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戶外廣告燈飾設施管理實施方案

時間:2022-03-31 11: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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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區戶外廣告燈飾設施管理實施方案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城區戶外廣告燈飾設施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關于加強戶外廣告、霓虹燈設置管理的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訂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城區規劃區內戶外廣告、燈飾設施的設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戶外廣告、燈飾設施是指下列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場地、空間等(以下統稱陣地)設置的路牌、燈箱、霓紅燈、電子顯示屏(牌)、招牌、標牌、牌匾、畫廊、標語、宣傳欄、實物模型等戶外廣告、燈飾。

(一)由商品生產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直接或間接的介紹商品或服務的廣告燈飾;

(二)利用車、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三)飛艇、汽球、動力傘等升空器具懸掛、繪制的廣告;

(四)其他利用戶外空間設置的廣告、燈飾。

第四條縣城市管理局負責對城區戶外廣告、燈飾設施設置的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

縣工商局負責對戶外廣告的經營資質審核、內容登記及其監督管理。

縣建設、交通、公安、質監、財政、物價、文體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二、設置

第五條設置戶外廣告、燈飾設施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布局合理,規范設置。

戶外廣告、燈飾設施應當牢固、安全,并與街景建筑風格相協調,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市容觀瞻要求。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設置戶外廣告、燈飾設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五)在國家機關、風景名勝區用地范圍的;

(六)在文物保護單位、優秀歷史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帶;

(七)在縣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燈飾設施的區域內或者載體上的。

三、審批

第七條利用公共陣地設置戶外廣告、燈飾設施的,陣地使用權應當通過拍賣、招標的方式取得。公共陣地,即指由政府部門、集體等管轄的建筑物、構筑物、場地、空間等。

利用非公共陣地設置戶外廣告、燈飾設施的,陣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協議、招標、拍賣的方式取得。

公共陣地的范圍由縣城管局會同縣規劃局提出方案,報縣政府批準后執行。公共陣地使用權拍賣、招標的具體辦法,由縣城管局會同建設、交通等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第八條在下列區域設置戶外廣告、燈飾設施的,由縣城管局受理申請或組織公共陣地使用權拍賣、招標。

(一)縣城主要街道、巷道兩側范圍內;

(二)一級路道路及其兩側50米范圍內;

(三)縣政府廣場、豐融超市廣場、文體中心廣場范圍內;

(四)城南轉盤周邊范圍內;

(五)縣政府確定的其它重要區域。

第九條縣城管局組織公共陣地使用權拍賣、招標時,應將拍賣、招標方案征求規劃部門和其它相關部門意見。

通過拍賣、招標方式取得的公共陣地使用權的,由縣城管局與戶外廣告、燈飾設施設置人簽訂公共陣地使用合同。

戶外廣告、燈飾設施設置人應當在設置戶外廣告、燈飾設施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一)將戶外廣告、燈飾設施的設計圖、設置效果圖向城管部門備案,并按規定繳納公共陣地使用費;

(二)按照規定向工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燈飾登記證》。

第十條利用非公共陣地設置外地廣告、燈飾設施的,申請人應當向城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證明廣告內容真實合法的文件;

(二)廣告合同;

(三)營業執照、廣告經營許可證;

(四)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使用權證明;

(五)戶外廣告設施陣地位置關系圖、設施設計圖、設置效果圖。

第十一條縣城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戶外廣告、燈飾設施設置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戶外廣告、燈飾擬內容的有關材料書面征求同級工商部門的意見。工商部門需要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應當在收到征求意見之日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縣城管部門,城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補正材料。

工商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書面告知城管部門;審查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城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工商部門審查同意后,縣城管部門應當根據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范進行審核,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審批的,應說明理由。

(二)經工商部門審查不同意的,縣城管部門應立即將工商部門審查意見及其理由送達申請人。

經縣城管部門審批同意設置戶外廣告、燈飾設施的,申請人可直接向縣工商部門申領《戶外廣告、燈飾登記證》。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工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發放。

第十二條各類展銷會、交易會、博覽會、訂貨會、開業、慶典、產品促銷、大型文藝活動、體育比賽、評比推薦公益活動等,需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燈飾設施的,需向城管部門提出申請,城管部門自收到申請2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及擬內容書面征求工商部門意見,工商部門審查同意后,城管部門根據戶外廣告、燈飾設施設置技術規范進行審核,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審批的說明理由。

