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稅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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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般認為,調高印花稅的現實意義在于提高交易成本,限制或警示過度投機。不過從國際經驗看,印花稅是內涵豐富、功能較多的一種政策工具,各國使用方式多樣,通常都是牛市上調,熊市下調,其調整并不值得大驚小怪。雖然調高印花稅率的切入點在資本市場,但落腳點卻在宏觀經濟,作為財政政策的一種調整手段,實際上與保證宏觀經濟的穩定、健康運行關系密切。股票市場有其自身的運行規律,短期內可能受到具體政策的影響,而從中長期看,其運行的軌跡實質是與宏觀經濟以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情況密切相關的,單個具體政策難以改變股市自身的運行軌跡。
不可否認,目前資本市場確實存在部分的不理性投資行為。根據證監會公布的統計數據,4月單月的股票換手率,滬市A股為119.74%,深市A股為140.17%,前者創造了94個月以來單月換手率的新高;今年前4個月,滬市A股換手率接近400%,深市A股換手率則接近440%。也就是說,今年前4個月中,滬深兩市所有股票平均換手4次,每月一次。截至4月末,滬深兩市市值合計是香港市場市值的113%,而交易量則達到香港市場的610%。
這種高換手率、高交易量現象說明,部分投資者投資資本市場的目的更多地表現為博取短期股價價差收益,對一些缺乏業績支撐的個股單純做多,已逐步顯露出博傻、投機的特征。在這種情況下,有關部門調高印花稅稅率,政策意圖就在于提高交易成本,限制投機和頻繁買賣行為,并嘗試通過對市場心理的影響來警示過度投機,引導投資行為回歸理性,這無疑對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有著積極的意義。
應該看到,各國在使用印花稅這一工具時也各有側重、各有訴求。包括本次調整在內,我國已經對這一政策進行過8次調整,可以預見,這項措施今后仍將繼續發揮不同方向的調控作用。更為重要的是,印花稅調整的功效和作用,由于各經濟體實際情況的不同,不能一概而論。正如在貨幣政策中,各央行使用準備金率的手段,與理論上對準備金率的判斷和認識也不盡相同。本次印花稅稅率的調整,相信與歷次調整一樣,也無特別實質的不同。
盡管印花稅的調整對資本市場發展趨勢有著一定影響,但從歷史經驗看,滬深股市的運行軌跡有其自身的規律。1998年到2005年,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一直在一個較長的下降區間內,從5‰一路調降至1‰,但自2001年6月至2005年6月,滬深股市卻一直處于一個較長的下跌區間中。應當說,在影響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基礎性制度問題沒有得到解決時,印花稅的調降,會產生一定的政策效應,但卻不能改變市場發展的大趨勢。同樣道理,在股改制度效應持續釋放、宏觀經濟保持高速增長、人民幣升值、上市公司整體素質提高和并購重組趨于活躍、居民投資需求呈現剛性的諸多因素的共同影響下,對我國資本市場中長期的發展趨勢,我們沒有理由不做出樂觀的判斷。
篇2
在股指接連振蕩走低之時,印花稅稅率是否偏高已成為一個敏感話題。近日,全國政協委員、中央財經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所長賀強稱,我國現行股票印花稅稅負過重,2007年征收的股票印花稅幾乎相當于前16年總額,現行的印花稅率提高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極大地增加了股民的投資風險。
賀強的講話表達了許多投資者的心聲。股票交易印花稅是投資者從事證券買賣所強制交納的一筆費用,在實踐中發揮著調控職能。但是,我國印花稅制的設計尚存在稅率變動頻繁、征收“一刀切”等問題,弱化了該稅種調控的實際效果。
一般而言,政府征稅要遵循兩個原則:其一是受益原則,其二是支付能力原則。從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征收的現實情況看,該稅種與這兩個原則是有偏差的。
股權分置改革的實施扭轉了A股市場長達五年的頹廢之勢,牛市接踵而至。廣大投資者驚喜地發現他們也可以從股市中分享到經濟發展的盛宴,然而各種投機行為也隨之頻頻閃現。為了遏制投資者的投機心態,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于去年5月30日由1‰猛然上調至3‰。監管層大幅度提高印花稅的初衷是,通過稅收杠桿向投資者傳遞出“價值投資”的指導方向,可謂用心良苦。但同時這也說明一個現狀,那就是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的高低并不直接與“受益原則”相掛鉤,而是更多地扮演著調控投資者買賣頻率的工具角色。而且在法理上,納稅人應同時具有依法納稅的義務和獲知稅收用途、享受稅負回報的權利,但目前對于廣大股市投資者而言,印花稅只是充當了行情調控的工具,遠遠未實現該稅種設置的應有之意。
而從“支付能力原則”看,當下的印花稅稅率是否合適,能否滿足該原則的要求,同樣值得懷疑。印花稅稅率的陡然增高、再加牛市背景下交易活躍,令2007年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比2006年增長10.2倍,2007年全年股民上交的證券印花稅2005億元,這一數字甚至高于去年約1800多億元的上市公司分紅總額。這意味著,上市公司給股東的利潤回報不僅都以稅收形式被抽離股市,而且投資者還要付出更多的交易成本。顯然,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已經偏離了投資者合理支付的范圍。
篇3
【關鍵詞】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印花稅稅率下調
央行的《2007年第一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披露,由于證券交易活躍帶來了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迅速增長,今年1季度,證券交易印花稅高達212億元。在我國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中,證券交易稅制也在不斷的完善與調整,時至今日,證券交易印花稅已成為我國重要的稅收來源。但是,證券印花稅制對我國證券市場的調控功能并不明顯,制度建設也明顯滯后。
一、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下調產生的影響
目前,我國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為13%。,這一稅率是從2005年1月24日起執行的。我國曾6次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率,最早一次是在1991年01月10日,由6%。下調至3%。。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下調的主要結果是降低了過高的交易成本。中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位居世界第二位,如此之高的稅率盡管有抑制過度投機的作用,但是也同時降低了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在當前中國證券市場創造財富能力較低的情況下,征收過高的稅顯然不十分合理。證券交易成本主要由手續費和印花稅組成。印花稅的減少,必然會降低交易成本,增大證券交易量,有利于促進整個證券市場的活躍;另外,有利于我國證券市場逐步與Wll)要求接軌,改變稅收標準偏高的現象。所以,此項政策的出臺是實實在在的利好。短期內政府財政收人會有所下降。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的下調,近期內會使該稅收人進一步減少,然而未必會減少國家最終獲得的稅收。如果市場投資者在“下調印花稅將促使價格上漲”這一問題上取得共識的話,就會出現增加買人的現象,這使下調費用的措施出現效果放大的乘數效應,從而對市場構成較大利好。市場活躍了,反過來又有利于增加政府財政收人。
二、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缺陷
(一)征收印花稅依據不足
雖然目前的匯貼納稅不須粘貼印花,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但應稅憑證是真實存在的。隨著技術的發展和機技術在證券交易過程中的普遍運用,證券交易早已實現了無紙化操作,所謂的股權轉讓書據只是電腦中的一筆記錄,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也無印花稅票,征收印花稅已經失去了本來的含義,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成了一種交易行為稅,與印花稅的本來含義不符,依據不充分,上不夠嚴謹。
(二)納稅義務人范圍設置不合理
