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征管的幾點思考
時間:2022-07-02 0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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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地處*市區鬧市,歷史上一直是商賈云集,經濟往來交易頻繁,截止20*年底,有各類工商企業3268戶,有證個體工商戶6100戶。經濟的發展帶動了稅收的增長,我局20*年完成各種稅收計2.5億元,較上年同期增長56%。其中,印花稅的連年穩定增長成為我局圓滿完成稅收任務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由于受地域發展空間和市區整體規劃限制,我區稅源結構近年來逐漸形成戶多、面廣、稅收支柱企業少和稅源分散的特點,正是針對這種情況,幾年來,我們一直堅持在抓好骨干稅源基礎上,時刻不忘地方小稅種的管理,尤其不忘加強印花稅的征管,做到“抓大不放小”,堅持以據實征收和按比例核定征收為主,以源泉控管為輔,全面推進了印花稅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做到“小稅大抓,薄稅廣收”,小稅種做出了大文章,印花稅收入實現了連續三年大幅度增長。20*年征收印花稅564萬元,較上年同期增長50%,20*年征收印花稅771萬元,較上年同期增長37%,20*年征收印花稅1*0萬元,較上年同期增長39%,僅三年時間,我區印花稅收入實現了大的跨越。
然而,隨著工作的深入,我們越來越感覺到,由于一些制度和體制上的問題存在,不利于印花稅的實際征收管理,限制了印花稅收入的穩定增長。為了進一步加強印花稅的征收管理,我們認為有必要對印花稅的征管現狀及存在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和思考,以便找出應取的對策。
一、當前印花稅的征收管理情況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憑證征收的一種稅,是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具有征收面廣、稅負輕、由納稅人自行完成納稅義務等特點。印花稅的納稅人十分廣泛,具體包括各類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商投資企業、外資企業、個體經營者、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印花稅的繳納方法與其他稅種有所不同,它是由納稅人根據稅法的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自行購票、自行貼花、自行注銷、完成納稅義務。在管理方式上,按照稅額大小,應稅項目納稅次數多少及稅源控管需要,分別采取自行粘貼或按期匯總繳納方式、委托代征或代扣代繳三種納稅方式。印花稅自1988年實施以來,稅務機關不斷強化管理,不斷完善征管辦法,保證了印花稅收入的穩步增長,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以及新《稅收征管法》的頒布實施,印花稅的一些征管規定已不適應現行征管的需要,與《稅收征管法》難以銜接等矛盾日益突出。為了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方便納稅人,保證印花稅收入持續、穩定增長。省局于20*年制定下發了《河北省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明確印花稅實行據實征收和按比例核定征收兩種方式。
二、印花稅征管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印花稅的一些規定已不適應實際征管需要
1、現行印花稅條例與新頒布的《合同法》不相適應。《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應稅憑證采用正列舉法,合同名稱基本是根據原來的《經濟合同法》中的10類合同確定。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法制的健全,1999年10月1日我國開始實施新的《合同法》。新《合同法》按照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共計列舉了15類合同,與舊的《經濟合同法》相比較,新增了6種合同,變更了合同名稱5種。《條例》與新《合同法》所列舉的合同之間有差異,與社會經濟活動中簽定的各類經濟合同名稱也不一致,導致就合同是否為應稅憑證問題,征納雙方易形成爭議,加大了征管難度。如中介服務中簽定的合同、專業保養服務中簽定的保養合同等,在經濟活動中出現頻繁,但由于無法與《條例》中已列舉的合同對號入座,征收依據不充分,造成了稅款的流失,使新《合同法》頒布以來印花稅稅目的調整成為必要。
2、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印花稅提出新的挑戰,電子商務的數字化,無紙化辦公將傳統交易方式下的合同、憑證隱匿于無形,印花稅依據原有的課稅對象額與計稅依據由于電子付款中的加密技術等原因很難確定,我國現行印花稅制度針對傳統交易方式而訂,還末制訂與電子商務相對應的條款,存在征稅盲區,極易造成稅款流失,損害國家利益。
3、企業部門之間交叉管理導致征管難度大、合同等憑證應納印花稅的繳納和征收不到位。印花稅征收面廣,情況比較復雜。在一些企業中,由于合同所反映的經濟業務不同,不同業務的合同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門,銷售合同一般由銷售部門保管,原料采購合同由采購部門保管,等等。作為應納稅憑證的合同其計稅依據是合同所記載的金額,并不反映在納稅人財務會計賬簿、報表等會計核算資料當中。這樣,客觀上容易造成企業的辦稅人員不能全面掌握企業簽定的全部合同,而導致不能準確計算印花稅計稅依據。在稅務機關實施稅務檢查過程中,要求納稅人提供有關合同時,有些納稅人往往借故不提供或者不全部提供合同;而稅務機關現有的管理手段也不能有效監控企業的合同簽定行為,依靠稅務管理人員對企業不同管理部門逐個檢查、逐個計算和匯總也不現實,且工作效率不高。
