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方案

時間:2022-02-16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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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方案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為加快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工作,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預案。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實際,制定本預案。

(三)工作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職責明確、平戰結合、反映靈敏、運轉高效的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和應急機制,提高政府社會管理水平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1.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加強對環境事件危險源的監測、監控并實施監督管理,建立環境事件風險防范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環境事件防范和處理能力,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環境事件造成的中長期影響,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健康,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2.堅持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屬地為主,分級響應。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協同與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針對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使采取的措施與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圍和社會影響相適應。充分發揮地方人民政府職能作用,堅持屬地為主,實行分級響應。

3.堅持平戰結合,專兼結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積極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思想準備、物資準備、技術準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充分利用現有專業環境應急救援力量,整合環境監測網絡,引導、鼓勵實現一專多能,發揮經過專門培訓的環境應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二、突發環境事件分級和分類

(一)突發環境事件的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4個預警等級,分別用藍、黃、橙、紅色表示。

1.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

(1)死亡30人以上,或重傷50人以上,或中毒300人以上;

(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10萬人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嚴重破壞;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核設施進入場外應急狀態;

(6)利用放射性物質制造恐怖襲擊事件、或惡意襲擊核設施,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

2.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

(1)造成人員死亡10至29人,或重傷50人以下,或中毒100人以上;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破壞;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

(4)核設施進入場外應急狀態;

(5)丟失、被盜、失控1、2類放射源。

3.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件:

(1)死亡3至9人,或重傷30人以下,或中毒10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核設施進入場外應急狀態;

(4)丟失、被盜、失控3類放射源。

4.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事件:

(1)死亡3人以下,或中毒10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3)丟失、被盜、失控4、5類放射源。

(二)突發環境事件的分類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環境事件主要分為三類: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種安全環境事件和輻射環境污染事件。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包括重點流域、敏感水域水環境污染事件;重點城光化學煙霧污染事件;危險化學品、廢棄化學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突發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種安全環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種受到不當采集、獵殺、走私、非法攜帶出入境或合作交換、工程建設危害以及外來入侵設危害以及外來入侵物種對生物多樣性造成損失和對生態環境造成威脅和危害事件;輻射環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輻射裝置、放射性廢物輻射污染事件。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境內跨縣、區界的突發環境事件、放射性污染事件、各縣(區)需要政府援助處理的突發環境事件、政府認為需要協調和直接處理的突發環境事件。

三、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系統由應急指揮部和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預警和應急監測組、公安保衛與突擊組、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組、事件調查與評估組、水務安全事務組、后勤保障組、善后處理組、應急宣傳組、應急專家組組成。

(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為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領導,政府成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由政府主管副長擔任總指揮,副指揮由環保局局長、公安局局長、安監局局長、衛生局局長、財政局局長和事發地縣(區)政府主要領導擔任。成員由政府辦公室、環保局、公安局、民政局、衛生局、財政局、安監局、交通局、氣象局、水利局、海洋與漁業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軍分區、武警支隊、消防支隊等相關領導組成。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和省政府關于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方針政策;建立健全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網絡體系;組織制定和實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統一組織和領導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行動;指揮和協調各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事故調查、信息通報和事故處理等工作;負責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做出決策并進行監督指導;對跨或超出本政府處置能力的突發環境事件及時向省政府匯報;及時向省政府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情況,必要時,建議省政府啟動省級應急預案;組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的宣傳、培訓和演習;落實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完成省、政府下達的其他任務。

(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環保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環保局分管局長擔任。

