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訴狀

時間:2022-05-24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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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訴狀

上訴人X縣交通工程隊,住所地X縣X街XX號。

法定代表人徐X,隊長。

被上訴人XX縣水利電力局,住所地X縣X街XX號。

法定代表人方X,局長。

第三人余X,男,1958年X月X日出生,漢族,XX市人,X縣第一建筑公司職工,住X縣X街XX號。

第三人時X,男,1942年X月X日出生,漢族,XX市人,X縣林業保修廠職工,住X縣X街X號。

第三人X縣礦產管理站,住所地X縣X街X號。

法定代表人劉X,站長。

上訴人因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和行政侵權案,不服X縣人民法院1993年X月日X(93)行字第XX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維護我隊合法權益。

事實及理由:我工程隊于1990年春季,經縣礦產管理站、縣工商局批準,成立了交通工程隊打撈石料小隊,并申領了《船舶營業運輸證》、《采礦許可證》及《營業執照》,亦向縣稅務局進行了登記。并由被告縣水利電力局批準我隊在南浦溪從馬蓮河到新亭止河段開采砂石。有效期三年。《水法》頒布后,縣水利電力局對我隊開采砂石的行為,沒有提出過異議,1992年X月X日突然電話通知我隊填報《河道采砂申報表》,此后以我隊危及電灌站安全及枯水期抽水困難為理由,要改換我隊的采石地點,我隊沒有接受。被告遂將我隊已經取得開采砂石權的河段另批給第三人余X和時X開采,并發給《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三個月。在規定期限內第三人共采砂石500多立方米。

我隊遂向某縣人民法院起訴,理由是: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已批準先隊在南浦溪由馬蓮河到新亭止河段采砂,又違法將同一河段另批給第三人開采,侵犯了我隊的合法權益。因此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縣水利局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批準我隊繼續采砂,同時立即制止第三人余X時X在此河段的采砂行為,并判令縣水利局賠償我隊因行政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縣法院認為工程隊于水法實施前,經批準發證在指定的河道采砂是合法的,這是正確的。但又說水法實施后,縣水利局作為河道的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行政管理,對河道采砂具有批準權。有權調整原告的采砂范圍,沒有構成行政侵權,判決不負賠償責任。這是錯誤的。我隊已有關行政機關批準,在指定采礦范圍內享有合法的采礦權利,應受法律保護。水法實施后,我隊申請補辦審批手續,符合法定條件,縣水利局擅自將我隊具有采礦權的河道另批給他人開采砂石,是行政侵權行為,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請依法公正判決。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四份X縣交通工程隊(蓋章)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