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探討

時間:2022-07-11 07: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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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探討

司法公信力是社會公眾對法院的司法裁判的信服度和對其公正性、法律權威性的評價。我國司法公信力得到增強并不斷增強的客觀事實應當充分肯定,但對司法公信力還不高的問題也不容回避。司法公信力的成因,主要產生于司法行為、法治理念、法律意識、道德意識和與論環境等要素。司法公信力將對司法工作、政治體制、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社會道德等方面產生影響。提高司法公信力一要加強司法保障能力,二要自覺維護司法權威。

時下人們關注的司法公信力,主要是針對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而言,亦即狹義上的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又集中表現在通過裁判方式向社會公開。所以,所謂司法公信力,是指社會公眾對法院的司法裁判的信服度和對法院的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法律權威性的評價程度。[①]可見,司法公信力本身并非是法律行為產生的法律效力,亦非司法行為自身產生的司法效力。但是,司法公信力與司法行為、司法效力的確存在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關系。因此,認真研究司法公信力,正確認識和積極提高司法公信力,對于正確認識和大力提升司法公正性、建立和維護司法權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義。

一、司法公信力的現狀

我國目前司法公信力怎么啦?似乎社會評價一邊倒,都是對“司法不公”或是對司法不信任的指責之聲。如有的領導講,為什么人民群眾到黨委政府信訪多、上訪多,而不去法院打官司,這說明人民群眾對黨委政府信任嘛!言外之意就是對法院的不信任。事實果真如此嗎?非也。這種說法,不僅不顧我國目前司法公信力不斷增強的客觀事實,而且更是對我國司法權威和法律尊嚴的嚴重詆毀。誠然,不可忽視我國目前司法公信力還不夠高的事實,同樣也不可忽視我國司法公信力已經得到增強并正在不斷增強的事實。如果不從這一客觀事實出發,對司法公信力的研究必然走入歧途,得出錯誤的結論,損害社會主義的民主法制建設。

首先,對我國目前司法公信力得到增強并不斷增強的客觀事實應當充分肯定。一方面,訴訟范圍的擴大和訴訟案件的增多,說明人民群眾對司法裁判的信賴性和公正性增強。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前,法律虛無,“公、檢、法”被砸爛,人民群眾沒有訴權,因此毫無司法公信力的情況當然不能為憑。但是,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進程的推進和依法治國力度的加強,在社會生活、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產生的大量矛盾糾紛都尋求和最終通過司法渠道解決,法院受案范圍越來越寬,審理的訴訟案件越來越多,被稱之為“訴訟爆炸”現象,雖非司法萬能的好事情,卻也反映出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對司法機關的信賴,從而也折射出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和快速提升。道理很簡單,沒有這么多當事人信任法院,法院何以有這么多訴訟案件。據最高法院和一些地方法院的司法統計分析,從1981年到*年期間,平均一個地方法院審結的一審民商事案件大約從每年200件左右上升到每年1300件左右,增長了六倍以上。[②]不少基層法院則增加更多,有的高達十幾倍。行政訴訟案件則從無到有,由少到多,*年平均一個地方法院審結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約為30件左右。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對大量的訴訟案件的裁判處理,對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健康有序地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誠然不少法院的確存在個別案件錯誤的裁判,存在極少數當事人不服裁判上訪糾纏,但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絕大多數當事人不都服判息訴了嗎?況且,在民商事案件中,有50%左右的案件還是通過當事人自愿調解處理的。君不見人民法院對嚴重刑事犯罪的打擊令人民群眾拍手稱快,君不見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對當事人與政府機關平等相待,君不見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糾紛案件使勞動者真正體會到了作為勞動者的尊嚴、權利和利益,君不見在經濟體制改革、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和運行、城市化建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等等事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大局中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無處不在的司法保障作用。其次,我國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也是不容回避的問題。盡管社會對法院的評價有失客觀全面和公正的地方,但也確有法院自身的問題導致司法公信力下降。表現之一是“執行難”損害了司法公信力。社會上有關“贏了官司輸了錢”、“判決書等于一張法律白條”的說法雖然欠妥,但法院裁判執行兌現率低、債權人的權利未能完整實現、人民群眾對法院裁判的執行不滿意確是不爭的事實。根據執行案件統計分析,執行案件平均執行兌現率約在50%左右。當事人到法院打官司,并非僅僅就是討個公道的說法,更重要的目的是尋求司法救濟其合法權利。如此低下的執行兌現率,法院裁判的司法公信力焉能不受影響。表現之二,少數案件審理不公損害司法公信力。有超審限期久拖不結的案件,有上訴改判或發回重審的案件,有再審改判的案件,還有極個別的冤、假、錯案。這些案件雖占極少數,據統計不到1%,但其負面影響卻是相當大。這不是對法院審判工作要求苛刻,“一粒老鼠屎壞一鍋湯”,法院一件差錯案件在社會上具有十倍、百倍的放大作用,對司法公信力的損害相當嚴重。表現之三,少數司法人員違法亂紀損害司法公信力。人們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利之所以選擇到法院打官司,除了相信法律,就是相信法官能夠秉公執法地作出裁判。所以,法官在人們的心目中應當是公正廉明的形象。可以說司法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群體的人格魅力。遺憾的是法院也不是凈土,這些年來,確有少數大小小的司法官員違法亂紀,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人們因此對法官抱以希望和崇敬的心理產生懷疑和受到傷害,自然使法院和法官的司法公信力下降。同理,一些司法人員素質不強、作風不正也對司法公信力造成損害。衙門作風、程序不公、不平等保護當事人訴權、法理闡述不清等等,都會使當事人產生對司法公正性的懷疑,從而降低司法公信力。

