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主要負責人監督思考

時間:2022-10-12 1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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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主要負責人監督思考

黨內監督是我國社會主義監督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黨內監督搞好了,對其他方面的監督,以至對整個社會的政治生活都將產生重大的影響。旨在加強黨內監督、發展黨內民主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明確把“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確定為“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這就抓住了黨內監督的“牛鼻子”!

近年來,隨著黨內監督機制的不斷健全,對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監督的力度也在不斷加大,并已取得重大的突破和可喜的成效。然而,就總體而言,當前對黨的各級領導干部,尤其是對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監督還有不少薄弱環節,還存在許多值得探討和亟待解決的問題。其主要表現在三個“沒有到位”:

一、監督對象自覺接受監督的認識沒有到位

我們黨一貫重視黨內監督。早在建黨之初,就注意到這個問題,并逐步建立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監督制度。如,1927年,黨的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就決定建立專門的黨內監督機關——監察委員會。改革開放以來,諸如“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之類的口號,更是沒有少提,有些地方、有些部門甚至喊得很響。然而,實際效果卻不盡如人意。

黨內監督是對事業、對同志負責的表現,是政治上的關心和愛護。但是,被監督總是“不舒服”、“不自在”的,有時甚至有點“受制于人”的感覺。因此,相當一些領導干部,主觀上缺乏自覺接受監督的愿望,說白些,自覺接受監督的認識遠沒有到位。結果是,表面看對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性、必要性理解深刻,認識清楚,談起來更是振振有詞、條條是道。事實上,一旦動起真格,當監督“降臨”到自己頭上時,其表現往往判若兩人,大多變成“現代葉公”——對監督者輕則耿耿于懷,重則打擊報復。

于是乎,誰要是不識趣,真的敢對“主要負責人”實施監督,抑或提出尖銳批評,當面可能對你“說歡迎”,背后必定給你“穿小鞋”。如,安徽省貴池區委書記錢學明,曾公開把批評當成“找岔子”。言下之意是,誰敢找我的“岔子”,我就要打誰的“板子”。而亳州市原市委書記李興民,更是把批評視同“雜音”,意欲加以“清除”。

二、監督主體嚴格實施監督的力度沒有到位

《條例》第八條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十分重視加強紀檢監察隊伍建設。據有關資料介紹,從中央到地方,我們已擁有一支30多萬人的紀檢監察隊伍,擁有數萬個紀檢監察機構,專門從事黨員干部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大量事實證明,廣大紀檢監察干部在同腐敗現象作斗爭中,發揮了不可替代、有目共睹的“主力軍”的作用。如,“黑臉”書記姜瑞峰,在十余年的反腐生涯中,十余次立大功、一等功,先后被中央紀委命名為“全國模范紀檢干部”,、人事部授予“人民滿意的公務員”,河北省委命名為“反腐敗勇士”等,而老百姓則尊稱他為“當代包公”。

但是,也要看到,迄今為止,還有一些紀檢監察機構實施監督的力度,尤其是對黨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監督力度,并沒有真正到位。有媒體披露,我國在查處的各類案件中,80%以上的涉嫌貪污受賄、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來源于群眾的舉報。這個比率一方面表明廣大群眾的覺醒,他們當中不少人勇于挺身而出同腐敗現象作斗爭;另一方面則暴露出職能部門監督力度的不到位。

以原貴州省委書記劉方仁、原河北省委書記程維高為例,他們問題的敗露,都不是在他們權勢最顯赫的時候。換句話說,對他們的查處,帶有明顯的滯后性。其實,在他們還在省委書記任上時,老百姓對他們的問題就有所傳聞,甚至編成了順口溜。但由于他們權高位重,既奈何不得,也不敢奈何。另據**年第25期《了望》新聞周刊披露,安徽省近年來先后有18個縣(市、區)委書記因賣官受賄被查處。在其任期內,絕大多數下屬對他們的不軌行為都有所覺察,但卻選擇了保持沉默。如,定遠縣委書記陳兆豐在4年任期內,僅賣官受賄就達900多萬元。“陳千萬”的綽號早已街巷盡知,但卻多年無人舉報,就連縣紀委在早已掌握其賣官受賄確鑿證據的情況下,仍在“不正常地沉默著”。

