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難家庭救助實施辦法

時間:2022-02-20 1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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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家庭救助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加大對難題家庭的幫扶和保障力度,著力推進我區救助體系的健康發展,努力構建幸福和美的首善之區。現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對難題家庭救助暫行辦法。

一、救助對象的前提范圍

本辦法救助對象是指具有戶籍,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視為本區低收入難題家庭。

二、救助對象審核方法

依照《市城鄉居(村)民最低糊口保障軌制》和《關于〈市城鄉居(村)民最低糊口保障軌制實施辦法〉增補劃定》中相關申請前提的劃定,并根據本辦法劃定的救助對象的前提范圍對申請人家庭進行審核確定。

三、救助方法

1、按家庭人均月收入核算,對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超過《市城鄉居(村)民最低糊口保障軌制實施辦法》劃定的尺度,但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以500元為尺度給予不足尺度部份,以補差形式每月給予發放糊口補貼;

2、對低保家庭戶、低收入家庭戶和“三無職員”給予每人每月30元等價值的,且在慈善捐助超市合用的糊口用品兌換券;

3、對低保家庭戶和低收入家庭戶的子女,在高中階段學習期間,經申請批準后給予膏火減免。

四、救助對象申請前提

1、按照《市最低糊口保障家庭收入核算辦法》,凡符合《市城鄉居(村)民最低糊口保障軌制實施辦法》和《關于〈市城鄉居(村)民最低糊口保障軌制實施辦法〉增補劃定》中相關申請前提的戶籍家庭,且家庭活動資產低于3萬元,非活動資產低于50萬元。

活動資產是指可直接或間接在市場暢通流暢的資產,如現金、存款、股票、基金、有價證券等資產。

非活動資產是指可動資產以外的資產,如房屋、土地、廠房、生產性電器設備及交通運輸工具等資產。

2、凡家庭成員持有代步小汽車或高檔消費交通工具等不得列入救助對象范圍;

3、凡低保家庭戶和低收入家庭戶的家庭成員、殘疾職員均有勞動能力但沒有合法理由不就業的不給予補貼。

五、救助對象申請審批程序

申請審批的程序,按照《市城鄉居(村)民最低糊口保障軌制實施辦法》和《關于〈市城鄉居(村)民最低糊口保障軌制實施辦法〉增補劃定》等相關劃定的核算和辦理程序執行。

六、實施時間

本暫行辦法從2012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