二、司法公信力的成因

所謂司法公信力的成因,是指能夠形成司法公信力的原因或要素。科學分析司法公信力的成因,對于正確研究司法公信力的影響和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極其重要。司法公信力只是評價法院司法行為的一種標準,法院的司法活動是司法公信力評價的對象,法院的司法行為并非是形成司法公信力的唯一原因。司法公信力的成因主要取決于五大要素。司法行為。司法行為,就是法院依法審理和裁判案件的行為,包括立案、審判、調解、執行、審判監督行為等。[③]由于司法裁判是社會評價的直接依據,司法裁判也是司法行為的基本法律效果,所以司法行為是形成司法公信力的直接原因。如果沒有司法機關,沒有司法行為,也就無所謂什么司法公信力可言。正如“”時期,司法公信力幾乎蕩然無存。在形成司法公信力的諸多原因中,司法行為的確是左右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之一。法院的公開審判是社會公眾認識司法,理解法律適用的現實平臺,裁判公正與否,適用法律正確與否,法院、法官形象如何,人民群眾一目了然。法院的個案裁判,雖然僅對個案的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但能否服眾,即所謂社會效果,那只能由社會評判,這就是司法公信力。法治理念。法治理念確定立法、司法理念,指導立法、司法活動。法治理念指導法律行為,引導經濟社會活動。所以,司法公信力的形成當然受到法治理念的影響。在法治時代,人們尊崇法律,自覺維護司法權威,司法公信力的程度當然就高。在獨裁專制時代,朕即法律,司法不過是鎮壓人民群眾和維護統治者利益的工具,其司法在被壓迫的廣大人民群眾的心目中根本就不會產生公信力。我國實行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不斷完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貫穿于立法、司法和社會政治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確立是影響司法公信力的積極因素。法律意識。[④]存在決定意識,意識產生認識。社會的法制現象必然引起人們的法律意識,法律意識又必然引起人們對法律問題的認識判斷。司法公信力就是人們基于法律意識對司法問題的認識判斷。因此,司法公信力來自于人們的法律意識。人們的法律意識廣泛,形成司法公信力的基礎就較扎實,人們的法律意識正確,司法公信力的程度就較可靠。道德意識。無論什么社會,廣大民眾對社會行為評判的一般標準是人們在長期社會生活中約定俗成的道德規范。而且不少法律規范的淵源直接來自社會道德規范。人們對法院司法裁判的評價不僅受到道德意識的影響,而且不少情況是直接以道德標準為依據對司法行為進行評判。因此,絕不能忽視道德意識是產生和影響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與論環境。司法公信力主要通過社會與論表現出來。與論的開放與否,正常與否,導向如何?也會直接作用于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和司法公信力的程度。與論環境對司法公信力的作用不僅來自于民間議論,更受到新聞媒體報道和官方宣傳的導向,其作用力不可低估。除此之外,構成司法公信力的原因還應當包括政治經濟制度、立法行為等等因素。另外應當看到,司法公信力的成因不但是司法公信力的構成因素,也是對司法公信力程度的影響因素。

