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貿市場管治方案

時間:2022-02-17 03: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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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貿市場管治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農貿市場(菜市場)的監視治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護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正當權益,根據《省商品市場交易治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治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菜市場)是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所、舉措措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然交易農副產品,向縣商務局申報同意選址并經工商行政治理部分登記注冊的交易市場。

第三條本縣轄區范圍內農貿市場(菜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視治理合用本辦法。

第四條按照資源公道、利便群眾的原則,組織編制和實施農貿市場(菜市場)布局規劃和建設治理方案

第五條農貿市場(菜市場)應考慮公益性質,堅持政府主導、社會介入的原則,以多種形式投資新建、改建和擴建。

依法開辦的農貿市場(菜市場)其正當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縣商務局負責全縣農貿市場(菜市場)規劃建設的組織推動、統籌協調和監視指導。

雙流工商局負責全縣農貿市場(菜市場)交易行為的監視治理。

縣國土、規劃、建設、公安、消防、衛生、食藥監、質監、稅務、物價、農發、城管等相關部分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菜市場)的監視治理工作。

第七條除縣市場治理中央直接經營治理的雙流大市場、城西市場、豐樂市場、華陽綜合市場、華陽新市場、籍田農貿市場6個市場以及后續由縣政府出資新建的市場外,縣內其余農貿市場(菜市場)實行屬地治理,并遵循同一規劃、規范監管的原則。縣市場治理中央在縣商務局的指導下負責對全縣農貿市場(菜市場)建設進行組織落實和監視治理。

第八條各鎮(街道)要切實加強對農貿市場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農貿市場(菜市場)長效治理協調機制,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第九條農貿市場(菜市場)經營者可依法成立或自主加入行業協會,相關行業協會應依法設立,建立健全規章軌制,民主治理、行為規范、自律發展。

第二章規劃編制和市場開辦

第十條農貿市場(菜市場)專項規劃作為貿易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門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農貿市場(菜市場)專項規劃由縣商務局牽頭負責,按照公道布局、便民利民、協調發展的原則,會同縣規劃、建設、國土、房管、公安、消防、工商、城管等相關部分編制,報經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農貿市場(菜市場)專項規劃原則上每5年修編一次,有特殊情況需修改調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農貿市場(菜市場)建設尺度由縣商務局牽頭負責,會同縣發改、工商、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城管、衛生、環保、質監等相關部分共同制定,報經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編制農貿市場(菜市場)布局規劃,應當符合下列劃定:

(一)符合農貿市場(菜市場)專項規劃。

(二)農貿市場(菜市場)的規模、位置應與棲身人口、地域范圍相適應。

(三)農貿市場(菜市場)配置應利便群眾糊口,知足群眾需求。

(四)農貿市場(菜市場)布局應與其他社區貿易服務舉措措施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

由縣商務局負責,在充分征求相關部分意見的基礎上編制農貿市場(菜市場)布局規劃,并按相關劃定存案。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菜市場),應當符合下列劃定:

(一)符合農貿市場(菜市場)布局規劃和建設尺度。

(二)具備與農貿市場(菜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舉措措施、治理機構和專職治理職員。

(三)具備與農貿市場(菜市場)規模相匹配的建設資金。

(四)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報建。

(五)法律、法規劃定的其他前提。

第十四條開辦農貿市場(菜市場)應按劃定向縣商務局提出申請,取得批準后方可實施,同時應依法進行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需辦理建設、用地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應按有關劃定和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農貿市場(菜市場)的建設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礙交通。

新建棲身區或舊城改造中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菜市場)項目應當與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農貿市場(菜市場)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農貿市場(菜市場)的場地和舉措措施。

第十六條農貿市場(菜市場)開辦者應建立健全市場治理軌制,做好市場的日常治理工作。

(一)依據《食物安全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切實把好市場準入關口,確保市場食物衛生安全。

(二)與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治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經營者基本情況、信用狀況等。

(三)在市場內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點),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并根據投訴的詳細情況,講演相關行政主管部分,消費者投訴服務站(點)應設有公平秤、意見箱和監視電話。

(四)建立健全公示軌制,在農貿市場(菜市場)進口處等顯著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有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包括經營者證照情況、計量公示、違法違章記實、市場治理軌制(包括計量治理、農副產品準入治理等相關軌制)、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抽檢結果、分歧格商品退市情況等。

(五)設立專門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物衛生、治安治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價格、信息宣傳和舉措措施設備檢驗等方面的治理職員和動物防疫協管員;建立市場治理職員工作責任制,市場治理職員按期接受培訓和考核,并佩戴同一證件上崗。

