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執法存在的問題范文

時間:2024-03-27 16:44:3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環保執法存在的問題,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環保執法存在的問題

篇1

[關鍵詞] 環境保護 執法現狀 環保法制宣傳 執法權力和能力

生態環境保護作為一個全球性的問題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政府的重視,我國也把“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作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之一,為生態保護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為生態保護參與綜合決策創造了條件,促進了我國生態環境執法革新的步伐。

一、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的執法現狀

近幾年來,我國各級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在生態環境保護監管與執法方面的工作得到加強,加大了生態環境違法案件的行政執法力度和經濟處罰力度,有效地遏制了環境持續惡化的基本態勢。

在生態環境保護監管方面,各級生態環境執法部門積極參與國家的綜合決策,加強生態保護監管,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全國自然生態恢復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生態功能區劃工作逐步推進;自然保護區的建設管理取得新進展?!笆濉捌陂g,國家環??偩衷谌珖?07個地區開展了生態環境監察試點工作,印發了《關于加強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與監管工作的意見》,加大了對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地、農村、非污染性建設項目及淡水與海洋資源、礦產資源、林草資源、旅游資源、灘涂與濕地等重點資源開發和外來物種引進、轉基因生物應用的生態監管與執法檢查力度,強化對流域開發和跨區域基礎設施建設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2004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專項執法檢查與自然保護區專項執法檢查行動。

在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懲處方面,聯合執法行動有力地推動了執法工作。2001和2002年連續兩年開展了“嚴查環境違法行為遏制污染反彈”專項行動。2003年,國家環??偩?、發改委、監察部、國家工商總局、司法部、國家安監局六部門聯合開展了“清理整頓不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行動”,查處了一批大案要案,解決了一批突出環境問題,震懾了環境違法行為,促進了地區性產業結構調整和局部地區生態環境質量的改善。

總體來說,近幾年來,我國在生態環境執法方面的工作不斷得到加強。國家已建立起國家、省、地、縣四級環境執法體系,擁有環境監察機構3063個,環境監察人員4.5萬人。通過標準化建設,環境執法能力和水平正在不斷提高。

二、當前生態環境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其成因

雖然各級生態環境執法部門生態環境保護監管與執法工作得到加強,加大了生態環境違法案件的行政執法力度和經濟處罰力度。盡管從2004年開始,國家環??偩忠呀洶l起了多次“風暴”,如圓明園事件、叫停30個投資過千億的大項目、2007年1月份的“區域限批”等等,但是我們也應該清醒地看到,由于我國粗放的經濟增長方式尚未根本轉變,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換取眼前和局部利益的現象在一些地區依然存在,生態環境惡化的總體趨勢并沒有得到有效地遏制。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公眾環境維權意識的提高,人們更加關注生態環境的保護問題,環境保護的壓力也越來越大,環境執法存在的不能適應中國經濟快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問題也越來越嚴重。這些問題及其形成的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生態環境保護管理與執法監督體系不健全。近年來,我國的環境執法工作正在逐步形成以集中式執法檢查活動為推動,以日常監督執法為基礎,以環境監察執法稽查為保證,以公眾和輿論監督為支持的現場監督執法工作體系。一般來講,環境執法部門對污染防治比較重視,不少地區對于生態環境執法還沒有引起足夠重視。例如,生態環境督查機構少,力量薄弱,執法人員配備不足,加上執法權限有限,缺少協調各利益主體關系的生態環境督查職能機構,不能適應當前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執法對象數量龐大,我國目前的環保執法主體分散在水利、海洋、林業、礦產資源等10余個資源開發部門,環保部門難以統一指揮和協調,其執法能力大受影響。而環保局人員編制有限,相對于繁重的執法任務,往往顯得無能為力。再加上執法人員的權限不明確,處罰力度不夠,所有這些都為環境違法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

2.生態環境管理體制不順,環保部門難以發揮統一監管作用。我國的每一部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幾乎都有管理體制的規定,而最基本的管理規定模式就是“某某行政主管部門對某一事項進行統一監督管理”,“某某、某某、……部門結合各自的職責對某某事項進行監督管理”。到底怎樣“統一”?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結合自己職責進行管理的部門可以提出什么要求?分管部門不履行職責時統管部門怎么處置?等等,都沒有作出規定。這就使得統管部門想統統不起來,得不到有關部門的有效配合。而分管部門總感覺自己是處于配角的地位,進行監督管理也是為統管部門做嫁衣裳,有了成績盡是統管部門的,因而缺乏管理的積極性。另外,使分管部門不能很好地行使監督權的另一個原因在于,立法中在規定統管部門的職責時,往往對審批權、收費權、處罰權規定得比較具體,而對分管部門雖然有時規定一些監督檢查權,但卻不讓分管部門參與審批、收費和處罰,這樣就使得分管部門覺得自己的管理沒有權威。比如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第1章第4條第3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地質礦產部門、市政管理部門、重要江河的水源保護機構,結合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钡诰唧w管理規定中,除了在制定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確定重要江河流域的省界水質標準時統管部門要會同水利部門外,對其他的幾個協管部門到底在水污染方面能夠管什么完全沒有涉及。

3.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現象較為突出,消極執法、執法不到位、不作為的現象在一些地方嚴重存在。在我國,有些地方的環境監察隊伍在工作中嚴重脫離群眾,對群眾反映的環境破壞問題熟視無睹、不聞不問,導致群眾的意見很大,以至于越級上訪者有增無減。還有些地方的有關執法部門放松日常監管,依賴專項行動,經常性的工作采取突擊抓的方式,致使工作陷入被動, 當遇到重大的損害環境行為或事件時,往往采用重點治理、專項整治的方式來應對。這種權宜之計顯然也影響到環保的執法力度的長效發揮,甚至會使違法者產生僥幸心理,起到負面效應。再一些地方的環境監察機構負責人片面強調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不敢碰硬、不敢執法、不愿執法。不少基層環境執法隊伍對開發區不敢查,對重點保護企業不敢查,領導不點頭的不敢查,查過一次但處理不了的不敢查,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敢查。有的基層環保局不是在加強執法,而是千方百計地應付上級檢查,替企業說情。有的地方政令不通,要求查辦的案件、上報的情況,三番五次催不上來。

4.地方保護主義干擾環保執法的現象依然存在。個別地方環境保護意識淡漠,重經濟、輕環境,盲目引進重污染項目,形成了引進容易治理難,關停更難的困難局面。對環保執法工作不支持,甚至干預執法,轄區環境污染問題久治不愈,環境糾紛不斷。

三、提高環保執法的力度,保護生存環境

有法可依,僅是生態環境法治的前提,實現了有法可依,也僅是生態環境法治建設的第一步。任何理想的環保法律如果不能付諸實施,終究只是一紙空文。因此,強化環保執法是環保工作中至關重要的環節,是我國各項環保方針、政策得以貫徹與實施的重要保證。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國環保法制建設,提高我國環保執法的能力,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著重采取以下幾方面的對策和措施:

1.加大環保法制宣傳力度?!胺勺鳛橐环N行為指南,如果不為人知而且也無法為人所知,那么就會成為一紙空話。”因此,要做到既要增強企業事業單位和普通民眾的環保意識、環保責任和環保法制觀念,又要增強廣大環保執法人員,尤其是領導干部的環保意識和環保法制觀念,必須加大環保法制宣傳的力度,這是強化環保執法工作的至關重要的前提條件。毫無疑問,如果環保法律意識和環保責任能夠成為扎根于民眾內心的觀念,領導干部能夠真正樹立起法律至上的理念,自覺維護環保行政執法,養成依法行政的自覺性和積極性,那么,國家頒布的各項環保法律法規和政策必然能得到切實的貫徹和執行。

