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貫徹執行《預算法》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時間:2022-05-29 0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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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貫徹執行《預算法》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鄉鎮財政是我國最基層的一級財政,擔負著為國家籌集和監督管理鄉鎮財政資金的重要任務,鄉鎮一級貫徹執行預算法》有著重要的意義。根據目前鄉鎮財政的現狀,筆者認為鄉鎮一級貫徹執行《預算法》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加強對《預算法》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特別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財政法制觀念《預算法》從1995年1月1日施行以來,已有八年多的時間,但鄉鎮一級工作人員包括少數鄉鎮領導和財稅干部對《預算法》的知識了解不多,有的甚至一無所知,這就給鄉鎮財稅工作帶來不少的負面影響,如少數鄉鎮干部法制觀念淡薄,隨意征收、隨意減免收入和任意調整支出的現象時有發生;弱化預算約束的問題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這就要求鄉鎮一級必須加強《預算法》的普及教育,加大《預算法》的宣傳力度,使廣大干部群眾,特別是領導干部、鄉鎮干部、財稅工作人員都懂得自己有遵守《預算法》的義務,而且還有監督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奉公守法的權利,逐步提高鄉鎮干部依法決策、依法管財的自覺性。

二、盡快完善鄉鎮財政體系,健全鄉鎮財政機構,這是貫徹執行《預算法》的組織保障目前,大部分鄉鎮政府職能不健全,財權、事權劃分不清。比如,鄉鎮財政的征收機構,有財政所、地稅分局和國稅分局,除財政所一鄉(鎮)一所外,地稅分局和國稅分局大部分是一分局管多個鄉(鎮),而且他們的財權、人事權都集中在上級主管部門,工作必須直接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鄉鎮政府難以管理。為此,個別稅務分局為了自身的利益,隨意劃割鄉鎮收入的現象屢見不鮮,甚至鄉鎮收入的進展情況,也無法準確統計報告,致使鄉鎮財政收入難以得到全面、及時、真實的反映。

另外,鄉鎮財政沒有鄉鎮國庫,收入全額上繳縣國庫,支出由財政預算下撥,這樣必然造成財政資金在途時間長,嚴重影響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而且由于鄉鎮財政沒有國庫,對自己的財力家底不能完全摸清,資金的使用存在一定的盲目性,給預算平衡帶來不少問題。為此,必須盡快完善鄉鎮財政體系,逐步健全鄉鎮財政機構,按照一級政府一級財政的要求,鄉鎮實行“財稅”合一,財稅干部固定在鄉鎮,實行雙重領導,以保證《預算法》的順利實施。

三、必須嚴格預算約束,確保預算的圓滿實現

財政預算報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通過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須保證其圓滿實現,不得隨意變更。但由于大部分鄉鎮財政收入規模較小,財政宏觀調控能力不強,鄉鎮的財源結構比較單一,一旦支柱財源滑坡,必然導致財政收入短收;同時,近年來上級出臺的各項增支因素又很多,大部分都由“上級開口子,下級出票子”,鄉鎮自行消化。因此,鄉鎮財政很難保證預算的圓滿實現。這就需要鄉鎮一方面要大力培植財源,建立穩定的、多層次的財源基礎,另一方面財稅部門必須強化預算約束,努力增收節支。同時,有條件的鄉鎮每年還應留一定的預算節余或拿出部分資金設立預算周轉金,以增強鄉鎮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確保預算的圓滿實現。

四、必須進一步發揮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預算管理職權

《預算法》明確規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有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監督本級預算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等職權。但由于鄉鎮人大代表大多數來自農村,財政知識了解不多,且多數鄉鎮人大代表每年只召開一次人代會,對自己的預算管理職權往往難以行使,在一年一度的人代會上,也就只是聽取預決算報告,對預算的執行,預算的調整無法監督和審查批準。由于失去了人民代表的有效監督,少數鄉鎮在預算的調整上往往隨心所欲,特別是對超收的財力安排,只有少數鄉鎮領導說了算,超收的財力大部分或全部安排給鎮府,對教育、衛生等部門考慮較少,不能做到統籌兼顧。這就要求鄉鎮人大代表要逐漸提高自身的素質,行使自己參政、議政的權力。同時,鄉鎮政府、財政部門對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就預、決算的有關問題提出的詢問或質詢,要認真負責地及時答復,使鄉鎮人大能夠真正成為監督地方預算、決算的權力機關并有效地履行地方預算、決算的職責,以維護《預算法》的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