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保護區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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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松華壩水庫徑流區629.8平方公里及水庫樞紐工程為松華壩水庫水源保護區(以下簡稱水源保護區)范圍。
第三條在水源保護區從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水源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遵循統一規劃、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實行領導責任制、過錯追究制、貢獻獎勵制。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水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水源保護投入機制和補償機制,加大對水源保護區的扶持力度,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善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
第六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源保護區的管理和監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源保護區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和監督。
水源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的保護和管理。
市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盤龍區、嵩明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水源保護區的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條對保護水源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水源保護區劃定
第八條水源保護區范圍按照水域功能和防護要求,劃分為一、二、三級保護區:
(一)一級保護區為水庫正常水位線(黃海高程1965.5米)沿地表外延200米的水域和陸域內;冷水河、牧羊河河道上口線兩側沿地表外延100米的區域內;
(二)二級保護區為一級保護區外延1500米的區域內;
(三)三級保護區為一、二級保護區以外的徑流區域。
第九條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線,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盤龍區、嵩明縣人民政府及市級有關部門提出,按法定程序批準后實施,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分級保護的地理界線,設置界樁、界碑等警示標志。
第十條水源保護區水質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執行。
第三章水源保護
第十一條在三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在禁止開墾區內開墾土地;
(三)盜伐濫伐林木,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以及與保護水源有關的植被;
(四)破壞水庫樞紐工程、堤防、護岸和防汛、水文、水質監測、環境監測等設施;
(五)使用對人體有害的魚藥;
(六)使用含磷洗滌用品及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制品;
(七)移動、破壞界樁、界碑等警示標志;
(八)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在二級保護區內除遵守第十一條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保護水源、改善水質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新建、擴建排污口;
(三)設置畜禽養殖場;
(四)旅游、露營、野炊;
(五)設置有害化學物品的倉庫或者堆棧;
(六)無防護措施運輸強酸、強堿、毒性液體、有機溶劑、石油類、高毒高殘留農藥等危險物品的車輛進入;
(七)洗礦、挖沙、采石、取土等破壞水質的活動。
第十三條在一級保護區內除遵守第十一、第十二條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排污口,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水、廢液;
(二)與水源保護無關和產生污染的船只下水;
(三)向水域、陸域傾倒、堆放、掩埋廢液、廢渣、病死畜禽及其他廢棄物;
(四)在水域游泳,水上訓練以及其他體育、娛樂活動;
(五)在水體內或臨近水源的地方洗刷車輛、衣物和其他器具;
(六)毒魚、炸魚、電魚、釣魚、偷盜水生動物和獵捕水禽;
(七)圍灘造田、圍庫造塘、網箱養殖和放養畜禽;
(八)設置商業、飲食、服務網點。
第十四條在二、三級保護區內現已設置排污口的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規定。
第十五條按照水域功能水質標準和防護要求,對進入水源保護區的外來人員及車輛實行有效控制。
第十六條水源保護區實行封山育林、退耕還林、林分改造,發展水源涵養林和水土保持林,增強森林植被涵養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七條水源保護區發展生態農業,推廣平衡施肥和生物防治技術,提倡施用生物肥、有機肥和生物農藥。
第十八條直接從水源保護區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及盤龍區、嵩明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水源保護財政專戶,統籌專項資金,建立穩定的投入機制和能源替代、醫療保險、生活補助、生態保護等補償機制。應當提取一定比例的水資源費,扶持水源保護區群眾的生產和生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水源保護專項規劃,領導水源保護區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引導二、三級保護區農戶調整產業結構,有計劃地組織勞動力轉移,安排一級保護區農戶易地安置。
第二十一條盤龍區、嵩明縣人民政府在水源保護區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本條例加強對本行政轄區內水源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落實領導責任制,保護水源;
(二)按照水源保護專項規劃,擬定本行政轄區內水源保護實施方案、綜合整治方案及保護管理配套辦法,并組織實施;
(三)建立健全實施本條例的各項責任制度,監督檢查本轄區有關部門落實責任制度的具體情況;
(四)組織制定本行政轄區內水源重點污染物的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做好水源保護區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防止污染水源;
(五)嚴格控制水源保護區人口機械增長,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有計劃地組織實施一級保護區農戶的搬遷工作,并妥善安排其生產生活;
(六)進行水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宣傳教育。
第二十二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水源保護區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相關部門共同擬定水源保護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負責監督實施;
(二)協調有關部門和縣(區)依法保護水庫水源;
(三)制定年度蓄水、供水計劃及水庫工程運行調度方案和防洪預案;
(四)做好供水服務,確保用水安全;
(五)負責水源保護區及樞紐工程、設施、設備的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水源保護區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水源保護專項規劃,編制水源保護區水污染防治方案,并指導和監督實施;
(二)組織協調水源保護區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做好水源保護區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和監督工作;
(三)依法實施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調查處理水污染糾紛和事故;
(四)負責水源保護區環境質量和水質狀況的監測,建立和完善水源保護區水體水質監測網絡,匯總監測資料,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水質情況;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或者水質未達到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的,提出防治污染的對策措施,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四條水源保護區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水源保護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負責水源保護區及樞紐工程的保護和管理;
(三)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和實施水源保護的規劃;
(四)依據職權或者在受委托權限內制止和查處水源保護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市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源保護專項規劃和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并負責指導、監督和實施。
第二十六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水源保護區的建設項目,從嚴控制,依法審批,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對按規定可以在水源保護區建設的項目,其規劃選址、定點應當有市水、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重大項目應當舉行聽證會。
第二十七條市水、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與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和定期聯系制度,建立執法聯動機制。
第二十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保護區水體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監督其治理。
第二十九條因突發性事件、公共衛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保護區水污染的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減輕、排除污染危害,同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水、環境保護、衛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村莊、單位和個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二)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三)、(四)項,第十二條第(五)、(六)、(七)項,第十三條第(三)、(六)、(七)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水、環境保護、林業、農業、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四)項和第十三條第(二)、(四)、(五)項規定的,分別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對責任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八)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