2.強化環保執法責任制,建立領導干部環保實績考核制度。各級政府部門必須切實轉變觀念,去除那種將“發展就是硬道理”庸俗地理解為經濟增長就是發展的全部內涵,將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對立起來的錯誤認識,在評定干部政跡方面,不能僅以經濟增長數據為標準。應當建立領導干部環保實績考核制度,將領導干部對環保部門的機構建設、人員編制、財政投入等的重視程度作為環保實績納入領導干部本人的人事檔案,作為評價干部政績、評定年度考核等級、實行獎懲和干部晉升提拔的依據之一,而且應將各項考核的指標予以量化,使環保實績考核制度明確、具體、可操作;并且應當在干部晉升提拔中實行環保工作一票否決制,加強環保實績考核制度的權威性和執行力度。

3.強化環保部門的執法權力,提高環保部門的執法能力。環保法律的實現雖然不是必然地需要國家強制,但是如果沒有強制作為后盾,也很難付諸實施。因此,我國應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大環保部門的強制執法力度。具體體現為:其一,賦予環保部門查封、凍結、扣押等必要的強制執行權力,使環保執法真正地硬起來。其二,賦予環保部門限期治理決定權。其三,在環境監理隊伍的基礎上,建立環境警察制度。其四,確立部門聯動的長效機制。各級環保部門要變“被動”為“主動”,不僅要“站的住”,而且要“頂得住”。要聯合電力、公安、司法、金融、工商、水利、鐵路等部門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對拒不執行環保處罰的企業要限水、限電、限貸、限運,形成一股強大的執法力量,徹底改變環保部門勢單力薄、權力有限的現象,真正做到執法必嚴。

4.加強環保執法的民主性,讓環保執法充分體現民心民意。加強環保執法的民主形式就是保證環保執法的公正性,增強環保執法的透明度。它既是實現環保部門依法行政的必要手段,也是貫徹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原則的重要舉措。如在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排污許可證的核發、較大數額的排污費的征收等重大執法領域,設立聽證程序,并建立鼓勵公眾參與環保執法的激勵機制,增強公眾參與環保執法的自覺性和積極性。此外,全面推行環保領域的政務公開制度,各級環保部門應當向公眾公開執法的依據、環保方面的政策、辦事的具體程序、各類環保收費的項目、標準和依據,從而實現公眾對環保執法的民主監督。值得指出的是,環保部門還可以考慮建立環保執法的回訪制度,多方面、多渠道征求公眾對環保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5.建立有效的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與分部門監督管理相結合的機制。環保部門與其他部門應建立起各盡其責、齊抓共管環保工作的協作配合關系。我國立法機關在修改《環境保護法》和環保單行法規時,應當明確規定環保部門和其他部門在環保工作上是橫向協作配合關系;并在適當的時候,建立強有力的、可行的協作配合機制,具體而言,是指設立專門的機構負責解決環保執法中的“扯皮”現象。該機構的運行機制可以參考和借鑒法院的指定管轄制度。一旦遇有“扯皮”現象,由該機構指定某部門處理具體的執法事項,被指定的部門應在指定的期限內,向該機構匯報有關執法事項的處理結果。值得注意的是,俄羅斯在這方面有可資借鑒的做法,如該國《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規定:“如果俄羅斯聯邦主體的執行權力機關與俄羅斯自然保護部之間意見不一致,則由仲裁法院依照規定的程序解決爭議?!笨傊霸谔幚聿块T關系上,我們既要堅持原則,又要樹立大局觀念,主動協調、相互溝通、搞好服務。這樣就能把各個部門充分發動起來,形成合力?!?/p>

6.加強環保執法隊伍的建設。各級政府要加大環保投入力度,在資金上向環保工作傾斜,改變環保執法能力弱,裝備差,監控手段落后的現狀,增強執法隊伍的執法能力。要重視加大對環保執法部門的資金投入,這些資金重點要用于必要的執法人員培訓,增加、更新必需的各種裝備等方面。通過培訓,使環保執法人具有相應的執法知識和能力。通過增加、更新裝備來提高環保執法效率和質量。這些都能更有效地加大環保力度,完成環保執法任務。同時,要加強環保執法隊伍的業務素質建設和廉政建設,嚴把“人情關”、“金錢關”和“權力關”,杜絕環保執法人員與環境違法企業有金錢來往或在執法過程中的現象,將環保執法隊伍打造成一支敢作敢為,敢打硬仗,善打困難仗的強兵。對環保部門乃至各級政府的環保執法行為以及企業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監督。建立事前監督機制、公眾監督機制和媒體監督機制,形成一種全社會的監督力量,督促環保執法工作的深入開展。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只有讓環保執法真正的硬起來,污染防治工作才能得到有效開展,環境違法行為才能無處逃遁,“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才能夠早日成為現實。

參考文獻:

[1]王燦發:論我國環境管理體制立法存在的問題及其完善途徑.法學論壇,2003~4期

[2](美)E?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1999年版

篇2

關鍵詞環境行政法學行政執法研究

國家環??偩衷?007年首次動用“區域限批”政策來懲罰嚴重違規的行政區域、行業和大型企業,即停止審批其境內或所屬的除循環經濟類項目外的所有項目,直到它們的違規項目徹底整改為止。這是環保部門成立近30年來首次啟用這一行政懲罰手段。從我國一系列對環境保護的行政手段來看,國家進一步加強對環境保護執法的力度,使環境保護的各項法律法規有效執行。

一、我國環境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我國環境行政執法是加強環境行政執法力度是我國各項環保方針,政策貫徹實施的基礎。然而,我國環境行政執法的實踐中還存在一些障礙,降低了環保部門的行政執法能力,影響了我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的進程。

(一)環境行政執法依據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環境行政立法在有的重要領域尚無法可依,存在立法空白,立法步伐有待加快。在循環經濟、土壤污染、化學物質污染、生態保護、遺傳資源、生物安全、臭氧層保護、核安全、環境損害賠償和環境監測等方面,還沒有制定出法律或行政法規;在環境技術規范和標準體系上,也還存在著一定的規范空白①。有的環境保護的法律原則性要求多,程序性規定少,缺乏可操作性。由于部門之間扯皮等原因,立法時對相當一部分條款不得不做了模糊處理,這就導致制定出來的某些法律既無大錯,亦無大用。

(二)環境行政執法管理主體中存在的問題

1.環境行政執法存在多頭管理現象

目前,我國在環境管理體制上存在著環境管理機構重復設置、環境管理職能交叉和矛盾等現象,且缺乏部門、區域有關環境行政主體的有效協調與連動機制,在日常執法工作中還沒有完全解決環境執法部門“單打獨斗”而社會有關各方參與、支持環境保護工作不力等問題②,加之對環境行政執法的監督乏力,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執法力度。

2.公眾知情權實現乏力

環境的共享性決定了公眾不能被割裂在環境執法活動之外。我國政府做了許多努力推進環境信息公開,如每年全國環境公報,每月各個重要河流的水質狀況匯總等等。但這些所公布信息的范圍及內容還遠遠不夠。公眾所需的環境信息個人要求政府和企業提供環境方面的相關資料,相當困難。目前,缺少公眾與政府部門的信息互動和相關的規定。

3.“兩高一低”是環境執法的困境

環保執法中的“兩高一低”是指環保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③。環保執法陷入了“排污—查處—罰款—繼續排污—繼續查處—繼續罰款—再繼續排污……”的怪圈中,執法不斷,罰款不斷,但排污不止,環保執法的真正目的難達。由此,奉行“破財消災”的環境破壞者,違法也違得“理直氣壯”;本應“理直氣壯”的律令、封條,執法也執得“氣短”,環境行政執法陷入困境。

二、我國環境行政執法問題的成因探究

我國環境行政執法問題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其既有客觀原因,又有主觀原因;既有外部原因,更有環境行政執法主體的內部原因。在環境行政管理領域,既存在環境行政執法難的問題,又存在環境行政執法水平不高等問題。

(一)環境行政執法依據的不完善

我國環境行政立法的具體情況,不論是實體性法律規定還是程序性法律規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立法缺位或空白。迄今為止在環境行政法主體、環境行政權及環境行政行為的有效規制、環境行政法律責任及其實現、環境行政糾紛的處理等重要的環境行政法制建設環節,其中程序性法律規定的稀缺表現的更為突出,不利于搞好環境行政工作。例如,現行立法對新的環境行政管理方法、手段等的規定缺位。

