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暫行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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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暫行條例

篇1

印花稅暫行條例(1988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 根據20xx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 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 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 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第十條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第十一條 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 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印花稅的征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篇2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4、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5、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已繳納印化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根據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對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篇3

一、投資入股方式

根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企業以房地產對外投資,不需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房地產企業除外),但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和契稅。

(一)投資方——母公司納稅分析:1.營業稅及附加。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母公司該項房地產投資行為,不征收營業稅,也不需要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2.土地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第四條規定:“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和第五條規定:“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由于母公司和子公司均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因此該項房地產投資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3.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產權轉移書據,立據人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母公司與子公司書立的商務樓權屬《產權轉移書據》,母公司應按所載金額1500萬元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7500元(1500萬元×0.5‰)。4.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第二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后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于投資協議生效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母公司的該項房地產投資業務屬于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因此,應視同轉讓財產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124.8125萬元[(1500-1000-0.75)×25%]。以上分析,母公司共計應繳稅費125.5625萬元(0.75+124.8125)。

(二)接受投資方——子公司納稅分析:1.契稅。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承受房地產權屬的子公司,應按房地產投資價值1500萬元的4%計算繳納契稅60萬元(1500×4%)。2.印花稅。根據上述印花稅法律法規規定,母公司與子公司書立的商務樓權屬《產權轉移書據》,子公司也應按所載金額1500萬元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7500元(1500萬元×0.5‰)。以上,子公司共計應納稅費60.75萬元(60+0.75)。“投資入股”方式納稅分析,母、子兩公司共計應納稅費186.3125萬元(125.5625+60.75)。中興煤業集團財務負責人聽完筆者解答后,對于母公司不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稅表示滿意,但對于子公司需要繳納60萬元契稅卻不大樂意,隨即提出子公司能不能不繳契稅?筆者回答:如果采用上述投資入股方式投資房地產,根據相關稅收法規規定,接受投資方必須繳納契稅。該財務負責人問:如果采用“資產劃轉”方式,母公司將商務樓權屬無償劃轉給子公司,是否可以不繳契稅?筆者回答:中興煤業集團公司作為母公司,將其房地產權屬劃轉給所屬全資子公司,屬于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第六條“資產劃轉”第二款規定:“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承受房地產權屬的子公司無需繳納契稅。需要提醒,雖然承受房地產權屬的子公司能夠享受免征契稅優惠政策,但由于母、子公司都是法人單位,所以,“無償劃轉資產”業務,根據其他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劃入方雖然無需繳納契稅,但卻需要繳納印花稅和企業所得稅;同時,劃出方不但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還需要繳納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顯然增加了稅負。

二、無償劃轉方式

(一)資產劃出方——母公司納稅分析:1.營業稅及附加。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單位和個人將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和個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母公司將其商務樓權屬無償劃轉給子公司,屬于贈送行為,應按視同銷售不動產“應稅行為”繳納5%的營業稅,并按照規定比例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為84萬元[1500×5%×(1+7%+3%+2%)]。2.印花稅。根據上述印花稅法律法規規定,母公司與子公司書立的商務樓權屬《產權轉移書據》,母公司應按所載金額1500萬元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7500元(1500萬元×0.5‰)。3.土地增值稅。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規定:“細則所稱的‘贈與’是指如下情況:(一)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的人。(二)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母公司將其商務樓權屬無償劃轉給子公司的行為,不屬于上述兩種情況,故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因為商務樓是新建成的,所以房屋成新度應為100%,則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為415.25萬元(1500-1000-84-0.75)。增值率為38.28%(415.25÷1084.75×100%)。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應為30%。因此,母公司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為124.575萬元(415.25×30%)4.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和《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5)用于對外捐贈。”母、子公司都是法人單位,因此,母公司無償劃轉給子公司的商務樓權屬,屬于對外捐贈,權屬已發生改變,應當視同轉讓財產,按劃轉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及所納稅費的差額確定應稅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另外,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無償劃轉行為,在稅法上視同直接捐贈,而且由于捐贈行為所發生的支出不屬于公益性的捐贈,所以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因此,母公司應全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72.66875萬元[(1500-1000-84-0.75-124.575)×25%]以上分析,母公司共計應繳稅款281.99375萬元(84+0.75+124.575+72.66875)。