第三十六條從事水庫水源保護管理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未作規定,國家法律、法規和《滇池保護條例》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篇2
關鍵詞 水庫;水源地;保護區;水質污染;控制措施
中圖分類號:X83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水庫概況及水源地環境現狀
沋河是渭河南山支流之一,流域面積224km2,河道全長42.3km,自東南流向西北, 沋河水庫壩址位于渭南市臨渭區向陽辦蔣家村南1km,距城區約4km,壩址控制面積224km2,壩址以上河道全長33.8km,平均河床比降3.47%,多年平均徑流量3278萬m3,水庫總庫容3028萬m3,興利庫容1970.5萬m3,調洪庫容747.5萬m3,正常水位405.1m,是一座以防洪、灌溉為主,具有城市供水、旅游開發等多功能的水利樞紐工程。
水源地一類保護區內居住著徐家、宋家、雷家、張嘴、張坡、周坡6個大隊14個自然村3568人,庫區東西兩岸分別有西南鐵路、渭花公路穿越一類保護區并長距離經過流域。自90年代給城區供水以來,水源水質保護就受到各級政府和領導的高度重視,為徹底改善水源地環境現狀,沋河水庫管理處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在宣傳、協調、庫區綠化、水源水質保護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二、流域內現狀分析
1、流域內水質評價分析
根據《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及《水環境監測規范(SL219-98)》的相關規定,參照河流及湖泊監測斷面的設置原則,結合沋河水庫實際情況,在水庫主要功能區范圍內設置了2個監測斷面:①監測斷面Ⅰ:距攔河壩上游約300m處,屬水庫取水區范圍;②監測斷面Ⅱ:距攔河壩上游約1000m處,為水庫中心區域。采樣頻次為每月進行一次。
監測項目包括了國家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中的項目。通過對環保水質監測結果的分析及現場踏勘觀察的情況來看:沋河水庫水體水質大多監測項目都能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Ⅱ類標準,全部指標滿足Ⅲ類標準。總體上符合陜西省黃河流域渭河水功能二級區劃中對沋河水庫劃定的地表水水體功能(Ⅲ類)。
2、流域內污染源調查分析
(1)非點源污染
a.水土流失及農業面源污染
現場調研發現,由于一級保護區內仍有大量村民居住,水庫周邊農田分布較廣,耕地面積較大,甚至在水庫取水口附近均有農田,農業面源污染是水庫的主要污染來源之一。
沋河水庫整個水源保護區面積255.1km2,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水土流失現象,土壤侵蝕的形式主要以水力侵蝕和重力侵蝕為主,水土保持分區為秦嶺北麓黃土臺塬輕度流失區、驪山丘陵溝壑強烈流失區,年平均侵蝕模數為分別為1900t/km2.a、6700t/km2.a。
b.交通污染
庫區東西兩岸分別有西南鐵路、渭花公路穿越一類保護區并長距離經過流域,鐵路沿線旅行遺棄的垃圾易對庫水造成污染。
c.旅游污染
水源區域良好的植被和新鮮的空氣,成為城區居民休閑的好去處,相繼開發的水上娛樂、釣魚、農家樂等項目,無疑帶來了旅游污染,其污染物隨人群活動呈無序狀態,從而構成了水源區一定的污染。
(2)點源污染
a.工業污染
歷史上沋河流域工業基礎薄弱,甚至幾乎空白,改革開放以后,有了較大幅度的發展,建立了一批建材企業,包括采石場、磚廠、花崗巖開采加工廠、預制板廠、空心磚廠等,這些工廠對保護區的水環境、大氣環境、土壤環境均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
b.周邊村鎮污染
水庫原設計保護范圍無界樁,整個保護區無隔離措施,屬于自然開放狀態,管理難度較大。流域及保護區內農民因生活、耕作引發的農藥化肥污染和生活垃圾、人畜糞便污染是當前庫區污染的主要問題。
三、水源地及流域內水資源保護的應對措施
1、做好水源保護規劃
堅持保護與開發利用并重的原則,采取工程措施與生態治理相結合,重點突破,全面治理,按照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高標準的做好水源地保護治理的總體規劃,統籌兼顧經濟發展與水源保護的關系,確保生態環境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人與自然和諧共處。
2、劃定水源保護范圍
沋河水庫地表水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包括黃土臺塬區和丘陵溝壑區沋河集水區,南北從水庫大壩至沋河源頭(包括源出于秦嶺山脈二郎山的清水河和源出于石鼓山南的稠水河)以及箭峪水庫及其集水區,總面積約255.1km2。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
3、預防水質污染目標與措施
(1)水質目標
一級區內的水質,基本項目限值不得低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下同)Ⅱ類,且補充項目和特定項目也應滿足該標準規定的限值要求。二級內的水質,基本項目限值應達到Ⅱ類;準保護區內,地下水、地表水水質均按Ⅲ類控制。
(2)預防水質污染控制措施
可以采取環境保護和工程管理措施:①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將水質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應用水衛生標準范圍之內。②嚴格控制污染物在保護范圍內排放,排放污水應符合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③設定醒目標志,嚴禁亂挖濫采。④嚴禁在水源保護區及輸水管道左右5米設立生活居民區。
(3)加強環境監測
環境監測以水質監測為主,同時對水量、水位變化進行觀測。設立觀測點,全監測每季進行一次,常規監測每月自檢一次,遇突發污染、暴雨洪水等特殊情況時,應適當增加監測項目和監測次數。定期的水質監測是保障水源保護區水質安全必不可少的內容之一。
四、各級保護區污染物的控制措施
1、一級保護區
主要污染為:非點源污染和點源污染。控制措施:認真落實水源地保護條例及水庫管理條例,禁止在水域垂釣,水上游樂,行船游泳等;對沋河水庫水源地一級保護區范圍內的農家樂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企業進行了強制停產;加強管理人員力量,增設水質檢測儀器及設備,定期對水源水質進行自動檢測化驗;實施沋河水庫一類保護區居民搬遷工程,耕地實行退耕,實施封閉式管理,不得建設污染水源的項目。
2、二級保護區
非點、點源污染皆有。控制措施:一是改善二類保護區聚居區群眾生產生活條件,同時可減少或避免群眾生產、生活垃圾及施用農藥、化肥等對水源的污染。二是管理單位在水源地附近設立隔離網并增加水上巡查次數、增建宣傳標語;三是加強宣傳教育,提高群眾環保意識。
3、準保護區
主要污染物為水土流失造成的非點源污染。控制措施:一是河道防護林帶建設。即在河岸邊栽植護岸林,降低水流的沖刷,固沙保土落淤,穩定河岸;二是柳樁護岸工程,可根據當地居民已有的經驗進行設計和實施;三是在水庫上游新建淤地壩,攔蓄洪水,減少泥沙入庫,延長水庫使用壽命。
4、加強環境管理能力建設
一是在水庫管理處設立水政監察大隊,負責水源地環境保護執法,定期對流域內涉水事務進行監督檢查;二是設立檢查站,對進入庫區的車輛進行常規安全檢查;三是加強政府各部門的協作,確保水源地保護措施的落實;四是加強水源地及其保護區和監控區的水質監測;五是加強節水教育,確保合理高效的使用;六是調整種植結構,禁止施用有毒農藥,以生產綠色無污染的農產品為主;七是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堅決制止污染水源、減少入庫水量的項目上馬。
參考文獻:
篇3
加強水源保護宣傳教育
結合“世界水日”、“中國水周”和“法制宣傳月”等活動,經常組織職工和執法管理人員,深入庫區及周邊,采取張貼標語、散發傳單、懸掛橫幅等形式,進行水源地保護和水環境治理宣傳,增強了庫區鄉村組織、人民群眾、來水庫參觀游客保護水源的意識。狠抓水源污染防治認真執行《寶雞市馮家山水庫水源保護管理辦法》,嚴格禁止在水庫開展網箱養魚項目,防止投喂餌料造成水質污染;嚴格禁止在水庫庫區修建娛樂設施和開展水上游樂活動,防止造成人為水質污染;嚴格查禁向水庫倒渣棄土、排放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等污染水質問題;嚴格保護水庫生態魚類,靠魚類攝食水體中的浮游生物、有機碎屑和藻類,控制有害生物繁衍,抑制水體富營養化發展。開展水源地生態環境整治積極實施了庫區水保生態治理工程,治理庫區水土流失12km2,新建苗圃35畝,育苗7.5萬株,建設生態園154畝,完成庫區植樹85萬株,造林5556畝;更新改造庫區重要工程設施,加固堤岸,綠化美化庫區環境;實施庫區和城市供水引水明渠隔離網工程,設立保護、警示標志牌等,使庫區生態環境得到了明顯改善。加大水源保護執法力度針對水庫水域遼闊,庫區地形、社情復雜,偷盜、破壞水利設施、林業和漁業資源的行為及涉水案件多發等情況,管理單位充分發揮水政、漁政執法組織機構作用,加大依法查處破壞水質案件力度,有效保護了水源地安全。實施水質有效監控水庫管理專業人員堅持每月1日、11日、21日三次定時定點在距引水口上游1km的斷面采集水樣,及時送達專業檢測部門進行水質化驗,定期向有關部門報告檢測結果;同時發揮水庫樞紐安全監測、圖像監控、自動測報等自動化管理系統作用,對水庫水質實施有效監控。多年檢測結果顯示水庫水質良好,符合國家飲用水衛生標準,各項檢測指標穩定在地表Ⅱ類水質標準以上。
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流域內綠化覆蓋率較低,水土流失較為嚴重,特別是每年汛期洪水含沙量增加,雜質和雜物增多,對水質影響很大。庫區一些建設項目存在污染隱患。如穿越水源地的寶中鐵路、寶平高速公路、千陽千湖濕地公園等工程沒有必要的防污措施,直接威脅水庫水質安全。流域內的污水處理重點設施,因資金不足等問題,運行難以維系。在治理水庫炸魚、排污等違法事件和庫區水保、生態保護、資源開發等方面,由于庫區各縣和水庫專管機構在土地權屬、治理理念、利益和工作上的矛盾,缺乏有關部門協調一致、齊抓共管的體制和機制。水庫一級保護區范圍內,目前仍留居有陳倉區和千陽、鳳翔縣7個鄉鎮、26個村、81個村民小組近20000人,人畜活動給庫區封閉管理和水源保護工作帶來很多困難。
幾點建議
水是生命之源、生產之要、生態之基。馮家山水庫的水質和水量直接關系到廣大市民群眾的生命安全,關系到寶雞市社會和諧穩定和經濟發展。按照2011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的“推進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要建立水功能限制納污紅線,整治飲用水一級保護區污水排放總量控制方案,推進實施排污許可有償使用機制,全面改善水環境生態治理”的要求和滿足大城市百萬人口用水需求目標,對加強馮家山水庫水源保護和環境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建議:充分認識庫區生態環境重要性,增強水源保護的自覺性各級政府、廣大人民群眾要堅持以人為本和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提高對水源地保護重要性的認識,自覺落實省政府《關于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定及驗收工作情況報告的通知》和《陜西省城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條例》有關規定。同時建議市政府修改完善1996年頒布的《寶雞市馮家山水庫水源保護管理辦法》,增加對破壞水源地生態環境、污染水源事件和行為等的行政處罰的相關內容。治理流域生態環境,控制水土流失馮家山水庫流域生態環境綜合治理,是控制水土流失、保護水庫水質的有效途徑。