(二)環境行政管理主體不夠健全執法能力弱

1.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職能缺乏協調

目前我國將環境保護職能與資源管理職能分別配置給了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和資源管理部門,在實踐中環境保護部門在涉及資源開發與利用中的環境保護問題上往往難以有效協調其與資源管理部門的關系,不能很好行使環境保護職權,而資源管理部門又會因為偏重資源的開發利用而輕視環境保護工作,甚至有的地方還為了謀求短期內的經濟增長而放任或者支持對資源的破壞性利用,從而引發了新的、更加嚴重的環境問題。

篇3

一、執法行動開展基本情況

我縣屬于源頭縣,而又屬于的一條主要支流,開展環保執法行動具有特殊的重要意義。按照縣環保局環保執法行動領導小組統一部署,截至2月27日,我縣共出動環境監察、監測、信息管理等人員50多人次,全面開展相關工作,對直接排入我縣大江、小江、揚眉江等主要河流500米范圍內的工業企業進行了調查、監測、拍攝和衛星定位,重點檢查了聶都鄉和鉛廠鎮(源頭生態功能保護區)周邊的工礦企業排污情況。此次檢查共檢查企業14家,其中礦山企業11家,竹木企業3家。經檢查,直接排入大江、小江、揚眉江等主要河流500米范圍內的工業企業排放口有14個,同時對正在建設中的市政排污口和污水處理廠排污口進行了檢查。

二、基本做法和成效

(一)認真領會行動精神,制定行動方案。根據市環保局《市環保執法行動方案》的整體安排和部署,立即制定了《縣環保執法行動工作方案》,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分管副局長為副組長,局有關股室、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環保執法行動工作領導小組,并召開了專門會議,明確了各部門職責和工作要求,對工作的開展進行了認真部署。與此同時,環保局及時向縣政府進行了專題匯報。

(二)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氛圍。我局通過及時編發《環保通訊》進行專題報道,向縣直各單位和廣大群眾及時通報此次執法行動的進展情況,同時及時向各排污企業下發了《關于做好迎接環保執法行動的通知》,向企業主講清此次執法行動的意義和工作要求,得到了企業主和社會各界的廣泛理解和支持,為執法行動的順利開展營造了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三)及時開展行動,注重工作重點。我局在召開專門會議進行專題部署后,立即組織工作人員分組下到企業進行執法檢查,從2月23日至26日對直接排入大江、小江、揚眉江沿岸500米范圍內的工業企業污染排放口、污水處理廠排放口及市政排污口污染物進行調查、監測,共檢查企業14家,檢查排污口14個;對各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噸/日)、COD、氨氮和其他主要特征污染物濃度和排放總量進行監測統計;對排污口進行拍攝、衛星定位,檢查規范化標識設立情況;統計排入上述排污口的工業企業名稱和數量;并對檢查中發現的私設排污口、超標排污等環境違法企業依法查處。

(四)強化主要措施,力求工作實效。一是將日常監管與現場檢查相結合。此次我局將開展環保執法行動和各企業的排污申報工作相結合,對各企業的生產情況、排污狀況進行調查了解,要求已恢復生產的各企業應及時進行排污申報,同時,結合現場檢查,及時補充、更正排污口信息,完善排污口有關數據,分析污染物排放情況,補充數據庫資料建立各企業污染源檔案。二是將自查與督查相結合。緊緊圍繞市環保局制定的工作方案,進一步細化了我縣行動實施方案,迅速開展自查,對檢查中發現的環境安全問題,督促企業立即進行整改。四是將投訴案件與現場查辦相結合。結合此次執法檢查行動,我局及時調處了2起群眾有關環境污染的投訴,切實解決了危害群眾健康,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問題。

三、存在的問題和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存在的問題

經過此次執法檢查,發現我縣大部分企業和加工廠排污口設置不規范,未設置有醒目的標識,有個別企業甚至存在私設排污口偷排、露排、超排現象,只有少數個別規模較大的企業,排污口設置較規范,有較完善的污水處理工藝。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1、進一步規范各類排放口設置和標識。通過加強與企業主的溝通,逐步要求全縣各排污企業全部設立規范的排污口標識,同時完成對全縣排污企業的污染物建檔工作,完善排污口有關數據,做到資料詳實、數據準確。

篇4

[關鍵詞]環境執法依法行政存在問題對策

一、環境執法工作的形勢

近年來,我國的環境執法工作正在逐步形成以集中式執法檢查活動為推動,以日常監督執法為基礎,以環境監察執法稽查為保證,以公眾和輿論監督為支持的現場監督執法工作體系。

聯合執法行動有力地推動了執法工作。2001和2002年連續兩年開展了“嚴查環境違法行為遏制污染反彈”專項行動。2003年,國家環??偩?、發改委、監察部、國家工商總局、司法部、國家安監局六部門聯合開展了“清理整頓不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行動”,查處了一批大案要案,解決了一批突出環境問題,震懾了環境違法行為,促進了地區性產業結構調整和局部地區環境質量改善。

總體來說,隨著環境保護工作的深入開展,環境執法工作不斷得到加強。我國已建立起國家、省、地、縣四級環境執法體系,擁有環境監察機構3063個,環境監察人員4.5萬人。通過標準化建設,環境執法能力和水平正在不斷提高。

但是我們也應該清醒地看到,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體制的快速轉軌、公眾維權意識的提高,環境執法工作正處于硬碰硬的攻堅階段。

一是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造成的危害越來越嚴重。2003年,GDP增長速度達到9%,但主要原材料消耗卻增長10-20%,超過國民經濟增長速度,出現了電力、煤炭、石油等基礎能源的供應短缺02003年全國GDP占世界的不到4%,消耗的鋼材和煤炭約為30~33%,50%的水泥在中國消耗,對固定資產的過度投資,給環境執法工作帶來新的壓力。

二是企業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大企業故意偷排偷放,小企業連片污染反彈,違法排污導致嚴重危害群眾生產生活的環境污染事件屢屢發生。四川化工廠違反“三同時”規定強行開車違法排污,導致沱江沿線100多萬人喝不上水,直接經濟損失3億元以上;重慶天元化工廠有毒氣體泄露事故造成數萬人緊急疏散,9人死亡;北京懷柔有毒化學品泄露事故造成3人死亡。這些嚴重的環境問題,不僅使人民的生存環境遭到破壞,連起碼的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

三是環境執法和短期行為的沖突不斷加劇,不法分子以身試法、艇而走險,去年山西忻州市連續發生3起暴力抗法事件,恰恰說明了這一點。

四是人民群眾對生活質量的要求明顯提高,依法維護環境權益的意識普遍增強。群眾對環境問題的投訴以每年近20%a的速度遞增,環境問題已經成為群眾、上訪的8大熱點之一。

二、當前環境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其成因

當前,我國的環境執法工作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消極執法或行政執法不作為等行為依然存在,對環境污染熟視無睹、不聞不問現象也依然存在,各地之間、各級環境執法機構之間的執法工作發展仍然很不平衡,加強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的軟、硬件還缺乏堅實的基礎,全國范圍內還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環境執法難的問題。