從理論上講,在貪官面前,黨員干部也好,紀檢部門也罷,都應當義無返顧地站出來,或打破沉默,大膽監督;或自覺抵制,勇敢斗爭。但是,他們也是平常人,面對大權在握、一言九鼎的縣委書記,難免也有這樣那樣的想法和顧慮。而這些想法和顧慮,自然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他們實施監督的力度。

三、監督體系有效實施監督的要件沒有到位

我這里所說的要件主要是指權力問題。即監督主體與監督對象之間的權力不相當、不“對等”,甚至明顯懸殊。毫無疑問,《條例》是加強黨內監督的“尚方寶劍”,它賦予了監督主體應有的職能和權力。然而,各地紀檢監察部門的“票子”(經費)、“位子”(職數)、“帽子”(職務)等,從某種意義上講,都捏在同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手里。這就難免“底氣不足”,有這樣或那樣的擔心、顧慮了。監督也好,查案也罷,有時就不得不瞻前顧后,甚至違心從命了。這樣一來,獨立執紀便成了“空中樓閣”。

不僅如此,因為權力的不對等,即使監督主體覺悟高、黨性強、敢批評、敢監督,實際效果也有限。這就如同兩個運動員,雖然各自都身手不凡,但二者不是同一個級別的。如果把監督對象比作“重量級”,那么,監督主體只能算“輕量級”的。讓“輕量級”的去監督“重量級”的,縱然勇氣十足,信心百倍,瞪大眼睛盯著,放開嗓門喊著:不得違法亂紀!不許胡作非為!對方要么充耳不聞,把你的話當作耳邊風;要么出手揮拳,把你打倒在地再踏上一腳,讓你難以翻身!因此,有人戲言:“監督對象一聲吼,監督主體抖三抖!”

這話多少有點夸張。但現實生活中,監督對象的權力過于集中倒是不爭的事實。這樣一來,黨內監督體系就很難發揮有效監督的作用了。道理很簡單,監督對象大權在握,不要說班子成員或普通群眾無法監督,就是同級紀檢部門有時也顯得力不從心。如,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在阜陽當政數年,亂紀無綱,隨心所欲,不僅把人的思想搞亂了,風氣搞壞了,而且把經濟搞垮了,人心搞散了。對王懷忠的胡作非為,不是沒有人舉報,不是沒有人監督,而是不好監督、無力監督。據《了望》周刊披露,“王懷忠擔任(阜陽)市委書記期間,在市委常委班子內部,一切大事都由他個人說了算。對持不同意見的人,他既拉又打,軟硬兼施,使其屈服。”能不屈服么?他手里掌握著包括紀委干部在內人員的“命運”呀!

針對上述問題,切實加強對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監督,應當采取以下對策:

首先,要拓展考核內容,以培養監督對象接受監督的“潛意識”。實踐證明,一個腦子里缺乏民主意識、主觀武斷,骨子里拒絕監督、抵制監督的人一旦走上主要領導崗位,紀檢監察部門也好,黨員干部也罷,對他往往就只能“干瞪眼”了。因此,應當拓展干部考核內容,十分明確地把干部個人民主意識的強弱好壞作為“德”的一個重要“子項”加以考核,在此基礎上,選準用好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凡是處事主觀武斷、缺乏民主意識的干部,不宜提拔到主要領導崗位上來。而對已經發現民主意識、接受監督意識淡薄,且屢教不改的,則應果斷地把他們從主要領導崗位上調整下來。

同時,要加強對主要領導人的教育和警示。使他們真正認識到監督是最好的愛護。同志曾經指出:“我們的權力都是人民賦予的,各級干部都是人民公仆,必須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監督。”事實上,黨內監督也好,群眾監督也罷;法律監督也好,輿論監督也罷,不是對某個領導的不信任,或者跟哪個領導過不去,而是最好的愛護!常言道,“防患于未然”。對領導干部的監督到位了,便可以防止某些問題的發生,減少腐敗給黨和人民造成的危害,給干部個人帶來的“災禍”!近年來,一些領導干部相繼落馬,既有受不正之風的侵蝕、社會環境的污染,以及放松理論學習,忽視思想改造,滋長了官僚主義、享樂主義、拜金主義思想等方面的原因,也有教育不夠,要求不嚴,監督不力等方面的問題。山東省泰安市原市委書記胡建學就說過這樣的話:“官當到我這一級,就沒有人監督了。”其實,不是沒有人監督,而是他抵制監督,逃避監督,自然也就沒人監督了。因為不受監督,便如同天馬行空,最終落得個身敗名裂的可悲下場。