建議盡快成立寶雞市千河流域綜合治理管理機構,積極實施流域綜合治理工程,加大庫區綜合治理工作力度,通過農業、林業、環保、水保等部門的支持,整合有關項目和國家投資,向流域和庫區綜合治理傾斜,開展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草)、生態環境建設、水污染防治等項目建設;同時,重點在庫區灘涂、正常水位至塌岸線高程區域及塌岸區以上荒山荒坡分區分類栽植水保林草,控制流域水土流失,防治庫岸垮塌,減少入庫泥沙和雜物。發展水庫流域環保產業,減少水體污染目前,水源保護區的主要污染源是流域內農業生產產生的面源污染、區內企事業單位和居民生產生活產生的點源污染。因此,建議在水源一級保護區周邊建設50m~100m寬的環庫綠化隔離帶,攔截徑流帶入水體的各種雜物,阻止人畜靠近水體。鼓勵和支持流域內特別是保護區農業生產者降低化肥、農藥等施用量,通過政府扶持建設無公害農業生產基地和種養業基地;大力推廣保護區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置,實施廁改和沼氣池建設工程;加強流域內企事業單位,特別是旅游餐飲服務、醫療衛生、礦產和化工、建材行業等重點污染源防治工作,大力發展環保產業,減少污染源,保護水庫水質安全。嚴格庫區建設項目許可制度,加強水源地環境整治開展馮家山水庫水源地一級保護區標樁亮界工作,設置水源地保護標志、警示牌;將一級保護區內居民逐步搬遷,有效杜絕和減少人為活動造成污染。嚴把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建設項目審批關,提高環境準入門檻,從源頭上控制新的污染源產生;堅決取締千陽縣在水庫庫區建設的濕地公園游樂項目。同時將城市供水頭部3km引水明渠改造工程納入寶雞市重點項目計劃,盡快實施暗管引水方案。組建監測和執法機構,強化水源地保護管理建議成立馮家山水庫水源地保護工作協調機構,實行統一監管,制定水污染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水質污染預警制度。組建馮家山水庫水質監測站和庫區執法大隊(或水利公安分局),提升水庫水質監測水平和能力,強化水源地保護管理,及時有效處置水源污染事件。
篇4
關鍵詞:蒙自市水庫;水源林安全;對策
收稿日期:20160120
作者簡介:章伶眉(1971―),女,工程師,主要從事林業方面的研究工作。
中圖分類號:S72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9944(2016)03013303
1蒙自市自然地理概況
1.1地理位置
蒙自市位于云南省東南部,界于東經103°12′至103°50′,北緯23°01′至23°35′之間,地處珠江與紅河分水嶺兩側,北回歸線從境內鳴鷲鎮小壩心、西北勒鄉蘇租、文瀾鎮大臺子、雨過鋪鎮新光、長橋海東壩穿過。東與文山縣接壤,南接個舊、屏邊,西與個舊相連,北和開遠、硯山毗鄰。全市國土面積2228 km2,其中山區面積1683.8 km2,占總面積的75.6 %;壩區面積544.2 km2,占總面積的24.4 %。
1.2生態環境狀況
蒙自面山主要以巖溶地區的石漠化嚴重(平均石漠化達到40 %以上)的地段,屬云嶺支系蔥蒙山脈西北部斷陷下沉的蒙自壩區面山,為暖濕氣流的背風面,氣流下沉增溫減濕,雨量驟減,氣候干燥,日照時間長,植被單一,年平均氣溫18.6 ℃,屬南亞熱帶季風氣候,年平均降雨量為800 mm,年蒸發量為2380 mm,高于降雨量的2.9倍,屬半干旱地區。
森林資源是人類生存環境的有力保護屏障。森林是生態系統的自我調節功能和生態系統之間的補償作用、改善氣候環境條件、截留降水,涵養水源,提高水土保持能力,減少水土流失,延緩土地的石漠化和荒漠化速度,改良土壤條件,維護土壤肥力。森林資源的減少,將使人類賴以生治、生產的生存條件受到嚴重威脅。蒙自是云南省人類文明發源較早的地方,同時森林資源及其植被也是較早遭到破壞,原始森林幾乎蕩然無存,次生林的演替也未得到很好的保護,成為有名的缺林少蓋的石山地區。石漠化嚴重,巖溶面積占土地總面積的96.6 %,在云南省排第一(見表1)。
雖然經過大規模的人工造林,但主要是營造用材林,邊造林邊采伐,而且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口增長較快,不少地區的耕地出現不足,大面積陡坡被開墾,使森林覆蓋率沒有得到穩步增長。另外大量毀林開墾,植被的嚴重破壞、減少,加之受雨水沖刷,水土流失嚴重,生態防護林效能減弱,造成氣候降水反常,水土流失加劇,人畜飲水困難,自然災害頻繁,生態環境日趨惡化,如今壩區面山,已是舉目光山禿嶺,成為石山、巖石的石漠化。
2水利狀況
蒙自市地處盤江水系與紅河水系南的分水嶺,產水量不豐富,多年平均降雨量為828.6 mm,80 %的降雨量集中在6~9月份。境內水資源總量為8.47億m3,其中地表水資源6.47億m3,地下水總量2.27億m3。境內河流分屬南盤江和紅河兩大水系,紅河水系區域的徑流面積1250 km2,總降雨量16.73億 m3,年平均降雨1338.2 mm,徑流量6.94億m3。南盤江水系區域的總徑流面積920 km2,年均徑流量1.78億m3。
水利設施有菲白水庫、莊寨水庫、五里沖水庫等主要水庫,初步形成了防洪、灌溉、排澇、生活供水、水土保持等多功能的水利體系,對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抗災減災,促進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年度可實現防洪減災效益1億元以上,實現有效灌溉面積26.7萬畝。
2.1各主要水庫現狀
菲白水庫位于西北勒鄉香塘村,徑流面積:59 km2,水庫庫容為1440萬m3,肩負著滇南中心城市的生活供水任務,對蒙自的城市化建設起到了基礎性和關鍵性的作用,對美化、優化、改善庫區生態環境、涵養水源、調節氣候,防汛抗旱都起到積極作用。目前,菲白水庫擔負著蒙自縣第一納稅大戶,即蒙自礦冶公司冶煉廠的生產生活用水。
莊寨水庫位于芷村鎮莊寨,水庫徑流面積:782 km2,蓄水提高到1440萬m3。
五里沖水庫是云南省重點水利工程之一,是蒙自市最大的一個水庫,位于蒙自縣期路白鄉龍寶坡,徑流面積:25.4 km2。庫容為7949萬m3,是滇南中心城市蒙自核心區的主要飲用水源。隨著滇南中心城市蒙自掀起了現代化園林城市建設的熱潮,城區面積不斷擴大,城鎮人口、城市道路、城市綠化、娛樂服務設施迅速增加,城市供水、供電、通訊等基礎設施進一步完善和提高,一個生態環境質量優良的現代化園林城市正在云南邊陲崛起,蒙自五里沖水庫水源林的保護顯得尤為重要。以上三座水庫的建成,如三顆明珠鑲嵌在蒙自東部山區,成為蒙自一道亮麗的風景,為緩解蒙自壩缺水的狀況起了重要作用,對促進蒙自的經濟發展發揮了巨大的助力。
2.2存在的問題
菲白水庫、莊寨水庫自建成后,對水庫周邊及水源中上游森林植被缺乏管理和行之有效政策措施,庫區面山森林植被和水源林遭嚴重破壞,毀林開荒種地,水庫周邊面山曾多次造林,現大部份被毀,造成水土流失嚴重,石漠化面積逐年擴大,生態環境惡化,水土流失造成水庫泥沙大量增加,照此發展下去,菲白水庫、莊寨水庫庫容量將被泥土全部填滿,水庫蓄水量大量減少。菲白水庫、莊寨水庫的功能就不再是蓄水,而是蓄土。一旦遇到大雨或暴雨將形成山洪瀑發,對水庫下流的村莊和五里沖水庫等,將會造成嚴重的后果。菲白水庫和莊寨水庫又是五里沖水庫補水主要水源之一。菲白水庫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水庫周邊面山大部份土地資源雖屬芷村林場權屬,現由西北勒鄉農民占用,因土地資源權屬沒解決,州芷村林場多次造林被毀、蒙自市水務局多次組織造林隊,植樹造林均無法實施。莊寨水庫周邊山地屬農民承包地。五里沖水庫是滇南中心城市蒙自核心區的重要飲用水源地,但是,目前水庫周邊還居住有期路白、冷泉兩個鄉鎮12個村民小組352戶1419人,總面積25.4 hm2,其中陸地面積23.57 hm2,耕地面積5427畝,園地3222畝,林地24639畝,草地1620畝,村莊占地235畝,水域面積1.83 hm2。對五里沖水庫安全飲用水造成潛在危險。
3建議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1)建議解決土地資源權屬問題,加強對菲白水庫、莊寨水庫周邊面山綠化,實施退耕還林、水源林建設和水土保持工程,保持水庫蓄水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出臺《蒙自市菲白水庫、莊寨水庫水源林建設保護區管理條例》,劃定水源林保護區的界線,設立標志,并予以公告。水庫保護管理堅持統一規劃、保護優先、科學管理、綜合防治的原則。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協調發展。
(2)根據《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五里沖水庫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五里沖水庫管理區范圍內的村民進行移民異地搬遷,以確保居民用水安全。
(3)提高水庫面山的綠化率和植被的復蓋度是保護水庫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據菲白水庫、莊寨水庫的自然地理條件、社會經濟條件和當前的林業發展狀況,為充分發揮森林的生態效益,照顧造林者的經濟利益,應選擇生態目的和經濟目的相結合的樹種,調動造林者的積極性。人工造林要堅持因地制宜、適地適樹、科學造林的原則;堅持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保護和社會經濟發展相結合的原則;充分利用優良鄉土樹種,積極推廣引進取得成效的優良樹種,盡量選擇具有較好的穩定性、抗病蟲害能力強的樹種,采用喬、灌、草相結合的立體式造林方式恢復植被。
(4)為實現生態環境根本好轉,在林業建設中,需將封山育林提高到與人工造林同等重要的地位,加快水庫周圍封山育林工程進度,提升森林整體功能和綜合效益。采取封山育林措施,充分利用“自然力量”改善生態環境,投資小、見效快、生態綜合效益高,是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重要措施和農村經濟發展與農民增收的有效途徑。特別對水土流失和石漠化嚴重區域,沖溝、河流兩側、水庫周圍、石質山區、生態環境脆弱地區的宜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對現有郁閉度在0.2~0.5之間,樹種單一、結構簡單、效益低下的低質低效人工林、群落結構遭受嚴重破壞的天然次生林,實行工程性封山育林,能逐步改造成樹種多樣、層次復雜、結構穩定、功能強大的生態公益林。
(5)以水庫匯水面為重點,建設石漠化生態修復綜合治理工程。將石漠化綜合治理作為一項系統工程,以水庫庫區匯水面為重點,安排一定的石漠化綜合治理專項資金,把石漠化治理與退耕還林、珠江防護林、碳匯工程、水土保持、農村能源建設等工程有機地結合起來,加強對石漠化地區的專項治理,以發揮各工程良性互動的整體效應。
(6)實施替代能源建設,減少森林資源低價值消耗,實現生態環境良性循環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根本基礎。農村能源消耗是事關生態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面,在森林資源消耗中,生活能源消耗占了森林資源總消耗的71 %。在蒙自廣大山區特別是邊遠地區,由于經濟文化落后,農民習慣了傳統的能源消耗方式,生活能源對森林資源依賴性強,喬木、灌木、草本、樹根成為能源消耗的主要對象,在個別地方,“荒山禿嶺”成為生態狀況的象征,生態惡化導致自然災害頻發,制約和阻礙著當地經濟建設和發展。因此,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環境,要高度重視替代能源建設,將其擺在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來加以認真對待。在農村能源建設方面,沼氣建設是一條有效的途徑。沼氣建設不僅成本低、適應性強、原料來源充分,而且清潔衛生,每年節約大量勞動力,生態和經濟效益相當明顯。通過建設沼氣、推廣秸稈燃氣爐、改灶節柴、以電代柴、太陽能等農村能源建設,改善農村用能途徑,緩解農村用能與森林資源消耗之間的矛盾,鞏固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退耕還林成果,對于維護蒙自縣生態環境,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有著積極的經濟和生態意義。
(7)為保障滇南中心城市蒙自人民的生活及生產用水,依法加強水庫、水源林建設的管理和宣傳,大力宣傳環境保護基本國策,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退耕還林條例》、《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五里沖水庫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條例,扎實搞好菲白水庫、莊寨水庫、五里沖水庫周邊面山綠化,實施水源林建設性保護。綜合運用法律、行政、工程、經濟、科技等手段保證用水控制指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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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1.1 五里沖水庫概況