(一)消極執法、執法不到位、不作為的現象在一些地方嚴重存在。一些地方的環境監察隊伍對群眾反映的環境污染間題熟視無睹、不聞不問,群眾意見很大,以至于越級上訪者有增無減。一些地方放松日常監管,依賴專項行動,經常性的工作靠突擊抓,工作陷人被動。最近國家環??偩峙沙?個檢查組、分赴5省、市,檢查了124家造紙、化工企業、醫療單位和污水處理廠,全部超標排放,其中21家屬應淘汰落后生產工藝,95%的企業用治理設施作擋箭牌,50%的企業編造監測數據,偷排偷放。許多企業的治污設施常年停運,銹跡斑斑。這些情況,當地環保部門能不知道?有的企業前幾年就查處過,又恢復生產、超標排污,嚴重影響環境執法形象。一些地方的環境監察隊伍管理松懈,12369舉報熱線無人接,上班時間松松垮垮,常年不下現場。一些地方的環境監察機構負責人片面強調地方保護主義影響,消極保自己的“帽子”、“票子”,不敢碰硬、不敢執法、不愿執法。不少基層環境執法隊伍存在“查了也處理不了”的顧慮,對開發區不敢查,對重點保護企業不敢查,領導不點頭的不敢查,查過一次但處理不了的不敢查,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敢查。有的基層環保局不是在加強執法,而是千方百計對付上級檢查,替企業說情。一些地方環保局不愿上報環境信息,瞞報環境污染事故,造成工作被動。有的地方政令不通,要求查辦的案件、上報的情況,三番五次催不上來。在這樣的情況下,往往是站得住的頂不住,頂得住的站不住,最終,頂不住的也站不住。

(二)缺少技術規范。依法行政講究的是科學執法、規范執法。然而,當前在現場執法過程中,對某一行為施行多種行政方式的屢見不鮮。如:建筑工地噪聲的超標排污費征收,有的區縣只征收夜間的,有的區縣白天、夜間都征收;有的按標準正收,而有的則加倍征收,甚至有按每天200元計算、征收排污費的。又如:在夜間施工審批中,鉆孔灌注樁究竟鉆多少深度可同意夜間施工,澆搗混凝土究竟需要達到多少立方,需到環保部門申請報批等,各區縣把握尺度不一。因而出現有的施工單位出土在A區可申報夜間施工,在B區則予禁止的情況。均屬本市管轄,卻發生如此執法不統一的現象,極大地損害了現場執法的嚴肅性與權威性。

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明確的技術規范,由此無端造成施工單位投訴。因為施工單位在全市是流動作業的。類似的還有餐飲業建設項目審批中,多少經營面積必須有多少立方的隔油池或油水分離器匹配,多少尺寸的集氣罩必須有多少塊過濾網板或多少功率的靜電除油煙裝置匹配等,均無明確的執法標準,致使各地區各自掌握,各自決定。

(三)行政處罰不規范。較普遍地存在不按行政處罰程序辦的問題。遇到上級領導打招呼、批條子時,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辦法。而行政處罰不經集體討論決定,行政復議不經復議小組核審,僅只少數領導說了算的情況,時有發生。另外,處罰委托程序不完善。常常以"特事特辦"或"辦公會議"的形式,直接將行政處罰中的某個程序安排到區縣環保局代為辦理的問題以及缺乏執法技術規范,導致處罰幅度難掌握,人情難推卻,執法難到位。甚至出現對于同一違法單位的同一違法行為,市環保局和區縣環保局之間、特別是區縣和區縣之間,處罰尺度的明顯不一的現象。到現場取證材料,如照相、攝像以及現場采集的實物證據等,未依規定編號、歸檔或登記的,更時有發生。行政處罰的主觀隨意性及不規范性,已經影響環境執法的合法性、科學性與準確性,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四)環境執法隊伍素質仍需進一步提高。以情代法、以罰代法的現象較為普遍,吃拿卡要、隨意收費、包庇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甚至為企業通風報信、申通違法等問題依然存在,一些地方環境監察部門已經發生違風廉政建設的典型案件。

產生該問題的原因主要是部分單位放松了對執法人員思想政治、道德品質、理想信念方面的教育,個別執法人員放棄了人生觀、價值觀的改造,利欲熏心,腐化墮落。

(五)地方保護主義干擾環保執法的現象依然存在。個別地方環境保護意識淡薄,重經濟、輕環境,盲目引進重污染項目,形成了引進容易、治理難,關停更難的困難局面,對環保執法工作不支持,甚至干預執法,轄區環境污染問題久治不愈,環境糾紛不斷。

問題的根源就是一些地方政府的重要領導環保意識淡薄,只追求政績,不考慮對環境的損害,表面上經濟指標上去了,實際上給當地環境造成了無法估量的破壞。

(六)對企業管轄權的問題。一個中央級企業或者省屬企業出現了環境違法行為,其所在地的政府以及環保部門卻沒有權力進行處罰;在西部大開發中,一個國家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當地環保部門連看一眼都不行,工程對生態環境造成了破壞,地方政府、環保部門卻不能勒令制止。這個尷尬的執法困境已經成為一個突出的問題,在很多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這些駐地方的中央級企業或者省屬企業本身及其領導者都是有行政級別的,有的屬于省部級,有的屬于地廳級,高于企業所在地的政府和環保部門。在我國,行政級別高,意味著權限大,行政資源豐富。由于有這樣的級別距離和權力限制,地方政府官員、環保執法人員跟他們連平等對話都做不到,更談不上監管執法了。

三、影響環境執法工作的主要因素

環境執法不單純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關系到政治、經濟、社會等各個方面的綜合問題。目前,環境執法難在全國是一個普遍現象,其因素也是多方面的。

(一)地方政府的發展觀和政績觀是影響環境執法的根本因素

不同地區的生產力發展水平決定了基層地方政府的決策導向。不少地方領導仍認為GDP是硬指標,環境是軟指標、沒指標。有的經濟落后縣面對層層下達的招商引資指標,只能引進“十五小”污染企業。在這種情況下,基層地方政府的地方保護主義手段名目繁多:政府降低門檻招商引資不讓查,借助專門機構不讓查,出臺土政策不讓查,為企業掛牌保護不讓查。基層環保局由此產生不敢查的顧慮:對開發區不敢查,對重點保護企業不敢查,領導不點頭的不敢查。一些縣環保局不是加強執法,而是對付上級檢查,通風報信。

(二)企業追求短期利益的最大化是污染反彈的直接動因

決定生產力發展水平的人(企業法人環境意識和法律觀念淡薄)、工具(技術裝備和污染防治水平落后)、生產資料(資源、能源消耗水平是發達國家的數倍)三大要素,是當前環境執法面臨的現實基礎。一些企業追求短期經濟效益,不惜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具體表現在:一是土小企業連片反彈,屢禁不止。在“清理整頓不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行動”中查處的違法企業中,采用國家淘汰工藝和“十五小”、“新五小”的企業占了51%。二是大企業將違法排污作為降低成本、追求利潤的“捷徑”,這里既有企業受利益驅動的因素,也有受土小企業違法排污的不正當競爭擠壓,造成價格扭曲的因素。三是結構性污染依然突出。一些地方的制革、化工、電鍍、造紙、印染、冶煉、水泥等重污染工業群,經多次整頓仍未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三)體制、機制、法制、能力方面的障礙是影響環境執法的主要因素。

在體制方面,執法權越放到下面,受地方保護主義勢力的影響也越大,這是一個共性的問題。目前,我國現有的4.5萬人環境執法隊伍中,有3.8萬人在縣(區)一級。受“位子”、“票子”的影響,往往造成站得住的頂不住,頂得住的站不住。

在機制方面,一是缺乏事前監督機制。許多環境違法問題都是決策不當造成的,僅靠環境執法的事后監督,難以奏效,應加強事前防范,預防為主。二是部門聯動沒有形成長效機制。這次“清理整頓不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行動”實行六部門聯動,在對下發動和增強行動效果方面取得較好效果。但在日常執法中,還沒有形成聯動制度。三是缺乏有效的獎懲機制。對環保做得好的企業缺乏鼓勵和重獎措施,降低了企業做好環保工作的積極性。

在法制方面,一是行政處罰額度低、抓手少,影響了執法力度。有的大型造紙企業治污設施每日運行費用在10萬元左右,而法律規定的處罰額度僅10萬元,企業寧愿受罰也不愿正常運轉治理設施。二是法律規定不具體,操作性差,難落實。對于關停措施,缺乏斷水斷電、吊銷執照、拆除銷毀設備、取消貸款等法律規定。三是限期治理、停產治理決定權在當地人民政府。在地方保護主義嚴重的地區,政府不愿意下達決定,有的甚至只發空頭文件,不抓落實,應付檢查。四是強制手段少,難以落實到位。對于拒不履行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行為,環保部門缺乏查封、凍結、扣押、強制劃撥等行政強制手段,只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容易造成執行難。