(二)印花稅稅源分散,難以有效監控。印花稅由于稅源比較分散,分布與社會各個層面和環節,涉及面大,難以有效監控,尤其體現在個人私房出租合同、建安合同、購銷合同、產權轉移合同等應征憑證上以及行政、事業單位上,稅務機關很難全面掌握合同的簽定數量和合同金額等情況,基本形成了納稅人申報多少稅款就入庫多少稅款的局面,造成印花稅流失現象還相當嚴重。其主要原因還是稅源監控不到位,應稅憑證難以查實,納稅人申報不實,稅源監控渠道單一,不如實提供有關應稅合同的,稅務機關就無法準確核實。計稅依據難以掌握,各部門、各單位協作不強,信息交流困難,造成稅源不宜掌握,稅收監控和管理難度就更大了。
(三)現行按比例核定征收規定屬于粗放式管理,不能充分體現依法治稅、公平稅負的精神。
現在實行的征管方式依舊是納稅人自行申報和委托代征,但委托代征的面小,成本大,加之印花稅稅額小,稅目、稅率繁雜,計算麻煩,代征的效果不高;自行申報的準確性受到多方面的制約,使納稅人偷稅現象比較普遍,達不到應有的效果;對于現行的按比例核定征收,可以說是一種權宜之技,只是解決當前印花稅收入穩定增長問題,而與依法征稅,及時、準確、公平、合理應收盡收的原則、目標不一致。核定征收有負面影響,屬于粗放式管理,不能充分體現依法治稅、公平稅負的精神。
(四)納稅遵從度不高
目前納稅人的納稅意識還比較淡薄,印花稅由于納稅人自行申報,自行計算繳納,加之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淡薄,容易造成偷逃稅現象,另一方面除了納稅人主觀原因外,個別稅務部門也存在稅法宣傳不夠深入、認為是小稅種而重視程度不夠等不容忽視的問題,加之處罰不力,一些違法行為得不到應有的查處,沒有真正體現出稅法的威懾作用,使納稅人對偷、逃稅沒有產生畏懼心理,納稅人的法制觀念也就難以形成。
三、強化印花稅管理的對策
針對當前印花稅征管中存在的問題,我們認為,應該采取以下對策:
(一)提請上級完善和修改《印花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
針對印花稅制度及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為了適應經濟和稅收工作發展的需要,更好地發揮印花稅的作用,促進依法治稅,應收盡收,我們認為需要提請上級進一步完善和修改《條例》和《細則》。擴大征稅范圍,與修改后的合同法相銜接,結合新的合同法修改印花稅稅目,把以前遺漏的和新出現的合同增補進去,對所有經濟類型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都征收印花稅,且對應稅憑證不再采取正列舉的方式,僅對免稅憑證的種類進行列舉,便于稅務部門和納稅人操作,簡并稅目,規范稅率,減少征管難度,使印花稅成為一個穩定的地方稅源。
(二)樹立現代稅收征管理念,改革征管方式
在管理體制上要樹立現代稅收征管理念,積極探索新的有效的征管方式,擴大委托代征范圍,明確代扣代繳義務人,將現行條例中“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修改為并沒有明確規定發放或辦理應納憑證的單位有代扣代繳義務,因此,要明確印花稅代扣代繳義務人及其權利和義務。結合現代信息技術,積極進行納稅評估。加強認定處理,提高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稅收征管的最終目的就是依法治稅,對納稅人而言就是要依法納稅,對于稅務機關來講就是要嚴格執法,應收盡收。樹立服務與管理相統一的現代稅收征管理念。
(三)發揮綜合治稅的作用,強化源泉控管
印花稅稅源零星、分散、單靠稅務機關的自身力量,管理成本高,工作難度大,因此,必須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協作,凝聚社會力量,構建一個依靠政府領導,稅務機關管稅、各部門協稅、社會力量護稅的綜合治稅網絡。社會綜合治稅是全社會參與的一項工作,建立綜合治稅社會協調機制,明確職責、提高綜合治稅組織的功能,交流涉稅信息,積極舉報偷逃稅行為,加強稅源管理,積極與銀行、保險公司、房管局、城建局、公證處等有關單位溝通聯系,及時取得應征印花稅合同的相關信息,做到齊抓共管、全社會關心和支持稅收工作的良好局面。
(四)加大執法力度,提高依法治稅水平,實施精細化管理
完善印花稅的專項檢查制度,定期開展印花稅納稅執法檢查,對有偷稅、逃稅等違法行為的,嚴格按照稅法規定予以處罰,并將其列為重點監控對象,實施重點監控。改變過去稅務部門在執法上的心慈手軟的態度,通過處罰促使納稅人納稅意識提高,尤其對納稅人不主動和不如實申報的,不按規定繳納印花稅的,不按規定注銷印花稅票的行為要嚴格按照征管法和印花稅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真正體現依法治稅,應收盡收,稅收不分大小的觀念。同時稅務機關要實施分類管理,加強印花稅的稅種管理,抓住印花稅管理的薄弱環節,有針對性的采取措施,抓深、抓細、抓透,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
(五)加強印花稅政策的宣傳,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自覺性
稅務機關要認真進行稅法宣傳,尤其是象印花稅一類的小稅種知識,要結合稅法宣傳展開專項宣傳,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12366稅法咨詢臺等媒體,積極宣傳印花稅的征納知識,就納稅人關心的問題進行解答,加強溝通聯系,增進征納關系。同時抓住重點,對合同簽訂頻繁、業務量較大的單位,主動上門輔導政策,樹立優質服務的良好形象,提高納稅人主動依法納稅自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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