(二)資產劃入方——子公司納稅分析:1.契稅。根據37號文第六條“資產劃轉”第二款規定,子公司承受母公司無償劃轉的商務樓權屬,可不繳納契稅。2.印花稅。根據上述印花稅法律法規規定,母公司與子公司書立的商務樓權屬《產權轉移書據》,子公司也應按所載金額1500萬元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7500元(1500萬元×0.5‰)。3.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八)接受捐贈收入。”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子公司接受母公司無償劃轉的商務樓權屬,屬于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公允價值1500萬元確定捐贈收入額,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375萬元(1500×25%)。

篇4

關鍵詞:關聯方借款企業所得稅營業稅 印花稅

隨著經濟及集團公司的發展,企業關聯方借款現象也越來越普遍,由此引發的稅務處理爭議也較多,現根據到目前為止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相關文件要求,對關聯方借款涉及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相關稅種處理中存在的爭議問題探討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

1、正常情況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具體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因此正常情況下,由借出方根據借款金額、期限、約定利率向借款方收取利率,借出方對收取的利息收入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借款方在稅前列支支付的利息費用。

2、資本弱化的納稅調整

為防止資本弱化,稅務部門對借出方將自有資金拆借給關聯企業的現象做了一些特殊規定。結合財稅〔2008〕121號等文件規定,關聯方借款比例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借款利息即可以扣除:

(1)借款方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在5:1(金融企業)或2:1(其他企業)內;

(2)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

(3)借款方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根據財稅[2008]121號文件規定,只要借款關系符合以上條件之一的,借款方即可以按規定計算列支利息支出。實務中,關聯方借款比例可能會突破條件1,但只要能夠能證明借款行為符合條件2或條件3,也可以稅前列支利息支出。

3、資本金未到位情況下的借款

國稅函〔2009〕312號文件對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進行了明確,即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文件中提到的“規定期限”應該以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出資時間”為準。若公司章程規定注冊資本金分期到位,則分期計算應到位的注冊資本金。如章程規定“企業注冊資本的20%由股東自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繳清,其余在二年內繳清”,假定營業執照在2011年5月1日取得,則只要股東在2011年8月1日前繳足20%注冊資本金,在2013年4月30日前繳足剩余的80%注冊資本金,都屬于在規定期限內繳足應繳資本額。

4、借款利率上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但稅法原來對“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未做明確規定,各地執行中也不盡相同。而2011年6月9日頒布的34號公告對此做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即要求企業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該說明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

其中金融企業范圍包含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而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的利率一般遠遠高于銀行,這也意味著,只要企業能取得利率證明,基本上就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利息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但如果借款利率超過國家規定的上限(即銀行同期基準貸款利率的4倍),性質已變為高利貸,則超過部分將無法稅前扣除。

5、無償借款情況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故關聯方之間借款的,由于無償借款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稅務機關有權按照法律規定調整其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是,稅務機關在進行境內關聯交易調整時,并不是一律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進行調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三十條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的減少,原則上不作轉讓定價調整。”按此規定,如果借款雙方企業所得稅率相同,在無其他優惠政策情況下,雙方稅負相等,納稅調整與否并不影響國家總體稅收,此時企業所得稅可以不做調整。

在無償借款的情況下,如果借出方所得稅稅率低于借款方,納稅調整將降低借款雙方整體稅負,此時稅務機關也可以不做納稅調整。

二、營業稅

1、有償借款情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如果關聯方借款過程中產生利息收入,則應由借出方按規定繳納營業稅。

2、無償借款情況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因此,公司之間或個人與公司之間發生的資金往來(無償借款),若沒有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不繳納營業稅。

但如果借款雙方存在關聯關系,則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即若借貸雙方存在關聯關系,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借出方利息收入并要求繳納營業稅。