在環境監察能力方面,一是環境監察隊伍缺乏主體資格,沒有法律授權,對下級開展行政稽查也缺乏法律依據。二是力量弱。全國4.5萬環境監察人員要對23萬家工業企業、70多萬家“三產”企業、幾萬個建筑工地進行現場檢查。生態環境監察、農村環境監察工作量更大。三是執法能力差。全國平均每個環境監察機構執法車輛僅1.3輛,300多個縣沒有執法機構,200多個縣的執法機構沒有執法車輛,更沒有取證設備。四是人員素質不適應執法工作需要,仍有相當一部分環境監察人員對法律法規、生產工藝、產業政策不熟悉。

四、針對上述問題應采取的對策

雖然,當前環境執法方面還存在著一些問題,有的還較為突出,但是整體趨勢是好的,國家已經意識到了這些問題將對我國環境造成的嚴重后果,并在逐步加以解決。筆者認為,要解決這些問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加強環保政績考核,促使各級政府切實加強環境執法工作。

按照環境法律,地方政府應對本轄區范圍的環境質量負責,更應高度重視環境執法,在任期內逐步改善環境質量。首先,要加強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的環境法制教育,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政績觀。二是建立完善的領導干部環境保護實績考核制度、主要領導干部離任環境保護審計制度,實行環境責任追究制。三是實行重大環境問題一票否決制。對出現重特大污染事故、出臺與國家環境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文件、引進國家明令禁止的企業,造成污染集中反彈的,實行一票否決。

(二)逐步完善環境法制,強化執法手段。

盡快修訂和完善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一是在法律上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經濟、工商、供水、供電、監察和司法等有關部門的環境監管責任,建立并完善環境保護行政責任追究制。二是增強環境保護多項制度的可操作性。對環境法律法規中義務性條款均要設置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條款。三是建立健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雙罰”制度。針對目前執法中普遍存在的只罰企事業單位、不罰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缺陷,確立既罰單位、也罰個人的“雙罰”制度。四是賦予環保部門必要的強制執法手段,如查封、扣押、沒收等,落實對違法排污企業“停產整頓”和出現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地方政府“停批停建項目”權等。

(三)理順執法體制,加強環境稽查。

建立上下協調、統一的執法體制,是加強環境執法工作的體制保障。一是實行環保系統部分垂直管理體制。在目前法律環境下,可在環境監察系統先行實行垂直管理體制。對于市以下環保部門,特別是經濟開發區環保部門,應逐步實行垂直領導。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的任免,要征求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意見。二是加強國家和省級環境監察部門執法力量。國家可考慮設立分片管理的環境監察分局,省級環境監察部門也可以根據需要在重點地區設立環境監察派出機構。三是加強環境稽查工作。逐步開展環境監察內部稽查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切實加大對環境行政不作為行為的查處力度。四是建立剛性的環境警察制度??山梃b國外成功經驗,如美國聯邦環保局設有專司偵查、職能的執行處,50個環境檢察官辦公室和200多名環境檢察官,建立中國環境監察專員制度,并以此為基礎,逐步建立中國的環境警察隊伍。

(四)建立公眾參與環境執法機制與制度,構建三元環境執法監督體系。

充分發揮執法機構的執法職能、公眾的外部監督、企業的內部監督作用,形成相互制衡的“三元環境執法監督體系”。一是通過開展企業環保監督員試點工作,探索新型企業環境管理體制,促進企業提高自主守法水平和能力。二是積極推進環境信息公開工作。逐步推行企業年度環境報告書制度,實行上市企業年度環境審計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時公開環境違法重點案件的查處情況。三是廣開參與途徑。包括聘任特約環保監督員,加強環境保護社會團體參與制度,建立環境問題論壇制度和環境保護問卷調查制度,以建立公眾參與環境執法制度。

(五)加強能力建設,提高環境執法水平和能力。

按照統一名稱、統一職能、統一執法裝備的要求,加強環境執法隊伍標準化、規范化管理,提高執法水平和能力。加強隊伍管理,公布執法信息,實行陽光下執法,堅決查處違法違規的典型案件,提高人員素質,建設一支政治素質好,熟悉和正確運用環境法律法規,精干、高效、廉潔、文明的環境執法隊伍。積極加強硬件建設,對重點污染源安裝主要污染物在線監控裝置,實現在線遠程定量化監控,確保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轉和長期穩定達標排放。暢通12369環保熱線,實行政務公開,加強社會監督。爭取國家財政向西部地區環境執法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傾斜,盡快扭轉西部地區環境執法的被動局面。

參考文獻資料:

篇5

關鍵詞: 環境執法; 存在問題; 對策

中圖分類號: X32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8631(2012)08-0044-01

1環境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l.1法制觀念淡薄,影響或干擾環境行政執法。有的部門領導環境保護法制觀念淡薄,使現有的環境法規在現實生活中得不到認真貫徹,少數領導甚至利用職權干擾環境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執法活動。某些領導,重經濟輕環保,為了本部門的利益,不惜用犧牲環境來換取眼前利益。

1.2環境保護法規不完善,給環境行政執法帶來困難。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規存在不明確、不具體、法律責任不清以及程序不完善等問題,這給予環境行政機關正常行使行政執法活動帶來了很多困難。

1.2.1法規制定不完善。如: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的管理是防止產生新污染源的最有效的環境管理手段之一?!吨腥A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對此作了原則規定,核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等領域法規還不完備,尚存在無法可依的情況。而環境行政執法實踐中出現的上下級環保部門職責的劃分問題,也就是以什么為標準確定執法相對人歸哪一級環保部門管理以及各項環境行政執法權在什么情況下由哪一級環保行使, 則還沒有法律上的規定。

1.2.2執法程序不完善。由于環境執法程序還不健全,因而在環境行政執法活動中存在著較嚴重的隨意性和盲目性。環境行政執法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采取適當的形式。實踐中經常發生一些對環境行政執法中技術性問題處理不當的情形,如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明、用語不當等,并由此可能引起其他糾紛,影響環境行政執法效果。

1.2.3環境標準不完善。環境標準是國家進行環境監督管理的技術基礎和準則,是環境行政執法的尺度,在環境監督管理中起著重要的作用。雖然我國目前已頒布了大量的環境標準,但還不夠完善,有的環境標準尚未制定,有的雖有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但無收費規定,等等。

1.3執法機關職責不明,執法人員素質不高。環境行政機關的執法職責范圍不夠明確,執法人員素質不高,以致各個執法機關之間缺乏協調配合,在執法活動中自身違法的問題時有發生。

1.3.1環境行政執法范圍十分廣泛和復雜。按照我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是環境行政執法的主要方面。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具有一定的環境執法任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因而具有一定的資源執法任務和權力,從廣義上講也是環境執法部門。另外,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海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核安全管理部門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也具有一定的環境管理職權,因此也應屬于環境行政執法的相關部門。

1.3.2越權行政執法。有環境行政執法權的機關超越其權限,作出不屬于自己職權范圍內的環境行政處理決定,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管理相對人處以本應由人民政府作出的停產治理、責令搬遷、關閉等的處理決定。而無環境管理權的機關行使環境管理權,如有的地方縣委作出停產治理決定,這就違反了環境法的有關規定。越權行政的現象目前在環境執法中還一定程度上存在著,其危害非常大。一方面,越權行政打亂了國家環境管理體系,使有關管理機關不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必然降低行政管理效率;另一方面,由于越權行政于法無據,因而它埋下了環境行政糾紛的種子,成為環境行政訴訟的原因。

1.3.3有些部門違法執法。如有的地方環境監測站、環境保護公司等部門也實行征收排污費、罰款、發放許可證等具體行政執法活動。

1.3.4少數執法人員素質不高。少數執法人員不能正確行使行政執法權,有的執法人員不懂法,有的對法律理解不深,對違法亂紀者的違法事實掌握不準,以及調查處理的程序不規范,有的甚至在執法活動中自身嚴重違法。由于歷史及各方面的原因,環保部門特別是基層環保部門的機構、隊伍一直偏弱,存在著一個人身兼數職的情況,影響了正常的環保執法功能。