三、司法公信力的影響

司法公信力的影響,是指受司法公信力作用的對象和作用的效果。司法公信力不僅僅作用于司法范圍,還作用于其他方面,而且其作用效果最終將體現在一個國家的政治上。因此那種認為司法公信力只對司法工作產生影響,無關社會政治大局的認識是錯誤的。司法公信力的影響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引導得當,有助于確立司法權威,維護法律尊嚴,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引導不當,則會造成自己傷害自己的悲劇,阻礙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進程。正如前面提到的“”中“砸爛公、檢、法”就是慘痛的歷史教訓。司法公信力的影響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對司法工作的影響。司法公信力的影響,司法工作首當其中,這是毫無疑問的。上世紀末法院、法官形象的確立和提升,近些年法院、法官的形象變化都與司法公信力的作用密切相關。對司法工作的影響,不但對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效率性和強制性產生影響,也對司法制度、司法隊伍產生沖擊。回顧和分析法院改革的得失,也充分說明了這一點。因此也可以這樣認為,司法公信力既是司法工作的促進力也是檢驗司法工作成效優劣的重要標準。對政治體制的影響。一個國家的司法體制本來就其政治體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方面,司法公信力對司法工作的影響不可能不波及到政治體制。前些年不是有人借題發揮,認為法院司法公信力不高是因為司法不能獨立的原因嗎?另一方面,人們在對司法裁判進行評價時,還必然涉及到對立法工作、法律監督工作、行政執法工作和黨政領導對法院工作的影響進行評價,而且人們對這些方面評價的影響力并不亞于對司法裁判評價的影響力。所以,有些機關和領導對司法公信力問題事不關已、不以為然的態度是十分危險的。對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影響。司法保障是維護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保障力量,司法公信力強,司法工作對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保障就有力,各級黨委政府就能集中精力謀大局抓發展。司法公信力不強,不但造成司法保障乏力,而且還會因為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與司法保障之間的矛盾沖擊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當前,一些涉訴信訪、上訪問題糾纏各級黨委、政府就是例證。對經濟社會秩序的影響。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必然會產生這樣那樣的矛盾糾紛和這樣那樣的利益沖突,這就需要權威的司法手段進行調整。若司法公信力強,這些矛盾糾紛就能及時通過司法手段化解,就能及時排除經濟社會中的不和諧因素,保證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始終處于正常、健康的運行狀態。若司法公信力不強,不但會造成經濟社會生活中積沉大量的矛盾糾紛,還可能導致這些矛盾糾紛激化,使經濟社會秩序紊亂。人們關注的“打官司難”和“執行難”的問題,實際上就是司法公信力對經濟社會秩序影響的反映。對社會道德的影響。由于道德和法律的密切關系,司法公信力也必然與道德信任感相互影響。司法公信力強,道德信任感亦強;司法公信力弱,道德信任感亦弱。反之亦然。在當前的經濟社會生活中出現的誠信危機,與司法公信力的弱化不無關系。為什么會有欠債不還、賴賬有理和債務人公然對抗法律的現象,說明人們既缺失基本的誠信道德意識,也反映出對法院裁判的信任力不強。另外,社會上出現的假惡丑與真善美混淆、是非顛倒、道德失衡的現象,也或多或少與司法公信力不強相關。