三、印花稅

實務中,由于借款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故不少地方稅務局要求企業按照印花稅中《借款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在個別地區,借出方到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時,稅務局即當場代扣代繳印花稅。

但199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列明需繳納印花稅的借款合同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方(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并未提到借款方與非金融機構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由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采取正列舉征稅的辦法,凡不在列舉征稅范圍內的合同均不繳納印花稅,因此企業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總體來看,企業作為自主經營、獨立承擔責任的主體,關聯方間借貸資金屬于政策允許的行為,但企業需妥善處理好資金借貸過程中涉及的稅務問題,規避稅務風險。

參考文獻:

1、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公告;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1995]156號;

7、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

8、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年第11號

篇5

1、貼花法:納稅人需要通過貼花形式完稅的,可到各區(市)地稅局辦稅服務廳購買印花稅票。

2、采用繳款書代替貼花法:一份應稅憑證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用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完稅,并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蓋完稅戳記代替貼花。

3、按期匯總繳納法。匯總繳納的期限為一個月。采用按期匯總繳納方式的納稅人應事先告知主管稅務機關。

4、代扣代繳法。

篇6

一、當前高校涉稅業務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1)高校納稅意識普遍比較淡薄。一些高校領導認為高校不是納稅主體,不需要納稅,更談不上主動申報。高校負責人和會計人員一般對預算會計核算較為熟悉,對稅法和涉稅業務如何處理卻知之甚少,有些高校甚至因此發生了偷漏稅款事實,情節嚴重的還承擔了法律責任;(2)發票管理亂。高校在發票的使用上既有稅務機關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稅務發票,也有財政主管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和行政事業單位結算憑證,有的高校還以自制的行業收據作為發票開具使用,發票的使用管理相當混亂;(3)對于工資表內的發放項目,高校基本能夠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做到代扣代繳,但是其他另行發放的各種形式的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實物等應納稅所得,并未與工資表收入合并計算納稅,造成少繳稅款。另一方面,支付外聘人員勞務報酬時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一些高校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高薪外聘一些社會知名人士,如專家學者、主持人等,在支付其勞務報酬時,沒有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現在很多高校都有外籍教師來華長期任教的情況,這就涉及到代扣代繳外國人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有些高校財務人員對涉外人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稅法規定不是很清楚,以為通過化整為零的方法就可以為外教合理避稅。殊不知這些外教在回到他們的國家后,他們國家的稅務部門還要對他們進行國內外收入應納稅額的匯算清繳工作,如果外教在我國取得的收入沒有繳稅就不能進行稅收抵免,也就是說這些外教還必須為在中國取得的收入向他們國家繳稅。結果是我國流失了應收稅款,外教也沒有少繳稅款,稅款白白流入到外教的國家。俗話說“肥水不流外人田”,外教的個人所得稅款一定要正確及時地代扣代繳;(4)高校因工程施工、銀行貸款、大宗物品采購等情況簽訂合同時,或與其他單位、個人簽訂各類租賃、承包、服務、培訓合同時,沒有計算繳納印花稅;(5)房屋對外出租是高校彌補經費不足、改善職工福利的重要途徑。收取租金時,高校沒有開具稅務發票,而是開具了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或者行政事業單位結算憑證,偷逃了相關稅費;(6)高校認為事業單位不需要繳納車船稅,高校屬于免征車船稅的范圍;(7)高校對不需用的不動產進行處置時,只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費附加,沒有繳納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8)高校將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用來抵債或銷售發生增值不知道要繳納增值稅;(9)有經營收入的高校直接用會計利潤(經營利潤)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不知道要按照稅法的規定對會計利潤(經營利潤)進行納稅調整后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高校涉稅業務問題的解決建議

