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工作革新交流材料
時間:2022-03-06 05:48:00
導語:人民調解工作革新交流材料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人民調解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征的社會主義司法準則,是化解矛盾、定紛止爭的主要手段,是提高公民法制觀念和品德程度的有用路子,是社會治安綜合管治工作中的“第一道防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人民調解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征的社會主義司法準則,在化解糾紛,維護不變,促進和諧方面具有共同優勢。大力推進人民調解準則,是深化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大力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主要行動。
一、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征的社會主義司法準則
人民調解準則源于我國古代民間調解“排難解紛”、“止訟和解”的優秀傳統,于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期間初顯雛形,1954年按照憲法正式設立。1989年6月17日,國務院施行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極大地推進和促進了人民調解準則的發展和完善。20年來,在司法部的準確指導下,在各級黨委、縣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廣大人民調解員的辛勤工作下,人民調解在調解糾紛、化解矛盾、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不變中發揚了不成替代的主要效果。
人民調解法的公布施行,是人民調解準則發展的里程碑,關于推進人民調解工作發展、有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不變具有主要面深遠的意義。
二、人民調解工作為推進全鎮政治、經濟、社會具體協調發展發揚了積極效果
長期以來,我鎮一直堅持把增強人民調解工作作為基層綜治維穩的一項主要工作來抓,不斷拓展調解方法,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準則,整合全鎮直部分和人民調解組織資源。
近年來,我鎮針對各類矛盾糾紛的發生特點和發展趨向,緊緊圍繞鎮委、鎮縣政府的工作部署,充分發掘鎮內有關部分的本能機能資源,積極化解矛盾糾紛。年,開展了以創“四無”,保安全,構建和諧社會為目的的“人民調解年”活動。年,開展了以化解嚴重民間糾紛,維護基層不變,構建“和諧洋坪”為主題的“嚴重民間糾紛集中調處”活動。年,開展了以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不變為目的的“我為和諧做奉獻”人民調解主題實踐活動。年開展了“三聯三調”大調解活動。年開展了“人民調解年”活動。年開展了人民調解“和諧使者”大行動。
歷經21年的改革和發展,全鎮人民調解工作在組織建設、隊伍建設、準則建設、營業建設、指導治理等方面都有了新的發展和打破。人民調解組織收集化建設獲得增強,營業建設獲得明顯成效,工作準則化建設不斷完善,人民調解員隊伍全體本質,調解技藝和工作效率不斷提高,構成了服務社區、服務群眾,順應洋坪建設發展需求的人民調解工作形式。
當前,全鎮共有人民調解委員會26個,其中,村(居)調委會23個,鄉鎮(街道)調委會1個,企事業單位調委會1個,其他調委會1個。在全鎮初步構成了以鄉村(社區)人民調解為基本,以鄉鎮(街道)人民調解為框架,以司法服務、司法援助為增補的新型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在接邊地域、城鄉結合部等糾紛多發、易激化的敏感地帶初步堅持了多種方式的聯防、聯調組織,以村(居)調委會為基本的三級調解收集獲得穩固和完善。
全鎮的人民調解員由1989年的73名專職調解員發展為由人民調解員、屋場調解員、任務調解員、糾紛信息員構成的多方式的515名人民調解隊伍。近年來,涌現出了以陳儒征、田產榮、楊守祥、徐聯明、賈志望、程寶嵐、杜君滿、張楚敏等為代表的一批無私貢獻、勤勞工作的優異人民調解員,他們在前提艱辛的基層勤懇工作,無私貢獻,緊緊圍繞改革發展不變大局和黨委、縣政府的中心工作,積極參加社會治安綜合管治,防備和化解了很多的矛盾糾紛,為建設“和諧洋坪”做出了積極奉獻。
近三年來,全鎮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年均調處各類民間糾紛400余萬件,調解成功率在98%以上,避免因民間糾紛激化能夠轉化為刑事案件30余件,防止200余人走上犯罪道路;防止因糾紛激化能夠惹起的自殺50余人次,防止非正常滅亡50余人;避免群體性械斗10余起;避免群體性上訪100余起,觸及200余人,為基層群眾舉行各類法制講座150余次,受教育人數達2萬余人次。為維護全鎮社會不變,促進洋坪經濟發展發揚了主要效果,獲得了鎮委、鎮縣政府的充分一定。
三、順應時展要求,進一步增強人民調解工作
