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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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條例

篇1

印花稅暫行條例(1988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 根據20xx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 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 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 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第十條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第十一條 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 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印花稅的征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篇2

關鍵詞:印花稅 認識誤區 談談

因納稅人主要是通過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來完成納稅義務,故名印花稅。由于納稅人對印花稅的認識存在誤區,導致很多納稅人少繳稅,甚至被罰款。那么在印花稅繳納過程中有哪些常見的認識誤區呢?

一、多貼印花稅票可以申請退稅或抵扣

很多納稅人認為多貼印花稅票可以申請退稅或抵扣,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舉例說明:A單位財務人員對《印花稅暫行條例》理解有誤,導致對改制后原已貼花的資金賬簿重復貼花500元,A單位向稅收征收機關申請退稅或抵扣,稅收征收機關根據印花稅政策規定予以拒絕,并向其耐心宣傳印花稅政策規定,給A單位財務人員上了一堂生動的以身說法的稅法知識宣傳課。A單位財務人員最終認識到對多貼印花稅票者,單位只能自認損失,不可以申請退稅或抵扣。

二、對經濟活動中發生的所有經濟憑證都征收印花稅

很多納稅人對印花稅的征收范圍不清楚,誤將單位所有經濟活動中發生的經濟憑證都作為計算繳納印花稅的計稅基數。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征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正式列舉的憑證分為五類,即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門確認的其他憑證。目前列舉的應稅經濟合同有十一大類,即購銷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據此可將納稅人簽訂的合同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十一大類應稅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簽訂上述合同以外的合同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如勞務合同、單位管理咨詢服務合同等。

三、只有簽訂了書面合同才需要貼花

很多納稅人認為只有簽訂了書面合同才需要貼花。而《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印花稅除對依法成立的具有規范內容和名稱的10類合同書征稅外,還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也應納稅。也就是說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并不僅僅是單純的合同,而應定義為“應稅憑證”,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如發貨單、銀行付款單、確認書、調撥單、入庫單等都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范疇,都應按規定匯總、申報繳納印花稅。

四、如果在境外書立的應稅憑證就不需貼花

很多納稅人認為如果在境外書立的應稅憑證就不需貼花。《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因此適用于中國境內,并在中國境內具備法律效力的應稅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印花稅的規定貼花。在國外書立或領受,在國內使用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并在國內使用時貼花。

五、簽訂電子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由于電子商務的廣泛應用,許多納稅人喜歡利用互聯網進行合同簽訂工作。隨著電子合同的使用范圍不斷擴大,很多納稅人對電子合同是否貼花存在誤區,認為電子合同不是書面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規定:“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因此納稅人認為簽訂電子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是錯誤的觀點,納稅人在經營中一旦采用電子合同,切記應“貼花”完稅,不然納稅人不僅要補交稅款,還要被重罰。

六、納稅人認為“轉銷為代”合同與“代購代銷”一樣,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很多納稅人一直認為“轉銷為代”合同與“代購代銷“一樣,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其實,“轉銷為代”是指單位接受委托進行代購代銷活動,并簽訂有合同,只是將本單位的產品做形式上的代購代銷,實質還是一種銷售行為,單位應該繳納印花稅。“代購代銷”合同是一種合同,單位本身不生產產品,只是接受委托進行代購代銷活動,實質是一種勞務,不屬于《印花稅暫行條例》征稅范圍,因此“代購代銷”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納稅人一定要分清“轉銷為代”和“代購代銷”兩類合同,以免因為理解有誤,導致合同沒有貼花,產生涉嫌偷逃印花稅的嚴重后果。

七、租賃合同沒有按合同所載總金額一次性貼花

A單位今年1月與其他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租期2年,租金按年收取,每年10萬元,該單位財務人員以今年已收租金計算繳納印花稅100元,明年應收租金的印花稅準備明年再申報。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A單位上述納稅方法說明其對印花稅政策規定理解有誤。該單位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應在簽訂時按照總的租賃金額(即年租金*租賃期)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也就是說單位簽訂合同時就應一次性按10*2=20萬元為計算依據,繳納印花稅200000*0.001=200元,而不是分兩次申報印花稅100000*0.001=100元。