利用節假日進行商業促銷活動確需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所設置戶外廣告、燈飾設施的,由舉辦人向城管部門提出申請,城管部門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及有關程序從嚴審批。

第十三條戶外廣告、燈飾設施設置自收到批準決定之日起應當在6個月內設置;逾期未設置的,其審批自行失效。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一般不超過3年,但電子顯示牌(屏)一般不超過6年,設置期滿后,屬于使用公共陣地的,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重新組織拍賣、招標;屬于使用非公共陣地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設置期滿30日前,向原審批機關辦理逾期的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設置戶外廣告、燈飾設施應當按照批準或者備案的設計圖、設置效果圖實施,不得擅自變更。需要變更戶外廣告設施的規格、結構、色彩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戶外廣告、燈飾內容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戶外廣告、燈飾設施設置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城管、工商部門備案。

四、監管

第十五條設置戶外廣告、燈飾設施,應當選用節約能源、符合環保要求的材料。

戶外廣告、燈飾設施的照明設備應當符合環境裝飾照明技術要求,并不得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六條戶外廣告、燈飾內容中公益宣傳所占的面積或時間比例,不得低于10%。

戶外廣告、燈飾設施設置后暫不廣告超過15日的,應當設置公益廣告。

戶外廣告、燈飾內容必須真實、健康,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用戶和消費者,戶外廣告使用的漢字、字母和符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燈飾設施設置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燈飾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遇大風、暴雨、汛期等災害性天氣,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其中:設置期滿1年的,設置人應當在每年的6月1日前,按照戶外廣告、燈飾設施安全技術規范進行安全檢測,并向縣城管部門提出安全檢測報告;對安全檢測不合格的戶外廣告、燈飾設施,設置人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戶外廣告、燈飾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設置人應當予以更新。

縣城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燈飾的安全監督檢查,并按照一定比例進行抽檢,發現設施隱患及時責令設置人限期整修或拆除,設置人逾期未整改的,城管部門可以強制拆除。

第十八條戶外廣告、燈飾設施設置期滿后,設置人應當在5日內拆除。設置人未予拆除的,陣地所有人應當予以拆除。因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或者慶典、交易會、展銷會、節日促銷等活動設置的臨時戶外廣告、燈飾設施,設置人應當在設置期滿24小時內予以拆除。

因城市規劃調整或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城管部門書面通知設置人拆除。有關受益人應當對設置人提前拆除戶外廣告、燈飾設施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城管部門書面通知拆除戶外廣告、燈飾設施后,設置人拒不拆除的,城管部門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設置人或受益人承擔。

第十九條城管部門收取的公共陣地使用費或按標準征收的戶外廣告、燈飾管理費必須使用財政統一票據,收入全部上交財政。

第二十條戶外廣告、燈飾經營活動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負有戶外廣告、燈飾設施設置審核、監察、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戶外廣告、燈飾經營或接受戶外廣告、燈飾經營單位及個人的掛靠。

五、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部門按相關法規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燈飾設施,責令限期拆除,并處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

(二)擅自改變核準的戶外廣告、燈飾的內容、形式、規格、色彩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拆除;

(三)未標明批準文號、設置者、使用期限的,責令限期標明。逾期仍未標明的,處以罰款;

(四)戶外廣告、燈飾設施設置期滿,未辦理逾期手續,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處以罰款,并強制拆除;

(五)不按規定進行戶外廣告、燈飾設施安全檢測或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罰款,并強制拆除。

(六)戶外廣告、燈飾設施設置人發生變更后,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處以罰款。

第二十二條在戶外廣告、燈飾設施設置活動中,違反規劃、工商管理有關規定的,由規劃、工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未及時維護、更新戶外廣告、燈飾設施,致使設施倒塌、墜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因戶外廣告、燈飾審查、審批部門的違法審查、審批,致使戶外廣告、燈飾被拆除,并造成經濟損失的,有關審查、審批部門應當依法賠償;由于有關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枉法執行的,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設施設置人損失的,將追究相關管理人員的行政責任。

六、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暫行辦法有效期暫定三年,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