(1)提高領導干部對高校涉稅業務管理重要性認識。高校高層領導干部的態度對做好整個高校涉稅業務管理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強化有關稅收政策的宣傳,并積極組織力量進行納稅輔導,使高校領導和財會人員掌握好相關稅收政策,強化納稅意識。聘請稅務部門對高校進行納稅鑒定,提高納稅意識。稅務部門應加強對高校領導和財務人員的稅法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定期對高校財務涉稅人員進行培訓,建立辦稅人員管理制度,大力提高高校財務人員涉稅業務水平。形成一種高校領導帶頭學習稅法,財務涉稅人員正確執行稅法的良好氛圍。

(2)應明確高校非稅收入和稅收收入的范圍,加強票據管理。稅收收入是指應納稅收入,非稅收入是與稅收收入相對的一個概念。高等學校非稅收入主要包括:高等學校學費、高等學校住宿費、委托培養費、函大、電大、夜大及短訓班培訓費四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高校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高校非稅收入規范化管理,必須改變原有的收費模式,實行票款分離的辦法,實施“收支兩條線”管理,加強票據管理,清理收費項目,建立健全高校非稅收入規范化管理的制度。票據管理是非稅收入管理的源頭。票據是高校收入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也是財政、物價、審計部門進行檢查監督的重要依據。因此,加強票據管理,有利于規范高校收費管理工作,保障收入及時、完整、足額實現并上繳財政;有助于從制度和管理上扭轉隨意占壓、挪用財政性資金的現象;有利于遏制自立收費項目、自定收費標準等亂收費行為。加強票據管理,首先要做好票據的“申購、領用、使用、核銷”等環節的工作,實行專人管理,建立完善的票據領購、核銷手續;嚴格執行有關的票據管理規定,力求票據與項目相結合、票據與收入相結合、票據與稽核相結合;同時,大力推進票據管理的網絡化,跟蹤每一張票據使用的具體情況,加強票據管理力度,逐步實現非稅收入票據管理網絡化、科學化、規范化。高校稅收征管難度較大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因素就是票證不統一,財政收據、自制收據、稅務發票混用。要規范高校涉稅業務問題,必須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對于非稅收入應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稅收收入使用稅務發票,接受稅務管理。高校應定期聘請稅務機關相關人員講解稅務發票知識和最近發生的涉稅案件,抽查有關會計憑證、收據、發票進行現場說法,高校財務人員應認真聽講并積極配合檢查,努力提高自身涉稅業務水平。

(3)高校應嚴格執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法定義務。高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稅法規定的法定義務,高校除了工資表中發放的項目還有其他另行發放的各種形式的津貼、補貼、加班費、監考費、閱卷費、勞務費、稿費、獎金以及實物等應納稅所得,應與工資表收入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支付外聘人員勞務報酬時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聘用外聘人員時首先要讓他們填寫基本信息表,然后復印他們的身份證,為以后代扣代繳稅款做好準備工作。高校教職工年所得12萬元以上或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所得的,可以選擇一地自行向稅務機關申報所得并繳納稅款。應根據稅法規定的住所標準――習慣性住所和居住時間標準這兩個判定標準將外教劃分為居民納稅人或非居民納稅人,居民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非居民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為了有效地行使稅收管轄權,我國根據國際慣例,對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的劃分采用了各國常用的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判定標準。屬于我國的居民納稅人,應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向我國政府履行全面納稅義務,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屬于我國稅法中的非居民納稅人,只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向我國政府履行有限納稅義務,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4)高校應重視印花稅的納稅問題。印花稅是以經濟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所征的稅。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并粘貼印花稅票,并在印花稅票和憑證的騎縫處自行蓋戳注銷或花銷即完成納稅義務。因工程施工、銀行貸款、大宗物品采購等情況簽訂合同時,或與其他單位、個人簽訂各類租賃、承包、服務、培訓、產權轉移書據等合同時,均應按合同所載金額及相關稅率計算繳納印花稅。此外,如果高校有單獨核算的經營收入,則其設置的“其他營業賬簿”和取得的“權利許可證照”,均按5元/件貼花計稅,計入相關支出科目。印花稅雖然是個小稅種,但是稅基很大,稅法規定印花稅是輕稅重罰的稅目,因此高校應給予足夠的重視。