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問題不僅僅在稅率上,在納稅義務人的規定上也存在缺陷。從世界范圍來看,多數國家只對交易的一方征稅,一般為賣方,以通過控制交易成本來抑制短期頻繁的炒作行為,同時也利于吸引更多資金人市,擴大證券市場規模。而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納稅人是立據雙方當事人,達不到只對賣方征收的效果。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調整僅僅局限于稅率,而不調整其它稅法要素。因此,隨著一個因素調節空間的逐漸縮小,影響力的逐漸下降,政策效果自然逐漸減弱。(三)印花稅的征收范圍狹窄,僅局限于股票市場的交易
盡管股票市場是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中最為活躍的,但證券市場的內涵要遠遠大于股票市場。所以,范圍狹窄的印花稅不利于對所有證券交易征稅,而稅基廣大的交易稅有助于保證各種類型的證券市場共同發展。三、證券印花稅制改革的建議從西方國家的經驗來看,證券交易印花稅呈下降趨勢,最終大部分發達國家都逐步取消了印花稅。一方面,西方國家證券稅制經歷了由交易印花稅為主向所得稅為主的轉變,逐漸建立了以所得稅為主的稅收體系,從而通過證券投資所得而不是印花稅來調控證券市場。另一方面,隨著場內市場和場外市場、國內市場和國外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各國為了降低交易成本,刺激市場交易,提高證券市場的國際競爭力,逐步下降印花稅率,直至取消。
我國證券印花稅制的改革,應基于以下原則:
一、寬稅基。20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進人了新一輪稅制改革,其核心內容是貫徹寬稅基、低稅率的思想。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只是對二級市場上的股票交易征稅,對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免稅,對國家股、法人股交易免稅。至于二級市場以外的股票交易和轉讓更是處于真空地帶。征稅范圍狹窄不僅造成了稅款嚴重流失,而且加劇了不公平競爭。因此,依據稅收中性的原則,應該盡快填補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真空地帶。可以把目前的征稅范圍擴大到企業債券(包括可轉換企業債券)交易,而對國債交易和基金交易可以繼續實施免稅,另外對國家股、法人股交易也可以考慮征稅。
二、低稅率。印花稅率應該是一個逐步降低的過程。但是,從模式選擇上看,可能會采用以下幾種方式:
(一)單邊征收。即只對買方或只對賣方征收。目前世界上其他國家有不少實行交易稅單邊征收的,其中既有對買方單邊征收,也有對賣方單邊征收。該類國家有英國、愛爾蘭、韓國。采用單邊征收的方式,既降低了印花稅水平,也使得買方成本和賣方成本不一致,進而可以體現出不同的稅收扶持政策。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同時對交易雙方征收,難以達到有效利用稅收杠桿抑制過度投機的目的。通過只對賣方征收證券交易稅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市場換手率,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二)降低稅率。首先,目前我國股票交易買賣時都征收1輸的印花稅,加上每次買賣約0.53%的固定傭金,投資者買賣一次股票的雙向交易成本明顯高于發達國家和許多發展中國家證券市場的水平。過高的證券流轉稅,既有悖于國際發展趨勢,也不利于提高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競爭力。其次,傳統的觀點認為,提高證券流轉稅有利于降低市場波動性。
(三)按交易方式征稅。即對不同的交易方式,適用不同的稅率。我國在證券交易環節所征收的印花稅不管證券品種差異、交易金額大小和持有期限長短,均按單一稅率對交易雙方征收,這不利于經濟管理當局對證券市場的調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實行差別比例稅率,也就是說,通過對股票、債券和基金不同證券品種以及場內、場外交易實行不同稅率。如日本對股票和新股認購權的證券交易稅稅率為0.05知,國債、公司債和其他公債的證券交易稅稅率為.0033騙,而對可轉換公司債和附有新股認購權的公司債則只征收.0206騙的證券交易稅。借鑒國際經驗,我們開征證券交易稅時應考慮不同投資主體、不同證券品種和不同持有期限實行不同的比例稅率,以抑制市場投機和平衡市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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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我國證券市場的印花稅主要是在兩個環節征收。本文主要淺析一下我國證券市場交易環節的印花稅的經濟效應,重點討論它對股市的激勵和波動作用。Tobin(1974,1978)及其追隨者Stiglitz(1989)的傳統觀點認為交易稅可以抑制證券市場過度波動;Jackson和OcDonnell(1985)用英國的季度數據研究表明,印花稅從2%降低到1%,市場波動性將提高70%;Lindgren和Westlund(1990)以及Ericsson和Lindgren(1992)分別用瑞典和跨國數據的實證分析發現,長期來看,印花稅上升1個百分點將導致市場波動性分別下降50%和70%"上述學者的主要研究結論是,證券市場印花稅調整與市場波動性成反比。同時,另一些學者的研究卻表明印花稅對股市波動性幾乎沒有影響。典型的代表為:Kupiec(1991)!Umlauf(1993)!Barr和Sellin(1996)。Saporta和Kan(1997)采用了新的經濟計量方法,對英國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更為深入的研究,發現英國的印花稅已被資本化在價格之中,反對派認為證券交易稅不一定會減少股票市場的波動性。因為交易稅對每一個投資者的作用都一樣。交易稅不僅影響那些盲目的交易者,還影響了知情交易者。然而股市的知情交易者,在減少股市的波動性起了很大的作用。這樣,如果股市的證券交易稅對知情交易人的影響大于盲目交易人的話,那么股市的證券交易稅不但沒有降低市場的波動性,反而增加了市場的波動性。
在我國的情況也有相關的研究,東北財經大學金融工程研究中心與華夏證券研究所聯合課題組(2002)對中國證券市場交易費用的市場效應作了經驗研究,結果表明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調整對證券市場的股票價格具有敏感沖擊反應,而且在10個交易日內市場反應最大,隨著時間的推移,反應效應逐漸減少,30個交易日后,反應效應已很微弱。范南、王禮平(2003年)的結果是印花稅調整對市場的綜合收益波動性的影響和對A股市場收益波動性的影響大體一致。印花稅上調會導致市場收益波動性的提高。印花稅下調會導致市場收益波動性的降低。
我國的證券市場的交易印花稅主要目的在于調控證券市場。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在印花稅調整的同時,股市的確有波動。從股市的指數可以看到這種系統性的因素對整個股市的調控作用。在1997年5月證券交易印花稅調高千分之二的后,上證綜合指數連續下跌了500點多,跌幅超過30%。1998年6月印花稅稅率下調千分之一以后,三個月上證綜合指數漲幅超過20%。1999年6月1日為了活躍B股市場,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再次將B股交易稅率降低為3‰,上證B指一個月內從38點飚升至62.5點,升幅高達50%多。B股步入牛市行情中。2001年11月印花稅稅率調低至2‰后,股市產生一波100多點的波段行情。
2005年1月24日印花稅稅率從2‰下降到1‰之后,當天的上證指數上漲50點,深成指數上漲140點左右。從這種指數的變化可以認為,印花稅的調整對我國股市是有影響的。降低印花稅有利于提高股民的投資報酬率,擴大證券的交易,對證券市場有刺激作用。反之,提高印花稅起到抑制證券市場交易的作用。
本文采用單因素方差分析(one-wayANOVA),對事件前后30個交易日的單因素方差分析,選取的事件是2005年1月24日下調印花稅的政策,用滬市的上證指數、深成指數來驗證印花稅的調整對滬市和深市收益波動性有沒有影響。選取的數據為2004年12月10日到3月15日滬市的上證指數和深成指數。也就是1月24日前后30個交易日。
1、上證指數的分析
2004年12月10日到2005年1月21日上證指數的均值分析。DescriptiveStatisticsVariableNMeanMedianTrMeanStDevSEMeanC1301266.51270.21267.030.85.6VariableMinMaxQ1Q3C11204.41317.71244.91286.42005年1月24日到2005年3月15日上證指數的均值分析。DescriptiveStatisticsVariableNMeanMedianTrMeanStDevSEMeanC2301274.11285.41277.235.56.5VariableMinMaxQ1Q3C21188.91318.31253.91304.1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在證券交易印花稅調低的前30個交易日里面,上證指數的均值是1270點,標準差為30.8。在調整了證券交易印花稅后30個交易日里面,上證指數的均值為1285點,標準35.5。
