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借款合同范文

時間:2023-04-07 0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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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借款合同

篇1

1、并非銀行跟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都需要繳納印花稅,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2、企業向各類銀行貸款、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企業內部員工借款和向民間借貸等的借款,只就企業與各類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按照萬分之零點五繳納印花稅。其他“借款合同”不繳納印花稅。

3、因此,借款合同印花稅率的多少要看借款人是跟誰借得款。

(來源:文章屋網 )

篇2

[關鍵詞]印花稅;納稅籌劃;流動資金周轉;融資租賃;電子商務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7-215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在企業所需要繳納的各種名目繁多的稅種里,相對于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等稅種而言,印花稅只是一個財產性質的小稅種,這也造成了財務人員對該稅種的納稅籌劃不重視甚至是忽視了這項內容,其實,雖然是小稅種,做好納稅籌劃也是必要的。下面我們就印花稅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和納稅籌劃技巧等進行簡單的分析。

1 進行印花稅納稅籌劃應把握的幾個方面

①認真學習印花稅政策,通過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稅務局的相關規定,及時了解最新的稅務政策,做到有備無患。②結合企業實際情況,認真梳理本單位印花稅涉稅事項,做到應該交的不少交,能不交的就不交。③認真學習納稅籌劃技巧。印花稅和其他稅種不一樣,因為印花稅一般就算多貼也不允許退稅,因此,相應的印花稅納稅籌劃需要事前進行,事后進行納稅籌劃沒有任何意義。

2 具體的納稅籌劃技巧

(1)既要及時了解稅務機關頒布的新規定,以免根據新規定需要計提印花稅而沒有計提導致稅務罰款,也要及時了解原有規定是否已經被廢止,以避免據以計提印花稅的規定已經廢止而繼續計提上繳印花稅,給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例如,金融企業的票據貼現業務,原來根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票據貼現業務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魯地稅函〔2005〕30號)中規定:“企業與銀行間的票據貼現業務是持票人為獲得資金,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轉讓給銀行,由銀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業務活動,其實質是一種短期借款,應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稅,其計稅依據為票據到期值(不帶息票據為票據面值)。”山東省境內的金融企業需要對票據貼現業務進行計提印花稅,而后來,依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5號《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財產行為稅相關政策規定的公告》,該法規自2013年10月31日起廢止,山東省內金融企業據此可以自2013年11月1日起對票據貼現業務不再計提印花稅。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4〕78號)中規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金融企業根據最新規定,對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簽訂和借款合同,一定要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對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標準,區分對方是否屬于上述規定中的小型、微型企業,如果符合相關規定,就可以對相關借款合同不再計提印花稅。

(2)合理區分記載合同中的不同經濟事項,對于在同一份憑證中記載不同經濟事項的,要根據不同情況具體對待:

第一,同一憑證中,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適用不同稅目稅率的經濟事項的,一定要準確區分各個經濟事項的記載金額。根據稅法規定:“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使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照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金額的,按稅率高的進行貼花。”例如,某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出租合同,同時又提供房屋維修,如果分開記載,出租按照千分之一貼花,房屋維修按萬分之三貼花,如果不分開,房屋維修的金額就要和出租金額一起按照千分之一進行貼花,導致企業多繳納印花稅。

第二,同一合同中,既有應稅金額又有免稅金額的時候,在分別記載應稅金額和免稅金額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免稅金額,減少應稅金額,達到節約稅款的目的。例如,某物業公司簽訂一份房屋出租合同,同時提供物業服務,如果不能區分相應金額的話,則需按照合同總金額及租金的稅率千分之一進行貼花;而在分別記載租金和物業服務費的基礎上,適當增加物業服務費的金額,減少租金金額,保持總金額不變,這樣由于物業服務費不屬于印花稅征收項目,既達到了節稅的目的,又不會引起承租方的反對,達到雙贏的局面。

(3)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的利用。對于金融企業而言,對于信譽較好,但流動性資金借款不大并且比較頻繁的優質客戶,可以考慮與其簽訂流動資金周轉借款合同以達到節稅的目的。因為根據稅法規定,對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只以其規定的最高額為計稅依據,在合同簽訂時進行貼花,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需要另行貼花。根據這項規定,金融企業在對優質客戶進行放貸尤其是進行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發放的時候,應根據公司的經營規模和財務狀況,與公司共同確定最優的流動資金貸款額度,達到稅收籌劃的最大效益。

(4)融資租賃的應用。對于一些經營狀況稍差的企業,金融機構為避免風險,往往會采用抵押貸款的方式進行放貸,如果企業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本息時,抵押物就會被轉移給金融機構來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而稅法規定:對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從貸款方取得一定數量抵押貸款的合同,應按借款合同貼花;在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時,應再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數據,按照產權轉移的有關規定進行貼花。但同時稅法也規定,對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的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據此規定,當銀行等金融機構與經營狀況較差的企業,不妨考慮采用融資租賃的方式,在降低本單位風險的同時,也獲得了印花稅的納稅籌劃效益。

(5)利用電子商務進行印花稅納稅籌劃。按《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該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是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其中,銷售合同就屬于所列舉的應繳納印花稅的憑證之一。而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企業間通過電子郵件方式洽談業務,進行商品銷售,其有關商品銷售的電子郵件也屬于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所以按照規定企業間有關商品銷售的電子郵件也應按照銷售合同計提、繳納印花稅。但企業間有關商品銷售的電子郵件雖然也屬于銷售合同,卻具有非常特殊的特點,即這種合同不是紙質的,而是電子數字的。在目前國際上多數國家對電子商務免稅的情況下,進行電子商務往往可以獲得稅收優惠,我國也不例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訂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505號)明確規定:對在供需經濟活動中使用電話、計算機聯網訂貨,沒有開具書面憑證的,暫不貼花。因此,企業通過電子商務進行商品銷售目前不用繳印花稅。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在保證資金安全的情況下盡量通過電子商務進行商品銷售,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6)簽訂時不能確定金額的合同的納稅籌劃。比如有些技術合同,是約定提供技術后按照企業銷售收入提成或按照實現利潤進行分成。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卻無租賃期限,對于這類合同,可以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進行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補提印花稅。值得注意的是,補提印花稅要抵減先前計提的5元,雖然金額較小,但“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不積小流,無以成江海”,細微之處也不應放過,這才是進行納稅籌劃的核心所在。