(5)高校應正確計算和繳納房產出租的應納稅款。高校房產出租的會計處理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房產稅暫行條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高校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但高校將房產用于出租后,房產的使用性質已由“自用”變為“經營用”并產生了經營性收益,應當依法繳納營業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相關稅費。同時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以及《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如果高校出租房產時與承租人簽訂了租賃合同,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另外,高校將房產出租,還須按地方政府規定繳納“非轉經”占用費。一些高校由于地處沿街或鬧市,將一樓門面房對外出租;一些單位添置新的辦公用房,將原有的辦公場所對外出租。收取租金時,均應開具稅務發票,繳納營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以及相關稅費。有些單位臨時租用高校的會議室舉行會議,租用操場開運動會高校通常會收取場地使用費。收取場地使用費時不應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或者行政事業單位結算憑證,而應開具稅務發票,同樣繳納營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相關稅費。

(6)高校應按規定繳納車船稅。車船稅是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征收的一種稅。2007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取消了原有公車免稅條款,在新條例中,除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和公安、司法等部門警用車船免稅的規定以外,其他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使用的公車,都要按規定繳納車船稅。

(7)高校處置不動產應正確計算并繳納稅款。高校因各種原因對不需用的不動產進行處置時,除按規定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外,還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所征收的一種稅。高校處置不需用的不動產時,除了繳納營業稅及相關稅費和印花稅外,只要取得增值性收入就必須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8)高校將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用來抵債或銷售發生增值應繳納增值稅。根據財稅[2002]29號文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不論其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均應當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9)高校應按稅法規定對會計利潤(經營利潤)進行納稅調整,正確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有經營收入的高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是以高校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為征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企業所得稅具有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較為復雜、量能負擔、實行按年計征分期預繳征收等特點。有經營收入的高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普遍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未按稅法規定對會計利潤(經營利潤)作相應的納稅調整。由于《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與《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中有關經營支出與納稅扣除的界定存在著較大差異,而不少財務人員不知道會計核算與稅收規定存在差異時要按稅法進行納稅調整這一規定,從而導致高校少繳企業所得稅情況的出現。因此高校財務人員應積極學習稅法知識,按稅法規定對會計利潤(經營利潤)進行納稅調整,正確計算并及時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結束語

高校領導和財務處人員一定要在思想上重視涉稅業務管理,強化內部監督和檢查,遇到涉稅業務問題認真積極解決。高校在涉稅業務處理上除會計部門自身嚴格把關外,還應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對憑證、賬簿、報表等實行定期審計,將不符合規定的財務予以內部遏制。同時通過外部審計監督體系,處理違規活動,提高涉稅業務水平,以利于稅款的及時足額繳納入庫和高校自身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蔣欣.淺談行政事業單位涉稅業務的會計處理[J].財會通訊,2009;4

[2]劉金杰.關于高校非稅收入規范化管理的思考[J].會計之友,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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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稅5%,但滿足一定年限或屬于近親屬贈與,可免征;

(二)城建稅(7%)、教育費附加(3%);

(三)契稅和印花稅;

(四)非近親屬和具有撫養、贍養關系的人之間贈與房產外的其他人之間的贈與行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20%(但可以扣除辦理房屋過戶過程中的相關稅費)。法律依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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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印花稅;納稅籌劃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使用、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印花稅稅源廣泛,征稅普遍;稅率低,稅負輕;自行完稅,征收簡便。雖然印花稅的稅負較輕,但對于經常發生印花稅應稅行為的企業而言,如何進行印花稅的納稅籌劃仍顯得尤為重要。

一、恰當簽訂合同

依據印花稅條例規定:各類經濟合同訂立后,不論合同是否履行,都應按合同上所記載的“金額”、“收入”或“費用”為計稅依據,依照不同項目的適用稅率,計算交納印花稅。同一憑證,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對訂立合同進行印花稅納稅籌劃的重點之一是:恰當的簽訂合同,選擇低稅率的項目。下面通過例子來說明其具體做法。