八、納稅人認為購買了足額印花稅票就算完成納稅義務

很多納稅人認為購買了足額印花稅票就算完成納稅義務。《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因此很多納稅人認為購買了足額印花稅票就算完成納稅義務是錯誤的想法。正確做法: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足額印花稅票,然后及時將足額印花稅票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才算真正完成印花稅貼花完稅義務。

由于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自行完稅、稅務機關檢查的征納方法,并采取了輕稅重罰的措施,所以納稅人要及時糾正對印花稅認識存在的誤區,正確及時貼花完稅,以免涉嫌偷逃稅款,給納稅人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參考文獻:

篇3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4、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5、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已繳納印化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根據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對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篇4

關鍵詞:酒泉砂礫巖鉆爆試驗施工方案優化

Abstract: jiuquan grit stone is the northwest of our country in the flood of the product of the formation of a very special geological strata, generally for half a consolidation or no consolidation body, has the low degree of cementing, structure tha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oose. At present, the geological conditions have not form the mature tunnel construction experience. The loess bay diversion tunnel for the typical engineering geological condition, the construction through the scheme optimization, solve the glutenite geological conditions tunnel construction technical problems, to the security fast construction purpose.

Keywords: jiuquan glutenite drilling and blasting test construction scheme optimization

中圖分類號: TU7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工程概況

黃土灣水電站是疏勒河梯級開發中的第三座水電站,位于酒泉市肅北蒙古族自治縣魚兒紅鄉境內,為一座中壩引水式無調節水電站,電站裝機21MW。黃土灣水電站引水隧洞長1367.46m,為圓形有壓隧洞,開挖內徑D=5.4m。

引水隧洞進口布置于Ⅴ級階地前緣坎下,表層巖性為col-dlQ4崩坡積砂礫卵石,厚度4~7 m,其下為al-plQ2沖洪積砂礫卵石。進口上部Q2沖洪積砂礫卵石邊坡高65~68 m,坡度70~80度,因有卸荷裂隙發育,表層坡體穩定性差。

洞身布置于疏勒河右岸Ⅲ、Ⅳ、Ⅴ級階地之中,長1.367Km,埋深21~68m,上部地形較為平坦,無溝道切割,圍巖由al-plQ2沖洪積砂礫卵石構成。

2方案優化的必要性研究

2.1工程施工難點

本工程施工難點為酒泉砂礫石巖層雖然可以成洞,但受沉積粗細韻律的影響及膠結程度不均質和層理面膠結較差的制約,開挖過程中容易出現隧洞洞頂坍塌和井壁塌滑;在該類巖層進行鉆孔作業極易發生卡鉆,所以爆破進尺和錨桿作業時間會受到較大影響;該類圍巖隧洞在噴砼過程中拱頂因結構松散,膠結差,受爆破擾動影響容易發生塌方、掉塊,噴射混凝土容易剝離脫落,具有較大的安全風險。

2.2優化必要性分析

⑴洞室開挖前鉆爆設計依據的主要是設計圖紙中關于圍巖地質狀況的描述和劃分,開挖過程中發現該劃分存在明顯偏差,鉆爆設計參數需要根據實際地質情況進行優化。

⑵上游掌子面施工至里程引0+775附近時拱部發生小范圍塌方,后續施工中也許會遇到類似塌方,為保證施工質量和安全,必須根據酒泉砂礫石的力學性質對施工方案進行優化,以便對不良地質地段施工進行預控。

⑶通過對部分洞段支護后的斷面復測發現,因沉降和收斂的結果,初期支護已經侵占永久襯砌部分厚度,對該部位處理耗時耗力,影響到施工進度,考慮到施工安全和質量,必須在隧洞開挖時解決好變形預留問題