總之,印花稅雖然是個小稅種,但特殊規定比較多,稅目稅率也較復雜,不重視也會造成不小的損失,企業財務人員應該防微杜漸,從小處著手,積少成多,為企業減少支出,才能為企業創造更大的效益!

參考文獻:

篇3

【關鍵詞】印花稅;企業;會計處理;思考

一、印花稅的概念

我國的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中書立、使用、領受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征收的一種稅。目前印花稅的征收范圍主要包括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

二、印花稅的稅率

目前我國的印花稅采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稅率。常見的比例稅率有4檔,包括0.1%,0.05%,0.03%,0.005%,分別適用于不同的合同和賬簿。而適用定額稅率的是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賬簿中未記載資金的賬簿,單位稅額為每件5元。

三、我國企業涉及到的主要印花稅稅目

我國企業的形態及組織形式、經營范圍千差萬別,所以涉及到的印花稅稅目范圍比較廣,具體來說,以下印花稅課稅對象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經常見到的,包括:(1)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保險合同;(2)加工承攬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3)購銷合同,技術合同;(4)借款合同;(5)證券交易印花稅(單邊征收)。

四、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及會計實務中對印花稅的常用會計處理方法

由于印花稅金額相對較低,對企業的權益及損益產生的影響不是很明顯,因此在實務中對印花稅的處理采用了比較簡易的方法,不需通過“應交稅費”科目核算,而是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如果企業一次性購買的印花稅金額較高,也可通過“其他應收款”科目進行核算,然后按期平均攤銷計入“管理費用”。

五、對印花稅會計處理方法存在的缺陷分析

我國的印花稅會計處理方法如此簡單,主要是由于印花稅的納稅方法比較簡單。與其他稅種的納稅方法不一致的是,印花稅不需要通過先申報再繳納的納稅程序,而是采用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自行完成納稅義務的納稅方法。實際中也可采用繳款書、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代扣稅款匯總繳納三種簡化的納稅方法。由于印花稅納稅方法的簡易性,導致了企業中對印花稅的處理方法也比較簡單,可以簡化會計人員工作量。但是上述印花稅的會計處理對于不同業務類型的印花稅而言,顯得過于簡化。如果無論何種業務類型,都將印花稅全部計入管理費用,則無法反映印花稅對不同經濟業務產生的影響,特別對按比例征收的印花稅而言,不能準確反映印花稅的實質。具體而言,現行印花稅會計處理方法有如下缺陷:(1)“管理費用”科目本身是專為管理而發生的費用,是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的費用。如果將其他各類銷售合同、租賃合同等與管理費用無關的印花稅全部計入“管理費用”,則影響了會計科目核算的準確性,對會計報表的編制、所得稅的計算都將產生不利影響,最終影響報表的準確性。(2)對于證券交易印花稅,由于會計處理中對企業投資的專業證券有專門的會計處理方法,并設置了專門科目,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收益”等科目對證券交易進行專門核算,在這種情況下,再將證券交易中的印花稅計入“管理費用”科目顯然是不合理的,嚴格意義上說,是對會計科目的錯誤運用。對企業的財務人員及企業證券投資決策者而言,容易忽視證券交易印花稅所帶來的影響。特別在我國證券市場整體收益率水平較低的狀況下,0.1%的印花稅率也會對證券交易的整體收益收益產生較大的影響。如果將證券交易印花稅計入管理費用,易對證券投資者造成誤導,不考慮印花稅成本,虛增了證券投資收益水平,特別對于專門從事證券投資的企業和行業而言,影響更為嚴重。(3)產權轉移書據,是企業在購入或出售、轉讓不動產、有形動產和無形資產過程中所書立的書據,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房屋轉讓合同等。例如,某企業要購入一棟廠房,需要與對方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對于在購入房屋中產生的有關費用,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應全部計入房屋的采購成本。根據這一原則,對購買房屋過程中產生的稅費,也應全部計入房屋成本。如果采用現行的印花稅會計處理方法,計入“管理費用”科目,顯然違背了《企業會計準則》的基本要求。同時也對房屋的成本及折舊產生影響,并同時影響當期的利潤、所得稅等企業其他財務數據,因此也是不合理的。(4)印花稅的征收范圍廣,稅目較多,如果只是在“管理費用”科目下設“印花稅”明細科目反映企業實際交納的印花稅,則無法細致反映印花稅的構成情況,難以分析不同經濟業務所產生的印花稅稅負,不利于企業管理層進行準確的稅務規劃和籌劃,勢必影響企業管理者、投資人進行決策分析,影響會計信息的有用性,嚴重時可能對企業決策造成誤導。總之,如果不考慮經濟業務的類型及實質,單純將所有的印花稅全部計入“管理費用”科目的會計處理方法,不符合企業的實際經營狀況,無法反映不同業務的印花稅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的影響,不利于企業管理層進行分析決策。