五里沖水庫位于蒙自市東南部,距離城區方向22km,五里沖水庫是南溪河調水工程的調蓄水庫,1970-1974年調水工程完成了改造工農大溝,水庫樞紐完成了5.247km輸水隧洞的建設。五里沖水庫總庫容7949萬立方米,調節蓄水8160萬立方米,設計水深106米,水庫是利用天然洼地,采用堵洞與灌漿相結合的防滲工程措施,在我國巖溶地區成功建造的第一座水深超百米、庫容超過5000萬立方米的無壩水庫。
1.2 五里沖水庫流域社會經濟
五里沖水庫周圍有8個自然村259戶共950人。水庫是以灌溉為主,兼顧工業城鎮生活用水的中型水庫,灌溉面積2.45萬畝 ;供水人口17萬人;工業用水25萬m3,城鎮生活供水1210萬m3,灌溉1150萬m3。
2 季節性肯達爾(Kendall)檢驗法
季節性肯達爾(Kendall)檢驗法的原理是將歷年相同月(季)的水質資料進行比較,如果后面的值(時間上)高于前面的值記為“+”號,否則記作“-”號。如果加號的個數比減號的多,則可能為上升趨勢,類似地,如果減號的個數比加號的多,則可能為下降趨勢。如果水質資料不存在上升或下降趨勢,則正、負號的個數分別為50%。
水質變化趨勢分析結果可分為高度顯著上升(++)、顯著上升(+)、無趨勢(0)、顯著下降(-)和高度顯著下降(--)等五級。我們取顯著性水平α為0.1和0.01,即當α≤0.01時,說明檢驗具有高度顯著性水平,當0.01<α≤0.1時,說明檢驗是顯著的,當α計算結果滿足上述二條件情況時,t為正則說明具有顯著(或高度顯著性)上升趨勢,t為負則說明具有顯著(或高度顯著性)下降趨勢,t為零則無趨勢。當α>0.1時,也為無趨勢。
3 監測資料及分析參數的選用
3.1 監測資料的選用
水質監測數據序列的長短對趨勢分析具有很大的影響,水質數據序列過長或過短都會影響趨勢分析的準確性,使用過長的歷史資料會掩蔽目前的趨勢,而使用過短的歷史資料往往不能確定趨勢,為保證趨勢分析的可靠性,本次分析選用了云南省水環境監測中心紅河分中心2008-2012年對五里沖水庫監測的水質資料作為依據。
3.2 分析參數的選用
云南省水環境監測中心紅河分中心在2008-2012年期間對五里沖水庫采取按月監測的方式進行常規監測,參與評價的項目共19項,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為評價標準,按照單因子評價法進行評價。
4 趨勢分析結果
運用PWQTrend2010水質趨勢分析專業軟件對數據進行分析處理,具體分析結果見表1。
從表1可以看出,總氮顯高度著上升;總磷顯著有上升趨勢外,高錳酸鹽指數、氨氮項目均無明顯升降趨勢。總氮濃度變化趨勢且顯著性水平為零,說明水庫富營養化程度有上升的趨勢。
5 成因分析
從五里沖水庫總氮含量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的結果來看,首先,水庫通過工農大溝輸入水庫。對水庫水質有一定的影響,這一點,從對入流監測數據的分析可以可以得到證實。其次,可以從水庫所在流域的情況及水庫自身幾個方面來分析:(1)近年來,因來水量的關系,蓄水量下降,水體環境容量也隨之降低,導致總氮出現偏高;(2)周邊農村人口較多,且現代化程度不高,致使一定數量的生活污水及畜禽污水在地表徑流下進入水庫;(3)土地總面積較大,致使雨季會有一定數量的農田廢水及化肥農藥隨雨水遷移至水庫;(4)毀林開荒及以木材為燃料的生活方式依然存在,致使流域范圍內生態系統退化,水源涵養率降低,水庫得不到充足的水源供給;(5)水庫淹沒區周圍基本沒有生態隔離帶且整體坡度較大,基本失去了攔截污染物的最后一道屏障;⑥對水庫的周圍管理力度不夠。
6 建議
為使五里沖水庫的水質達到甚至優于目標類別,也為了蒙自人民擁有一個安全可靠的飲用水源地,特提出如下建議:(1)制定嚴格、細致的管理條例,建設精干有效的管理機構和權威高效的管理體系,明確各級政府部門和管理部門的權[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論文服務]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目標考核制度,層層落實,嚴格管理。(2)采取各種方式和手段大力宣傳報道,如報紙、廣播、宣傳畫、標語及墻報等,以提高全民的水資源保護意識。(3)在保護區內采取退耕還林還草措施,有計劃分步驟的實施保護區內生態系統的恢復工作,禁止在保護區內進行不利于生態恢復的采伐活動。(4)加大宣傳和科學指導力度,讓周圍農民盡量以有機肥代替化肥,以無公害的殺蟲方式代替大量農藥的施用。(5)對引水溝渠水體中總磷、總氮含量進行控制,搞一些濕地進行處理。
參考文獻:
篇6
山東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電力設施的安全,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的正常進行,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電力設施是指發電、變電、調度、電力線路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已經運行和正在建設的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四條 省電力工業局主管全省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市地、縣(市、區)供電(電業)局主管本轄區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電力設施保護規劃;
(三)協調解決電力設施保護的有關問題;
(四)組織電力設施保護的培訓、宣傳和普及教育;
(五)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電力設施的保護,貫徹預防為主、防治兼顧的方針,實行電力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各有關部門應當配合電力主管部門做好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 電力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統一規劃和規范標準興建電力設施,并加強技術、質量監督管理,搞好維護檢修,確保電力設施安全,為用戶提供優質服務。
第八條 對于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制止、檢舉揭發的權利。
第二章 保護范圍
第九條 發電、變電、調度設施及附屬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發電、變電、調度場所內的發電、變電、調度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二)發電、變電、調度場所外各種電力專用管道(溝)、閥門井、水井、泵站、冷卻塔、油庫、堤壩、鐵路、橋梁、道路、碼頭、煤場、燃料裝卸設施、灰壩(場)、水庫、避雷針、消防設施;
(三)水力發電廠使用的水庫、大壩、取(排)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設施;
(四)風力發電站風機、鐵塔、塔下電子箱、聯網設施;
(五)其他發電、變電、調度設施及附屬設施。
第十條 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桿塔、塔基、拉線、導線、接地裝置、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爬梯、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線檢修專用道路、橋梁、標志牌等架空電力線路設施;
(二)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分支箱、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橋、電纜溝、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志牌等電力電纜線路設施;
(三)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斷路器、刀閘、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架)、箱式變電站等設施。
第十一條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按下列標準向外側平行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1至10千伏 5米
35至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的距離可略小于上述標準,但應當滿足導線在最大風偏時與建筑物保持如下安全距離:
1千伏以下 1米
1至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米
66至110千伏 4米
220千伏 5米
500千伏 8.5米
第十二條 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
(一)地下電纜為距電纜溝、隧道、直埋電纜護板兩側各零點七五米內的區域;
(二)敷設于二級以上航道的電纜為距外側電纜兩側各100米內的區域,敷設于三級以下航道的電纜為距外側電纜兩側各50米內的區域;
(三)海底電纜為距外側電纜兩側各兩海里(港內為兩側各100米)內的區域。
第十三條 發電、變電、調度、供電專用的輸水、輸油、供熱、沖灰管道(溝)的保護區為距管道(溝)兩側各1.5米內的區域。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 電力設施周圍及沿線的鄉(鎮)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電力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組織群眾做好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
電力主管部門應當選聘、培訓群眾護線員,開展群眾護線。
第十五條 電力主管部門應當在電力線路設施易受損壞地段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界上,設置保護電力設施標志牌;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區段,設置垂直安全距離標志牌;
(三)地下電纜和水底電纜鋪設后,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電纜具置書面通知胡關部門。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有下列危害發電、變電、調度設施的行為:
(一)闖入發電、變電、調度、供電場所擾亂生產秩序,封堵、破壞進出道路、損壞電力設施;
(二)打砸、破壞輸水、輸油、供熱、沖灰管道(溝)、水井、泵站等設施;
(三)在輸水、輸油、供熱、沖灰管道(溝)保護區內采石、取土、鉆探、挖掘,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堆放垃圾和礦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危害電力專用鐵路、公路、橋梁、碼頭;
(五)利用發電、變電、調度、供電場所的圍墻興建建筑物、構筑物,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在電廠灰壩上挖掘、取土,興建建筑物、構筑物,種植農作物;
(七)在用于水力發電的水庫內,進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區域和火力發電循環水入口劃定區域內炸魚、捕魚、游泳、劃船;
(八)在水底沖灰管道保護區內拋錨、拖錨、炸魚、挖掘;
(九)其他危害發電、變電、調度設施的行為。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有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一)盜拆或破壞桿塔、變壓器材,盜割電力導線,移動、損壞永久性標志或標志牌;
(二)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向電力導線拋擲物體;
(三)在架空電力線路兩側各300米的區域內放風箏或其它放飛物;
(四)擅自在電力導線上接用電器設備;
(五)攀登桿塔或擅自在桿塔上架設電力、通信、廣播線路,安裝廣播喇叭、廣播牌;
(六)利用桿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懸掛物體、拴牲畜、攀附農作物;
(七)在桿塔支柱間或桿塔與桿塔固定拉線之間修筑道路;
(八)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采石、挖掘、取土、燒窯、燒荒,興建建筑物、構筑物,種植喬木,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易爆物品,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安裝易燃易爆設施;