⑷在隧洞施工過程中,噴砼作業中發現隧洞拱部松散的砂礫層極易在噴砼時脫落,造成噴射混凝土難以在拱部形成有效支護,具有較大的安全隱患。

3隧洞開挖的施工優化

鉆爆作業是隧洞施工的關鍵工序,是后續作業順利開展的保障,爆破效果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工程安全、質量、進度與成本。通過支洞爆破試驗,尋求合理的開挖爆破參數,為主洞開挖爆破施工積累經驗。

3.1爆破參數優化

具體優化步驟:

⑴確定開挖爆破的影響因素,并進行分析篩選出主要因素作業試驗研究的對象。

⑵選取其中一個因素作為可變值,其他因素不變進行試驗,通過試驗確定該因素的合理取值。以此類推確定出其他主要因素的取值。

⑶在試驗過程中進行圍巖地質調查,巖體完整性描述,掌子面狀態,裂隙發育情況及地下水狀況描述,進行監控量測,對開挖斷面復測,并根據反饋信息調整爆破參數。

⑷根據地質條件變化情況調整爆破參數,采取調整鉆孔方位家及角度,加密炮眼,局部內移炮眼、局部空孔不裝藥等措施優化爆破設計。

⑸通過對不同地段的爆破試驗,最后確定不同圍巖的爆破參數設計。

3.2優化后的效果

⑴有效控制了超欠挖,減少了爆破物品的消耗,縮短了工序時間,節約了投資,加快了施工進度。

⑵爆破質量的提高,確保了施工安全,減少了支護作業工作量,加快了支護作業施工進度。

⑶預留沉降量,避免了沉降收斂超限,節省了處理一次支護的時間和費用,保證了施工安全。

4隧洞初期支護優化

支護是保證隧洞施工安全的重要環節,對酒泉砂礫石隧洞支護更為重要,但由于該類圍巖隧道建設少,經驗缺乏,且一切設計前的支護參數的設計都是預設計,需要在施工中根據監控分析進行動態調整和修正

4.1網噴技術的優化

⑴在拱頂砂礫層部位掛設雙層網格,第一層采用密目網,第二層采用φ6.5@20×20cm鋼筋網片,雙層網片的作用是阻隔砂礫層與混凝土層脫落;

⑵密目網尺寸按@6×6cm、@4×4cm、@2×2cm 3個尺寸進行試驗,根據試驗效果確定密網規格;

⑶優化附著配比設計,通過試驗確定粒徑配比及速凝劑產量,對砂石料進行沖洗,減少含泥量,降低回彈率;

⑷摻加一定比例合成纖維,增強混凝土粘聚性。

⑸通過試驗確定噴砼風壓,風壓既要保證出料均勻又要控制好回彈量。

圖1 網噴工藝示意圖

4.2酒泉砂礫石隧洞錨桿施工參數的調整

在施工中對錨桿施工長度、間距和不同地質地段的錨桿類型在實際施工中進行了試驗,獲取了適合酒泉砂礫石圍巖隧洞錨桿施工的合理參數,在施工中對原設計進行了修正。

⑴根據地質條件的變化,按照3.5m、3.0m、2.5m、2.0m、1.5m 5個錨桿尺寸進行試驗,確定錨桿在不同地質條件下的有效長度。經過不斷試驗發現錨桿設置長度與圍巖強度密切相關,考慮卡鉆及塌孔因素的影響,酒泉砂礫石圍巖中錨桿的適宜長度為2.5m。

⑵依據監控量測,按照1.0m、1.5m、2.0m 3個施工間距進行試驗,確定出錨桿在不同地質條件下的間距。經過試驗發現,錨桿的間距設置與圍巖不連續面密切相關,試驗發現在酒泉砂礫巖中錨桿間距為1.0m時最能起到群錨作用。

⑶依據抗拔試驗,分析在同一地質條件、不同地質條件下砂漿錨桿、自進式中空注漿錨桿的錨固效力,確定各種地質條件下的最佳錨桿類型。在酒泉砂礫石隧洞中最適宜的錨桿類型為自進式中空注漿錨桿。

