獨立卷。

(二)人民銀行與其他單位聯合辦理的文件,由我行主辦的,由辦公廳(室)直接立卷;由外單位主辦,我行協辦的,由我行協辦單位負責將正式文本立卷。

(三)行內臨時機構形成的文件,應單獨立卷,直接向本行檔案部門移交。

第四十四條本機關負責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在履行所兼職務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機關整理(立卷)、歸檔。

第四十五條人民銀行工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當將本人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六條歸檔范圍內的公文應當確定保管期限,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部門移交。

第四十七條擬制、修改和簽批公文,書寫及所用紙張和字跡材料必須符合存檔要求。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四十八條公文應由辦公廳(室)或專職人員統一收發、審核、用印、歸檔和銷毀。

第四十九條上級機關的公文,除絕密級和注明不得翻印的以外,經單位負責人或辦公廳(室)主任批準,可以翻印。翻印時,應當注明翻印的機關、日期、份數和印發范圍。

第五十條公開人民銀行公文,必須經人民銀行批準。經批準公開的人民銀行公文,同人民銀行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條公文復印件作為正式公文使用時,應當加蓋復印機關證明章。

第五十二條公文被撤銷,視作自始不產生效力;公文被廢止,視作自廢止之日起不產生效力。

第五十三條文件應定期清理、收回和銷毀

不具備歸檔和存查價值的公文,經過鑒別并經辦公廳(室)負責人批準,可以銷毀。

辦公廳(室)負責組織本機關的文件銷毀。參加文件銷毀的人員要認真負責,確保銷毀文件的安全。銷毀秘密公文應當到指定場所由二人以上監銷,保證不丟失、不漏銷。其中,銷毀絕密公文(含密碼電報)應當進行登記。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公文處理中涉及電子文件的,按照總行有關電子公文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印發的《中國人民銀行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銀辦發(1996)6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