1.4機構掛靠帶來執法難題。目前,全國仍有不少環保機構,特別是縣一級的環保機構仍掛靠在城建系統中的一個部門,這給環境執法造成了一定的障礙。這種將環保機構掛靠在其他機構中的作法,使環保機構無法獨立行使環境行政執法權,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某些地方環境行政執法流于形式。

1.5放棄職權,以調節代處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環保部門既負有環境行政執法的職責,也有處理環境糾紛的權限。在處理環境污染糾紛時,有些環保部門只求盡快息事寧人,能過調解使雙方達成協議了事,面對環境糾紛中所涉及的環境違法行為,則不予處罰。在環境行政執法中,目前以調解代替行政處罰的現象時有發生。

2 措施和對策

2.1加強宣傳教育,提高環境意識。提高環境意識是解決環境行政執法中許多現在問題的有效手段,其途徑是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教育。通過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環境意識和環境法律意識,特別是要提高各級領導和企事業單位領導的環境法律意識,使他們自覺維護和督促環境行政機關正確行使行政執法權。

2.2擺正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位置。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化經濟體制的確立,在今后相當長的時間內經濟建設無疑會處于社會發展的核心地位。要避免經濟沖擊環保事件的發生,必須按可持續發展的原則行事,擺正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位置。

2.3進一步理順環境監督管理體制。明確各環境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職責范圍,做到分工負責且密切配合,協同執法。例如企業向工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與環保部門配合,搞好企業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這樣可以促使有環境污染的企業實行“三同時”制度,避免以后產生環境污染糾紛或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2.4強化內部監督。明確專門部門負責受理環境行政管理相對人對環境行政執法方面的投訴,定期和突擊開展內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檢查執法人員是否公正、廉潔執法。

篇6

關鍵詞:環保監察;環境監測;聯動機制;構建

隨著社會經濟的整體發展,群眾對環境保護、環境質量的訴求逐漸增強,因此,對于環境管理部門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實施環境監察和環境監測機構能力的強弱和職能協調的好壞直接關系到環境質量監督工作的優劣,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關系到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一、簡讀經濟發展中的環保問題表現

(一)經濟增長帶來的環境破壞。大氣環境、水污染、空氣污染等大大的降低群眾的環境生活質量,尤其是對礦產資源、電子產品、化工用品、能源事物等的開采,在經濟發展的同時也給生態平衡帶來一定困擾。

(二)管理機制不全帶來的環境破壞。在管理層次上,管理人員的慵懶作風,沒有相應的環保管理機構,監察執法力量也較為薄弱,執法和管理力度不夠,對破壞環境的行為采取包容的態度,加之意識淡薄,對一些認為破壞自然環境的行徑漠不關心,造成水土流失加劇、生物多樣化減少等嚴重的環境問題。

二、分析新形勢下環保監察與環境監測的融合性及重要意義

(一)整體關系的把握。在當前環境管理體制上來看,環保監察是一種監督執法系統,履行對環境保護的監督和執法;環境監測是一種技術支持保證系統,主要從各種技術層面強化對環境質量的提升與運用,主要針對一些自然因素,人為因素,污染組分進行監測,實行現場調查和收集資料,監測計劃設計,優化布點,樣品采集,樣品運輸和保存等。兩者存在不同的表現形式和方法性應用。

(二)相互關系的理解。對于環保監察與環境監測兩者之間的關系來看,尤其是突出對環境保護起促進作用的整體來看,兩者是相互配合、互相依存、互相制約的,如果忽視其中一個方面的效能應用,就會出現環境保護措施不嚴、技術處理不到位、環境破壞更加嚴重等一些局面[1],因此,要全面加強環保監察與環境監測之間的聯動機制,形成環境保護的整體合力。

(三)重要意義的體現。形成環保監察與環境監測聯動機制,是全面實行環境保護管理和提升執法效能的必然要求,在環境監測的技術支撐下,可以提供完整的環境監測數據,對空氣質量、廢水排量等有科學的數字依據和事實,為環保監察的執法形成科學有效的基礎,更好的行使行政職能。進一步加大對污染源的監管力度,并及時查處各項破壞環境的行為,提升環境監測數據使用的時效性和環保監察的針對性,在提升工作效能,發揮環境監測、監察職能的同時,更好的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和群眾的基本訴求,推動環保工作有序開展。

三、探討構建新形勢下環保監察與環境監測的聯動機制模式

(一)建立業務聯動機制。在環境保護的具體應用上,形成環保監察與環境監測的業務聯動機制,形成信息暢通、配合有序的業務流程,監測和監察人員可以每季度舉辦業務聯席會,專題研究分析環保過程出現的問題,及時交流意見,溝通業務信息,協調解決存在的主要問題,并形成工作簡報,構建業務上的緊密聯系制度[2]。

(二)建立聯動整治機制。對于環境污染問題,在監督檢查的同時,進行專項任務以及排污征收等工作,制定監察工作計劃,在環境監測的配合下,提供各項環境破壞的真實性數據。并形成聯合執法組,對有嚴重超標、產品不合格、污染嚴重等一些現象的,及時做好記錄,監察部門在收到有關環境污染的舉報或者問題時,可提前1天通知環境監測部門,在環境監測的迅速監測下[3],給予嚴格執法,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

(三)建立學習培訓聯動機制。針對環境保護的業務素質需要,對環保監察與環境監測人員進行系統的業務學習培訓,環保監察人員不僅要具備相關法律知識,也要具備相關的噪聲、煙塵和采集水樣等方面的現場監測知識,從而進一步提高了執法效率;環境監測人員通過執法培訓,了解執法的側重點,為執法工作提供準確基礎數據,從而進一步提高了執法的實效。通過學習培訓機制的聯動效應,形成整體的執行能力,更好的服務環境保護的需要。

(四)強化每一個環節的管理。建立和諧發展的環境管理機制,實現齊抓共管的合力體系,加強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的環境管理綜合決策機制,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形成環境保護規劃制度、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現場檢查制度、排污許可證和總量控制制度、排污收費制度、污染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等[4],更好的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四、總結

構建新形勢下環保監察與環境監測的聯動機制,從多方面強化技術手段應用,提升行政執法的效能,加強對環境保護的監測、監察聯合現場檢查與執法的力度,規范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定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參考文獻:

[1]郭琦;環境監測在環境影響評價中的意義與建議[J];科技風;2010,15(8):12-13

[2]劉金波;俞巍;關于提升環境監察執法效能有效途徑的探索;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 2010,9(19):20-21

篇7

國家應將環境保護的執法監督作為各項工作的重點,由微觀管理轉為通過宏觀調控進行指導和服務,轉變工作理念,由單純的管理轉為真正的為基層和企業服務。不斷加強環境保護總局在宏觀決策管理方面的職能,積極推進環境保護事業單位的改革,理順中央與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與經濟發展部門的關系,初步建立起科學的行政運行規范。

同時要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在充分發揮中央與地方主動性、積極性的同時,運用必要集中和適當分散相結合的工作方法,把環境保護方面的法規、政策、標準等的制定權集中到中央,同時又要按照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方法,根據各個地區發展存在的差異,環境標準可以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政策。

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具體包括思想道德素質、政策業務素質和執法操作能力等等。對環保機構而言,要把好環境執法人員采用關和多層次、多方位的培訓教育關,建立嚴格的執行人員考核、淘汰、監督制度。按照統一名稱、統一職能、統一裝備的要求,加強環境執法隊伍的標準化、規范化管理,提高執法水平和能力。