One-WayAnalysisofVarianceAnalysisofVarianceSourceDFSSMSFPFactor18798790.800.376Error58639131102Total5964792Individual95%CIsForMeanBasedonPooledStDevLevelNMeanStDev------+---------+---------+---------+C1301266.530.8(-----------*------------)C2301274.135.5(-----------*-----------)------+---------+---------+---------+PooledStDev=33.21260127012801290組間離差平方和SSR=879,組間均方差MSR=879,組內離差平方和SSE=63913,組內均方差MSE=1102,總離差平方和SST=64792,F=0.8,F檢驗概率=0.376<A=0.05(95%置信區間),故拒絕H0,接受H1,即事件前后的大盤股指產生顯著性差異。
2、深成指數分析2004年12月10日到2005年1月21日深成指數的均值分析DescriptiveStatisticsVariableNMeanMedianTrMeanStDevSEMeanC5303153.73183.63155.5106.319.4VariableMinMaxQ1Q3C52969.13303.33054.93256.02005年1月24日到2005年3月15日上證指數的均值分析。
DescriptiveStatisticsVariableNMeanMedianTrMeanStDevSEMeanC6303282.33317.03286.2126.323.1VariableMinMaxQ1Q3C63045.53464.73182.93380.4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在證券交易印花稅調低的前30個交易日里面,深成指數的均值是3155.5點,標準差為106.3。在調整了證券交易印花稅后30個交易日里面,上證指數的均值為328602點,標準126.3。
One-WayAnalysisofVarianceAnalysisofVarianceSourceDFSSMSFPFactor124775224775218.170.000Error5879069113633Total591038442Individual95%CIsForMeanBasedonPooledStDevLevelNMeanStDev--+---------+---------+---------+----C5303153.7106.3(------*------)C6303282.3126.3(------*------)--+---------+---------+---------+----PooledStDev=116.83120318032403300組間離差平方和SSR=247752,組間均方差MSR=247752,組內離差平方和SSE=790691,組內均方差MSE=13633,總離差平方和SST=1038442,F=18.17,F檢驗概率=0(A=0.05(95%置信區間),故不能拒絕H0,即事件前后的大盤股指產生沒有顯著性差異。
結論與建議。
1、印花稅的調整對證券市場的影響。
印花稅的調整對大盤的指數是有波動性作用,但是其作用的大小,和時間的效應有限。且可以看到,2005年1月24日的這次印花稅調低沒有對深市的波動的性有影響,但是對滬市的波動性有影響。在印花稅調整的當日和以后的小段時間內,這個大盤的股值會有與印花稅呈反相關系的現象。但是這種效應是短時的,并且是不穩定的。如我們上面所分析,市場一般有兩類的交易人,一是盲目的交易人,他們的投資是不以市場的內在價值為基礎的。所以交易費用的下降,會對他們的行為產生影響。第二類投資人是知情投資人,他們的投資是“理性”的,投資的基礎是基于股票的內在價值,基于對股票未來收益的估計,他們的行為是受到與證券的基本價值無關的各種因素所影響比較小。從我們的實證分析可看到,證券交易印花稅的下降對我國的股市會增加股市的波動性。可能是由于我國股市以中小投資者為主,中小投資者他們對交易的成本反應比機構投資者更為靈敏,會因為交易成本的高低而選擇“進場”或“出場”。印花稅的下調是一個利好的消息,在短期內股市的價格產生波動。但是這種效果只是短期的和不穩定的,2005年的股市還是沒有因為印花稅稅率的降低而走出低迷。說明交易印花稅對證券市場的影響是很小,并且由于人們投資的越來越“理性化”,下調印花稅稅率對刺激股市的作用將更加下降。所以,股市的發展主要要靠提高股市的內在價值,提高股票的投資價值。交易印花稅作為政府的一種調控市場的手段,它的作用是有限的。
2、我國證券市場交易印花稅改革建議
(1)、改雙向征收為單向征收雖然我國證券交易的印花稅已經調到1‰這樣一個比較低的水平,但是從國際的比較來看,發達國家大多停征了證券交易稅,其目的是出于資本的流動性,減少干擾市場的資源配置。例如:澳大利亞和丹麥等國家已經取消了證券交易稅。而在征收證券印花稅的國家里面大多實行單向征收。英國只對股票買方征收印花稅,法國只對在股票交易所或者柜臺交易的證券,按照交易額對買賣雙方征收交易稅,交易額在100萬法郎以內的部分,稅率為3‰,超過的部分,稅率為1.5‰,且每筆交易可以減稅150萬法郎,每筆交易額最多不超過4000發涼,對于創業板上市的股票交易不征交易稅。所以從各個發達國家的經驗,以及本文分析的證券交易稅其有限的作用,我國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印花稅,考慮單向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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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現存問題分析
目前我國對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通過對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調整來實現的,但是從實際的稅收調節效果看并不理想,其主要原因在于單一的印花稅稅種設置和單一的印花稅稅率調整,根本無法發揮稅收杠桿在證券市場中的調節和分配功能。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證券發行環節尚未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按照國際稅收慣例,各國政府一般針對證券發行環節(即一級市場)申請發行并登記許可的所有證券品種課征證券交易印花稅。而我國目前在該環節主要針對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機構就其手續費(傭金)收入全額按“金融保險業”稅目課征營業稅,而不是按凈額征收,而且還包括收取的價外費用(如代墊的費用) ;對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企業發行債券和股票所取得的收入,按“產權轉移書據”
稅目課征印花稅;對上市公司發行有價證券取得的溢價收入,按“營業賬簿”稅目課征印花稅。從實質上看,我國尚未對證券發行環節發行的證券品種課征證券交易印花稅,由此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流失和稅收政策無法對證券發行市場發揮稅收調控的作用。
2.證券交易環節征收的股票交易印花稅存在制度性缺陷。目前我國在證券交易環節(即二級市場)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股票交易印花稅。該類股票交易印花稅存在以下缺陷: (1)它實質上是就股票交易金額所征收的一道交易稅,偏離了印花稅作為憑證稅種的內涵,而且被賦予了多重目標或功能[ 1, 2 ] ,承擔了印花稅、證券交易稅和遺產稅或贈與稅等多個稅種的功能,因此不符合稅收法理。(2)它僅就二級市場上交易的股票征稅,對其他證券品種(如國債、企業債券、金融債券、期貨、投資基金、國家股和法人股等)及一級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的證券品種都不征稅,稅基偏窄,不僅造成稅收收入的嚴重流失,而且造成一級市場的原始股投資者和二級市場的股票交易者之間、場內交易者和場外交易者之間、股票與其他證券品種之間的稅負不公[ 3 ]。(3)它不區分交易時間、交易主體、交易金額,也不區分買方和賣方[ 4 ] ,均按現實交易額征收相同比例的稅收,稅率設定單一且稅率偏高,導致證券稅收對機構投資者和證券大戶利用資金和信息優勢操縱股市的調控能力被削弱,中小投資者的實際稅負較重,而機構和大戶投資者稅負較輕,不能體現“鼓勵長期投資,抑制過度投機”的證券稅收原則。
篇6