4.3、優化后的主要效果

⑴試驗確定密網尺寸為@4×4cm,雙層網片有效阻隔砂礫層與混凝土層脫落,解決了合成纖維混凝土的穿透和附著問題,噴砼質量得到較大提高。

⑵通過優化附著配合比設計,減少了管路堵塞,自重剝落等現象,提高的噴砼作業效率。

⑶合成纖維的摻加有效提高了噴砼抗彎強度和人性指數,增強了混凝土附著力,減少了砼體開裂剝落。

⑷通過試驗確定邊墻出砼風壓控制在0.2~0.3Mpa,拱部出砼風壓控制在0.3~0.5Mpa,解決了風壓過大拱頂砂礫巖吹落,風壓小噴砼不密實的問題,即保證了噴砼密實性又降低了噴砼回彈量。

⑸通過錨桿參數優化,在不通地段選用適宜性錨桿,有效解決了錨桿施工中卡鉆、支護不及時等現象。隧洞施工中減少了長錨桿的施工數量,在保證施工安全和施工質量的前提下節約了生產投入,提高施工速度。

5不良地質地段的優化處理

在酒泉砂礫石隧洞中施工因圍巖結構松散等地質條件的影響,特別是出現巖體分層明顯,上層為小粒徑礫石,結構松散無明顯膠結的地質情況時。隧洞頂部塌方幾乎是不可避免的。隧洞塌方后的關鍵工作是尋找一種合理的處理方案對塌方進行處理,避開繼續施工爆破時震動對塌方體的繼續破壞,確保隧洞施工的安全。

根據酒泉砂礫巖特性,施工中逐步制定了塌方段雙拱支撐,掌子面超前固結的處理方案。在黃土灣引水隧洞施工中主洞段共發生小斷面塌方13起,最大塌方長度約21m,最大塌方高度約5m。在黃土灣引水隧洞施工中我們通過采用雙拱支撐、密網噴護結合超前支護技術有效地解決了砂礫石隧洞塌方處理難題,為類似隧洞施工積累了經驗。

6小結

在施工中通過大膽嘗試,優化爆破參數,提高了隧洞成洞質量和施工進度,取得了單月平均掘進92m,最高掘進130米的較好成績;通過改進施工工藝,采用密網施工技術優化支護參數,增加了噴砼附著面積,改善了噴砼料與酒泉砂礫石的粘結性,降低噴砼回彈,提高勞動效率。避免了采用掛網工藝而產生的拱部噴砼后大面積垮塌現象,進而達到提高進度節約成本的目的。通過對錨桿參數的調整,減少了施工過程中長錨桿的浪費施工,提高功效,降低了施工成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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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艷平.軟巖隧道支護機理及工程實踐[J].四川水利,2006(3).

[3]陳俊凱.酒泉砂礫石隧道施工難題解.建筑.2004.07.

[4]孫昊.討賴河冰溝一級水電站引水壓力隧洞酒泉砂卵礫石洞段地下開挖施工技術.甘肅. 甘肅農業2005年第11 期.

[5】國家冶金工業局.巖土錨桿(索)技術規程(CECS22:2005)[S】,北京:中國計劃出版社,2005

[6]鄭光炎;郭武峰. 卵礫石地層中未固結砂巖夾泥巖隧道施工期開挖破壞模式之案例探討. 《隧道建設》 2007年S2期.