六、對企業印花稅會計處理方法的合理設計

1.能夠計入“管理費用”科目的印花稅稅目:(1)適用定額稅稅率的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賬簿中的其他賬簿。這部分稅目的印花稅稅目按件貼花,每件5元。(2)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比例稅率0.05%。由于營業賬簿與其他經營活動無關,因此可以計入“管理費用”科目。(3)借款合同的印花稅稅率為0.005%,按借款額的0.005%計算。這部分印花稅由于與其他經營活動無關,屬于企業籌資活動中產生的費用,可以認定為管理費用。(4)財產保險合同的印花稅。由于財產保險合同中產生的保險費是通過管理費用進行核算的,合同產生的印花稅也應當計入管理費用。

2.購銷合同印花稅的處理:購銷合同是按比例貼花,稅率0.03%,這部分印花稅不應視為管理費用,對于銷售方而言,應視為為銷售產生的費用,應該計入“銷售費用”科目;對于采購方而言,應視為采購費用,計入“管理費用”科目。

3.財產租賃合同印花稅的處理:對于承租方而言,合同產生的印花稅應視為承租財產產生的費用,應計入與租賃費相同的科目,如“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對于出租方而言,應視為出租過程中產生的費用,應計入“營業成本”,體現印花稅的承擔對象。

4.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的處理:對于購入方,應根據所購買的標的物的種類,將印花稅計入該標的物的采購成本,如“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相應科目;對于銷售方,應計入為銷售、轉讓財產發生的費用,計入“營業外支出”、“營業成本”等科目。

5.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會計處理: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印花稅由銷售方承擔,因此,應根據證券轉讓方轉讓不同證券的相應科目,計入“投資收益”科目更為合理。

6.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稅的會計處理:對于發包方,應根據合同產生的印花稅金額,計入發包工程的成本,如“在建工程”科目;對于承包方,相應的印花稅可以計入“營業成本”。

由于企業在實際經營過程中涉及的印花稅稅目比較廣泛,按我國目前印花稅的會計處理方法,顯然不能滿足企業精細化管理的需求,因此希望通過本文引起稅務會計理論界及廣大會計工作人員的思考,盡量使我國稅務會計的處理更科學、合理,滿足企業管理層及其他會計信息需求者的要求。

參 考 文 獻

[1]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教材編寫組.《稅法》.中國稅務出版社,2012(2),

篇4

乙方(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保證交易資金安全,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對房屋交易資金實行代收代付,三方約定如下:

1.乙方購買甲方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證號_______________,房屋交易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委托丙方查詢(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土地證書工本費及測繪費,如需繳納應一并委托代收代付。

3.甲乙雙方同意在簽訂《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后,乙方將首付款________元,申請銀行貸款________元,印花稅________元,契稅________元,轉讓手續費_______元,登記費_______元,土地出讓金及土地證書工本費、測繪費_______元,合計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丙方代收。

4.乙方于簽訂本協議之日起5日內,將首付款、印花稅、契稅、轉讓手續費、登記費、土地出讓金、土地證書工本費及測繪費,合計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一次存入丙方在________________銀行設立的專用帳戶。

5.當貸款銀行核定的貸款額度降低時,買房人應調增首付款數額,并一次性補齊,委托交易資金總額不變。

6.乙方簽訂借款合同時,應委托貸款銀行將貸款資金全部劃入丙方在________銀行設立的專用帳戶,帳號________________。

7.甲方確認委托交易價款________元,扣除印花稅________元,轉讓手續費________元,非住房所有權登記費________元,應收的委托交易資金數額為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參照銀行活期利息的有關規定,計算委托期間的資金補償,并與委托交易資金一并向甲方支付。

8.甲方提供收取委托交易資金的個人一般結算帳戶如下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乙方將協議第4條規定的資金存入丙方專用帳戶后,簽訂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甲乙雙方及抵押權人申請房屋產權轉移登記和抵押登記。

10.丙方應自登記機關產權轉移登記及抵押登記審批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委托交易資金劃入甲方收款帳戶。

11.有下列情形的,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將乙方已存入丙方專用帳戶的委托交易資金退還乙方。由此引起的糾紛與丙方無關

(1)甲乙雙方約定解除該房地產買賣協議的;

(2)甲乙雙方提出撤回轉移登記申請,經登記機關同意退件的;

(3)乙方未在協議規定期限內將委托交易資金存入丙方專用帳戶的;

(4)該房地產轉移登記未被房地產登記機關核準的;

(5)其他造成丙方不能有效實施委托交易資金代收代付的情形。

篇5

1、C 2、B 3、B 4、B 5、D6、A 7、D 8、B 9、B 10、D11、A 12、C 13、A 14、B 15、B16、B 17、D 18、B 19、D 20、D

二、多項選擇題

1、AC 2、ACD 3、ACD 4、BD 5、AC6、BCD 7、BD 8、ABC 9、ABD 10、ABCD11、ABC 12、ACD 13、ABC 14、ABC 15、ABC

三、判斷題

1、× 2、× 3、× 4、√ 5、×6、√ 7、√ 8、√ 9、√ 10、×11、√ 12、× 13、× 14、√ 15、√

四、計算題

1、答案:(1)銷項稅額=250000×13%+1000×60×13%+5000×13%+2500÷(1+13%)×13%=32500+7800+650+287.61=41237.61(元);(2)進項稅額=100000×17%+(4000+500)×7%+(1000+300)×7%=17000+315+91=17406(元);(3)應繳增值稅=41237.61-17406=23831.61(元);(4)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23831.61×5%=1191.58(元);(5)應納教育費附加=23831.61×3%=714.95(元)。