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最初是由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開征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課征始于1990年,因其承擔了對調控證券交易的多項功能,所以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經歷了多次調整。隨著90年代初滬市和深市證券交易所的建立,使證券市場日益活躍起來。證券市場上的經濟活動必然產生經濟利益,而經濟利益必然包含有一定量的稅收。其時我國稅收立法滯后,沒有任何一個現存的稅收能夠覆蓋這項稅源,鑒于印花稅于1998年恢復征收,90年代初成為一個日益成熟的稅種,國家稅務總局授權上海、深圳二市對股權轉讓書據征收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最先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證券市場課征,當時深圳市政府參照香港證券市場,頒布了《關于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稅的規定》,此時試行的是“對賣方征收0.6%”,從而達到約束股票轉讓的行為,目的是為穩定初建的股票市場及適度調節資本利得;到當年的11月23日證券交易印花稅即改為”對買賣雙方各征0.6%”;然而不久,由于投資者對股票投資的認識不足,市場一度低迷,于是從1991年10月開始,深圳證券交易所將證券交易印花稅調低至“對雙方各征0.3%”,降幅達50%。上海在深圳試征證券交易印花稅取得經驗的基礎上,于1991年10月對交易雙方開征了此稅,稅率也為0.3%。1992年6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下發《關于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了股份制試點企業向社會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成交金額,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0.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1994年,我國開始進行稅制改革,提出了將證券市場上的印花稅改造成證券交易稅獨立征收的設想,并規定買賣雙方各征0.3%,最高可上浮1%,同時規定在證券交易稅未出臺之前,仍按原辦法征收印花稅,鑒于當時條件不夠成熟,《工商稅制改革方案》做出“緩一步出臺”的決定。其后,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水平幾經變更。隨著證券市場的日益發展,證券稅制需要進一步深化和完善,證券交易稅的正式實施顯得越來越迫切。
二、印花稅的主要職能
證券交易稅的主要職能是調節市場交易,但是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的作用漸漸異化,財政收入職能似乎體現得更為明顯。在早期的印花稅分成比例中,國家和地方各50%,1997年1月1日起國務院決定將證券交易印花稅分享比例調整為中央80%,地方20%;1998年6月對證券交易印花稅再次調整分享比例,改為中央88%、地方12%;從2000年10月1日起將分享比例由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調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從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我國的印花稅收入不斷增加,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也越來越大。甚至在證券市場行情火爆的2000年上半年,股票交易印花稅收入竟占到上海財政收入的四分之一。2000年全國印花稅達到了485.9億元,占當年稅收收入的比重達到3.83%,這恰是我國證券市場前5年證券交易印花稅總量的5倍。必須指出,一方面,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的這種財政收入功能的發揮是以證券市場換手率過高為基礎的。目前我國股票的年換手率為300%左右,大大高于西方國家的成熟證券市場60%左右的水平。另一方面,印花稅稅率的下調,當然會影響到財政稅收,但是印花稅不會以稅率下調幅度同比例下降,稅率下降了,刺激了市場交易,印花稅會有所增加。同時,市場交易活躍了,券商的傭金收入會增加,券商所交的稅也會增加。因此,我們在分析是否應對印花稅進行改革時,應該先考慮它是發揮出了市場調節職能,而并非是否發揮出了財政收入的職能。
三、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的隱憂
(一)征收印花稅依據不足
雖然目前的匯貼納稅方法不須粘貼印花,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但應稅憑證是真實存在的。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電子計算機技術在證券交易過程中的普遍運用,證券交易早已實現了無紙化操作,所謂的股權轉讓書據只是電腦中的一筆記錄,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也無印花稅票,征收印花稅已經失去了本來的含義,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成了一種交易行為稅,與印花稅的本來含義不符,理論依據不充分,法律上不夠嚴謹。
(二)印花稅的征收對交易行為的規范作用不大,征收范圍狹窄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憑證收的一種稅,它的意義在于加強憑證管理,促進經濟行為規范化,了解其他稅種的稅源和繳納情況,加強監督控制,同時可以積累資金,增加財政收入。由此可見,印花稅的征收對交易行為的規范作用不大;證券市場的內涵遠遠大于股票市場,范圍狹窄的印花稅不利于對所有證券交易征稅,而稅基廣大的交易稅有助于保證各種類型的證券市場共同發展。
四、證券交易稅制改革的方向
(一)應有助于證券市場持續發展
第一、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推動企業融資與體制改革。目前境內居民儲蓄率很高,企業間接融資的比重相當大,這對企業直接融資與銀行信用的發展有一定的不利影響,因此在證券交易稅制設計時,可以考慮引導企業通過證券市場來實現直接融資,并引導企業推動體制改單的進行。第二、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減輕證券市場的非正常波動,尤其是抑制證券市場的過度投機行為。目前固定劃一的印花稅不足以實現這一功能,要充分發揮交易稅制對投資行為的引導,有必要進行適度變革。第三、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推動我國證券業整體素質的提高。總體而言,我國證券業的基礎較薄弱,證券市場還是一個成長型的市場,券商數量多、規模小、實力弱的格局也還沒有根本打破,在證券市場對外開放日益逼近的環境下,整體實力趨弱的國內券商的成長會受到課征較高稅率的損害,這無疑會對我國證券業的整體實力增強、整體素質提高雪上加霜。第四、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當前,我國的證券交易稅率遠高于除了丹麥以外的其它國家,較高的稅率使得投資者的交易成本也相應較高,從而減少了對證券的投資。所以證券交易稅制改革方向總體上應以下調證券交易稅為主。
(二)以稅負公平為重要方向
實現稅負公平原則,需要建立完整、系統的證券交易稅制體系,既要能“拓展稅基”又能實現“差別稅率”。從“拓展稅基”的角度出發,證券交易稅種應不再實質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轉讓方面,對新股發行、法人股與國有股的轉讓、債券交易、投資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過戶均可適度課征印花稅或交易稅,這既可實現稅負公平,也可推動各種交易品種的均衡發展。目前固定劃一的證券交易印花稅不足以實現對證券投資收益的調節。因此,在稅收稽征手段許可的情況下,可以根據交易頻次、成交額度、投資收益等多個方面實現差別稅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現虧損投資者與盈利投資者按同等稅率承擔稅負的狀況。關于這一點,可以通過在適當時機開征一些新的差別化的稅種(如資本利得稅等)來實現。
(三)保持證券交易稅制的政策穩定性
處于不同發展階段的證券市場,對稅負的承載能力存在差別;同時證券市場處于不同發展階段,所要求的證券交易稅制對證券市場發展的導向也存在差異,因此,實踐中不可能有一成不變的證券交易稅制。那么,如何保持證券交易稅制的穩定性就成為了新的課題。證券交易稅制的穩定性,不是拒絕證券交易稅制的變革,也不能表現為稅目、稅率等的固定不變,而是要體現在證券市場發展方向上的穩定性。
(四)證券交易稅的改革方向是寬稅基、低稅率
篇7