作者簡介

篇5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列舉正式的憑證分為五類,即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門確認的正式的其他憑證。具體征稅范圍如下:(一) 經濟合同1. 購銷合同2. 加工承攬合同3.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4.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5. 財產租賃合同6. 貨物運輸合同7. 倉儲保管合同8. 借款合同9. 財產保險合同10. 技術合同此外,在確定應稅經濟合同的范圍時,特別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1)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視同合同征稅。(2)未按期兌現合同亦應貼花。

    (二) 產權轉移書據我國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專利實施許可共6項產權的轉移書據。

    (三) 營業賬簿1. 資金賬簿。

    2. 其他營業賬簿。

    凡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屬于征稅范圍內所列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書立各類經濟合同的,當事人在兩方或兩方以上的各方均為納稅人。

    各類經濟合同,以合同上所記載的金額、收入或費用為計稅依據。產權轉移書據以書據中所載的金額為計稅依據。記載資金的的營業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兩項合計金額為計稅依據。實行從量計稅的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稅數量為計稅依據。

    印花稅的比例稅率有五檔,即:1‰、0.5‰、0.3‰、0.05‰和4‰。

篇6

企業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在印花稅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11號)中所規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并按借款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作為《經濟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中所規定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包括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由于《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銀發[1996]173號)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因此,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而作為征收印花稅的借款合同雖然概念適用上也遵從《經濟合同法》的規定,但是根據國務院令[1988]11號文的規定,其征稅范圍為,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這里的銀行是指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 [1991]55號)的規定,我國的其他金融組織是指除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以外,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的單位。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業與銀行企業的區別,金融企業包括銀行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企業,銀行金融企業是指國家專業銀行、區域性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以及其他綜合性銀行。

可以說,印花稅征收范圍內的借款合同基本上遵從于《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銀發[1996]173號)中的界定,也就是說對貸款方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即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由此可知,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疇,不繳納印花稅。

篇7

印花稅不一定是按次申報,也可以匯總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的繳納辦法。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來源:文章屋網 )

篇8

【關鍵詞】 貿易企業; 訂貨會; 稅務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新的實施條例并沒有對會務費、會議費和差旅費具體扣除標準進行規定,因此只要有合法憑證及證明其為真實的證據都可以據實扣除,但是與此類似的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就有嚴格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一、訂貨會中餐費的籌劃

在實際工作中,企業召開訂貨會,通常會租用綜合性酒店,即住宿、就餐、會議均在同一個酒店,會議結束由酒店統一開具發票。作為企業來講,根據企業準則對會計信息質量“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要求,只要是與此次會議費有關的支出,均應按其費用實質,作為“管理費用——會議費”或“銷售費用——會議費”核算。但根據稅務檢查經驗來看,如果將會議費與餐費、住宿費分開開具發票,則餐費一般會認定為業務招待費,按稅法進行納稅調增,無法全額在稅前抵扣,同時稅務檢查對列支會議費的要求比較嚴格,會議費需提供的證明材料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簽到表、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影像資料等。因此,企業在召開訂貨會時,應嚴格把握各種費用的開支,并保存好相關的憑證,避免無形中增大業務招待費,減少稅前扣除金額。

二、訂貨會中會務費的籌劃

在召開訂貨會時,主辦單位通常會向參會單位收取一定金額的會務費,由主辦單位自行開具收據收取,財務上作為其他業務收入處理,并按營業稅中“服務業”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筆者認為這樣做有兩點不妥。其一,容易引起稅務檢查分歧。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那么,這里收取的參會費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有無必然聯系存在分歧;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這里的“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定義比較含糊,收取參會費是否可以看做價外費用存在分歧。其二,企業召開訂貨會需支付大量的會議費,而收取的參會費很少,遠不足以彌補支付的金額,同時財務還需按其他業務收入處理,多繳納相關稅費。綜合上述兩種情況,建議企業與租用的酒店協議由酒店直接收取參會費,并由酒店直接開具會議費發票給付參會單位。這樣做的好處有四:一是企業可抵減需支付酒店的費用,降低在“管理費用——會議費”或“銷售費用——會議費”中的列支;二是不收取參會費,主辦單位財務核算則不需做其他業務收入處理,也不產生相關稅費,無形中可比原來的賬務處理多增加一部分利潤,即相關稅費金額;三是參會單位可以取得合法有效憑據作為財務報銷處理依據;四是可以避免今后稅務檢查歧義,降低稅務風險。

