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干部任免會議制度思考
時間:2022-10-13 03: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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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嚴肅干部人事工作紀律,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加強組織部門干部監督工作若干意見(試行)》和省、市委有關文件要求及規定,現就我區實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和組織部門派員列席鎮(街道)研究干部任免會議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為依據,以健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機制為目標,通過實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和組織部門派員列席鎮(街道)研究干部任免會議制度,強化事前防范、事中監督,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進一步推進全區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科學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建設。
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的形式、內容和要求
1.干部職位空缺、選任方式事前通氣和選任結果事后備案報告。各鎮(街道)、各部門在提拔調整干部前,應按照《**市**區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將干部職位空缺情況和選任方式,向組織部門通氣,再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各鎮(街道)要在干部選任工作結束后,將選任過程中履行規定程序情況填入《鎮(街道)中層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記實表》,連同相關任免審批表一并報組織部門備案。
2.研究干部任免會議事前報告。各鎮(街道)、各部門在按規定程序形成初步人選方案,決定召開討論干部任免會議前三天,應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內容,以口頭(電話)或書面形式向組織部門報告。
3.特殊情況下提拔調整干部專項報告。各鎮(街道)、各部門提拔調整干部時,凡涉及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向組織部門進行專項報告,書面說明擬提拔調整人選的基本情況、理由等,經同意后方可實施:(1)在重要問題上有爭議的;(2)屬于越級破格提拔的;(3)超過規定職數配備的;(4)超過任職年齡需提拔或留任、轉任的;(5)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系統提拔或其他需任職回避的。
4.干部選任工作及監督檢查情況專題報告。(1)各黨組織在向同級黨的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報告工作時,應將干部選任工作及監督檢查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接受黨內監督;(2)各鎮(街道)每年應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自查,形成專題報告,報送組織部門;(3)各鎮(街道)、各部門黨政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要把干部選任工作及監督檢查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在民主生活會、年度工作總結、述職過程中予以報告,虛心接受各方面的監督。
5.對不按要求向組織部門履行干部選任工作有關事項報告手續或不如實報告的,其干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任免職務不予確認,并按有關規定追究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責任。
三、組織部門派員列席鎮(街道)研究干部任免會議的形式、任務和要求
1.組織部門收到鎮(街道)召開研究干部任免會議的報告及相關材料后,及時進行審閱和研究,在三天內電話答復,是否派員列席會議。
2.組織部門人員列席會議時,嚴格按照《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原則、條件和程序要求,對鎮(街道)研究干部任免的情況進行全程監督,監督的重點是:擬提拔調整人員是否經過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充分醞釀;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認真進行討論,用表決方式決定干部任免;是否有“臨時動議”或“個人決定”現象;是否有其它違反干部人事紀律的行為等。發現有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和問題,及時予以提醒或要求糾正。
3.組織部門列席會議人員不參與會議討論,但要認真做好相關記錄,會后及時填寫《**區組織部門派員列席鎮(街道)研究干部任免會議情況登記表》。
4.組織部門人員列席鎮(街道)研究干部任免會議,要嚴格遵守《組織人事干部行為若干規范》,不得違反規定干涉基層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宜,一經發現,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本制度適用于區、鎮(街道)黨政機關的中層干部及其下屬事業單位負責人的選拔任用工作。
五、本制度由區委組織部負責解釋,從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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