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最初是由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開征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課征始于1990年,因其承擔了對調控證券交易的多項功能,所以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經歷了多次調整。隨著90年代初滬市和深市證券交易所的建立,使證券市場日益活躍起來。證券市場上的經濟活動必然產生經濟利益,而經濟利益必然包含有一定量的稅收。其時我國稅收立法滯后,沒有任何一個現存的稅收能夠覆蓋這項稅源,鑒于印花稅于1998年恢復征收,90年代初成為一個日益成熟的稅種,國家稅務總局授權上海、深圳二市對股權轉讓書據征收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最先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證券市場課征,當時深圳市政府參照香港證券市場,頒布了《關于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稅的規定》,此時試行的是“對賣方征收0.6%”,從而達到約束股票轉讓的行為,目的是為穩定初建的股票市場及適度調節資本利得;到當年的11月23日證券交易印花稅即改為”對買賣雙方各征0.6%”;然而不久,由于投資者對股票投資的認識不足,市場一度低迷,于是從1991年10月開始,深圳證券交易所將證券交易印花稅調低至“對雙方各征0.3%”,降幅達50%。上海在深圳試征證券交易印花稅取得經驗的基礎上,于1991年10月對交易雙方開征了此稅,稅率也為0.3%。1992年6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下發《關于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了股份制試點企業向社會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成交金額,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0.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1994年,我國開始進行稅制改革,提出了將證券市場上的印花稅改造成證券交易稅獨立征收的設想,并規定買賣雙方各征0.3%,最高可上浮1%,同時規定在證券交易稅未出臺之前,仍按原辦法征收印花稅,鑒于當時條件不夠成熟,《工商稅制改革方案》做出“緩一步出臺”的決定。其后,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水平幾經變更。隨著證券市場的日益發展,證券稅制需要進一步深化和完善,證券交易稅的正式實施顯得越來越迫切。
二、印花稅的主要職能
證券交易稅的主要職能是調節市場交易,但是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的作用漸漸異化,財政收入職能似乎體現得更為明顯。在早期的印花稅分成比例中,國家和地方各50%,1997年1月1日起國務院決定將證券交易印花稅分享比例調整為中央80%,地方20%;1998年6月對證券交易印花稅再次調整分享比例,改為中央88%、地方12%;從2000年10月1日起將分享比例由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調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從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我國的印花稅收入不斷增加,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也越來越大。甚至在證券市場行情火爆的2000年上半年,股票交易印花稅收入竟占到上海財政收入的四分之一。2000年全國印花稅達到了485.9億元,占當年稅收收入的比重達到3.83%,這恰是我國證券市場前5年證券交易印花稅總量的5倍。必須指出,一方面,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的這種財政收入功能的發揮是以證券市場換手率過高為基礎的。目前我國股票的年換手率為300%左右,大大高于西方國家的成熟證券市場60%左右的水平。另一方面,印花稅稅率的下調,當然會影響到財政稅收,但是印花稅不會以稅率下調幅度同比例下降,稅率下降了,刺激了市場交易,印花稅會有所增加。同時,市場交易活躍了,券商的傭金收入會增加,券商所交的稅也會增加。因此,我們在分析是否應對印花稅進行改革時,應該先考慮它是發揮出了市場調節職能,而并非是否發揮出了財政收入的職能。
三、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的隱憂
(一)征收印花稅依據不足
雖然目前的匯貼納稅方法不須粘貼印花,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但應稅憑證是真實存在的。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電子計算機技術在證券交易過程中的普遍運用,證券交易早已實現了無紙化操作,所謂的股權轉讓書據只是電腦中的一筆記錄,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也無印花稅票,征收印花稅已經失去了本來的含義,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成了一種交易行為稅,與印花稅的本來含義不符,理論依據不充分,法律上不夠嚴謹。
(二)印花稅的征收對交易行為的規范作用不大,征收范圍狹窄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憑證收的一種稅,它的意義在于加強憑證管理,促進經濟行為規范化,了解其他稅種的稅源和繳納情況,加強監督控制,同時可以積累資金,增加財政收入。由此可見,印花稅的征收對交易行為的規范作用不大;證券市場的內涵遠遠大于股票市場,范圍狹窄的印花稅不利于對所有證券交易征稅,而稅基廣大的交易稅有助于保證各種類型的證券市場共同發展。
四、證券交易稅制改革的方向
(一)應有助于證券市場持續發展
第一、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推動企業融資與體制改革。目前境內居民儲蓄率很高,企業間接融資的比重相當大,這對企業直接融資與銀行信用的發展有一定的不利影響,因此在證券交易稅制設計時,可以考慮引導企業通過證券市場來實現直接融資,并引導企業推動體制改單的進行。第二、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減輕證券市場的非正常波動,尤其是抑制證券市場的過度投機行為。目前固定劃一的印花稅不足以實現這一功能,要充分發揮交易稅制對投資行為的引導,有必要進行適度變革。第三、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推動我國證券業整體素質的提高。總體而言,我國證券業的基礎較薄弱,證券市場還是一個成長型的市場,券商數量多、規模小、實力弱的格局也還沒有根本打破,在證券市場對外開放日益逼近的環境下,整體實力趨弱的國內券商的成長會受到課征較高稅率的損害,這無疑會對我國證券業的整體實力增強、整體素質提高雪上加霜。第四、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當前,我國的證券交易稅率遠高于除了丹麥以外的其它國家,較高的稅率使得投資者的交易成本也相應較高,從而減少了對證券的投資。所以證券交易稅制改革方向總體上應以下調證券交易稅為主。
(二)以稅負公平為重要方向
實現稅負公平原則,需要建立完整、系統的證券交易稅制體系,既要能“拓展稅基”又能實現“差別稅率”。從“拓展稅基”的角度出發,證券交易稅種應不再實質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轉讓方面,對新股發行、法人股與國有股的轉讓、債券交易、投資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過戶均可適度課征印花稅或交易稅,這既可實現稅負公平,也可推動各種交易品種的均衡發展。目前固定劃一的證券交易印花稅不足以實現對證券投資收益的調節。因此,在稅收稽征手段許可的情況下,可以根據交易頻次、成交額度、投資收益等多個方面實現差別稅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現虧損投資者與盈利投資者按同等稅率承擔稅負的狀況。關于這一點,可以通過在適當時機開征一些新的差別化的稅種(如資本利得稅等)來實現。
(三)保持證券交易稅制的政策穩定性
處于不同發展階段的證券市場,對稅負的承載能力存在差別;同時證券市場處于不同發展階段,所要求的證券交易稅制對證券市場發展的導向也存在差異,因此,實踐中不可能有一成不變的證券交易稅制。那么,如何保持證券交易稅制的穩定性就成為了新的課題。證券交易稅制的穩定性,不是拒絕證券交易稅制的變革,也不能表現為稅目、稅率等的固定不變,而是要體現在證券市場發展方向上的穩定性。
(四)證券交易稅的改革方向是寬稅基、低稅率
篇8
分析者認為,此次焦炭關稅上漲15%的漲幅遠遠超過此前預計的5%的漲幅,說明決策者下定決心將焦炭出口降下來,中國出口量的減少,預計將導致世界焦炭價格上升。
此前中國就運用了稅收和配額的方法抑制出口,今年年初,官方將焦炭出口暫定稅率由15%調高至25%。商務部上個月公布的今年第二批一般貿易焦炭出口配額僅為239萬噸,而今年首批焦炭出口配額為962萬噸。
近年來,發達國家為了自身環保而大量削減焦炭產量,中國卻長期低價輸出焦炭,出口量從1991年的108萬噸激增到 2006年的1450萬噸,增幅近14倍。
7月份,中國焦炭出口同比下降了一成五,為83萬噸。業內預測,下半年焦炭出口繼續下降。
鐵礦石和焦炭是世界上所有的鋼鐵廠必須要用到的原料,鐵礦石三大供應商占據了全球鐵礦石70%左右的貿易額,而在焦炭方面,中國占據了焦炭全球產量和貿易量的一半以上。在此前的鐵礦石談判中,澳洲鐵礦石供應商力拓與必和必拓公司實現了對華鐵礦石漲價96%,而此后宣布對歐洲的鐵礦石價格漲價71%。
印花稅負增114.9