其次,要建立健全保障機制,以增強監督主體放膽監督的“安全感”。紀檢工作雖然不是高風險的職業,但有它自身的特殊性和艱巨性。近年來,各地打擊報復紀檢干部的案件時有發生。因此,各地對紀檢監察干部,既要嚴格要求,強化他們的責任意識,做到“疾腐如仇”,又要設身處地地為紀檢監察干部著想,盡可能多一些人文關懷和真情愛護。全國紀檢監察部門是反腐戰線的“先遣隊”,同時也“正規軍”。相對而言,其他監督主體只是“預備役部隊”或“民兵”。因此,要加強黨內監督,至關重要的是加強“正規軍”的建設。倘若所有或者說絕大多數紀檢干部都能像姜瑞峰同志那樣,忠于職守、無私無畏、敢于監督、善于監督,加強對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監督也就有了廣泛而堅實的基礎。

古人云,重獎之下必有勇夫。對廣大紀檢干部既要提倡無私奉獻,也要給予必要的獎勵。在現階段,國情不許可,條件不具備,不能給他們以高薪,但可以給必要的“重獎”。對那些履行職責出色,尤其是對主要領導監督到位、有力、有效的,由上級黨委給予重獎。為此,應當盡快建立“反腐專項獎勵基金”,既可以從國家、地方財政撥款,也可以從查處違紀案件總額中提留,還可以從黨費中劃撥一塊,把獎勵基金建立起來,用以獎勵優秀紀檢監察干部。

同時,要建立健全必要的“保障機制”,為紀檢監察部門的同志“保駕護航”,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比如,給優秀紀檢干部辦理一定的人身保險,對遭受打擊報復的紀檢干部給予政策性優撫等,而對紀檢監察部門干部的任用,既要聽取同級黨委的意見,更要聽取上級紀委的意見。這樣,就不會因為在監督過程中得罪了同級黨委主要領導而遭到冷遇、受到排斥,以至影響個人的成長進步。

再次,實行科學分權,以優化監督體系有效運作的“軟環境”。改革開放以來,中央不斷向地方各級組織放權,而地方各級組織的權力卻向個人——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集中。因其大權在握,致使一些地方和部門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失去應有的監督,使黨內監督出現了“三太”、“三基本”現象。即,“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弱、下級監督太難”,“事前基本沒有監督,事中基本缺乏監督,事后基本不是監督”!

大量事實告訴我們,權力過于集中,無論對黨的事業,對人民群眾的利益,還是對干部的健康成長,都是弊大于利、害多于益的。遺憾的是,迄今為止,許多地方和部門權力過于集中這個問題尚未得到足夠重視和有效解決。其典型的表現是,一方面主張“集體領導”,另一方面卻強調“一把手負總責”。久而久之,養成習慣,事無巨細都由“一把手”說了算。不少事情不要說在“策劃”過程中班子成員不知道,就是完全“搞定”了,往往還蒙在鼓里呢!如此這般,監督自然就成了“馬后炮”。

比如,原廣西玉林市委書記李乘龍就曾經這樣實話實說:“我的權力太大,監督機制對于我形同虛設。”的確,他手里拎著人家的“烏紗帽”呀!誰敢對他進行嚴格監督?!因此,很有必要在制約主要負責人權力的同時,進行科學分權——凡涉及諸如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均須由集體討論,并以票決制形式作出決定,改變事實上由個人說了算的權力結構,改變監督主體的“烏紗帽”完全捏在監督對象手里的現狀。只有監督主體與監督對象的權力基本“持平”了,才能拆除監督環節看似無形卻又無處不在的“障礙”,營造寬松而又良好的黨內監督的“軟環境”,確保黨內監督體系的有效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