2、答案:(1)每標準條進口卷煙(200支)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1-消費稅稅率)=[4000×10000x(1+30%)÷(1000x50000÷200)+0.6]÷(1-30%)=297>50,應適用45%比例稅率。卷煙組成計稅價格=[4000×(1+30%)+1000×0.015]÷(1-45%)=9481.82(萬元);進口環節應納消費稅=9481.82×45%+1000×0.015=4266.82+15=4281.82(萬元)。(2)煙葉收購金額=200×(1+10%)=220(萬元),煙葉稅應納稅額=220×20%=44(萬元)。(3)委托加工環節應繳納消費稅=[(220+44)×(1-13%)+20]÷(1-30%)×30%=107.01(萬元)。(4)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銷售不繳納消費稅。(5)出口應退消費稅=150×30%=45(萬元)。

3、答案:(1)儲金業務應繳納營業稅=(400+800)×50%×2.4%÷12×5%=0.06(萬元);(2)意外人身傷害保險應繳納營業稅=(100-10)×5%=4.5(萬元);(3)初保險業務應繳納營業稅=(200-50)×5%=7.5(萬元);應代扣代繳境外保險人營業稅=50×5%=2.5(萬元)。(4)保險追償款不征營業稅。(5)1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免征營業稅,保險公司收取的攤回分保費用免征營業稅。

4、答案與解析:(1)領受權利許可證照應繳納印花稅=5×2=10(元),稅務登記證不需要繳納印花稅。(2)設置賬簿應繳納印花稅=9×5+5000000×0.5‰=45+2500=2545(元)。(3)簽訂加工合同應繳納印花稅=50000x0.3‰+20000×0.5‰=15+10=25(元)。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依據是加工或承攬收入的金額,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4)簽訂運輸合同應繳納印花稅=10000×0.05‰=5(元)。(5)簽訂財產保險合同應繳納印花稅=10000×1‰=lO(元)。(6)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應繳納印花稅=50000×0.3‰=15(元)。(7)簽訂租賃合同應繳納印花稅=500000×1‰=-500(元)。(8)簽訂轉讓專有技術使用權合同應繳納印花稅=1000000x0.5%c=500(元)。

五、綜合題

解析:(1)增值稅計算中的錯誤:銷售額錯誤,第一筆銷售額430萬元錯誤,應以專用發票開具的450萬元為準;第二筆銷售額600×(1-2%)錯誤,應是600萬元,銷售折扣不得扣除折扣數,以原價為準;第三筆銷售額50萬元錯誤,c型汽車無市場售價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銷項稅,不得以成本價50萬元為準。進項稅額的錯誤:購進固定自產的進項稅額3.4萬元不應扣除;允許計算扣除的運費,其基數不應包括保險費5萬和裝卸費3萬,只能按運費作基數,而且沒有說明已取得稅務機關認定的運輸發票,所以不能扣;損失的原材料所做的進項轉出計算錯誤,35萬元中包含的運費應單獨計算其進項稅款,不能與原材料同用17%的稅率。消費稅計算中的錯誤:除適用8%的消費稅率正確外,三筆銷售額均錯誤,與增值稅三筆銷售額的錯誤相同。(2)12月應補繳的增值稅:[450+600+50×(1+-8%)÷(1-8%)]×17%-102-1.2+(35-2.79)×17%+2.79÷(1-7%)×7%=1108.7×17%-102-1.2+5.48+0.21=188.48-102-1.2+5.48+0.21=90.97(萬元),應補繳增值稅:90.97-78.95=12.02(萬元)。(3)應補繳的消費稅:1108.7×8%-85.44=88.7-85.44=3.26(萬元)。(4)企業少納稅:12.02+3.26=15.28(萬元)。根據題中資料,企業少納稅款占應納稅款比例:15.28÷(90.97+88.7)×100%=15.28÷179.67×100%=8.5%。根據征管法規定,企業的行為為偷稅行為,由稅務機關追繳不繳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并處少繳稅款15.28萬元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解析:(1)應繳納的各項稅金。增值稅:銷項稅額=1000×1755÷(1+17%)×17%+40x17.55÷(1+17%)×17%+5×12×(1+10%)×17%=2550+102+11.22=2663.22(萬元);進項稅額=850+200x7%+300x7%=850+14+21=885(萬元).應繳納增值稅=2663.22-885=1778.22(萬元);應繳納營業稅=0.1100×5%+1200×5%+(560-420)×5%=67.5(萬元);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1778.22+67.5)×7%+(1778.22+67.5)×3%=184.572(萬元);土地增值稅:轉讓舊生產車間的土地增值額=1200一[80+20+1200×5%×(1+7%+3%)+1200×0.05%+1500×30%]=1200-616.6=583.4(萬元),增值率=583.4÷616.6×100%=94.62%(適用稅率40%),應繳納土地增值稅=583.4×40%-616.6×5%=233.36-30.83=202.53(萬元)。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增值額=560-[420+6+

篇6

根據市局部署安排,市地稅稽查局4至6月份組織檢查人員對15戶涉外企業2003年至2004年地方各稅費繳納情況開展了專項檢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采取調帳檢查和實地檢查相結合的方式,認真詳細地檢查了企業的賬簿、憑證、報表及有關資料。目前15戶企業已檢查完畢,共查補稅(費)21.89萬元,加處罰款5.42萬元,加收滯納金1.25萬元,合計28.56萬元(有4戶尚在審理之中)。

一、主要工作做法

(一)查前吃透稅收政策

4月上旬,國際稅務管理科就有關涉外稅收政策,召集檢查人員進行了查前輔導,并提出了嚴格的要求,通過學習,檢查人員吃透了涉外企業的稅收政策,做到了有的放矢。

(二)查中宣傳稅收政策

由于涉外企業大多成立時很短,加上一部分財務人員素質不高,對稅收政策掌握和理解不深,應在日常申報的稅而未申報。檢查人員問其原因,回答說是不知道要交某種稅,或是說沒人告訴要交某種稅,甚至對要繳的稅產生疑惑。究其原因是對稅法知識不夠了解。檢查人員根據這種情況,不失時機的向納稅人宣傳稅收政策,耐心解釋征稅的依據和規定。很多納稅人感慨到,通過這次檢查,學到了不少稅收知識,避免了今后不出現或少出現類似的問題。