中國財政部發表的“2008年7月份稅收收入情況分析”顯示,7月份中國企業所得稅和證券交易印花稅出現負增長,比去年同期分別下降4.2%和71.8%,同比分別減收64.83億元和126.70億元。財政部分析,稅收回落的原因有:一是隨著國家為防止經濟過熱和通貨膨脹而采取的各項宏觀調控措施效果的逐漸顯現,經濟增速有所回落。上半年GDP同比增長10.4%,增速比上年同期回落1.8個百分點。二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下調、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提高等政策調整的減收效應充分顯現。三是造成上半年稅收收入較快增長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上年收入、去年四季度或12月份企業所得稅稅款在今年1月入庫、2007年下調出口退稅率和提高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的翹尾等一次性特殊增收因素不復存在。
稅收半年增33%
今年上半年,全國稅收總收入完成31425.75億元,同比增長33.5%,增收7890.94億元。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分析說,我國稅收收入繼續保持快速增長,主要得益于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各稅種對應稅基較快增長、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管,并不是國家從制度上加重稅負的結果。相反,今年上半年,我國出臺了很多減輕企業或個人稅收負擔的稅收政策,如降低內資企業所得稅率和證券交易印花稅率,提高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等。
上半年,國內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主體稅種收入均保持了較快增長,而證券交易印花稅等個別稅種則出現了大幅回落。上半年證券交易印花稅完成836.86億元,增收184.5億元,不足上年同期增收額的1/3。原因一是證券市場持續低迷,成交量和股票市值均大幅降低。二是4月23日證券印花稅稅率調低后,稅收收入明顯減少。
再融資公司分紅提至30%
證監會8月22日要求,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再融資公司最近3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3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此前這一比例為20%。
同時允許上市公司實施半年度現金分紅,為降低分紅成本,允許上市公司中期進行現金分紅的,其財務會計報告可以不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證監會表示,今后將進一步強化市場基礎建設,積極引導和鼓勵上市公司分紅,促進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上市公司分紅機制。對于利用分紅惡意套現和超額分配等違法違規行為,監管部門將堅決予以查處。
成品油進口均價同比增長88.3%
中國海關總署的最新數據顯示,今年前7個月,中國進口成品油2538萬噸,進口平均價格808.2美元/噸,分別同比增長16.7%和88.3%。
中國同期出口成品油952萬噸,價值75.8億美元,分別增長6%和增長51%。成品油出口平均價格795.8美元/噸。7月當月,中國進口成品油437萬噸,價值45.1億美元;出口成品油164萬噸,價值15億美元。
統計表明,今年以來中國成品油主要進口自韓國、東盟和俄羅斯,三者合計占同期中國成品油進口總量的59.1%;主要出口至巴拿馬、東盟和香港地區,三者合計占同期成品油出口總量的59.2%。
數字顯示,今年以來中國主要進口5-7號燃料油,輕柴油進口增長迅速。上半年,中國進口5-7號燃料油1023萬噸,下降19.4%,占同期中國成品油進口總量的48.7%。進口輕柴油385萬噸,增長11.5倍,占18.3%。同期,航空煤油和5-7號燃料油為出口主要品種。上半年,中國出口航空煤油260.4萬噸,增長22.8%。出口5-7號燃料油187萬噸,增長32.4%。兩者合計占同期中國成品油出口總量的56.7%。
福臨門出廠價下調10%
中糧集團旗下食用油品牌“福臨門”近日宣布,下調食用油出廠價格10%,調價范圍涉及大豆油、調和油等主流品種。
據悉,降價主要是受到國際油脂波動影響,從去年開始國際油脂波動一直比較大,目前福臨門降低出廠價格也可以保持正常利潤。
此前,食用油品牌金龍魚宣布下調出廠價格,幅度在10%以上。其他食用油品牌的降價幅度最大已超過20%。市民對降價的反應相對平靜。
火電電價上調2分
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出通知:自8月20日起,將全國火力發電企業上網電價平均每千瓦時提高2分錢,預計此次調整的幅度在5%左右。但此次電網經營企業的銷售電價不做調整。
這是7月1日平均上調上網電價1.7分錢后的又一次上調,如以平均每千瓦時上調2分錢計算,此次上調上網電價平均可以覆蓋49.4元/噸的煤價上漲,加上7月份的電價上調,共計約可覆蓋91.4元/噸的煤價上漲。
以去年的發電量計算,火電行業將因此次調價增加收入540億元。
篇9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制主要包括股票交易印花稅、證券投資所得稅和證券營業稅3種。
(一)股票交易印花稅
股票交易印花稅是對股票交易雙方的交易行為征稅。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證券轉移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股票交易印花稅的納稅人。
我國最早于1990年7月在深圳開征股票交易印花稅,當時是出于穩定股市及適度抑制投機氛圍的需要,其稅率規定為對賣方征千分之六,當年的11月23日改為對買賣雙方各征千分之六,此后不久又因市場的變化調整為千分之三。上海證券交易所也于1991年開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定為千分之三。1992年6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下發《關于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對公開發行股票進行轉讓的交易雙方各征千分之三的印花稅,由交割單位代扣代繳。1997年,為抑制投機、適當調節市場供求,國務院作出上調股票交易印花稅的決定,自5月10日起,將印花稅稅率調整為千分之五。1998年6月12日,國務院又作出決定,將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調整為千分之四。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
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也就是資本利得稅,但從一開始就開征了證券投資所得稅。證券投資所得稅是對從事證券投資所獲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的征稅。按納稅人的不同,可分為對個人證券投資者征稅和對企業證券投資者征稅。
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利息和紅利所得征稅采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計稅依據為每次所得的利息、股息和紅利收入。另外,對于投資國債所獲得的投資收益免征證券投資所得稅。
企業投資獲取的股息、利息及紅利收入也采用比例稅率,但其稅率要高于個人投資所得稅,為33%。對于外國企業,其取得的股息、利息及紅利收入按30%(另有規定的除外)的稅率納稅,并附征地方所得稅。上述對外國企業的規定只限于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對于那些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利息、紅利收入的外國企業,或雖設立機構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沒有實際聯系的外國企業,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同時,還對下列所得免征所得稅:(1)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紅利);(2)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及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3)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
(三)征券營業稅
