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村干部發展意識辦法
時間:2022-04-10 10: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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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扎實推進“創業服務年”活動,不斷強化我鎮村干部發展意識,責任意識,風險意識和服務意識,全力促進我鎮各項工作健康、穩定和諧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一、責任追究對象
村兩委班子成員
二、責任追究內容
1.違反財務管理及集體資產處置、承包、發包等有關規定,使得村集體資產受到損失的。
2.沒有按規定落實黨務、村務公開,有弄虛作假行為,造成一定影響和后果的。
3.在森林防火、防汛抗旱、安全生產等工作中,因工作失職、處置不當或報告不及時,造成一定后果的。
4.因工作失職、失察,造成村民集體上訪或越級上訪的。
5.沒有認真履行村級計劃生育工作職責,造成我鎮計生工作在全市通報或警告的,或班子成員本人、子女帶頭違反計劃生育的。
6.違反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工作中以權謀私徇私舞弊、優親厚友,破壞經濟發展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和后果的。
7.工作作風懶散,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工作中陽奉陰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執行黨委、政府決定不力,在群眾中影響較壞或所做工作在全市通報的。
8.連續兩年評議結果為不合格。
9.帶頭搞封建迷信活動或有賭博、打架、色情等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治安處罰或其它事項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10.其它需要追究責任事項。
三、責任追究辦法
1.責任追究對象發生上述1—4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罰,直至撤消或罷免職務。
2.發生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給予主要領導及計生專干誡勉談話,取消當年個人、集體評先資格;發生第二項規定的,給予黨紀、政紀處,當事人免職或引咎辭職。
3.發生上述第六條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4.發生上述第七條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撤消或罷免職務。
5.發生上述第八條規定的,屬單位的,主要領導引咎辭職;屬個人的,當事人引咎辭職。
6.發生上述第九條規定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的,撤消或罷免職務。
7.凡個人一年內有二次較輕責任追究的,取消當年評先資格,年終考核為不稱職;班子成員一年內有三人次被責任追究的,取消當年綜合評先資格;凡是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責任人年終考核不稱職,單位取消當年綜合評先資格。
四、責任追究程序
責任對象出現上述情況,由鎮紀委和黨辦負責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報黨政聯席會討論,屬誡勉談話的,村主要領導由黨委書記或鎮長主持,村副職由該口分管領導或駐村領導主持,紀委全程參與;屬黨政、政紀處分的,由鎮紀委按程序處理,所有資料由鎮紀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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