(九)在水底電纜保護區內拋錨、拖錨、炸魚、挖掘;
(十)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第十八條 實施下列行為必須征得電力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一)遷移、拆除電力線路設施;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設施保護區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及打樁、鉆探、挖掘等作業;
(三)在距離電力設施周圍300米范圍內從事爆破作業;
(四)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從事起重機械施工作業;
(五)在架空電力導線的垂直距離小于國家規定安全距離的運輸機械及裝載物,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六)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新建、改建道路、鐵路、橋梁、隧道工程及敷設管線、疏浚河道;
(七)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架設通信、廣播、電車線路及其他線路;
(八)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拆除建筑物、構筑物,砍伐樹木;
(九)其他影響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十九條 除持有特種廢品收購許可證的廢品收購站、點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專用器材;出售廢舊電力設施專用器材的,必須交驗電力主管部門或者公安部門開具的證明。發現盜竊電力設施專用器材的可疑線索,應當立即報告電力主管部門或者公安部門。
第二十條 土地、城建、林業等部門在審批建設用地、規劃建設項目、制定造林規劃時,應當避開電力設施保護區。
第二十一條 對新架設電力路線保護區內的原有樹木截干或者伐除,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架空電力線路穿過林區時,應當征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后砍伐出通道,通道寬度為擬建架空電力線路兩邊線間的距離與林區主要樹種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兩倍之和。
樹木因不可抗力危及線路安全的,電力主管部門為緊急避險,可以先行截干或者伐除,事后及時通知樹木所有人。
第二十二條 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低矮樹木,必須事先征得電力主管部門同意,并保持樹木生長最終高度、寬度與導線之間能滿足下列安全距離:
電壓等級 最大風偏時的安全距離 最大弧垂時的安全距離
1至10千伏 1.5米 2米
35至110千伏 3.5米 4米
220千伏 4米 4.5米
500千伏 7米 7米
第四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電力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對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專用器材的行為檢舉、揭發有功的;
(二)對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專用器材的行為進行斗爭,有效地防止事故發生的;
(三)為保護電力設施而同自然災害作斗爭,成績突出的;
(四)其他為維護電力設施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處罰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電力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危害發電、變電、調度設施的,責令其停止危害,賠償直接經濟損失,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或者直接損失額5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責令其停止危害,賠償直接經濟損失,沒收違法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額3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實施影響電力設施安全行為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賠償直接經濟損失,沒收違法物品,并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盜賣非法收購電力設施專用器材的,責令其賠償直接經濟損失,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前款規定的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依據本條例重復處罰。
第二十五條 電力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失職瀆職、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電力主管部門工作人員行使處罰權時,應當出示省電力主管部門統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并使用其統一制發的處罰決定書;執行罰款處罰時,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款收據,罰沒收入全部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所管轄的電力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直接經濟損失賠償費,按修復電力設施成本費加少供(發)電量損失折款計算。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于修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決定一、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包括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下同)。
二、第三條修改為:電力設施的保護,實行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三、第四條修改為: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
這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電力企業應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應采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
四、第八條第一項修改為: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等廠、站內的設施;
這一條第二項中增加儲灰場。
五、第九條第三項中增加電抗器。
這一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電力調度設施:
六、第十條中的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修改為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地下電纜為線路兩側各零點七五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修改為地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七、第十三條第二項修改為:危及輸水、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運行;
這一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其他危害發電、變電設施的行為。
八、第十四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一項: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九、第十五條第四項修改為: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刪去這一條第五項。
十、第十九條修改為:未經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電力設施器材。
十一、刪去第二十條。
十二、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
十三、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電力設施時
十四、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或擴建電力設施,
這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的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電力企業應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十五、第二十七條修改為三條,作為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1.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2.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六、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十七、刪去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
篇7
1根據近幾年的水質資料分析,崗南水庫水質較好
2005年5月,經河北省人民政府批準,省水利廳與省環保局共同頒布了《河北省水功能區劃》,崗南水庫被劃為滹沱河石家莊保護區,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I、II類水質標準。
1.1水質資料分析結果,崗南水庫水質較好
根據河北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多年對崗南水庫庫區水質的監測,我們選用2004年1月到2010年12月份的水質監測資料對崗南水庫水質進行分析:(1)水庫中的Ph值、電導率、總堿度、總硬度、離子總量、礦化度等重要離子成分均仍保持了天然水的優良屬性。(2)水體中與人體健康有關的五毒(酚、氰、砷、六價鉻、汞)檢出率很少,檢出的含量很低微,都在I類水范圍內,這說明水質無毒。(3)水體中重金屬元素(鉛、銅、鎘)的含量極其微小,說明對人體健康沒有危害。(4)在監測的各月份中I類水有32個月,占38.1%,并且近三年以來,水質一直維持在I類―II類之間。(5)水體中總磷含量有4個月超過II類水質標準,超標率4.76%。總氮含量均在正常范圍內,沒有超標現象。(5)水體中高錳酸鹽指數有5個月超過II類水質標準,超標率5.95%,說明水中的有機污染物存在輕微污染。(6)水體中Ca2+、Mg2+、Cl―、SO42―、HCO3―無機鹽、礦物質和人體所需的微量元素,對人體的健康十分有益。所以,崗南水庫是一盆寶貴的水資源。
1.2水庫供水情況
自2000年4月至2010年12月,崗南水庫共向石家莊市供水7.6682億m3,其中生活供水5.6289億m3,平均每年0.5629億m3,環境用水2.0304億m3,平均每年0.2030億m3,且逐年呈上升氣勢。為緩解石家莊市生活和環境用水提供了重要保障,大大降低了石家莊市地下水超采和地下水位下降現象。
2加強水庫水質管理
水質管理是水源保護的一項基本工作,要保護水源,改善水體水質,就要加強水質管理工作。在制定水質管理規劃、落實水源保護措施中,全面掌握水質的情況,有的放矢地采取相應措施,來確保供水質量。
2.1加強水源保護區建設
崗南水庫被定為省會水源地初期,平山縣政府果斷取締網箱養魚、打擊非法捕撈、關停水庫周邊的小化工、小電鍍等排污企業。從2000年底起,又先后實施了禁伐禁牧、封山育林、退耕還林、綠化造林等一系列生態建設工程,還將散布在水庫上游河道附近的100多家石材加工企業搬遷到水庫下游。近年來,在崗南水庫水源保護區積極開展生態示范區建設工作,在庫區流域大力開展植樹造林,組織實施了西柏坡山區綜合開發、崗南壩上綜合開發、庫區上游防護林建設等工程。全縣的森林覆蓋率達到41%,植被覆蓋度達到0.9,良好的生態環境不僅為水庫蓄積了豐富的水源,也有效控制了上游的水土流失。