證券營業稅是指對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機構,就其營業收入按“金融保險業”稅目課征的營業稅。按照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令第136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當時稅率為5%,現已改為8%。我國證券營業稅的征稅對象是金融證券業的營業收入額,納稅義務人是在我國境內從事證券業務的法人。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有價證券或期貨,不征收證券營業稅。
二、我國證券市場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印花稅名不副實
從理論上講,印花稅的課稅依據應是各類書立的文書,而證券交易的過程是一種有價證券的轉讓行為。隨著科技的發展,證券交易實現無紙化和電子化,每筆交易應繳納的稅收均由證券交易所的清算系統自動扣劃,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又無印花稅票,如果再適用這一稅種有悖法理,名不正言不順。
(二)稅收負擔過重
稅收不僅是一國政府聚集財政收入的工具,同時也是政府行使其經濟管理職能、調控宏觀經濟的一種手段。尤其是涉及到證券市場的稅收,更是一個敏感的問題,其稅負的高低與輕重,不同的國家在處于不同經濟發展階段時,可能會有不同的考慮。但就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現狀而言,稅負顯然重了一些。目前,我國滬深兩市交易傭金率為0.35%,加上證券交易印花稅A股為0.4%,B股為0.3%,而且兩者均是雙向征收,因此投資者承擔的雙邊證券交易稅費率(A股)達到了1.5%。這個水平。不用說與歐美發達國家比較,即使與周邊一些國家和地區相比,也明顯偏高。首先,以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與西方主要國家股票交易稅作比較。荷蘭的股票交易稅稅率為0.12%,日本的證券交易稅稅率最低為0.01%,最高為0.3%,均低于我國目前0.4%的水平。更有一些國家如美國等對證券交易實行免稅。其次,再將西方主要國家股票交易所得稅與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進行比較。包括荷蘭在內的許多國家只對出售股份超過公司股份較大比例者才予以征稅,還有一些國家如瑞典等僅對出售持有時間少于固定年限的證券所取得的利得征稅,更有一些國家如加拿大等允許將投資凈損失在課稅所得額中扣除,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如新西蘭、南非、希臘、我國的臺灣地區等對證券投資所得實行免稅政策。由此可見,從投資所得稅這個角度來看,不同國家(地區)或者免稅,或者給予各種優惠待遇。相比較而言,我國的股票交易印花稅卻沒有任何優惠可言。金融證券市場較為發達的國家的經驗證明,對證券交易課以高稅,從總體效果來看是不理想的。尤其是對于我國證券市場而言,稅率過高,會抑制投資者進入市場的熱情,不利于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
(三)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實行雙向同率征收,造成調節不力
我國1990年在深圳開征此稅時,只對賣方征收,后來改為對買賣雙方實行雙向同率征收。這種制度設計存在兩個難以解決的問題:一是不能有效利用稅收杠桿抑制過度投機。因為只有在市場交易中買入成本較低,才可吸引大量資金進場;而賣出成本高,會使持倉的投資者產生惜售心理。二是沒有考慮到交易額大小和證券持有期長短等因素,造成利潤分配不公平現象。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對股票交易雙方按交易金額0.4%的比例稅率征收,且沒有免稅額規定。事實上,機構投資者、大戶投資者往往因為具有資金雄厚、信息靈通等優勢,其利潤率一般都比中小投資者高。而實行比例稅率就會導致兩者稅負水平不一樣,中小投資者反而承擔了更高的稅收負擔,進一步加劇了分配的不公平。同時,由于設計稅率時沒有考慮持有期長短,中長期投資者與短線投資者均按相同稅率納稅,不利于抑制證券市場的投機行為。
(四)稅負不公
1.目前,在我國證券市場中,主要是對二級市場上的各種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稅,而對其他金融商品的交易如國債等則不征收。這種做法的理由是希望通過征稅來抑制股票市場上的過度投機,鼓勵廣大投資者購買國債。其實,無論進行哪種證券投資,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的投機行為都是不可避免的。事實證明,若為抑制過度投機,僅僅對證券市場中某些品種如股票的交易征收印花稅是遠遠不夠的。在同一個證券市場中,對某些金融商品征稅而對另一些不征稅,會造成各種金融商品交易成本的差異,從而導致市場條件的不一致,可能影響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2.上市公司之間、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之間的所得稅稅率不一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均為33%。而現實情況是,僅有少數隸屬中央部委的上市公司按33%的所得稅稅率計算繳稅,大部分歸屬地方的上市公司實際執行的是15%的所得稅稅率,因為在這些上市公司向中央財政繳納33%的所得稅后,地方政府會給予它們17%的財政返還優惠。
3.上市公司之間及上市公司內部各股東之間稅收權利不平等。無論從有利于公司平等競爭,還是從稅法嚴肅性來看,對股份制企業都要統一稅制。但各上市公司執行的所得稅稅率可謂五花八門,不僅不同行業的上市公司執行不同的稅率,即使處于相同行業的公司,稅率執行情況也不盡相同。同是汽車行業,北旅汽車執行的所得稅稅率為33%,而松遼汽車為10%;同是玻璃行業,洛陽玻璃為33%,福耀玻璃和耀皮玻璃卻為10%。同時,股份制企業中的國家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的待遇也不一致:對國家股、法人股的勝利所得不征稅,只對個人股征稅,這種做法既違背了公平稅負的原則,也不符合“同股同利”原則,不利于國有股權的實現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五)重復征稅
股份公司派發給股東個人的紅利股息是從其稅后利潤中支付的,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卻規定,個人取得股息紅利應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不作任何扣除。這不僅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形成了對股息紅利收入的稅收歧視,而且妨礙股東將分得股息收入投資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同時也誘使股份公司通過少分紅而拉升股價的方式幫助股東避稅。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稅制的建議
(一)取消證券交易印花稅
鑒于目前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已名不副實,可考慮逐步取消。2000年以來,各國交易所紛紛取消證券交易印花稅或降低稅率。先是新加坡在2000年度財政預算案中表示6月30日開始廢除所有股票交易的印花稅。最近,英國證券交易中心向英國財政部提交了一份報告,也要求政府取消現行0.5%(單邊征收)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我國可考慮先降低印花稅稅率,待條件成熟后,再逐步取消。
(二)開征證券交易稅
取消印花稅和開征證券交易稅要同時進行。也就是說,證券交易稅不是在印花稅基礎上增加稅負,而是以證券交易稅取代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這種替代只是使名稱更為準確,規則更為明確而已,不會引起股市的劇烈波動。因為這是國家規范股市的一個舉措,對股市是長期利好;投資者的稅收負擔并未增加,不僅不會引起股市下跌,反而會對我國股市的發展產生積極影響。
(三)降低稅率,公平稅負
證券市場是一個高風險的市場,如果其稅負水平沒有顧及到這種風險的特性,對于投資者而言是欠公平的。如果說高風險是證券市場固有的特性,那么我國證券市場的風險程度則更高。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目前仍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投資隊伍的不成熟決定了市場具有較大的風險性。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證券市場的大起大落就是明證。在這種情況下,要想激發投資者的風險投資傾向,就需要有相應的補償方式。對政府而言,減輕稅負就是一種手段。應實行只對賣方課征制度,并適當降低證券交易稅的整體負擔。
同時,應調整上市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政策。針對目前上市公司所得稅政策執行中不一致的問題,應明確規定所有公司,無論是國內上市公司還是海外上市公司,無論是內地公司還是特區公司,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都執行統一的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只有這樣,才能嚴肅稅法,促進股票市場的健康發展和有利于公司公平競爭。
