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森林火災緊急方案

時間:2022-05-22 05: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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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森林火災緊急方案

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生產發展,維護自然生態平衡,創造良好的生態環境,根據國家《森林防火條例》和《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市森林防火管理辦法》、《市處置重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區預防和處理森林火災預案》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一、機構及職責

(一)、鎮級機構及職責

鎮設立市區鎮森林防火指揮部(以下簡稱森防指)

指揮長:由轄區第一責任擔任

常務副指揮長:人武部部長

副指揮長:分管林業副鎮長

成員由黨政辦、人武部、財經辦、紀委、鎮村建設辦、社會事務辦、農村經濟服務中心、衛生院、文化服務中心、供電分局、電信分局、派出所、林業站、各社區居委會、各中小學等單位的主要領導組成(人事變動自行調整),各成員單位設一名聯絡員。森防指下設防火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林業站(以下簡稱防火辦),主任由站長擔任。

1、鎮森防指職責:

⑴貫徹執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⑵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森林防火意識;

⑶編制森林防火設施的規劃,安排森林防火經費和檢查監督使用效果;

⑷組織落實森林防火目標責任制,制定檢查考核評比辦法,開展評比表彰活動;

⑸組織森林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⑹制定森林火災預案,組織預案的實施和指揮森林火災的撲救;

⑺協調解決各社區居委會、各單位之間相關的森林防火管理工作。

2、成員單位職責:

成員單位受森防指的領導和指揮。

⑴黨政辦:協助森防指做好部門協調和指揮工作,并負責信息上報工作。

⑵人武部:負責組建民兵應急分隊,并做好整組和培訓。發生森林火災時,及時組織所在社區居委會民兵應急分隊撲救,并聯系駐軍參與撲救工作。

⑶鎮財經辦:負責森林防火災經費的預算,協調解決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的計劃、立項等工作,檢查督促森林防火經費的執行情況。

⑷紀委:負責對成員單位的森林防火責任的監察,對不認真履行森林防火行政責任和瀆職人員實施督察。

⑸鎮村建設辦:負責區域內風景旅游區(戰地公園、香山名勝等)的森林防火,負責指導、監督所轄區的日常管理,監督方案制定工作。

⑹社會事務辦:在林區范圍內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聾、啞、癡、呆、精神病患者”及流浪乞討人員做好安置救濟工作,配合人武部做好與駐軍共建森林撲火應急分隊和聯絡工作。

⑺農村經濟服務中心、林業站:負責檢查督促農業生產用火,防止農事用火引起森林火災。協助防火辦做好日常工作和組織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指揮撲救工作。

⑻衛生院:負責撲火中的人員救護工作,成立應急小分隊,并負責火災現場救護的指揮。

⑼學區、轄區內各中學:負責學校的森林防火教育,通過帶法回家,增強教師、學生、社會的防火意識。嚴禁組織學生到林區野炊,要確保在校學生不帶火源上山。嚴禁學校組織中小學生參加撲救森林火災。

⑽文化服務中心:負責收看森林火險天氣預測預報工作。及時準確提供森林火險的氣象情報和有關氣象資料。做好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在森林防火期間,節假日、防火緊要期播放防火通告、防火宣傳標語、制作防火專題片,根據森防指的指令,及時告示、發出戒嚴令、動員令和報道火災態勢。

⑾供電分局:火災發生地可能對電力系統造成威脅時,負責提供有關搶險保護措施,并組織人員參與線路的保護和火災的撲救。

⑿電信分局:協助防火辦搞好防火通訊器材(有線固定電話)的維護,確保抗災調度通訊線路暢通,并準備應急的通訊設施、人員、通訊方式隨時投入撲火行動。

⒀轄區三所:協助配合林業公安分局對森林火災案件的查處,及時介入參與森林火災案件的偵破,從快從嚴打擊火災肇事者。加強火災區域的治安管理。

⒁各社區:負責抓好本社區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撲救森林火災預案,并組織實施。

3、鎮防火辦職責:

防火辦在指揮長、常務副指揮長、副指揮長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做好護林防火宣傳和基礎設施建設工作,一旦發生森林火災,要組織、協調成員單位開展撲火工作并負責與發生森林火災的社區和駐軍共建單位聯系,同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區委、區政府和市防火辦。