(三)查后及時溝通和交流

大多數涉外企業,被查出的稅款,并非主觀故意偷逃稅款,而是上面所說的,對稅收知識不清楚不懂所致,他們對查出的稅款不想因補稅而罰款。很多外商主觀意識上不想偷稅,更不想在稅收上而受到處罰,一旦受到處罰他們會責怪財務人員的。所以每查結一戶,檢查人員都要與企業的負責人和財務人員進行座談,一是講解稅法的規定,取得理解,二是給企業提出加強和改進財務管理的建議。通過交流溝通,企業感受到稅務人員的嚴格執法和真誠服務,不但按規定補交了稅款和罰款,而且稱贊地稅良好的作風形象。

二、發現主要問題:

(一)印花稅申報不足

在對涉外企業地方各稅進行檢查時,發現涉外企業在增值稅等大的稅種繳納方面還是足額的,但在地方小稅種繳納方面,尤其是印花稅繳納普遍不夠足額,大部分納稅人僅對銷售收入這部分分月(季)按購銷合同核定申報繳納,但在企業經濟交往中,經常與對方簽訂的加工承攬、建筑工程、勘察設計、財產租賃、財產保險、貨物運輸、技術服務、借款合同、產權轉移等一些合同或協議,大多數企業財務人員對這些合同或協議不知道要繳納印花稅,有的企業在收到實收資本和增加的資本公積也沒有繳納資金帳簿印花稅,他們在被查時都感到很冤枉。有一戶企業在被查補的印花稅中,僅上述列舉的合同協議中就有六項未申報,加上資金帳簿印花稅,共查補補繳了近2.8萬元的印花稅。

(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不足

一是少數企業對個人所得稅扣繳認識不足,認為全年平均每月達不到標準就不扣;二是大多數企業對工資以外的收入部分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不計入,如用現金發放的防暑降溫費、值班補助費、加班費等,顯然造成代扣不足;三是少數財務人員對個人所得稅政策理解不透,造成少代扣;四是個別企業沒有把擔任董事職務并且取得年薪的外籍個人在外國取的收入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五是個別企業代職工繳納的應由個人支付的保險,未計入工資薪金所得代扣個人所得稅;如某公司2004年在管理費中支付職工儲金保險32萬元,造成少扣繳個人所得稅3.2萬元。

(三)城市房地產稅申報繳納有不足現象。

城市房地產稅是由于企業計稅依據弄錯或疏忽漏報;加上責任人未及時宣傳輔導造成少繳納。

(四)個別企業對資源稅應稅礦產品。例如:黃砂、石子等不能足額代扣代繳。

(五)水利基金繳納仍重視不夠。我們在檢查的15戶企業中有12戶存在補繳水利基金,尤其是職工個人水利基金繳納不足,如某公司兩年補繳職工個人水利基金4000多元。

(六)發票問題。少數企業在取得對方的發票時,不能對稅收政策和發票管理規定掌握得很清楚,不能嚴格把關發票,出現收到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入帳,如某企業進行工程發包,應取得建安發票,卻收到國稅普票和外地建安發票,容易造成對方偷逃稅款。

三、幾點建議

(一)加強對涉外企業的稅法宣傳和輔導尤為重要,企業對地稅部門征收的一些地方稅種不是主觀故意不繳,而是對稅法知識缺乏了解所致,征管責任人要常到企業走走,及時把稅收政策、容易出現的問題告知納稅人。

(二)要注重對涉外企業個人工資以外發放的現金和實物的檢查,了解企業是否將工資以外的發放給個人收入部分予以扣繳個人所得稅;對擔任董事職務并且在本企業取得工資或年薪的外籍個人同時又有來自外國任職公司的收入部分,要督促其提供在國外取得的收入和已扣繳個人所得稅的資料,以便與國內收入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在印花稅征管工作中,由于大多數納稅人對印花稅的概念還是不清楚,有的容易忽視,有的認為只要是對方交了,自己就不用交的錯誤想法,所以應加強對涉外企業印花稅的宣傳和管理,每次申報時要經常提醒和督促。因為涉外企業的外籍老板大多是講究納稅信譽度的,他們不想因不懂稅法而受到不應有的處罰。

篇7

表達土地抵押貸款合同

債權人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債務人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土地抵押借款事宜,經雙方同意訂立各條款如下:

第一條 乙方所有下列土地提向甲方抵押借款。

第二條 本合同抵押借款金額人民幣____萬元。

第三條 本合同抵押借款期間 ,自___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年__月__日止,共計__年。期限屆滿之日清償。

第四條 本合同抵押借款利息,依國家銀行核定的放款利率計算,并于每月一日計提利息。

第五條 本合同抵押借款的土地應提向政府主管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并于辦妥抵押權設定時,甲方應將全部借款一次交付與乙方。

第六條 本合同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后,其土地所有權、他項權利證明書及設定合同書均由甲方收執。

第七條 本合同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所需的印花稅、登記費及代辦費均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后,若乙方還清借款時,甲方應會同辦理抵押權涂銷登記,不得借詞刁難或故意拖延,若乙方屆滿不清償,甲方得依法申請法院拍賣抵押的不動產土地。

第九條 本合同自簽訂日下生效。

第十條 本合同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合同書人

甲方:______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乙方:______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________年__月__日