例1:鄭州市某服裝廠接受本市酒店的委托,負責加工一批工作服,總價值為100萬元,其中加工所需原料為70萬元,配料為10萬元,加工費為20萬元。

因為購銷合同的印花稅率為0.5‰,加工合同的稅率為0.3‰,合同的簽訂方式不同,其適用的稅率就不同。其納稅籌劃方法為:

(1)按總價值簽訂加工合同,未分別注明材料費和加工費,其應交納印花稅為:

應納稅額=100×0.5‰=0.5(萬元)

(2)按總價值簽訂加工合同,但合同中分別記載材料費和加工費的,其應交納印花稅為:

應納稅額=80×0.3‰+20×0.5‰=0.34(萬元)

(3)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只就加工費部分簽訂合同,則其應交納印花稅為:

應納稅額=200×0.5‰=0.1(萬元)

第1種簽訂的合同沒有分別注明材料費和加工費,因此按加工合同計稅,稅率為0.5‰,稅負最重;第2種簽訂的合同分別注明材料費和加工費,適用不同的稅率,材料費按購銷合同計稅,加工費按加工合同計稅,比第1種的稅負輕;第3種是按照委托加工合同計稅,僅對加工費計稅,稅負最輕。可見合同的簽訂方式不同會對企業的稅負造成影響。

二、降低計稅依據

對訂立合同納稅籌劃的另一重點是:降低計稅依據。下面通過例子來說明其具體做法。

例2:鄭州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2012年5月與某建筑工程公司簽訂A工程施工合同,金額為9000萬元,合同簽訂后,繳納了印花稅。由于該工程建筑圖紙做了重大修改,2013年5月,工程竣工時實際工程決算金額為6000萬元。該公司于2013年5月又與建筑工程公司簽訂乙工程建筑施工合同,合同金額為8000萬元,以甲工程多繳印花稅為由,沖減合同金額1000萬元,然后計算繳納印花稅。

雖然存在甲工程合同金額減少等現象,但該公司以沖減后的金額為依據,繳納印花稅的做法但不對的。因為,印花稅具有行為稅性質,即凡發生書立、使用、領受應稅憑證的行為,就必須依照印花稅法的有關規定,履行納稅義務,而不論該合同是否履行,以及是否發生變動。應稅合同在簽訂時納稅義務即已發生,應計算繳納印花稅,但如果合同未載明金額的,則先按每件5元貼花,待合同執行后按實際金額計算貼花。因此其納稅籌劃方法是:盡可能先簽訂框架合同,或簽訂不確定金額或確定的合同金額較低的合同,待工程竣工時,按實際工程決算金額計算交納印花稅,這樣就可少交或避免多交印花稅。

三、巧下訂單

例3:鄭州市開發區一從事家具生產的外商投資企業甲,2012年12月收到如下訂單,并承接了業務:

1.收到來自美國母公司乙企業的要貨單,要貨內容包括3000件玩家具B,2013年月1月30日之前發貨。

2.企業還通過互聯網,收到來自法國的丁企業的訂貨單,訂5000件家具C,月底發貨,預收訂金。

由于這2筆業務A企業收到的都是訂貨單和要貨單,沒有簽訂正式的合同,那么A企業需要交納印花稅嗎?

分析有關印花稅法規定:

1.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經濟活動中分屬不同的獨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間開出的訂單、要貨單、要貨生產指令單等,應視為普通企業之間的業務,均應按規定貼花。

2.在對供需雙方在經濟活動中使用電話,計算機互聯網訂貨,沒有開具書面憑證的,暫不貼花。

因此對上述第1筆業務,該外商投資企業的訂單和要貨單都符合印花稅法的規定,都應繳納印花稅;對上述第2筆業務,由于該外商投資企業尚未與對方簽訂正式的合同,不需繳納印花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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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改造 拆遷補償款 涉稅問題