四、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對策

綜上分析可見,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和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內在要求,是更好地發揮司法審判職能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當務之急。司法公信力既然是社會公眾對司法裁判的社會評價能力,其作用力的主體當然是人而不是物,故能夠影響司法公信力的主體主要是司法機關和社會公眾,要提高司法公信力,也必須依靠司法機關和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加強司法保障能力。司法保障是司法機關的基本職能,而司法職能產生的司法行為是司法公信力的作用對象,司法機關只有加強司法保障能力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為此,一要加強司法隊伍建設。在廣大司法人員中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始終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方針,嚴格依法辦案,維護公平正義,端正司法作風,公正廉潔,防止司法腐敗,在人民群眾中真正樹立起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加強法官職業化建設,嚴格法官的任免條件,培訓提高法官的職業技能,增強依法辦案的能力。加強對法官的職業保障,為保證法官依法辦案創造和提供必要的條件。二要提高審判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改革和完善審判方式,根據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建立健全公正、高效、權威的審判機制,保證司法工作適應和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爭取黨的領導,保證司法工作的正確方向,保證審判工作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協調統一。自覺接受和正確對待法律監督和各界各方面的社會監督,暢通監督信息,認真整改審判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存在的不足。三要大力解決執行難問題。執行既是落實裁判的法律效果,也是實現裁判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裁判是否得到有效的執行,直接影響到司法公信力的大小。當前,解決執行難問題的關鍵是要建立完善相關的執行法律保障機制,從立法上規范執行工作;建立健全執行運行機制,從程序上保障執行工作;建立執行法官制度,從人員素質上強化執行工作。同時,要端正執行觀念,強化執行的法律意識。凡是生效裁判都應當不折不扣地執行,不允許有任何懷疑和猶豫的余地。生效裁判能否得到執行,這是衡量一個社會的法治程度的起碼標準。為此,應當統一和明確被執行人履行能力標準。這個標準只能以維持其基本生存生活為條件,不能以社會保障的標準為依據,不能濫用或擅自擴大執行有限原則。否則,讓法律責任人享受到一般社會待遇,而由權利人背負經濟損失,這是極不公平的。應當建立無限期執行原則。被執行人雖然在當時不具備履行能力或不完全具備履行能力,但對其債務的執行不能中止終結,執行法院應主動不間斷地執行,直到執行債務清結時止。應當確立窮盡執行原則。不但要窮盡執行措施和執行手段,而且更要窮盡被執行人的所有財產。應當嚴肅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的法律責任,對于符合處罰條件的必須依法追究,對違法行為的寬容,就是對合法權利的損害,也不利于構建和諧社會。那種認為采取強制措施多了,處罰人多了沒有體現文明執法,不利于構建和諧社會的觀點是錯誤的。應當改進執行工作考核制度,取消以執行結案率為考核標準,建立以執行標的兌現率為評判執行工作優劣的考核標準。應當慎用執行救濟制度。在執行不能的情況下,對具有特殊條件的債權人提供一定的救濟金,雖然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司法精神,也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但切不可濫用,否則適得其反。另外,還應加強刑罰的非監禁刑和財產刑的執行。完善和落實非監禁刑執行監管措施,建立健全財產刑執行規范,防止出現非監禁刑等于無罪釋放、財產刑判了不執行的現象。還要重視非訴行政執行。嚴格依法審查立案,一旦立案執行,就要堅決依法執行到位,既是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支持,又體現了司法的權威性。當前,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對于迅速提升司法公信力會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

自覺維護司法權威。司法權威代表法律尊嚴。司法權威與司法公信力相互作用,相互影響。司法公信力直接產生于社會公眾和社會各界對司法裁判的評判行為,要提高司法公信力,有賴于社會公眾和社會各界自覺維護司法權威。一要端正對司法民主的認識。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統一性決定司法民主與司法權威亦相統一。司法民主的核心是司法為民,司法民主的實現形式是人民通過代表全體人民意志的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和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參與或監督司法活動,而絕非每個社會成員都有干預司法活動的權利。如果人人都可以隨便指責司法行為,非但不是司法民主,反而是對司法權威的挑戰,對法制和司法秩序的嚴重破壞。二要強化裁判意識。社會需要規則,有規則就須有裁判。國家需要法制,有法制就要有司法裁判。規則和法制是社會公眾意志和國家意志,每個社會成員都應當無條件地遵守。因此,尊重和服從裁判就是對社會規則和國家法制的尊重和服從,藐視裁判就是褻瀆法律。即使裁判不公或裁判錯誤,從維護社會和國家的整體利益考慮,也應當首先服從。三要增強自覺承擔法律責任的意識,人們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這是社會公認的行為準則。如果人人都對自己的行為不負責任,結果社會將失去公平正義,人人的利益都必將受到損害。目前社會上那種想方設法規避法律,逃避法律責任的傾向必須克服,應當大力倡導勇于面對和自覺承擔法律責任的法治精神。四要重視維護司法形象。司法機關、司法人員的形象是司法權威的重要表現。黨政領導、社會公眾、社會與論、宣傳媒體和司法機關,在對司法工作進行領導、監督、批評、整頓和評價時,注意維護司法形象,切不要犯“給孩子洗澡連同孩子和洗澡水一起倒掉”的錯誤。當然,司法權威的確立和維護,關鍵在于如前所述,黨和國家應當大力加強司法保障能力。但是,在當前社會公信力下降,出現道德失衡,信任危機的情況下,自覺維護司法權威就顯得更為重要。

總而言之,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會的晴雨表,要善于從司法公信力的變化中發現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中的薄弱環節和出現的問題,不斷改進和完善司法工作,積極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