土地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債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債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土地抵押借款事宜,經雙方同意訂立各條款如下:

第一條乙方所有下列土地提向甲方抵押借款。

第二條本約抵押借款金額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萬元。

第三條本約抵押借款期間,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計________年。期限屆滿之日清償。

第四條本約抵押借款利息,依國家銀行核定的放款利率計算,并于每月一日計提利息。

第五條本約抵押借款的土地應提向政府主管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并于辦妥抵押權設定時,甲方應將全部借款一次交付與乙方。

第六條本約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后,其土地所有權、他項權利證明書及設定契約書均由甲方收執。

第七條本約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所需的印花稅、登記

第八條本約期限屆滿前后,若乙方還清借款時,甲方應會同辦理抵押權涂銷登記,不得借詞刁難或故意拖延,若乙方屆滿不清償,甲方得依法申請法院拍賣抵押的不動產土地。

第九條本約自簽訂日下生效。

第十條本契約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抵押借款合同閱讀

出借人/抵押權人(以下簡稱甲方): 姓 名: 身份證號碼: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借款人/抵押人(以下簡稱乙方):

名 稱: 法人代表: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友好協商一致,就乙方以 使用權提供擔保一事訂立本合同,以供雙方信守。

第一條 抵押物基本情況

本房產座落于 ,甲方于 年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證號為: 。登記土地使用權面積為 ,用途為 用地,使用年限為 年,使用終止日期為 。

第二條 借款金額及支付方式

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 ,小寫 元,如實際借款金額有出入,以劃款憑證為準。

甲乙雙方于本合同簽訂后 個工作日內進行抵押登記,抵押登記辦妥后甲方把上述借款打到乙方指定賬戶。

甲方可以指定第三人將借款匯到乙方指定賬戶。 第三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借款乙方主要用于企業支付工資、各種社會統籌和償還各種債務及企業經營等,整個借款期間,甲方指派專人定期監督借款資金用途,乙方給以配合。如乙方確需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甲方書面同意。

第四條 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

1.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 2.本合同生效日為甲方借出款項實際到達乙方指定賬戶之日。 3.乙方指定賬戶為:

開戶名:

開戶行: 賬 號:

3.期滿時乙方應將借款本息及其他應付費用全部結清;如乙方需續借,應提前15日提出申請,由雙方協商一致后再續簽協議;如果乙方提前還款應提前15日提出申請,在雙方協商一致并經甲方出具同意函后乙方才可以提前還款,但是已付利息不予以退還。

4.借款年利息為: , 即每月利息為: 元。 5.利息支付方式: 。

6.乙方應在借款到期后將借款本金并按月將利息匯入以下指定賬戶: 開戶名: 開戶行: 賬 號: 第五條 抵押登記

甲乙雙方于本合同簽訂后 個工作日內辦理抵押登記,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完成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手續,并將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及抵押登記文件交甲方保管。

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乙方應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5日內協助甲方到法定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到期不償還借款的本金也不續簽借款合同,乙方構成違約,乙方除了按照合同利息約定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外,還應按借款總額每日萬分之五標準支付違約金。

篇8

(一)我國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1.增值稅、營業稅及附加稅費政策

(1)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月銷售額(營業額)統一提高到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營業額)提高到300~5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對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含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3)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享受三年營業稅減免政策期限已滿的擔保機構,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繼續申請減免。

2.企業所得稅政策。

(1)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不超過規定標準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012年將年應納稅所得額標準提高到6萬元,2014年再次提高到10萬元,同時擴大稅收優惠范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也享受該政策。

(2)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3)金融企業按照規定條件及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規定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個人所得稅政策

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將計征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到42000元/年(3500元/月)。

4.印花稅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該政策的適用范圍不僅是向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金融機構,而且還包括與其簽訂借款合同的小型微型企業,其實質是鼓勵金融機構向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5.進口環節稅

中小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所列商品外,所需的進口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免征進口關稅。將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中的技術類服務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國內產品性能尚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環節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此外,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旨在支持創業投資、鼓勵研發創新、改善融資環境、促進節能減排、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稅收政策,小微企業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條件下同樣適用。

(二)現行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1.小微企業概念不統一

2011年,國家出臺新的小微企業劃型標準,但是目前在稅收政策上,直接提及并使用小微企業這一概念的僅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及其相關配套文件,而企業所得稅政策使用的是小型微利企業,增值稅政策使用的是小規模納稅人,這使得主管稅務機關在落實相關稅收政策時需要對三個概念進行把握,從而產生一些實際操作方面的困難。

2.相關稅法體系不盡完善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一整套系統的專門針對小微企業的稅法體系,有關小微企業的稅收政策大多數都分散在各條例、通知、辦法中。這種零散的稅收政策對企業財務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小微企業不能快速地了解其所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影響了政策的實施效果。而現實中,小微企業因自身財務核算能力有限、信息獲得渠道不暢等原因,往往很難真正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的扶持。

3.稅制結構復雜制約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小微企業需要繳納的稅種多,且有些稅種的計稅依據計算復雜。以所得稅為例,企業所得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扣除的項目繁多,且扣除比例不同,容易出現多次計算結果不一致的情況。而個人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且存在加成征收和減征的政策,計算過程繁瑣。稅制結構復雜造成小微企業難以準確計算其應納的各項稅額。

4.稅收優惠門檻較高

我國鼓勵研發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要求的條件比較嚴格,小微企業因人員、資金等條件的限制,在技術研發上處于弱勢地位,很難滿足稅收優惠條件。比如高新技術企業需要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六個標準才能被相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而絕大多數小微企業受自身發展條件限制無法滿足條件,也就無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5.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有待改善

