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流域養殖業整改方案
時間:2022-05-28 0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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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水庫流域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防止水污染,保護飲用水源,改善我區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家環保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現狀,制訂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堅持環境保護基本國策,積極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性轉變,切實改變“先污染后治理、邊治理邊破壞”的狀況,依靠科技進步,發展循環經濟。徹底整治養殖污染,建設碧水工程,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環境權益,促進我區平安和諧建設和可持續發展。
二、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4.《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5.《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6.《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7.《省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三、整治方式
水庫一級保護區內養殖場點多面廣,擬采取分期分批進行整治。按照“先急后緩”原則,對水庫一級保護區內30家現場認定目前有養殖的養殖戶列為第一批整治對象,整治采取資金補助和強制拆除相結合方式。
四、整治對象
水庫一級保護區內30家養殖戶。
五、整治時限
年10月底前全面關閉30家養殖場。
六、組織領導
為加強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確保治理工作順利進行并達到預期目標,決定成立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任組長,環保局領導和鎮鎮長任副組長,農業局、國土資源分局、林業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水庫養殖場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協調有關具體工作。具體組成人員名單如下:
七、部門職責
1.區環保局:負責牽頭本次養殖業污染整治工作,并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指導。
2.鎮:負責專項整治工作的具體實施,配合區環保局對30家養殖場進行摸底調查,下發拆除通知書,做好養殖戶的思想工作,對豬舍面積進行丈量、評估,確認養殖戶豬舍面積,根據補助標準對各養殖戶進行補助。
3.區國土資源分局:協助做好豬舍面積丈量、評估工作。
4.區公安分局:負責強制拆除階段安全保衛工作。
5.區農業局:協助養殖場搬遷關閉工作,指導各養殖戶發展生態農業。
6.區水務局:協助養殖場搬遷關閉工作。
7.區經貿局:協助養殖場搬遷關閉工作。
八、工作程序及時間安排
1.確認豬舍面積。9月7-14日前由區環保局、鎮組織對各養殖戶的豬舍面積進行丈量、評估,并由養殖戶簽字確認。
2.制定補助標準。根據初步調查數據,30家養殖場豬舍總面積約2420平方米。補助方案為:根據豬舍新舊、所用材料等情況,木土結構每平方米按40元補助,磚混結構每平方米按50元補助,養殖戶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的給予每平方米20元獎勵,初步測算需資金25萬元。
3.下發關閉通知書。9月20日,由區環保局和鎮聯合下發拆除通知書,告知各養殖戶拆除時限、補助標準及逾期不拆除的法律后果等事項,各養殖戶應在10月底前將養殖的豬全部處理,豬舍自行拆除。
4.強制拆除。11月1日至11月10日,區政府組織區環保局、鎮、區國土資源分局、公安分局、農業局、水務局和經貿局執法人員,對逾期不自行拆除的養殖戶進行強制拆除。
5.組織驗收。11月10日后,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30家養殖場進行驗收,現場檢查無一頭生豬,豬舍已拆除,養殖戶書面承諾今后不再養殖,若發現再次養殖,強制拆除豬舍,并按照補助金額2倍進行處罰。
6.發放補助。根據驗收結果,由鎮負責發放補助款。
九、其它事項
1.水庫目前已認定沒有養殖的養殖戶不得再次養殖或將養殖場地租給別的養殖戶養殖,一經發現將給予強制拆除且不予補助。
2.目前有養殖的養殖戶要減少養殖規模,若發現養殖規模擴大將給予強制拆除且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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