加大對環境執法的人員投入、設備投入和技術投入,改善環境執法手段和條件,增加環境執法機構的執法資源??紤]到中國國土面積廣大、環保工作壓力較大的情況,在注重執法人員素質提高的同時,也可適當在量上豐富執法的人力資源。在執法硬件方面,國家及地方政府應當加大對基層環保部門的預算投入,更新和完善環境執法和宣教設備,確保其擁有先進的設備和儀器,推進執法手段的科學化、現代化,提高執法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保證執法的準確性、時效性和科學性。

強化環保部門的執法權力,提高環保部門的執法能力。環保法律的實現雖然不是必然地需要國家強制,但是如果沒有強制作為后盾,也很難付諸實施。因此,我國應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大環保部門的強制執法力度。具體體現為:其一,賦予環保部門查封、凍結、扣押等必要的強制執行權力,使環保執法真正地硬起來。其二,賦予環保部門限期治理決定權。其三,在環境監理隊伍的基礎上,建立環境警察制度。其四,確立部門聯動的長效機制。各級環保部門要變“被動”為“主動”,不僅要“站的住”,而且要“頂得住”。要聯合電力、公安、司法、金融、工商、水利、鐵路等部門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對拒不執行環保處罰的企業要限水、限電、限貸、限運,形成一股強大的執法力量,徹底改變環保部門勢單力薄、權力有限的現象,真正做到執法必嚴。

健全環境保護跨部門以及中央與地方的協調機制。

環境保護政策離不開部門發展政策和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環境保護已經成為整個社會的責任,而不單單是某個部門的職能。要把環境容量、環境質量狀況和經濟發展對環境的影響、對資源的消耗、對生態系統的影響納入統計指標,使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也作為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志。要建立國民經濟綠色發展統計指標體系,不僅要有經濟指標,而且也要有環境指標、人文指標,用這些指標來衡量國家和地區的經濟水平,全面、科學、合理地評價地區、單位和干部的業績。要改變不平衡的管理體制,形成綜合權力機構,就需要順應政府機構改革的潮流,通過計劃、預測,綜合考慮潛在影響因素,協調各部門間綜合處理經濟、環境和社會的問題,加強跨部門的統一規劃與管理。在環境保護政策的落實上,國家利益與地方利益存在一定的矛盾,健全環境保護的中央與地方的協調制度就顯得尤為緊迫。

篇8

為了高質量地迎接中央第六環保督察組生態環境督察工作,鄭家驛鎮積極履責,迅速行動,嚴格落實“三管三必須”要求,加強屬地責任,現將近期來主要工作匯報如下:

一、前期所做的主要工作

1、高度重視。兩次召開配合中央環保督察工作專題會議,研究鄭家驛鎮當前生態環境工作,梳理生態環境問題。成立環保問題整改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中央環保督察期間配合和統籌協調工作。

2、迅速行動。按照“外緊內松”的原則,通過鎮生態環保工作群調度環保工作,營造輿論氛圍;開展了鄭家驛鎮生態環境整治“春雷行動”在全鎮范圍開展地毯式的生態環境整治行動。

3、密集巡查。從3月15日開始,由鎮生態辦、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在黨委書記胡強、鎮長劉德紅、分管副書記簡浩的帶領下,開展了密集巡查,對巡查發現的生態環境問題現場進行了交辦,下達了整改通知書;啟動約談問題企業負責人方式推動生態環境問題整改。

4、及時上報。對于鎮域比較突出的生態環境問題,如鑫農公司沅江段侵占岸線,未復綠問題;桃源縣紫天建筑垃圾消納有限公司原料堆場未覆蓋和噪音污染問題等,及時取證,在多次交辦整改后形成材料上報縣生態環境分局,并通過保密郵箱請求縣執法分局執法支持。

二、存在的生態環境問題

根據近期生態環境工作情況,我鎮存在問題主要是:

桃源縣沅江流域云盤洲至石灰洲段綜合治理項目尾堆清理產生的廢棄物未按設計要求堆放到指定地點,尾堆清理的施工工具超過設計數量,在環保部門檢查該工程項目時,發生未通過環?!瑫r’驗收就開工”,未復綠等問題,相關牽頭部門在督導整改,但新石村夏家溪堆場進度較慢。

篇9

關鍵詞:環境保護;依法行政;環境執法

目前,我國的環境法制建設不斷加強,環境行政執法水平有了較大提高,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過去那種環境保護無法可依的局面,環境行政執法在環境保護中也發揮出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我國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和人民群眾環境意識、民主意識、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給環境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和環境保護工作的深入開展,也使環境行政執法工作中暴露出一些問題,一些地方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在根本上還沒有得到解決,這種現象不僅損害了環境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和環保部門的執法形象,還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環境違法行為,嚴重制約著我國環境法制建設的發展。

1 環境行政執法工作現狀

近年來,中國的環境法制建設正在逐步從立法為主轉變為立法與執法并重,環境法的實施正在日益加強。國務院和國務院主管環境資源工作的行政部門多次發出加強環境行政執法的通知,1993年以來,政府除了頒布多部法律,出臺了一系列的條例和實施辦法,也完善了有關法律法規,同時在強化環境執法機構、措施、監督、檢查和制度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從1996年開始,國家規定所有新的建設項目建成投產使用后,必須確保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沒有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擅自建設或投產使用的新建項目,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或停止投產使用;在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方面,新的環境法規提高了處罰程度等;建立和健全了環境行政執法機構,環境行政執法組織日益堅實;加大了行政執法的力度,顯示了環境行政執法在區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作用;環境行政執法的規范日益增強,依法行政水平與質量不斷提高;我國政府對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及環境保護工作越來越重視,在環境行政立法、執法方面確是下了很大的力氣,做到了有法可依;2006 年頒布《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是規范環境執法行為,推進環境保護依法行政的又一重大舉措。

中國經過20多年的不懈努力,在環境保護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是,我們應清醒地認識到,中國正處在迅速推進工業化的發展階段,加上粗放的生產經營方式,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相當嚴重,震驚全國的公害事件不斷發生,再者隨著經濟快速增長和對資源開發利用強度的加大,這個矛盾可能會更加突出。就目前來說,許多地方重經濟發展,輕環境保護的現象時有發生,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仍然突出,已經嚴重影響到環境保護工作的正常開展,為環境執法和監督管理設置障礙,甚至一些企業暴力抗法,執法環境差;立法上的疏漏、重疊與沖突、法律一定程度上的不完善等因素,也影響了環境行政執法。所以解決歷史遺留的環境問題和控制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環境問題,仍然是一項長期而艱苦的任務。

2 環境行政執法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因素

環境保護法律現賦予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檢查、驗收、收費、建議限期治理、調查、處罰、調解、監督等十項環境管理權力,就目前的現狀看,環境管理逐步納入依法辦事的軌道,依法行政的水平逐步提高。但壞境執法與立法宗旨存在差距,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規存在不明確、不具體、法律責任不清以及程序不完善等問題,這給環境行政機關正常行使行政執法活動帶來諸多困難。

2.1 環境行政執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2.1.1 環保行政執法環境尚不理想,不同程度上影響了執法質量。

2.1.1.1 違法處罰的不當。企業環境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造成污染反彈、環境行政執法不到位的一個因素。如有些企業違法排污作為降低成本,追求利潤的“捷徑”,環境法律、法規授予環保部門的一項重要處罰措施是罰款,而罰款的數額與企業違法情節、環境危害程度、違法得利不掛鉤。對于偷排行為,環保部門只能作罰款的行政處罰,不會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違法所得。因此,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污染反彈屢禁不止的一個很大因素,污染反彈此起彼落,更顯環境行政執法的不到位。

2.1.1.2 公眾的參與不夠。環境法的實施除了依靠政府之外,重要的是發動和依靠群眾。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但當前,我國仍缺乏參與機會和參與環境保護的有效機制,導致一些對環境執法抱有極大熱情的群眾不能全面參與環境執法,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環境執法的質量。

2.1.2 環境行政執法隊伍素質不高,影響正常環境行政執法功能。

2.1.2.1 人員少,執法工作任務繁重。由于歷史及各方面的原因,環境部門特別是基層環保部門的機構、隊伍一直偏弱,執法人員存在一身兼數職的現象,影響了正常的環境行政執法的能力。