(六)督促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合格計量用具。

(七)督促經營者對銷售的農副產品實行明碼標價。

第十七條農貿市場(菜市場)開辦者應嚴格落實農副產品安全責任,建立健全農副產品準入軌制。

(一)與經營者簽訂農副產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農副產品質量保證及對分歧格農副產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督促其落實索證索票軌制,建立農副產品經營臺賬,記實進貨渠道;設置規范的農副產品檔案柜,建立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檔案。

(二)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質量查驗登記軌制。逐日派專人檢查經營者的重要農副產品進貨憑證,查驗重要農副產品供給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情況;查驗畜產品、水產品、禽類及其產品檢疫檢修合格證實和其他依法應當經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農副產品的檢測證實,對未取得檢疫檢修合格證實或檢測分歧格的,禁止入場銷售。

(三)建立健全分歧格農副產品退出軌制。發現分歧格農副產品應立刻要求經營者休止銷售,或監視其銷毀,做退市處理;對病、死畜禽應在動物防疫機構的監視下銷毀并作無害化處理。

(四)在市場內設置獨立的農藥殘留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職員,逐日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生果進行農藥殘留抽查檢測,并做好檢測記實,或與有資質的檢修機構簽訂按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修機構引入市場進行檢測,市場內蔬菜和生果農藥殘留抽查檢測結果應在市場設立的公示欄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購銷掛鉤軌制。以協議方式或督促場內經營者與優質農產品出產基地、畜禽屠宰場、信譽良好的出產企業、加工單位和治理規范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系,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責任,建立優質農副產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確保農副產品安全。

第十八條農貿市場(菜市場)開辦者是農貿市場安全第一責任人,應按劃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農貿市場(菜市場)消防治理軌制和職員崗位責任制并當真落實,配置專兼職職員負責消防工作,專兼職職員應當經公安消防部分培訓,并按期進行消防檢查,做好記實,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舉措措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每個固定攤鋪應當配置滅火器,嚴禁違章搭建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舉措措施、器材。

(三)按期檢查農貿市場(菜市場)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委托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市場建筑物進行安全鑒定,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筑安全隱患。

(四)嚴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功課、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違背劃定亂拉亂接電線等行為。

第十九條農貿市場(菜市場)開辦者,應當維護市場環境衛生,保持整齊有序。

(一)劃行歸市,設置規格同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志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疏散)示意圖;市場通道暢通,無占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

(二)承擔農貿市場(菜市場)責任區內的“門前五包”責任;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有完善的清潔軌制、配備專兼職保潔職員,按期進行清潔消毒,并有記實;設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收集容器,及時清除場內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三)設立相對獨立的家禽經營區出進口,并與其他經營區隔開,家禽經營區內的水禽經營區域與其他禽類經營區域也要相對隔開。

(四)督促畜禽及肉品經營者實施天天清潔消毒軌制,對家禽存放及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軌制;配備病、死畜禽集中棄置舉措措施,做好無害化處理和消毒措施。

(五)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泊車場,保證車輛停放整潔;修建公用衛生間,并保持清潔衛生。

第三章市場經營治理

第二十條凡進入農貿市場(菜市場)從事經營流動的經營者,須持有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核發的營業執照,并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經營。

農夫進入農貿市場(菜市場)銷售自產農副產品,應在指定的地點、區域進行交易。

第二十一條農貿市場(菜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農副產品準入軌制,履行農副產品安全責任。

(一)應實行索證索票軌制,建立進貨臺賬,記實進貨渠道;經營者初次與供貨單位交易時,應查驗其主體資格正當證實文件,包括營業執照、出產經營許可證、食物衛生服務許可證等;經營者在購進食物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索取質量合格證實,包括畜禽動物檢疫合格證實、肉類動物產品品質檢疫合格證實、牲口肉類畜產品品質檢修合格證實,糧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等應有相應的檢修合格證實和進貨票據,其他產品應具有相應正當證實文件。

(二)須從依法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制品,并建立完善生豬產品質量可追溯體系,“兩章一證”齊全,在攤鋪顯著位置張掛肉品檢疫檢修合格證實;外埠輸入的生豬及其產品的采購依照有關劃定執行;畜禽及肉品經營者應逐日對經營場所實施清潔消毒,并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軌制;家禽經營者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著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應由專人負責。

(三)經營直接進口食物及熟食制品的,應具備防塵、防蠅、防腐、防鼠舉措措施和冷藏、消毒用具;熟食間應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物應分開存放,從業職員應有健康合格證。