三、訂貨會中合同簽訂的籌劃

訂貨會中,主辦單位除了與相關鏈接企業溝通關系,提升企業形象,增進企業間的了解外,最主要的是要簽訂下一年度的供需合同,為企業有計劃安排生產、申請運力、穩定客戶、增加收入、貨款回收及資金需求提供參考意見。而簽訂供需合同則涉及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由于訂貨會上合同簽訂金額較大,以100億元銷售或采購合同為例,企業需當月繳納印花稅300萬元,無形中增加企業當月的現金流出,而且由于市場供需情況變化、鐵路計劃無法實現或運力不足,無法完成原訂合同的目標,造成原合同無法履行,需重新簽訂新的銷售或采購合同,則需再一次繳納印花稅,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25號文件)規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即原已繳納的印花稅無法退回,增加企業的負擔。因此,在訂貨會中簽訂合同時,可以簽訂兩份合同,一份只簽訂供需數量,但不簽訂供需價格;另一份從企業戰略合作伙伴關系考慮,簽訂一份聯動價格,但不簽訂供需數量。隨后根據每月實際供需情況,再簽訂一份補充合同,確定合同金額,這樣就可以解決上述問題,同時也對雙方形成一定約束,以促使雙方遵守合同,誠信經營。

通過對上述情況進行分析,可以發現稅務籌劃是可以根據納稅人的需求事先設計與安排的,即納稅是可以設計的,通過對企業的戰略、經營、投資活動進行合理安排,事前籌劃使稅負最小化。因為稅法是比較固定的,但交易方式的選擇是多種多樣的,按照契約自由的原則,它完全由交易雙方或多方協商確定。既然這樣,交易雙方或多方在簽訂合同時就可以選擇對自己風險較小的有利交易方式,同時進行納稅籌劃避免多繳稅款和提前交稅的情況。在對交易事項進行納稅籌劃時,納稅人需要注意的是交易事項法律性質的變化必須滿足“形式與交易實質的統一”和“有真實的商業交易目的”的基本原則,否則,容易被稅務機關認定為惡意避稅而遭到調查和否定,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參考文獻】

[1] 王智勇.企業納稅籌劃方案設計與案例點評[M].企業管理出版社,2010.

篇9

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印花稅的一部分,根據書立證券交易合同的金額對賣方計征。隨著這幾年我國證券市場的逐年升溫,證券交易印花稅受到了廣泛的關注,甚至作為熱議的議題出現在人大和政協會議上。

傳言不斷

近二十年來,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一共調整了九次,每次稅率調整無不與中國股市的牛熊交替有關,一般會在牛市中后期上調,在熊市中后期下調。最近的兩次調整是:2008年4月印花稅稅率由3‰。調整為1‰。當年9月改為單邊計征。稅率和征收辦法的調整直接導致近兩年印花稅額出現大幅下降。

在印花稅出現大幅下降的背景下,市場多次傳出調整印花稅政策的消息。最近一次傳聞是在今年的3月25日,財政部公布2010年中央財政收入預算,其中證券交易印花稅預算為516億元,比2009年執行數增20.96億元,增長4.2%。市場盛傳證券交易印花稅可能改為雙邊計征,抑或上調。印花稅政策調整的消息頻頻傳出,打擊了市場信心,導致滬深股市大幅下挫。

是提高?是降低?還是取消?各種關于印花稅前景的分析與討論不但牽動著證券業人士的神經,而且受到普通百姓的關注。

制度隱憂

依據不足。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電子計算機技術在證券交易過程中的普遍運用,證券交易早已實現了無紙化操作,所謂的股權轉讓書據只是電腦中的一筆記錄,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也無印花稅票,征收印花稅已經失去了本來的含義,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成了一種交易行為稅,與印花稅的本來含義不符,理論依據不充分,法律上不夠嚴謹。