2.1.2.2 能力差,執法工作水平欠缺。環境行政執法能力嚴重不足,執法人員對法律理解不深,不能正確運用法律法規條文,對違法事實與處罰依據條款不相對應,調查處理的程序不規范,不注意事實證據的收集,證據不全面,不合法或取證馬虎,對違法者的違法事實掌握不準,導致在適用自由裁量權時把握不準。環境執法人員的素質與當前的環境形勢及所肩負的任務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環境執法部門缺乏大量的有較高思想素質,既懂法律又懂科學技術的環境執法人員。

2.1.2.3 裝備差,活動經費難以保障。受地方人事,財政和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的限制,環境執法經費不足,我國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中還沒有設立環境保護類級科目,環保沒有固定的資金來源,環保投入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相適應。許多基層環保機構的執法職能裝備遠遠達不到標準。應急能力差,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行政執法能力。

2.2 環境行政執法面臨困境的原因所在。

2.2.1 現有環保法規體系存在不足,給環境行政執法帶來重重困難。

篇10

關鍵詞:環境執法;依法行政;環境保護

中圖分類號:D912文獻標識碼: A

前言:

我國正處在工業化、城鎮化加速發展的時期,各種自然災害和人為活動帶來的環境風險不斷加劇,各種突發環境事件以更加復雜、多樣的形式為公眾所關注。當前環境執法工作在日益變化的社會新形勢面前,顯得滯后,并面臨著各種困難。在對環境形勢新變化和新特征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1 闡魔窟環境執法工作時,遇到的問題

1.1 環境法律法規不全面 ①環境立法上仍有空白。首先是環境立法在內容方面存在空白。例如,在環境污染防治方面,在噪聲的管理和控制,以及防治放射性物質污染等領域,還沒有相應的法律制度;其次程序方面存在空白。目前,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環境行政處罰、環境調解和等方面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②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立法、修訂工作嚴重滯后。在一些重要領域,如放射性污染防治、有毒化學品管理、危險廢棄物管理等方面,環保部門缺乏具體的法律依據。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餐飲、娛樂、油煙擾民、空調噪聲、工業噪聲及熱、光、氣味、電磁輻射等各種污染源大量涌現。③現行的環保法律不適應當前嚴峻的環境形勢的需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節省成本,不考慮排污對環境的影響,甚至采取向社會轉嫁污染的辦法來獲取自身利益,其結果是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和資源的極大浪費?,F行的環保法律法規卻無法制止這種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經濟發展方式。

1.2 環境執法機制欠缺 ①行政干預難避免。各級環保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對本轄區環境依法實施監督和管理。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來自各級行政方面的人情干擾環保部門的執法活動。當地政府會對環保局開展的一系列正常的監督管理工作(企業檢查、收排污費、處理等)進行干涉阻撓。②說情風嚴重影響辦案質量。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地方政府縱容企業違法排污,企業暴力抗拒環境執法的現象時有發生。對于那些拒絕排污申報、拒不執行建設項目環保審批、閑置治污設施的企業,按照法律規定,環保部門對其進行處罰,各個層面的權力、人情等紛至沓來,環保部門的執法辦案受到嚴重干擾。③統一監督管理難實現。一是環保部門與有關部門之間,在職責、關系方面沒有離清界限;二是在政府的部門中,環保部門與“有關部門”平行,不存在領導與管理的關系。雖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比較多,但是其職能范圍沒有明確,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職能交叉現象,而且對于未履行職責的情況,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利于環境問題的解決。

1.3 環境守法、違法成本倒掛 環保部門在環保執法過程中,經常陷入“排污―查處―罰款―繼續排污―繼續罰款―再繼續排污”的惡性循環中,環保部門希望通過罰款的方式解決排污問題,沒有從根本上徹底解決問題。進而在一定程度上出現執法不斷,罰款不斷,排污不止的惡性循環。引發這種現象的原因:執法部門執法成本較高,企業違法成本較低、而守法成本較高,進而形成環境執法成本倒掛的局面。

2 解決環境執法中有效對策探討

2.1 完善環境法律法規 立法和法律修訂工作要跟上環境形勢發展的需要。站在整個法律體系的高度,修改《憲法》、《環境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提高法律的預見性和前瞻性。環境立法重點應放在:①抓緊制定迫切需要的法律,填補主要的立法空白;②制定配套法規,配合國務院法制部門制定大氣、固體廢棄物、噪聲污染防治法律實施細則;③制定相應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④加強和推動地方環境立法。

2.2 優化環保管理體制,健全環境執法機制

2.2.1 建立統一監督管理與分部門監督管理相結合的機制。環境保護涉及多個領域和多個方面,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在環保執法過程中,環保部門“包打天下”的時代早已不復存在,需要動員、聯合社會各界力量,建立統一監管與分部門監管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不斷完善檢查的內容、檢查的形式:一是對單一隨機檢查的方式進行變革,建立健全定期與不定期的檢查制度;二是打破傳統的檢查方式,爭取人大、政協、黨委、政府等有關部門的支持,通過聯合,成立聯合檢查組,徹底解決執法過程中遇到的難題。改變以往只查企業,不查相關部門的工作方式。既要查企業的治污情況,又要查相關部門履行環保職責的情況。在執法過程中,聯合執法也會產生一些弊端,如果環境保護執法主體之間缺乏協調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多元化和規范化建設,其法律效用受到嚴重影響。所以,在環保領域需要在環境保護法規環境標準、環境規劃、環境監測規范、環境保護信息五個方面進行制度的統一。

2.2.2 省以下垂直管理,改革環保管理體制。在管理體制方面,通過雙重領導的方式對環保部門進行管理,其中地方政府是管理的主體。因此,環保部門在環保檢查過程中,出現地方政府行政干預和地方主義保護的現象就不足為怪,尤其是越接近基層,地方領導的環保意識就越淡薄,進而在一定程度上干預程度就越強,環保執法工作越難展開。同時,區域環境作為一個整體,按照行政區域的方式很難將其分開,所以對其進行統一管理。

2.3 規范環境執法,加大處罰力度

2.3.1 規范環境執法,提高執法效率。一是環境執法過程中確保執法的平等性,在執法中要一視同仁;二是環境執法過程中確保執法的公正性,嚴格按照環境執法程序進行執法,對環境法律做到準確地使用,樹立秉公辦事的形象;三是環境執法過程中確保執法的合理性,將執法行為發生錯誤的概率降到最低,正確行使行政權力,合理地使用自由裁量權,防止、克服部門利益至上和隨意擴大、的傾向。

2.3.2 對違法企業加大處罰力度。在環保執法過程中,對于違法企業(屢次違法、故意偷排、超標排放)在一定程度上加大處罰的力度。在限期治理期間,對相關企業進行限產、限排處理,建設增加排污總量的項目要堅決禁止,絕不姑息。經過限期治理或停產整頓后,依然沒有實現達標排放的,向有關政府機關提出申請,做出關停決定,否則,將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追究其監管失職的責任。

2.4 提升環境執法人員的素質和執法能力

2.4.1 應當提高執法人員素質。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公眾對環境質量的要求和利用法律武器維權的意識將不斷增強,對環保部門的執法能力和效率要求也越來越高。環保機構要把好環境執法人員采用關和多層次、多方位的培訓教育關,建立嚴格的考核、淘汰、監督制度。

2.4.2 提高群眾參與環境執法的程度。為了提高環境質量,需要加大環境執法的力度,為此要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環保意識,讓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到環境執法中來,為此,加大環境保護的宣傳力度,同時做好教育工作,幫助廣大群眾樹立環境危機意識,強化自身的時代責任感,在一定程度上,為環境執法的順利進行奠定基礎。

結束語

針對以上:依靠環保一個部門的力量做好環境保護事業是遠遠不夠的,按照黨委領導、政府負責、人大監督、環保統一監管,有關部門分工協作,污染者治理,群眾參與的原則,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機制,進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動環保工作順利開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