一方面,多數小微企業因為銷售額未達一般納稅人標準而被視為小規模納稅人進行納稅,在計算應納稅額時不能抵扣進項稅額,而只能以3%征收率來計算繳納增值稅。另一方面,若小微企業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但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或者已經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但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小微企業沒有健全的會計核算,就必然承擔較重的稅收負擔。此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按照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企業再銷售或者銷售以免稅農產品為原材料生產加工的產品時則按照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增加了農產品收購企業的稅收負擔。例如廣西2013年蠶繭和生絲產量分別達32.24萬噸和3.54萬噸,分別占全國產量的42%和26%,由于增值稅“高征低扣”,全區每噸生絲需多負擔1.15萬元的增值稅,全區繅絲企業每年將要多負擔4億元的稅收,加重了企業負擔,不利于廣西絲綢產業的發展壯大。

二、促進我國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統一小微企業認定標準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由多部門共同制定,規范了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因此,國家在制定稅收政策時應盡量采用現有的小微企業認定標準,在此基礎上再根據政策目標附加相應的限制條件。

(二)提高小微企業稅收政策的法律層次

通過立法形式規范我國小微企業相關的稅收政策,特別注重政策的穩定性、連續性和協調性。通過對現有稅收政策的整合,按照公平競爭、稅負從輕、促進發展的原則,清理、完善小微企業稅收政策,從科技創新、促進就業、創業等多方面建立規范的小微企業稅收政策體系,從而促進我國小微企業健康發展。

(三)注重對小微企業生存能力的保護

對新設立的小微企業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免除其非生產經營收入需要繳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稅費,保障創建初期的小微企業能順利地生存下來。對于處在發展上升期的小微企業,著力從解決企業資金困難、鼓勵其再投資、促進企業安置就業等方面給予稅收政策支持。

(四)加大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力度

1.進一步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增值稅和營業稅最終都是由消費者承擔的,降低稅負有利于促進消費,進而刺激企業投資和生產。建議適當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可提高到月銷售額(或營業額)5萬元。

2.擴大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待“營改增”完成后,在提高增值稅起征點的基礎上,可考慮降低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同時取消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只區分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和不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兩類經營主體,對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的企業實行查賬征收,而對不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的企業免稅。

3.進一步完善小微企業所得稅制度。一是實行小微企業所得稅全額累進稅率,具體可設置三檔稅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稅率為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至20萬元的,稅率為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至30萬元的稅率為10%。二是提高小微企業研發費用扣除標準,提升小微企業科技創新水平;同時批準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提取一定數額的科研開發準備金;為促進科技型小微企業的人才培養,適當提高企業職工教育培訓費的扣除標準。三是允許小微企業購進新設備的投入可按照一定比例沖抵應納稅所得額;適當提高小微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比例,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放寬小微企業虧損結轉期限,在企業現有的虧損彌補向后結轉5年的基礎上,允許小微企業同時向前結轉2年。四是賦予小微企業一定的納稅選擇權。我國現行稅法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而其他企業的投資者在企業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后進行利潤分紅時,還需要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加重企業和投資者的稅負。為促進小微企業經營發展,建議給予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一定的納稅方式選擇權,可由企業自主決定繳納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

(五)完善小微企業稅收征管,優化納稅服務

1.簡并納稅期限。在現有政策框架下,對小微企業實行按季度申報,降低其納稅成本。

篇9

    1.營業稅在主要稅目稅率上,國務院頒發的《營業稅暫行條例》沒有衛生稅率的規定,可參照文化體育業,稅率為3%。不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衛生服務收入,應繳納營業稅,應繳納的營業稅=超過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衛生服務收入×3%。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應納稅行為,《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稅率為5%,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應繳納的營業稅=出售(轉讓)收到的價款×5%。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應繳納的營業稅=對外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評估價×3%。

    2.增值稅繳納增值稅按年銷售額的多少可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按照現行稅法規定,生產加工企業年銷售額為50萬元、商品流通企業年銷售額為80萬元的為一般納稅人。不足這個標準的為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稅率為17%,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稅率為3%。一般納稅人應繳納的增值稅=應稅產品銷售額×17%-進項稅額(指購入非自用材料的進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應繳納的增值稅=應稅產品銷售額×3%。

    3.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凡是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的事業單位,同時還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按照1985年1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市區為7%,縣城、鎮為5%,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為1%。按1986年4月28日國務院頒布的《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教育費附加稅率為3%。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營業稅+增值稅)×適用稅率。

    4.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按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頒發的《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征,稅率為12%。即:應繳納房產稅=租金收入×12%。衛生事業單位出租土地的情況很少,就不再介紹。車船使用稅,按2011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三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法》新規定,事業單位不再免收車船使用稅。其稅目如下:乘用車,按發動機汽缸排氣量和核定載客人數繳納;商用車客車,按核定人數繳納;商用車貨車,按噸數繳納(其他車輛和船舶稅率略)。

    5.土地增值稅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頒布的《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金額200%部分,稅率為50%;(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部分,稅率為60%。扣除項目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其他扣除項目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應納稅計算方法,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6.企業所得稅衛生事業單位取得其他經營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衛生服務條件的,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可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就其余額繳納企業所得稅。應稅產品繳納增值稅后有利潤實現,企業所得稅率為25%。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為小型微利企業,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7.印花稅根據1988年6月6日國務院的《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事業、機關、團體等都屬于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稅目包括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營業賬簿等13個稅目;稅率為萬分之三至萬分之五不等,“權力、許可證照”和“營業賬簿”稅目,適用定額稅率,均為按件貼花,稅額為5元。