(二)鎮級機構及職責

鎮設森林防火指揮組,在區森防指、防火辦的領導和指揮下,抓好本鎮森林防火工作,組織好機關工作人員、屬地企事業單位職工二十人以上的撲火小分隊,并進行撲火安全和撲火技能知識培訓。按人武部分配的名額組建民兵撲火應急分隊,每年應進行整組和培訓。按以本級為獨立作戰單元,制定撲救森林火災、重大火災的預案、方案報區防火辦備案,并組織實施。

(三)各居要成立義務撲火隊伍,以社區居委會書記為隊長,主任為副隊長,居兩委、居民小組長、共產黨員、共青團員、民兵為骨干,義務撲火隊員不少于三十人。撲救森林火災時要聽從鎮指揮組或現場指揮的統一指揮。

(四)各旅游風景點以及林區(包括林緣100米內)開發取礦產,要自覺遵守森林防火有關規定制定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措施,確保防火安全,并自配必要的撲救森林火災的專用工具。

(五)各社區居委會管轄范圍內的聾、啞、癡、呆、精神病患者,由社區居委會落實責任監護人員。因以上人員而引起森林火災,撲火費用由監護人員負責50%、所在社區居委會承擔50%。精神病患者由鎮負責送到精神醫院治療,如因生活困難的,應向民政局辦理相關手續,費用由民政局承擔30%,鎮承擔20%,所在社區居委會和親屬各承擔25%。

二、管理機制

(一)鎮黨政領導負責加強掛鉤社區居委會森林防火的領導工作。發生森林火災,火場面積50畝以上或明火延燒1小時30分以上未撲滅,應立即前往現場加強組織指揮。

(二)鎮長為本鎮森林防火第一責任人,分管林業副鎮長為第二責任人,具體負責本鎮森林防火工作。林業站長為第三責任人,協助抓好本鎮森林防火日常工作。鎮干部包社區或包片社區干部要進行分片(或山頭),明確防火責任,責任到人。在防火戒嚴期(即高火險期),各社區應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加強野外火源管理,組織人員上山巡查,撲火隊伍應進入臨戰狀態,同時要加強防火值班和火情調度,發生森林火災時,應立即報告。

(二)加強旅游風景區的防火工作,各社區的主要領導要對本轄區風景旅游點及重點地段分片包干,加強領導工作。

(三)各社區、風景區、園林區域按林地面積500至1000畝配備一名護林員。對護林員實行定人、定地段、定責任、定報酬、定獎懲的責任制管理。

(四)撲火物資:鎮要儲備20箱以上森林滅火彈,油鋸5臺,滅火水槍20支及其它工具(如鐵鍬、砍刀、鐵掃把等工具),并有專門倉儲,專人保管,各旅游景點要貯備5箱以上森林滅火彈及儲備其它滅火工具,制定符合該風景點保護的森林防火措施。

三、森林火災的處置

森林火災撲救工作一般按社區行政區域管轄,由鎮防火指揮組或鎮領導組織鎮、社區義務撲火隊和民兵應急分隊及共建單位撲救。撲救森林火災應做到“三早兩快”,即早準備、早發現、早上人、隊伍組織行動快、撲火行動快。實現“打早、打小、打了”,努力減少森林資源的損失。撲救森林火災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科學指揮撲救,把人的安全擺在森林防火第一位,堅持“三不打、二嚴禁、一報備”,三不打:一是夜間對火場情況不清原則上圍而不打,組織人員開設防火路;二是撲打火頭原則上組織若干精干的專業隊伍撲打,一般群眾不打;三是危險火場由精干小分隊撲打,原則上大兵團不打。二嚴禁:一嚴禁組織婦女、兒童、老弱病殘人員參與撲火;二嚴禁指派無撲火經驗的干部到一線火場指揮打火。一報備:火場清理和守護實行指揮員姓名報區政府備案制,嚴格責任,嚴防火場死灰復燃。鎮、社區居委會應制定處理森林火災事故的預備方案,按預備方案實施撲救火災。

(一)火情信息處理

1、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森林火災,都應立即進行撲救,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森防指及林業主管部門或110報警臺報告。各接警單位應及時將接警內容轉報區防火辦。