一、城市拆遷補償款產生的背景

隨著經濟的發展,城鎮化的腳步也越來越快,在城鎮化中,很明顯的表現就是新城區的擴建和老城區改造,而在城市擴大過程中,必然要通過收購用地或者是市民房屋用地拆除方式完成,這必然會導致政府與企業間和城市居民、農村居民間的各種矛盾和糾紛的產生,而此時補償款就顯的格外重要,在一定程度上,補償款能夠緩解雙方的矛盾,而補償款作為市場經濟中的一種經濟行為,涉稅問題就越來越引起大家的關注。

二、城市拆遷補償的分類和方式

拆遷補償大多按照土地性質和房屋的使用用途兩種情況來分類。按土地性質分類,分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兩種。按使用用途分類,分為: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和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兩種。

另外,拆遷補償的方式主要分為:貨幣補償,產權置換,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

三、涉及補償拆遷款的稅收征稅范圍及處理

說到稅這個問題,也許很多人很納悶,怎么感覺拆遷款項也需要納稅嗎?事實上,關于拆遷款項的納稅問題,不僅僅是在拆遷款項上,還包括拆遷過程中一些其他事項上,都存在著需要納稅的問題,接下來,就從幾個常見的稅收方面來談一下關于拆遷補償款涉稅問題中的征稅范圍及通常處理方式:

(一)營業稅

在我國,若提供一定的勞務,或者是無形資產的轉讓以及不動產的銷售,都需要單位和個人對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向國家繳納一定的稅收,而這種稅收就是人們日常所說的營業稅。而在拆遷方面關于拆遷的時候,國家往往需要對單位和個人給付拆遷補償款,而關于這部分款項是否需要繳納相應的稅收,國家稅務機關并沒有相關的文件對其進行明確規定。而經查詢眾多材料中,也只有一個批復有關于拆遷方面營業稅的涉及,這就是1997年時候國稅總局下發的一個批復,這個批復對關于拆遷涉稅方面有一定的相關性,其中批復里面指出該文件規定對于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相關的不動產或者其他收入需征收相關營業稅,由于該文件的適用范圍有一定的局限性,關于國家對企業和個人進行補償的款項是不能適用該批復中的相關規定的。

(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是指對我國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企業如果取得拆遷補償收入,應當按照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但是有關對于企業拆遷屬于企業政策性搬遷取得補償收入,用于異地重建的,可享受特殊優惠政策。國稅函[2009]118號文件對這種優惠進行了明確。

(三)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指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對于個人取得拆遷補償收入,國家也是有明確的優惠政策的。經過國務院批準,均按照財稅[2005]45號文件的規定:對被拆遷的個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的,此種情況下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四)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指在以因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將其在轉讓過程中所取得的增值部分作為對其征稅范圍而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對于拆遷補償收入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國家沒有明確規定。根據我國相關關于土地增值稅方面的規定,因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附著的建筑物和不動產取得收入的話,不論取得收入的是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向國家繳納土地增值稅,因此不管主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單位,還是自然人,以及企業的性質,只要發生了土地轉讓取得收入,都需向國家繳納一定的稅賦。關于稅賦的征收問題,則需要按照我國相關稅法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辦理和交付,并且在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辦理相關土地增值稅業務。如果需要相關的部門配合的話,相關部門應按照法律規定積極配合納稅人辦理相關納稅事務,但是也有不用繳納增值稅的情況,如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又有明確的規定,若是由于國家的原因,涉及國家利益時,當國家因建設發展需要,必須征收、收回他人單位、企業和個人土地以及房產、不動產時,必須依據相關法律征用,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可以對單位、企業和個人免征土地增值稅。但是對于屬不屬于國家征收或收回的情況下,中間的界限在哪兒?關于這方面,在法律上以及實務操作上確是一個模糊區域,這方面有待于國家制定相關的條例和法律積極完善和明確。

(五)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樹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而拆遷時肯定會有產權轉移的書據。所以,拆遷補償安置過程中也存在印花稅的應稅行為。