2.2布設水質監測站,進行全面水質監測
目前,水庫流域內已設有水質監測站19處,其中干流占10處,支流站9處,基本控制了流域內河流的水化學特征的變化情況,由于崗南水庫控制流域面積的80%以上在山西省境內,上述水質監測站中的17處為山西省設立,河北省在干流入庫站小覺和庫區設有水質監測站,主要監測項目有水溫、水位、電導率、Ph值、主要離子成分、礦化度、總硬度和有機污染物、有毒污染物、重金屬等20多項指標。目前,石家莊環境監測中心(隸屬石家莊市環保局)在庫區設有1處水質自動監測站點,能夠對7項水質指標進行自動監測;省水環境監測中心石家莊分中心(隸屬石家莊水文局)對崗南水庫水質的監測頻次為旬測,從庫區取水樣后測驗34項水質指標,并對水庫水質進行綜合評價;河北省水環境監測中心石家莊分中心在庫區水域新設了2處水質自動監測站點,其中位置靠上游的西柏坡站可自動監測5項水質指標,位置靠下游的供水口站可自動監測7項水質指標,能及時掌握水質變化動態,為水質管理和水資源保護提供了依據。
2.3成立了水庫水政執法監察大隊,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幾年來,水政執法監察大隊根據《水法》、《水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省市政府制定的《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石家莊市崗南、黃壁莊水庫水源污染防治條例》有關文件,從98年開始,對上游水環境進行經常性的調查評價,取締了崗南水庫旅游、游泳、網箱養魚及其它有可能污染水源的水事活動;對上游嚴重污染水質的企業采取關、停、并、轉、遷等各項措施減少水體污染;同時,加強對庫區周邊的巡視,對堆放廢渣、垃圾和其它廢棄物等水事案件進行了處理,大大減少了污染事件的發生,使水源保護走上了法律化、標準化的軌道。
2.4加強水污染應急機制建設,提高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
近年來,與水有關的突發性水污染事件頻頻發生。崗南水庫關系著下游千百萬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一旦出現突發性的水污染事件,若不及時采取措施,后果將不堪設想。為提高應對和處置突發水污染事件的能力,切實做好水庫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崗南水庫管理局成立了應對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工作領導小組,編制了《崗南水庫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為切實做好崗南水庫工程設施和水源地保護工作,編制了《河北省崗南水庫管理局關于加強水利工程設施和水源地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組成大壩工程巡查組、機電設施巡查組、水面執法檢查組、水質信息采集組等職能組織,制定并實施加強水庫工程設施和水源保護的具體計劃。同時建立了水污染事件聯絡制度和月報制度,進一步加強了水體污染應急機制建設,預防水污染事件的發生。
3建議
崗南水庫引水入市工程是國家花了巨額投資而建造的一項民心工程。做為省會的一盆清水,我們必須強化水質管理工作,繼續采取各項措施,進一步確保安全供水。為此提出以下建議。
3.1崗南水庫作為省會飲用水源,水體功能要求高,對排污量大的用戶,嚴禁發放取水許可證,禁止配給水資源。嚴格加強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治理工作。盡快建立全新的水資源補償機制:誰耗費水量誰補償,誰污染水質誰補償,誰破壞水生態環境誰補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3.2走可持續發展之路,以改善生態環境為根本和切入點,制定一個統一的流域水資源保護規劃。樹立水資源與水環境的憂患意識,走可持續發展之路,使經濟發展水平與資源條件、環境狀況相適應。
3.3健全流域水環境監測網絡,實行動態監測、區域聯防。在河流的行政區劃斷面處設置水量、水質監測設備,嚴格分清污染責任,按零污染(上游不得對下游造成任何污染)的原則,對河流的污染實行有效的防治。加強現場測試能力與快速反應能力,在有條件的地區建設自動測報與預警系統,對重大污染事故實行動態監測,定期向社會公布水環境信息。加強省際水體監測,積極開展跨省的污染聯防。
篇8
【關鍵詞】 五里沖水庫 水質 季節性肯達爾(Kendall)檢驗法 趨勢及成因淺析
1 五里沖水庫基本概況
1.1 五里沖水庫概況
五里沖水庫位于蒙自市東南部,距離城區方向22km,五里沖水庫是南溪河調水工程的調蓄水庫,1970-1974年調水工程完成了改造工農大溝,水庫樞紐完成了5.247km輸水隧洞的建設。五里沖水庫總庫容7949萬立方米,調節蓄水8160萬立方米,設計水深106米,水庫是利用天然洼地,采用堵洞與灌漿相結合的防滲工程措施,在我國巖溶地區成功建造的第一座水深超百米、庫容超過5000萬立方米的無壩水庫。
1.2 五里沖水庫流域社會經濟
五里沖水庫周圍有8個自然村259戶共950人。水庫是以灌溉為主,兼顧工業城鎮生活用水的中型水庫,灌溉面積2.45萬畝 ;供水人口17萬人;工業用水25萬m3,城鎮生活供水1210萬m3,灌溉1150萬m3。
2 季節性肯達爾(Kendall)檢驗法
季節性肯達爾(Kendall)檢驗法的原理是將歷年相同月(季)的水質資料進行比較,如果后面的值(時間上)高于前面的值記為“+”號,否則記作“-”號。如果加號的個數比減號的多,則可能為上升趨勢,類似地,如果減號的個數比加號的多,則可能為下降趨勢。如果水質資料不存在上升或下降趨勢,則正、負號的個數分別為50%。
水質變化趨勢分析結果可分為高度顯著上升(++)、顯著上升(+)、無趨勢(0)、顯著下降(-)和高度顯著下降(--)等五級。我們取顯著性水平α為0.1和0.01,即當α≤0.01時,說明檢驗具有高度顯著性水平,當0.010.1時,也為無趨勢。
3 監測資料及分析參數的選用
3.1 監測資料的選用
水質監測數據序列的長短對趨勢分析具有很大的影響,水質數據序列過長或過短都會影響趨勢分析的準確性,使用過長的歷史資料會掩蔽目前的趨勢,而使用過短的歷史資料往往不能確定趨勢,為保證趨勢分析的可靠性,本次分析選用了云南省水環境監測中心紅河分中心2008-2012年對五里沖水庫監測的水質資料作為依據。
3.2 分析參數的選用
云南省水環境監測中心紅河分中心在2008-2012年期間對五里沖水庫采取按月監測的方式進行常規監測,參與評價的項目共19項,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為評價標準,按照單因子評價法進行評價。
4 趨勢分析結果
運用PWQTrend2010水質趨勢分析專業軟件對數據進行分析處理,具體分析結果見表1。
從表1可以看出,總氮顯高度著上升;總磷顯著有上升趨勢外,高錳酸鹽指數、氨氮項目均無明顯升降趨勢。總氮濃度變化趨勢且顯著性水平為零,說明水庫富營養化程度有上升的趨勢。
5 成因分析
從五里沖水庫總氮含量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的結果來看,首先,水庫通過工農大溝輸入水庫。對水庫水質有一定的影響,這一點,從對入流監測數據的分析可以可以得到證實。其次,可以從水庫所在流域的情況及水庫自身幾個方面來分析:(1)近年來,因來水量的關系,蓄水量下降,水體環境容量也隨之降低,導致總氮出現偏高;(2)周邊農村人口較多,且現代化程度不高,致使一定數量的生活污水及畜禽污水在地表徑流下進入水庫;(3)土地總面積較大,致使雨季會有一定數量的農田廢水及化肥農藥隨雨水遷移至水庫;(4)毀林開荒及以木材為燃料的生活方式依然存在,致使流域范圍內生態系統退化,水源涵養率降低,水庫得不到充足的水源供給;(5)水庫淹沒區周圍基本沒有生態隔離帶且整體坡度較大,基本失去了攔截污染物的最后一道屏障;⑥對水庫的周圍管理力度不夠。
6 建議
為使五里沖水庫的水質達到甚至優于目標類別,也為了蒙自人民擁有一個安全可靠的飲用水源地,特提出如下建議:(1)制定嚴格、細致的管理條例,建設精干有效的管理機構和權威高效的管理體系,明確各級政府部門和管理部門的權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目標考核制度,層層落實,嚴格管理。(2)采取各種方式和手段大力宣傳報道,如報紙、廣播、宣傳畫、標語及墻報等,以提高全民的水資源保護意識。(3)在保護區內采取退耕還林還草措施,有計劃分步驟的實施保護區內生態系統的恢復工作,禁止在保護區內進行不利于生態恢復的采伐活動。(4)加大宣傳和科學指導力度,讓周圍農民盡量以有機肥代替化肥,以無公害的殺蟲方式代替大量農藥的施用。(5)對引水溝渠水體中總磷、總氮含量進行控制,搞一些濕地進行處理。
參考文獻:
篇9
原告:襄陽縣石橋鎮宏道村第三村民小組(以下簡稱宏道村三組)。法定代表人:李貴強,組長。
被告:湖北省襄陽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法定人:吳永明,縣長。
第三人:襄陽縣西排子河水庫管理處(以下簡稱西排子河水庫)。法定代表人:李萬野,西排子河水庫管理處主任。
第三人:襄陽縣石橋鎮宏道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宏道村村民委員會)。法定代表人:李付坤,主任。
西排子河水庫原屬襄陽縣石橋人民公社集體所有。該水庫始建于1959年11月,當時水庫規模較小。1960年擴建成中型水庫,擴建后石橋人民公社設立了水庫管理處。1963年,縣政府根據湖北省委批轉的湖北省水利廳黨組“關于水利管理會議的報告”即鄂發(63)113號文件精神,決定將西排子河水庫及其所屬財產全部移交襄陽縣人民政府水利局管理,水庫的性質由集體所有變更為全民所有。1965年11月,湖北省水利廳批準下達了再次擴建西排子河水庫的計劃,并由襄陽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次年二月竣工,水庫擴建后為大(二)型。為水庫管理、生產、生活、辦公等需要,水庫擴建竣工后水庫管理處請示縣長韓文孝,要求增加用地。經韓指定,水庫管理處在大壩禁腳地外至“防洪路”以北占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即本案爭議之土地)210.26畝至今。西排子河水庫一直沒有辦理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有關手續。原告宏道村三組對第三人西排子河水庫占用的210.26畝土地多年來一直主張其集體所有權利,多次與水庫管理處發生糾紛,并曾就此上訪中央、省、地(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被告縣政府曾多次派員調查并主持有宏道村村民委員會和西排子河水庫雙方參加的會議,進行調解,并于1993年3月20日達成書面協議,協議規定:一、維護現有各自的土地使用現狀,以土地6至10號拐點為爭議地段;二、維護雙方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都不能以任何借口侵犯他人利益;三、任何一方若有不服,依上級人民政府裁決為準。“隨后,原告宏道村三組認為,西排子河水庫占用之爭議土地屬該村民小組所有,而不屬村民委員會所有,因而不履行協議,并多次向有關部門申訴。
被告縣政府遂于1993年4月10日作出“關于水利局西排子河水庫國有土地確權定界的裁決書”,該裁決書認定:“鑒于1988年土地資源調查時,西排子河水庫與宏道村土地權屬界線單方有爭議。經調查,縣水利局西排子河水庫始建于1959年,1965年進行擴建。之后,經當時縣政府縣長韓文孝指定,將‘防洪路’以北到壩腳的土地歸西排子河水庫管理使用,延續至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確定土地權屬問題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湖北省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規定,裁決按土地資源調查6至10號拐點為界以北土地所有權屬國有,土地使用權屬于西排子河水庫。”原告宏道村三組對被告縣政府的裁決不服,向湖北省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訴稱:“1959年新建西排子河水庫,占用了原告的大片土地,1965年又進行擴建,再次占用了原告的大片耕地。水庫建成后,劃定了安全保護區,在保護區外東西兩段間有一塊原屬原告所有的土地,約300畝,被西排子河水庫占用,建水庫辦公樓、養魚池。原告對這塊耕地的權屬曾多次申請被告依法確認,被告一直不予理會,不得已,原告不斷上訪中央、省、市三級政府,請求解決,直到1993年4月,被告才作出沒有法律依據的裁決。”“請求撤銷被告的行政裁決書,判令被告對原告與西排子河水庫爭執的土地權屬重新作出裁決。”被告縣政府答辯稱“本府裁決書所作出的關于水利局西排子河水庫國有土地確權定界的裁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并符合法定程序,請求依法判決維持,駁回原告的無理訴訟請求,保障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本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第三人西排子河水庫答辯同意被告的意見。第三人石橋鎮宏道村村民委員會未予答辯。