(四)開征資本利得稅
大部分國家對證券交易所得都課稅,多數國家將證券買賣的價差增益視同一般所得,或作為資本利得征稅,或按普通所得征收所得稅。我國也應考慮在時機成熟后,對買賣證券的差價收益征收資本利得稅。在具體的征收過程中,可借鑒國外一些好的做法。比如,在稅制設計上,視差價收益額的大小給予區別待遇。法國對個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利得課稅僅限于超過233700法郎的部分,或出售股份占某一公司股份25%以上者,其稅率為16%。荷蘭規定只對出售股份占公司股份33.3%以上者所取得的利得征收資本利得稅。考慮到證券投資的時間成本,各國一般根據投資者對某種證券持有期限的長短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法國對公司資本利得分短期(兩年以內)和長期(兩年以上)兩種,前者按42%征稅,后者按15%征稅。澳大利亞則對居民持有不超過一年的股票收益,并入綜合收入課征個人所得稅;超過一年的,則允許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按通貨膨脹指數調整計稅額。瑞典對出售持有時間少于兩年的證券取得的利得按全額征稅,并且每年給予3000克郎的扣除。這些做法我們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以鼓勵長期投資。基于證券投資的高風險性,各國在征收資本利得稅的同時,也允許資本損失在資本利得范圍內沖抵與結轉。在加拿大,資本凈損失的50%可從課稅所得額中扣除,但以2000元為限;不足抵扣者,可向前結轉一年和無限期向后結轉。我國在征收資本利得稅時。這一點尤其需要借鑒,因為,對征收資本利得稅,投資者最大的反應就是,“我賺錢了得繳稅,那我賠錢怎么辦?”若允許將損失扣除,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征收資本利得稅對證券市場造成的沖擊。
(五)避免重復征稅
對于這一世界普遍存在的問題,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有扣除制、雙率制、抵免制和免除制。隨著股份公司與證券市場的發展和完善,我國消除重復課稅的條件已日趨成熟。筆者認為,比較理想的選擇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為這樣既能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又能消除重復課稅。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的免稅制雖然可以徹底消除重復課稅問題,但會導致國家財政收入流失,這在我國當前財力很困難的形勢下不宜使用。
(六)加強對發行環節的征稅
從世界范圍來看,許多國家均設置了與證券發行環節相關的稅種。如日本、荷蘭對公司發行債券或股票都課征登記許可稅;英國、愛爾蘭、比利時、奧地利、丹麥在股票發行環節向發行公司課征資本稅。筆者認為,我國也應開征這方面的稅種,依據如下:
1.在《證券法》頒布實施后,我國的發行制度已有所變化。因應市場的需要,已摒棄了原有的額度管理體制,實行成熟一家發行一家的新辦法。在這種框架下,企業很容易產生發行股票、直接融資的沖動。而發行市場的高速擴張必然會影響到二級市場的穩定,影響到二級市場供需結構的均衡。在發行環節設置相應的稅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企業發行證券的沖動,有助于保持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
篇10
[關鍵詞] 股票市場 稅收制度 印花稅 資本利得稅
一、現行稅制存在的問題和缺陷
1.證券交易印花稅
(1)稅率頻繁調整不符合法制思想,缺乏政策的嚴肅性
從1991年至今,在不同的經濟背景下,印花稅稅率先后有過九次調整,凡是證券交易印花稅率變動,都是行情產生重要頂部或底部的位置,或者是新一輪行情的起點。但是幾乎每次調整都是突然公布,讓市場和社會公眾措手不及,而且調整過程并不公開透明,強化了資本市場的行政色彩,不利于資本市場的正常發展,使國家的稅收政策反復無常,缺乏政策實施的嚴肅性,而且影響了我國稅收制度的公信度。
(2)一級市場征稅范圍狹窄,二級市場的稅收調節功能弱
目前我國僅對二級市場課征證券交易印花稅,在證券發行環節并沒有實行證券發行稅的規定,這樣就使停留在一級市場的巨量認購資金不僅享受這無風險的收益,又免去承擔納稅義務的責任,造成了國家稅收的大量損失。再從二級市場來看,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稅率設計單一,不計交易金額大小和持有證券時間的長短,一律按同一稅率對雙方課稅,雖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交易頻率,但對于須重點調控的資金大戶對市場的投機操縱行為無能為力。
(3)印花稅的 “雙重”功能
目前,我國并未開征個人投資者從事證券交易的資本利得稅,現行的印花稅自然就擔當起代征這種所得稅的功能。然而,印花稅是一種行為稅,資本利得稅是一種所得稅,將這兩種毫不相干的稅種“合并”,顯然是一種功能的錯位。而且,資本利得稅是對投資收益征稅,沒有投資收益就不用交稅,而用高額印花稅將資本利得稅包含進去,投資者無論是盈是虧,收益多少都要支付這部分成本,有失公平。
2.股息紅利收入所得稅存在重復課稅
按現行稅收制度,企業股息和紅利需列入企業所得應稅收入總額中,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實際上,企業的股息和紅利均是在企業所得稅后分配給股東,對股東所分得的股息與紅利再征收所得稅屬于重復征稅。
3.目前我國許多的股票課稅領域都是空白,沒有制定相應的稅收法規,主要表現在:沒有課征個人資本利得稅;對股票的繼承和贈與行為沒有明確的稅收規定等。
二、改革的探索
1.依法建立證券稅收制度,禁止隨意調整稅率,全面完善稅收法律制度。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多次調整印花稅率的行為缺乏法律基礎,完全是行政命令。但是稅法作為法律,要調整必須經過法律程序,不能用行政命令代替法律。否則,政府的權力就太大了,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經濟改革目標不相符合。而且也不利于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又破壞了法律的尊嚴。
2.只在股票發行環節征收印花稅,這樣既可以調節一級市場的發行價格,避免重復征稅,又可以防止國家稅收的流失。
3.為了規范對證券交易課征的稅種名稱,遵循國際慣例,應當對二級市場交易行為不再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以證券交易稅取而代之。
(1)證券交易稅是以有價證券的交易行為為課征對象,并以其實際成交額為計征依據的稅種。
(2)以證券交易的賣方為納稅人,這樣做的目的在于鼓勵投資,抑制投機。抑制賣方,支持買方對于中長期投資者來說,實質是一種“延期納稅”的優惠,投資者會盡量增加股票的持有時間,這樣就有助于抑制市場過度短期投機行為。
(3)鑒于我國資本市場尚屬初步發展時期,需要鼓勵和支持,因此稅率總體應當從輕。根據證券持有期限實行差別比例稅率,持有期越長,稅率越低,鼓勵長期行為。
4.我國目前對股利所得課稅存在的突出問題是對公司法人和股東的重復課稅問題,這在其他國家也是一個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和做法,我國可考慮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這兩種方法操作都比較簡單,可行性較強。一種是股息扣除制。這種方法是允許公司將分配利潤從應稅所得中全部或部分扣除。另一種是稅基排除制。就是將股東(包括法人股東和個人股東)獲得的股利收入從所得稅應稅所得中扣除。
5.目前開征資本利得稅存在諸多困難,但開征此稅是資本市場發展必然的趨勢,應當如何設計?
(1)納稅人為中國境內通過證券交易取得收入的單位個人。為了方便征收,可以規定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為扣繳義務人。
(2)征稅對象包括股票,債券以及其他有價證券的買賣所得。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證券轉讓的增值額,只有當資產被出售或轉讓,賬面增值已成為現實的增值時,才能對資本利得部分征收利得稅,具體計算公式為應稅所得額=出售轉讓證券的收入總額-取得證券的支出-證券交易稅額。
(3)對資本利得采用低稅率,并且區分不同資本項目設置不同的稅率。在證券市場上對投資性收益采用較低稅率,對投機性收益采用較高稅率。
目前,開征此稅的條件還不成熟,但從長遠來看,隨著我國股份制改革的深入與證券市場的發展,開征資本利得稅是必然的趨勢。
總而言之,我們應以合理投資為導向,倡導長期投資,抑制短期投機,保護中小投資者,建立起以證券印花稅,證券交易稅和資本利得稅為主的相對完整,全方位課稅的股票市場稅制,在保證稅收收入的同時,轉變政府的職能,體現公平合理的稅收原則,促進我國股票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尹音頻主著:《資本市場稅制優化研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