    8.代扣個人所得稅對衛生事業單位來說,個人所得稅涉及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所得額=工資薪金所得-3500元(法定扣除額)-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按2011年6月30日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所得稅適用于7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為3%,最高為45%。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800元的免征個人所得稅;每次收入超過800元但不超過4000元的,個人所得稅=(收入額-800)×20%;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的,個人所得稅=收入額×(1-20%)×20%(簡便計算方法:個人所得稅=收入額×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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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會計處理影響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08-0225-02

1 資產證券化概述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領域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它起源于美國,最初應用于住房抵押貸款市場,之后迅速擴展到其他領域。許多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以及東南亞等新興市場國家都采用了這項金融創新技術,并在實際運用中不斷完善和發展。

1.1 資產證券化的本質及運作原理

資產證券化的運作原理有三個:第一,資產重組原理是指發起機構或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為成功發行證券,采用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對納入資產池中的資產進行重新配置與組合,從而實現資產收益的重新分割與重組,使之符合資產證券化對基礎資產的要求。第二,風險隔離原理的核心內容是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通過將基礎資產的風險和其他資產風險的隔離來提高資本運營效率,從而給資產證券化參與各方帶來收益。第三,信用增級原理是指在發行證券之前,由 SPV 運用一定的手段對將要發行的證券進行整體的信用增級,這樣可以提高證券化產品的信用級別,更好地吸引投資者,并且還能降低融資成本。

1.2 資產證券化的流程

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一般包括:證券化資產的剝離和重組;組建特殊目的載體;發起人與特殊目的載體簽訂交易合約,將資產組合中的標的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信用評級與信用增級;特殊目的載體在經過信用評級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籌集資金;特殊目的載體用發行證券取得的收入向發起人支付價款;實施資產管理,建立投資者應收積累金;特殊目的載體向證券投資者償還債券。

2 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處理

資產證券化不僅給金融業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也給會計領域提出了問題。資產證券化的問題主要是發起人對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即發起人將資產轉讓給SPV,應確認為真實出售將其從發起人報表中移除(表外確認),還是確認為一項融資擔保保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表內確認)。對于這一問題處理,在國際上經歷了三種處理方法。

2.1 風險報酬分析法

風險報酬分析法具體做法是:當發起人實質上轉讓了與資產相關的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時,證券化交易被視為銷售,證券化資產將被停止確認并移出資產負債表,通過證券化所募集的資金則作為轉讓資產的收入,同時還要確認相關損益;但若發起人仍保留轉讓資產實質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收益時,證券化交易被視為擔保融資,證券化資產仍繼續在發起人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為一項資產,通過證券化所募集資金被確認為發起人的負債。

風險報酬法強調只有當與某項金融資產相關的風險與報酬實質上發生轉移時,出讓方才終止確認該資產。但是隨著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日趨復雜,大多數情況下風險和報酬并非全部轉移。風險報酬法帶有明顯的形式重于實質傾向,以法律形式作為會計確認基礎具有較大的主觀意向性,易于被人為操縱。

2.2 金融合成分析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權決定資產的歸屬,而且承認金融資產和負債能分割成不同的組成部分。此法將已經確認過的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與金融資產的轉讓合約所產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確認問題區分開來。只要資產證券化交易發生后,發起人放棄了對所轉讓基礎金融資產的控制權,資產證券化交易就可認為是銷售交易,所轉讓的基礎金融資產就應該終止確認;反之,資產證券化交易發生后,若發起人并沒有放棄對基礎金融資產的控制權,則可認為是融資活動,其所轉讓的基礎金融資產就要繼續保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

2.3 后續涉入法

后續涉入法以“沒有后續涉入”作為銷售確認標準,拋棄了現行基于“控制權轉讓”的終止確認標準。它要求只要轉讓方對被轉讓資產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續涉入,不考慮其后續涉入的程度,與后續涉入有關的這部分資產不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視為擔保融資;不涉及后續涉入的那部分資產則應終止確認,視為銷售。

與以往的概念不同,后續涉入法下的被轉讓資產被視為可以分割的單元,并對每個細分的單元考察其是否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 。因此,一項資產轉讓可能導致一部分資產被終止確認,另一部分資產則未被終止確認。 這一做法使資產的風險和報酬的轉移與其控制權的轉移達到統一,更加符合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要求,更能反映其實質。

3 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對財務和稅收的影響

3.1 財務影響

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可以分為表外處理和表內處理兩類。這兩種確認方法將帶來不同的財務影響:表外處理將流動性較差的證券化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轉出的同時確認損益,通常可以降低發起人的資產負債率,改善其資本結構,有利于發起人再融資,且有積極的財務影響;表內處理將證券化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內,將獲得的資金確認為借款,通常會提高發起人的資產負債率,不利于發起人再融資,具有消極的財務影響。

實踐中,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在于將流動性差的資產轉變為現金收入,且多數公司關心財務報表的負債水平,希望保持適度的財務杠桿比率。而金融機構為提高資本充足率,也希望減少風險資產的總額,因此發起人都傾向于將證券化作為銷售處理。

3.2 稅收影響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要涉及的稅種較多,包括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如果將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真實銷售”作表外處理,發起人將確認相關的損益。我國稅法規定發起人對確認的收益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確認的損失可沖抵應納稅所得。發起人向SPV轉移資產作為銷售資產處理應征營業稅,并按購銷合同稅率征收印花稅。因資產證券化業務往往涉及金額巨大,對其征收營業稅將帶來沉重的稅收負擔,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證券化融資的成本優勢。另外,如果將資產證券化作為“擔保融資”來進行表內處理,發起人不確認損益,從而不需要繳納所得稅。另外,發起人向SPV轉移資產屬于轉移質押資產,可以不用繳納營業稅,但應按借款合同稅率繳納印花稅。

參考文獻

[1]王江麗.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問題研究[J].市場周刊,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