第二十二條農貿市場(菜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劃定:

(一)按照進場經營協議書商定,在指定地點經營,聽從治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軌制。

(二)經營流動遵循自愿、同等、公平、老實信用的原則,主動向消費者出具信譽卡或市場銷售專用憑證,昭示經營者名稱、詳細經營場所或攤鋪號、聯系電話等。

(三)實行明碼標價,使用的標價簽或價目牌應標明品名、計價單位、銷售價格等內容。對物價部分劃定有參考價或臨時銷售限價的,應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劃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三條農貿市場(菜市場)內嚴禁銷售下列農副產品:

(一)假冒偽劣或者過時、失效、變質的產品;

(二)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動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產品、水產品;

(四)有毒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生果;

(五)按照國家劃定應當檢修、檢疫而未檢修、檢疫或者偽造檢修、檢疫證實的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

第二十四條農貿市場(菜市場)交易流動嚴禁下列行為:

(一)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價格欺詐、強買強賣、短斤缺兩等違法行為;

(二)壟斷貨源、哄抬物價或者串通操作農副產品價格;

(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人為破壞等分歧格的計量用具;

(五)以虛假廣告等欺詐方式銷售農副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監視治理

第二十五條縣商務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菜市場)治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對農貿市場(菜市場)工業引導、規劃布局、監視指導的職責。縣市場治理中央按照市場治理規范對全縣農貿市場(菜市場)進行詳細監管,并指導各鎮(街道)規范市場經營秩序。

第二十六條雙流工商局依法對農貿市場(菜市場)實行登記注冊,向符合前提的經營者核發營業執照,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視治理,依法查處交易流動中的違法行為,規范市場交易行為。

第二十七條縣農發局負責配合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對暢通流暢

環節的農產品實施日常監管和抽檢、快檢。

第二十八條縣水務局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成都市水產品市場準入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劃定,負責水產品的養殖環節和水產品批發、零售市場的監視治理。

第十九條縣公安局負責依法加強對農貿市場(菜市場)的治安治理,并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捍衛機構,落實安全捍衛措施;依法清理取締市場周邊機動車輛亂停、亂放,確保交通秩序良好順暢。

縣公安消防部分負責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農貿市場(菜市場)內的消防安全進行監視檢查,對新建、擴建、改建及重新裝修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進行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對未按法律法規要求辦理消防行政許可,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條縣規劃局、縣建設局負責對農貿市場(菜市場)的規劃發展、建筑工程質量實施監視治理,對市場內亂搭亂建行為依法進行取締;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菜市場),依照國家有關建筑技術規范的劃定進行審核和監視,對未經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一條縣城管局負責依法取締東升、華陽、西航港街道等直管區域內農貿市場(菜市場)周邊暴市現象(市場周邊延伸50米),屬地城管中隊負責依法取締所在鎮(街道)農貿市場(菜市場)周邊暴市現象;負責市場周邊環境衛生和店招店貌治理及活動商販、占道經營、非法占道市場的清理整治工作。

第三十二條縣衛生局負責督促和指導農貿市場(菜市場)開展健康教育、除害防病等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十三條雙流食藥監局負責做好農貿市場(菜市場)食物安全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綜合監管,依法組織對重大食物安全事故進行查處。

第三十四條雙流質監局負責加強對農貿市場(菜市場)的出產加工環節及計量用具和計量行為的監視治理,依法查處質量技術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縣物價局負責加強對農貿市場(菜市場)農副產品價格的監視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相關行政主管部分根據各自職責,對全縣農貿市場(菜市場)的經營治理工作進行監視,督促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落實本辦法的各項劃定,并按照有關劃定適時宣布相關監視抽查結果。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七條農貿市場(菜市場)治理納入縣政府專項目標治理。

第三十八條縣市場治理中央是雙流大市場等6個直接經營的國辦農貿市場(菜市場)監管第一責任人,其余農貿市場(菜市場)按照屬地化治理原則,由所在鎮(街道)作為監管第一責任人,對農貿市場(菜市場)的治理負總責。

第三十九條縣商務局及所屬縣市場治理中央,按照農貿市場(菜市場)治理辦法,負責對農貿市場(菜市場)經營治理進行指導、監視和檢查,并制定和落實賞罰措施。

第四十條對因農貿市場(菜市場)規劃、建設、運營監視履職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含食物安全)事故、重大負面影響的詳細部分、鎮(街道)實行問責,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縣內其他專業市場治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縣商務局會同雙流工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12年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