當前,全鎮人民調解工作發展態勢優越,潛力較足,“大調解”工作格式基本構成。在今后的工作中,全鎮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鎮委、鎮縣政府提出的“轉型發展、安全發展、和諧發展”,以“圍繞中心,發揚本能機能;突出創新,標準發展;堅持典型,擴展宣傳”為首要工作思緒,針對人民調解工作中呈現的新狀況、新問題,不斷探究新期間化解矛盾糾紛、增強調解工作的新路子,研討新辦法,做大好人民調解工作。
要切實增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結合鄉村基層組織建設,進一步穩固和發展村(居)、鄉鎮(街道)人民調解組織。增強企、事業單位調解組織建設,著力推進改制企業、民營企業堅持調解組織。積極探究行業性的調解組織建設,穩步推進醫療糾紛、交通生事糾紛等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在活動人口聚居區、毗連接邊地域、大型集貿市場、物業治理小區、消費者協會等堅持調解組織試點,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收集。
要切實增強人民調解隊伍建設。堅持人民調解員選任準則,不斷改善、充分、強大人民調解員隊伍。要加大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力度,把調解員培訓納入全鎮綜治維穩信訪工作培訓方案,經過舉行培訓班、以會代訓、經歷交流、旁聽庭審和引薦負責人民陪審員等多種方法,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司法政策程度和調解工作技藝。
要切實增強人民調解營業建設。在做好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房屋宅基地、生產運營、損害補償等經常見性、多發性糾紛調解的還,積極介入民事案件、治安案件、輕損傷案件的糾紛調解,重點開展對因鄉村干部換屆選舉及村務公開不到位激發的矛盾糾紛;因鄉村用工問題以及山林、土地、水利、礦業、污染等問題激發的矛盾糾紛;因城市建設、客運治理等與群眾好處發生抵觸激發的矛盾糾紛;因調整產業構造、企業改制等問題激發的矛盾糾紛;因長期上訪、久拖不決而激發的越級上訪以及因縣政府行政治理與局部群眾好處抵觸激發的矛盾糾紛和涉法涉訴問題激發的糾紛進行集中排查,預防群體性事情發生和民間糾紛的激化,努力完成人民調解工作“四無”(即無民間糾紛激化為刑事案件、無民間糾紛激發自殺案件的發生、無群體性械斗事情發生、無群體性上訪)目的,使人民調解工作真正成為維護基層社會不變的“第一道防地”。
要切實增強人民調解準則建設。堅持健全按期學習例會、工作匯報、糾紛排查調處、板報宣傳準則、工作簿冊和文書檔案治理準則,明確崗位責任和考評準則,實時上報糾紛信息、預防糾紛激化和計算、回訪準則,增強糾紛調解督辦準則,保證人民調解工作正常、有序、高效運轉。
要堅持健全矛盾糾紛諜報信息收集。完善信息搜集、報送、分析準則,精確調查把握民間矛盾糾紛信息,實時發現能夠招致矛盾糾紛的潛在要素,對各類矛盾糾紛信息做出迅速反響、實時處置。要堅持健全矛盾糾紛排查準則,立足抓早、抓小、抓苗頭,認真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變被動調解為自動調解,變過后調處為事前預防,努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形態,避免簡略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避免群體性事情發生。要堅持健全矛盾糾紛信息反應機制,實時向基層黨委、縣政府反映社情民意,特別是群眾反映激烈的熱點、難點問題,為黨委、縣政府依法妥善處理各類矛盾糾紛供應根據。
要堅持健全人民調解工作保證機制。要處理大好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辦公場合和設備等實踐問題,切實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物質保證才能。要依照財務部、司法部結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增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證的意見》要求,把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補助經費,人民調解員的工作補助列入同級財務預算,保證人民調解工作的各項經費落到實處。
要進一步增強與派出所、法庭及有關部分的協分配合。堅持健全與法庭、派出所的聯絡準則,采取按期或不按期召開聯會等方法,通報狀況、溝通訊息、研討工作,提高指導的針對性。要依據情勢任務和人民調解工作的實踐需求,在人民調解員培訓、調解與訴訟聯接、調解營業指導等方面,堅持健全協分配合機制,加強指導的實效性。要與公安、法庭通力合作,逐漸健全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相互聯接共同的有用機制,完成優勢互補,構成工作合力,有用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
- 上一篇:司法局城市創建調查匯報
- 下一篇:執法局安全信訪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