「審判
訴訟中,被告襄陽縣政府就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向法庭提出異議,被告襄陽縣政府認為,裁決并沒有直接指向宏道村三組,即原告,且村民小組不享有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本案的原告應是宏道村村民委員會,宏道村三組不具有行政訴訟原告的主體資格。法庭審查認為,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國家土地管理局對該條款的明確解釋為:“根據上述規定,在生產隊解體為村民小組后,原生產隊所有的土地,可以屬于該村民小組相應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這就是說,我國目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組織形式有兩種,既可以是村民委員會集體所有,也可以是村民小組集體所有。再從本案被告裁決的法律后果看,直接影響到原告的權利義務,也就是裁決之爭議的土地,原告認為應屬原告所有。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的規定,該村民小組認為被告的裁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宏道村三組同第三人西排子河水庫爭議之土地原屬集體所有,且屬村民小組(或生產小隊)所有。1965年水庫擴建后,雖經當時的縣長口頭批準第三人西排子河水庫使用,但至今沒有辦理有關征用土地的手續。被告所作的土地權屬裁決,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且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被告應參照國家土地管理局《意見》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即:“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或按當時規定補辦征地手續,或退還農民集體。”故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1、2目之規定,判決撤銷被告襄陽縣人民政府1993年4月10日作出的《關于水利局西排子河水庫國有土地確權定界的裁決書》,并判決被告在接到本判決書生效后30日內重新作出處理。宣判后,被告襄陽縣人民政府沒有提出上訴。
「評析
本案中,第三人西排子河水庫1966年占用原告宏道村第三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一直未辦理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有關手續,事實是清楚的。處理好本案的關鍵在于正確適用有關確定土地權屬問題的法律、法規。國家土地管理局的《意見》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的《暫行辦法》,是貫徹土地管理法、解決土地權屬問題的規章,應予參照。其中《意見》第八條對處理本案有直接的指導作用,該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凡1962年9月《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稱《六十條》)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的華僑農場使用的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個人土地),1962年9月《六十條》公布后迄今沒有退給農民的,屬于國家所有。”第二款規定:“凡1962年9月《六十條》公布時起至1982年5月《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公布時止,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國家所有:1、簽訂過土地轉讓等有關協議的;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使用的;3、進行過一定補償或安置勞動力的;4、接受農民集體饋贈的;5、由農民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轉為全民所有制的。”第三款規定:“凡屬上述情況以外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或按當時規定補辦征地手續,或退還農民集體。”
根據該規定,結合本案的實際,進一步說明以下幾點:
1.《意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可否適用于本案。該款的規定是,凡1962年9月《六十條》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1962年9月《六十條》公布后迄今沒有退給農民的,屬于國家所有。而本案爭訴之土地,是在1965年占用的,此前屬集體所有,顯然不屬于上述規定的情況,因而不能適用該規定將爭議土地確認為國有。
2.《意見》第八條第二款第5目的規定可否適用于本案。該目規定,凡在1962年9月《六十條》公布時起至1982年5月《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公布時止,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農民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轉為全民所有制的,屬于國家所有。而本案中的西排子河水庫由集體轉為全民在1963年,雖在上述規定的期間內轉變的,但本案爭議之土地被西排子河水庫占用是在轉為全民之后的1965年,因而,也不能適用本規定將爭議之土地確認為國有。
3.《意見》第八條第二款第1目和《辦法》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可否適用于本案。兩者規定的基本精神是,當事人之間簽定的土地轉讓協議書可作為確定土地權屬的依據。本案的被告曾召集第三人宏道村村民委員會和西排子河水庫雙方簽訂過一份協議書,但沒有把原告宏道村三組作為一方當事人,又沒有真正就爭議之土地的權屬問題達成協議(如前所述協議內容),只是強調要維持現狀。協議對本案的原告沒有效力。
篇10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飲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供集中飲用的江河、湖泊、水庫等地表水資源。
第三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堅持環保優先、綜合治理、確保安全的方針。
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實行統一規劃、防治結合、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增加資金投入,確保飲用水水源保護的需要。
市、市(縣)人民政府設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委員會,統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飲用水水源保護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市、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規劃、水利、環境保護、農林、園林、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
編制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應當從城市發展的需要出發,與水資源綜合規劃和中長期供求計劃相協調。
建設項目規劃和產業結構調整應當符合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進行藍藻防治技術的開發利用,推廣使用先進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實用技術。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自覺保護飲用水水源的意識。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飲用水水源保護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權對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進行監督、勸阻和舉報。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根據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實際需要,實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視具體情況劃分為準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一級保護區。
第九條準保護區按照下列范圍劃定:
(一)太湖貢湖(沙渚)、錫東飲用水水源:貢湖湖體及沿貢湖湖岸5公里區域;入貢湖主要河道上溯10公里以及兩岸各1公里區域。
(二)宜興市橫山水庫飲用水水源:宜興市太華鎮太華村、乾元村、樓新橋村、茂化村、胥錦村、太平村、橋涯村和西渚鎮橫山村行政區域。
第十條二級保護區按照下列范圍劃定:
(一)太湖貢湖(沙渚)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外距離2500米范圍內的水域和東起**市新港入湖口,北到新港河浮沙橋,向西沿塘前路、長泰路延伸至湖邊的陸域。
(二)太湖錫東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外距離2500米范圍內的水域和東至望虞河、西至許仙港、沿湖高速公路以南的陸域。
(三)江陰市長江小灣、肖山飲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2000米、下游1000米內的水域及其沿岸縱深500米內的陸域。
(四)**市錫澄水廠長江飲用水水源(長江窯港口):取水口上游3000米、下游1500米內的水域及其沿岸縱深500米內的陸域。
(五)宜興市橫山水庫飲用水水源:橫山水庫設計洪水水位線以下庫區及其水庫大壩背水坡以內的區域。
第十一條一級保護區按照下列范圍劃定:
(一)太湖貢湖(沙渚)、錫東飲用水水源:以取水口為中心,半徑500米內的水域和陸域。
(二)江陰市長江小灣、肖山飲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600米內的水域及其沿岸縱深50米內的陸域。
(三)**市錫澄水廠長江飲用水水源(長江窯港口):以長江西石橋水廠與窯港口取水口中點位置為中心,上游1000米、下游600米內的水域及其沿岸縱深50米內的陸域。
(四)宜興市橫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以取水口為中心,半徑500米內的水域和水庫大壩背水坡以內的陸域。
第十二條保護區范圍經法定程序作出調整的,按照調整后的執行。
第十三條保護區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情況。其主要職責:
(一)制定保護區生態保障方案,控制保護區內的土地使用和養殖,合理調整保護區內的土地使用結構和產業結構,開展退耕工作,增加水源保護植被;
(二)建立備用水源、應急水源,制定和完善應急預案,當飲用水水源發生突發性水污染事故及自然災害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措施,保障飲用水安全;
(三)依照管理權限,依法對保護區內污染單位(項目)采取關閉、停業、治理等措施,負責保護區內居民點的布局調整和搬遷;
(四)建立并實行飲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查制度,逐步推行生態補償機制,參與跨行政區域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組織打撈藍藻等影響飲用水水源水質的有害水生植物,并進行無害化處置;
(六)省、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
