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司法裁量

時間:2022-07-11 05: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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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司法裁量

舉證責任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主張,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建立科學的舉證責任制度,既有利于民事案件的公正處理,又有利于提高民事訴訟的效率,從而使民事案件得以及時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確立了分配舉證責任的三個層次上的依據,即法律、司法解釋以及法官裁量權。根據規定,民事舉證責任的分配首先應依據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實體法的有關規定,實體法沒有具體規定的,再參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上述依據都無法奏效時,最后才能訴諸法官的裁量,由法官根據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一、主要由制定法完成分配舉證

從比較法的角度看,法治國家主要由制定法完成舉證責任的分配:

1、舉證責任分配主要由實體法規定。一些國家在實體法中就舉證責任作出具體規定,而在訴訟法中不設或少設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如《德國民法典》。

2、由實體法和訴訟法共同規定舉證的責任分配。很多國家除在實體法中就某些問題的舉證責任分配作出規定外,還在民事訴訟法中對如何分配舉證責任作出了原則性規定。美國、俄羅斯和我國臺灣地區就采用的此立法例。

我國采用了第二種立法例。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確立了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钡@一規定著重從行為責任角度分配舉證責任,嚴格而言,非真正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分配。不過,在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若干司法解釋中又規定了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和特別規則。另外,我國民法及其特別法中也有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

二、個案舉證責任分配由法官裁量的必要性

法官對個案舉證責任的分配進行裁量,是與法律制定的滯后性和立法者認識能力的局限性密不可分的。一般來說,舉證責任分配是由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實體法共同決定的,民事訴訟法確定指導性分配規則,引導司法者尋找相應的實體法規范,通過對實體法規范的分析來最終確立舉證責任的承擔。而具體落實每一個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中如何使用該方法的關鍵則在于審判人員對我國的法制狀況和實際情況的熟悉程度。由于我國目前沒有完備的民法典,在審判實踐中難免會遇到很多困難。而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又居于主導地位,操縱著整個審判過程,因此,民事訴訟法賦予人民法院在個案中的舉證責任分配裁量權也就有其應有的必要性了。

三、舉證責任分配的司法裁量應考慮的問題

(一)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的立法目的在于反對一切非道德的、不正當的行為。其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要以誠實、善意的態度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

誠信原則對于民事舉證責任分配的司法裁量發揮著兩個方面的作用。首先,它是對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行為時必須具備誠實、善意的內心狀態的要求,對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和訴訟行為起著指導作用。當事人實施行為時是否抱有誠實、善意的內心狀態,可以成為法官分配舉證責任的一個依據。其次,誠信原則是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授予,為法官裁量舉證責任分配提供了支持。

(二)公平正義原則

舉證責任分配在一定意義上是個價值考量的問題。舉證責任分配又以公平正義為最基本的價值準則。在公平原則由近代到現代的發展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出,法官要站在立法者的立場上,想立法者之所想,做立法者之所做,保持著與當時當地立法者相同或相擬的公平正義觀念,在實現實體法宗旨的同時,體現其時代精神。

(三)當事人的舉證能力

為保證舉證責任分配反映實體法的公平正義精神,法官對當事人付之舉證責任時,應當將舉證的責任分配給占有或者是接近證據材料、有條件并有能力收集證據的一方當事人。否則,由遠離證據材料、又缺乏必要的收集證據的條件與手段的當事人負舉證責任就顯得不公平了。

以司法實踐看,當事人舉證能力取決于:

第一、雙方當事人距離證據的遠近,接近證據的難易程度。在雙方當事人與證據的距離上,對于待證事實所必要的證據較接近的人,就該事實進行舉證,更為公正。

第二、收集證據能力的強弱。訴訟證據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保護自己民事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訴訟實踐表明,當事人對于待證事實的舉證條件和舉證能力往往各有差異。在證據的收集能力上,法人和其他組織因其社會經濟地位和影響一般優于自然人,所以他們理應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

(四)待證事實發生的概然性

待證事實發生的概然性的高低、統計上的原則和例外情況,可以作為舉證責任分配的依據。具體來說,當案件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時,若根據統計資料或人們的生活經驗,該事實發生的概然性高,則主張該事實發生的一方當事人不負舉證責任,而由對方當事人對不發生該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四、需要注意的問題

雖然“證據規則”肯定了法官在一定情況下對舉證責任分配的裁量權,并且在司法實踐中舉證責任分配的司法裁量也早已為實踐所承認,但如何將司法裁量舉證責任分配在審判程序中具體化仍有許多問題值得探討。

在我國,鑒于目前民法典的出臺尚待時日,司法裁量舉證責任的現象在一段時間內將長期存在。當然,隨著實體法的完善,需要由法官裁量的舉證責任問題會逐步減少,但不會消滅。由于舉證責任的分配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法律問題,不同的分配方式可能引起截然相異的訴訟結果。如果分配不當,不僅會極大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也會破壞法律的公平正義。所以,這就要求法院必須以極為慎重的態度處理這一問題。那么法院如何才能穩妥而正確地裁量舉證責任問題呢?

舉證責任分配作為一個極為重要的法律問題,在司法裁量里應當由較高級別的法院來決定(如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既可以自行決定舉證責任的分配,也可以通過核準下級法院呈報的司法裁量舉證責任的報告,來決定舉證責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對經審核的舉證責任分配裁量的決定,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或有關司法文件公布,并賦予這種文件以普遍性的約束力,使其具有司法解釋的效力。這樣,既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因允許法官裁量舉證責任分配問題所帶來的混亂,也有利于保持法律問題應有的統一性、公正性和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