2、鎮接到火情報告信息后,要迅速進行火情核對,并及時向帶班領導和有關領導報告。經核對屬實的,及時組織撲火應急小分隊趕往火場撲救;并及時向區森林防火值班室報告,同時報告火場的準確地點、通往火場的道路、火場的具體情況等內容;到達火場或能看清火場情況后,應及時將火場的具體情況反饋到值班室,并把火災情況向區防火辦領導報告,以便及時組織其它撲火力量前往增援。

(二)撲火工作的組織

1、鎮接到火情報告后,在及時向區森林防火值班室報告的同時,主要領導要組織和指揮撲救分工。當日值班領導負責迅速組織值班人員和特大火情的社區撲火力量到火場撲救,主要是民兵應急分隊和所在地社區居委會的義務撲火隊伍;分管的副鎮長要迅速調集發生火情的包片領導包片干部應立即進入火場指揮撲救,并安排女干部做好值班調度和后勤保障工作,鎮武裝部長應迅速召集鎮級撲火隊伍、民兵撲火應急分隊赴火場撲救;社區兩委按相應的職務做好配合工作,并組織人員在進入火場的道路和路口設立引路人員(調整哨),人員要佩戴明顯標志,指揮和引導撲火隊伍進入火場,通往火場路口要設立清楚標示牌,夜間要有顯示牌。

明火撲滅后,由所在社區組織足夠人員留守火場4-5小時,徹底清除余煙余火,防止死灰復燃,確定無余煙余火,報區防火辦同意后,人員方可撤離。所有參加撲火人員要撤離火場時,各單位及帶隊負責人應對參加撲火單位和人員進行清點統計,確保人員安全,清點統計情況要及時上報區防火辦。

2、對下列森林火災事故,除鎮、社區繼續組織撲救外,由鎮森防指組織有關部進行撲救處理:

①火場跨越式威脅鎮、社區際行政界線的;

②造成一人以上重傷或死亡的;

③火場面積超過100畝仍未撲滅的;

④明火延燒1小時30分以上尚未撲滅的;

⑤威脅居民區和重要設施;

⑥重點林區,旅游景點;

⑦需要區,市支援撲救的。

鎮防火辦接到上述森林火災事故報告后,應立即率領本辦工作人員立即奔赴現場組織撲救指揮,并隨時將現場詳細情況向指揮長或副指揮長報告。同時向上一級森防指報告。

3、對于明火延燒2小時以上未撲滅的火災,鎮森防指領導要到現場,開設臨時撲火指揮部,組織、協調、督促火災的指揮撲救工作。需要增加撲火力量和調動其它撲火應急分隊或需駐軍支援,由現場指揮部和指揮長根據火情決定。

(三)撲火隊伍組織

組織調動撲火隊伍一般分按三種要求實施,即專(業)群(眾)結合,就近調動,按梯次做好準備,并統一指揮。

第一梯隊為發生地的社區應急小分隊,社區義務撲救隊、鎮撲火應急專業隊。

第二梯隊為鎮民兵撲火應急分隊、消防大隊、鄰近村應急分隊和鎮級共建單位撲火隊伍。

第三梯隊由鎮森防指調動駐軍部隊參加撲救。

凡接到撲火指令的單位,都必須按指令的要求,迅速集合隊伍趕赴現場,到達現場應立即向現場指揮部報到,并服從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

四、善后處理

火災撲滅后,要迅速組織處理火災案件。派出所、紀委應及時介入。

(一)火案處理

1、每起森林火災的受害面積、林木損失,由鎮森林防火辦派工作人員和當地森林防火辦人員和林業站共同派人到現場調查確定。調查結果由鎮防火辦負責向市、區有關部門匯報。

2、對一般火警,鎮在二天內將火警的原因及損失情況如實上報區防火辦。嚴禁有災不報、虛報或瞞報。

3、對重大或查處難度較大的火案,由政法、監察、農林水利等部門成立聯合調查組,協助調查處理。

4、鎮組織對單位的干部職工,社區居委會干部進行參加滅火情況調查評定,做到獎罰分明。

5、因火災所造成的損失及撲火所需的費用,全部由引起火災的肇事者和單位負責,如以上人員或單位無力支付,則由鎮、社區居委會支付。

(二)善后處理

災民的搶救、安置、疏散以及對傷亡人員的治療、撫恤、遺屬安置等費用及生活困難災民的安置救濟工作,由社會事務辦負責向民政部門申報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