(六)契稅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被拆遷的用戶若使用拆遷補償費或安置補助費購買房屋的,購房人則不需要繳納契稅;購房款如果超出拆遷補償費或安置補助費,就只需要就超出部分繳納契稅。這一切都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結束語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立足于我國的稅收實際情況,在科學的價值觀指導下,關于拆遷款征稅制度也會日益完善和科學,對于拆遷征稅的問題也會處理得更科學、更合理,更有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和發展。

參考文獻:

[1]趙靜.我國稅收籌劃的現狀及可行性分析[J].內蒙古統計,2007,(05)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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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租”里頭有學問

1.“無租”為虛,“有租”為實

隨著社會經濟的迅猛發展,租金的形式千變萬化,對租金的認識也要與時俱進。不論形式,只要是因出租而取得的相關收入或其他經濟利益都應視為租金,不要錯將有租作無租。例如:甲租用乙的土地,合同期限為40年,無租金,甲在該土地上建商鋪用工出租,房屋的報建、產權屬于乙,甲負責出資建設,合同期內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后,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著物均無償歸還乙。此例中,乙并非真的沒有取得租金,其中房屋的造價可以視為甲付給乙的租金,這不是“無租合同”,而是“有租合同”。

2.“無租”背后藏關聯

“無租使用”常在關聯方之間發生,出現不支付租金也不繳納稅費的情況。例如:某市稅務機關在房地產稅源調查中就發現,轄區內A公司無償使用B公司(雙方都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處房產。通過進一步了解發現,A公司和B公司沒有就該租賃行為繳納任何稅費。經核實,A公司和B公司為同一自然人c所控制的關聯企業。例中A公司和B公司的“無租使用”行為明顯違背了獨立交易原則,最終也為此付出了代價:按照規定補繳了稅款,支付了滯納金和罰款。

除了上述常見情況外,有些熟知稅收知識的企業還會利用關聯方關系和稅收優惠政策來進行稅收籌劃,以達到少繳部分稅費的曰的。因此,確定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就變得尤為重要和必要。

3.“無租”不納稅,稅收風險惹上身

有納納稅人缺乏相應的稅收業務知識,認為沒有租金就不是租賃行為,只是“借用”,沒有納稅義務,不用進行相應稅費的申報,導致少繳、漏繳稅款,為自己帶來涉稅風險。例如,E公司和F公司兩公司相鄰,兩家公司老板關系較好,但不存在關聯方關系。因E公司正在裝修,F公司就將其閑置的房屋無償租給E公司用工辦公。E公司認為該房產不是本公司所有,自己不用繳納稅費;F公司認為自己未取得租金收入,是E公司在實際使用,自己也不用繳納稅費,兩家公司都沒有申報繳納相關各稅費。例中E公司和F公司誤以為“無租”就“無稅”,實際上已經違反了稅收政策法規的規定,除了要補繳稅款和滯納金,還面臨著被處罰的風險。

二、“無租”也“有稅”

對“無租使用”房產涉及的營業稅和附加、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本文將從是否應計征、應如何計征、由誰承擔稅款幾個方面來進行闡述。

1.營業稅

對于“無租使用”房產,應先按照“實質重工形式”原則判斷出租方是否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沒有收益或雙方是關聯方關系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的相關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征收。即使無償出租房產,出租方也應按“服務業租賃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2.企業所得稅

“無租使用”房產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出租方直接或間接取得了貨幣形式或非貨幣形式的租金收入,應該并人收入總額中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沒有獲得收益,雙方也不是關聯方,根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和《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由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如果雙方是關聯方關系,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f試行)》(國稅發[2009]2號)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關聯方之間發生的明顯違背獨立交易原則的房產、土地租賃行為進行調查、凋整,以免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

3.城鎮土地使用稅

無償出租房產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款可能南出租方繳納,也可能南承租方繳納,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免稅優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工土地使用稅若十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同稅地[1988]15號)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通常是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出租方)繳納。在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以及納稅單位“無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時,由土地使用人來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承租方為免稅單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工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89]國稅地字第140號)中第一條的規定,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4.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