定位不清。目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是在發揮著證券交易稅和部分證券交易所得稅的作用,成了一種交易行為稅,其作為印花稅加強憑證的管理,促進經濟行為規范化的作用并不能實際體現。作為調節證券市場的手段,數次稅率調整的實際效果顯示,印花稅并不能改變證券市場基本面和影響證券市場長期走勢。

稅率偏高。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過高,已成為制約我國證券市場快速發展的一個因素。從西方國家經驗來看,一方面逐步建立了以所得稅為主的證券稅收體系,通過對證券投資所得而不是針對交易這一環節征稅來調控證券市場。另一方面,為了降低交易成本,刺激市場,提高本國證券市場的國際競爭力,多數國家將證券交易(印花)稅逐漸下調,直至最終將其取消。

征收范圍狹窄。我國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立法在征收稅基的選擇上,主要限定在流通股的轉讓方面,征稅范圍的狹窄不僅造成了稅款的流失,而且增加不正當競爭的機會和途徑,有損稅負公平,不利于證券市場的長期發展。

改革建議

制定行政法規層級的《證券交易稅管理條例》,以證券交易稅取代證券交易印花稅。提高證券交易稅的法律層級,同時明確開征、廢止、變動該稅種的實體要件和法律程序,有利于理順法律關系,促進我國稅制改革法治化。

篇10

根據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為進一步規范行政權力和行政行為,稅務總局對涉及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印花稅的部份行政審批項目文件進行了清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文件中所含行政審批項目并廢止文件

(一)《國家稅務局關于對經貿倉庫免繳土地使用稅問題的復函》(〔88〕國稅地字第032號)。

(二)《國家稅務局關于對物資儲運系統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的復函》(〔88]國稅地字第035號)。

(三)《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三線調整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復函》(〔89〕國稅地字第130號)。

(四)《國家稅務局關于中國物資儲運總公司所屬物資儲運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2〕1272號)。

(五)《國家稅務局關于石油企業生產用地適用稅額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2〕1442號)。

(六)《國家稅務局關于恢復征收國營華僑農場地方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0〕1117號)。

(七)《國家稅務局關于郵電部門所屬企業恢復征收房產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1〕036號)。

(八)《國家稅務局對〈關于中、小學校辦企業征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請示〉的批復》(〔89〕國稅地字第081號)。

(九)《國家稅務局關于對特種儲備資金不征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第018號)。

二、取消下列文件中所列行政審批項目,保留其余條款

(一)取消《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核工業總公司所屬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若干規定》(〔89〕國稅地字第007號)中第三條“上述企業納稅確有困難要求照顧的,可根據《暫行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由企業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核后,報我局核批”的規定,其余條款保留。

(二)取消《國家稅務局對〈關于請求再次明確電力行業土地使用稅征免范圍問題的函〉的復函》(〔89〕國稅地字第044號)第三條中“納稅有困難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減免”的規定,其余條款保留。

(三)取消《國家稅務局關于對煤炭企業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89〕國稅地字第089號)第三條“煤炭企業的報廢礦井占地,經煤炭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可以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和第六條“煤炭企業依照上述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確實仍有困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的規定辦理”的規定,其余條款保留。

(四)取消《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交通部門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89〕國稅地字第123號)第二條“對港口的露天堆貨場用地,原則上應征收土地使用稅,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其實際情況,給予定期減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稅的照顧”的規定,其余條款保留。

(五)取消《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140號)第四條“對基建項目在建期間使用的土地,原則上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但對有些基建項目,特別是國家產業政策扶持發展的大型基建項目占地面積大,建設周期長,在建期間又沒有經營收入,為照顧其實際情況,對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免征或減征土地使用稅;對已經完工或已經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和第六條“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則上應按規定計征土地使用稅。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納稅確有困難的,其用地是否給予緩征或減征、免征照顧,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從嚴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確定”的規定,其余條款保留。

(六)取消《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025號)中第二十條“對微利、虧損企業不能減免印花稅。但是,對微利、虧損企業記載資金的帳薄,第一次貼花數額較大,難以承擔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可允許在三年內分次貼足印花”的規定,其余條款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