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排污申報方案
時間:2022-07-23 10: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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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做好我市2012年度排污申報及核定工作,根據環保部《關于加強排污申報與核定工作的通知》(環辦〔2004〕97號)、國家環境監察局《關于加強排污申報核定與排污費征收匯審考評工作的通知》(環監發〔2011〕11號)文,及省環保廳的各項具體要求,現就2012年度開展排污申報及核定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范圍和對象
1.本次申報與收費范圍除現有的排污申報登記庫中的所有排污單位外,要結合污染源普查范圍和日常監察情況,做到應報盡報,并依法、全面、足額征收排污費。
2.申報的重點對象
(1)電力(熱電)、化工、冶金、水泥、造紙、電鍍、屠宰、食品加工等重點行業;
(2)存欄規模大于50頭牛、500頭豬、5000羽雞、鴨等規模化禽畜養殖場;
(3)市控以上的、頒發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
(4)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的所有排污單位;
(5)有重金屬排放的單位;
(6)工業園區(包括開發園區、工業集聚區)內的所有排污單位;
(7)有廢氣排放、噪聲超標排放及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
(8)所有在運行的城鎮污水處理廠。
二、工作安排
1.培訓發表階段(2011年12月31日前)
各環保部門視情況組織轄區內排污者進行必要的培訓和布置,完成通知各排污單位領取申報表的工作,排污者根據填報規定,參照填表說明如實填報;
2.填報(含監測)審核階段(2012年元月4日-2012年元月20日)
環境監察人員收集申報表,進行報表初審。報表經技術、現場審核合格,相關各環保部門及時將申報數據輸入微機并通過機審;報表簽署意見后,及時返還排污單位一份。各環保部門對未按規定申報登記的排污者下達限期申報通知書,對拒報、謊報、瞞報行為依法查處。
3.核定收費階段(2012年元月20日-2012年2月25日)
采用多種方式核定排污量、計征排污費,必須使用軟件打印《排污核定通知書》、《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等文書并送達。各環保部門對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的排污者及時下達限期繳費通知書或直接立案處罰,對拒繳等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
三、有關要求
1.排污申報工作任務重、時間緊,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加強協作,認真按本方案的要求做好相應的申報監測工作。
2.排污申報數據可以采用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儀器必須通過比對或有效性審核)、監督性監測數據、自測數據、物料衡算、排放系數法等方式填報。具備監測條件的必須提供監測數據。
3.加強變更申報工作力度。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強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需要做變更、調整的,應在變更前15日內履行變更申報手續,填報《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排污情況發生緊急變化時,必須在變更后3日內報告并履行變更申報登記手續。各環保部門要及時對變更申報數據進行核查并輸入微機,作為排污量核定及排污費調征的依據。
4.加大新擴改建項目的申報工作力度。本年度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的建設項目只要有排污的,都應在項目試生產前3個月內要求排污單位及時辦理排污申報手續。
5.建筑施工噪聲的單位必須在開工15日內辦理排污申報登記手續,填報《建筑施工場所排污申報登記表》。
四、加強領導和責任追究
1.為確保申報與收費的報表質量和收費數據的真實可靠,各單位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實施,確保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此項工作。
2.按照環保部、省廳的要求,對不能使用《排污費征收管理系統》軟件打印《排污核定通知書》、《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等文書并完成送達的,市局將予以通報,并暫停其排污費征收權,改由市局直接征收。
3.為進一步加強工作考核,市局將依據《市排污申報核定與排污費征收工作匯審考核辦法》,對各地排污申報及收費情況進行督查,按照時間、質量、數量等方面進行綜合考評,對考評結果不合格的單位和部門將追究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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