(一)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二)負責保護區內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和日常監督、監測;
(三)組織飲用水水源水體富營養化和有毒有害物質的研究與防治,探索生物監測途徑;
(四)對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業務指導;
(五)組織保護區內環境執法檢查,調查處理保護區內水污染糾紛和事故;
(六)會同水利、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水質監測網絡建設,建立健全水質監測預報、預警和應急系統,定期向社會保護區水環境狀況公報。
第十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
(一)實施保護區內的取水許可;
(二)負責飲用水水源水體以及入湖(庫、江)河道的水量監測工作,定期向社會保護區水文情報預報;
(三)根據需要實施調水引流,改善飲用水水源水質;
(四)負責保護區內生態清淤,依法查處擅自圍墾水域、改變堤壩功能等違法行為;
(五)會同環境保護、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飲用水水資源保護規劃;
(六)配合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水質監測工作,核定水環境(功能)區劃水域的納污能力,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第十六條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按照劃定的一級、二級保護區范圍設置明確的地理標界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二)組織實施對一級保護區的封閉管理和區內淤泥、水草、雜物等的清除打撈,按照規定對制水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和尾水的處理進行監管;
(三)當取水口水質受到突發性污染時,采取緊急措施,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有關部門;
(四)負責取水口水質的日常監測;
(五)飲用水水源水質異常時預報、預警,按照規定啟動供水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農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保護區生態農業建設和植被(濕地)保護。其主要職責:
(一)制定保護區內的生態農業、防護林帶、濕地保護和漁業養殖規劃;
(二)對保護區內農業面源污染和畜禽養殖污染實施控制與監督檢查;
(三)依法查處保護區內非法養殖、捕撈等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保護區內建設項目實施規劃管理和土地管理。
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保護區內納入風景名勝區范圍的濕地、生態防護林的建設和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保護區內船舶水污染的防治工作,查處船舶污染飲用水水源行為。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與保護區內醫療衛生單位水污染治理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其污染物處理情況進行監管。
公安、旅游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企業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第十九條準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設排污口;
(二)新建不接入城鎮污水管網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水的項目;
(三)新建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四)新建、擴建化學制漿造紙、制革、染料、印染、電鍍、化肥、農藥、食品、釀造、淀粉、化工、醫藥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污染物的企業(項目)和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項目;
(五)擅自通行裝運油類、糞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船舶和車輛;
(六)排放或者傾倒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渣廢液、含病原體的污水、工業固體廢物、放射性廢氣廢液等有毒有害廢棄物;
(七)使用農藥等有毒物毒殺水生生物、炸魚和使用電器工具捕魚;
(八)使用不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污水進行灌溉;
(九)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船舶和容器等;
(十)向水體直接排放人畜糞便、傾倒生活垃圾;
(十一)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
(十二)從事水上餐飲經營活動;
(十三)開山采石和進行破壞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等影響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活動;
(十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條二級保護區內除禁止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水污染物和存在水環境污染隱患的建設項目;
(二)開辟產生污染物的旅游景區;
(三)設置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有害物質的碼頭;
(四)從事水產養殖、集中式畜禽養殖和捕撈作業活動;
(五)在水域滯留、停泊住家(漁)船等。
第二十一條一級保護區內除禁止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飲用水水源無關的一切建設項目;
(二)船舶和排筏航行、停泊及作業(執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公務的船只除外);
(三)從事旅游、游泳、垂釣和一切可能造成污染飲用水水源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保護區內已有的下列項目,由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定處置:
(一)所有排污口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限期封堵;
(二)二級保護區內排放水污染物和存在水環境污染隱患的建設項目,一級保護區內與保護飲用水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依法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
(三)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以及水上餐廳等污染水體的項目和排放含磷氮的項目,二級保護區內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有害物質的碼頭,依法責令限期停業或者關閉;
(四)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水的項目,依法責令限期接入城鎮污水管網,逾期不接入的,依法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保護區內已有的旅游景區,具備條件的,應當接入城鎮污水管網排放污水,不具備條件的,必須實施中水回用,確保零排放。
第二十三條保護區內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保護崗位責任和操作規章制度,制定防止水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并落實措施,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二)保證水污染治理設施的正常運轉,污染治理設施的預處理能力不得低于接入城鎮污水管網標準和相應生產系統應處理量。水污染治理設施需暫停使用的,必須提前1個月書面報經所在地市(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三)經水污染治理設施處理后的水質應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接入城鎮污水管網,不得將未經處理或者處理后的污水排入保護區水體;
(四)因突發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的,事故責任者應當停止排放污染物,采取應急措施消除污染,立即按照有關規定報告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并通知有關取水單位。
第二十四條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有關單位采取減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緊急措施。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保護區內應當關閉、停業、治理的污染單位(項目),不依法責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責令停業、關閉的;
(二)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予以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對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項目未評價,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批準,擅自批準項目建設或者辦理征地、施工、注冊登記、營業執照、生產(使用)許可證的;
(四)發生水污染事故時,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擴大或者延誤事故處理的;
(五)其他、、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保護區內的建設單位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文件,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水污染的建設項目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保護區內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整頓,限期治理,并處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向保護區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廢氣廢液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保護區內的單位未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保護崗位責任和操作規章制度或者未制定防止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并落實措施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保護區內的單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屬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損毀保護區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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