主要職責:在指揮部領導下,負責檢查指導全突發環境事件的防范工作,審定各縣(區)及相關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應急處置演練工作,負責監督檢查突發環境事件重點隱患單位的風險防范與應急處置預案的制定工作。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負責向各有關應急處置機構和單位下達指揮部命令,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負責收集、整理突發環境事件的各類有關信息,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完善信息網絡,跟蹤上報突發環境事件時態變化和處置情況。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后,負責及時向指揮部報告,并向公眾危險區域警示公告和相關處置信息;負責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1.預警和應急監測組:環保局負責組建,由氣象局、海洋與漁業局、交通局等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監測預案并組織演練;負責組織環境安全隱患單位制定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演練方案;負責實施全天候的突發環境事件12369接警;負責開展現場污染狀況的應急監測和跟蹤監測,確定污染物種類、濃度及污染范圍,并科學分析污染變化趨勢,為指揮部決策提供技術支持;負責組織專業隊伍開展現場泄露污染物的處置工作,使污染物持續危害減小到最低程度。

2.公安保衛與突擊組:公安局負責牽頭組建,由武警支隊、消防支隊、軍分區等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全天候的突發環境事件的110、119接警,并及時通知當地或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現場泄漏污染物的洗消和危險裝置的搶險救援工作;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緊急處置、事態控制、秩序維護、交通疏導和群眾疏散,必要時,可根據指揮部的命令實施受災地區的交通管制和戒嚴;協調動員駐盤部隊參與災害救援等工作。

3.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組:衛生局負責牽頭組建。

主要職責:負責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實施演練;負責開展現場和災區救護、衛生防疫,及時運送傷員并組織醫療搶救;負責參與應急救援行動人員的衛生防護和輻射防護指導;向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公眾提供心理咨詢服務。

4.事件調查與評估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組建,由環保局、公安局等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組建災害評估專家組,開展事故的調查,做出責任認定并提出處理工作意見;負責事件責任統計和損失評估等工作。

5.水務安全事務組:水利局負責牽頭組建,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制定全飲用水水源地及重點河流水域污染應急處置預案;當飲用水水源地及重點河流水域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負責及時用水安全警報,保障飲用水的基本供應和用水安全。

6.后勤保障組:財政局負責組建,由發改委、交通局、民政局、中國電信分公司等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裝備建設和物資儲備工作,保障應急體系的建設和運行經費;負責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中的救援物資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應;負責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行動所需的交通運輸保障;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行動中應急通信保障。

7.善后處理組:民政局負責組建,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中緊急疏散和臨時撤離居民的接收、安置、回遷及善后工作;負責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污染,致使城供水、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處理和燃氣供應等設施遭受嚴重破壞事故的評估和恢復工作。

8.應急宣傳組:由文化廣電局組建。

主要職責:按照政府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安排,負責向社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的相關信息;組織輿論導向,做好應急期間群眾的宣傳、動員工作。

9.應急專家組:環保局負責組建,由安監局、公安局、衛生局、水利局、海洋與漁業局及聘請科研單位和相關專家等組成。

主要職責: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指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為應急指揮部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各縣(區)參照應急指揮部的組織結構,成立相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由本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組成。各縣(區)級應急指揮部負責本轄區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工作。

本預案未規定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服從應急指揮部的指揮,根據應急處置行動需要,開展相應工作。

四、預防和預警

(一)信息監測

政府有關成員單位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內(外)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輻射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環保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以及預警信息監控。

1環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種安全事件、輻射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由環保局負責;

2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由海洋與漁業局負責;

3海上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由交通局負責。

(二)預防工作

1開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種資源調查。開展對產生、貯存、運輸、銷毀廢棄化學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環境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地區分布情況。了解國內外的有關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

2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假設、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3加強環境應急科研和軟件開發工作。研究開發并建立環境污染擴散數字模型,開發研制環境應急管理系統軟件。

(三)預警及措施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分為四級,預警級別由低到高,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顏色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收集到的有關信息證明突發環境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執行。

進入預警狀態后,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預警公告。按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藍色預警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黃色預警由(地)級人民政府負責。橙色預警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紅色預警由事件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

3轉移、撤離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五、應急響應

(一)分級響應機制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環保局及相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協調支援。

按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響應)、重大(Ⅱ級響應)、較大(Ⅲ級響應)、一般(Ⅳ級響應)四級。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Ⅰ級應急響應由國家環保部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應急響應程序

發生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時,有關單位或現場公眾要立即向當地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或當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或撥打110、119、12369電話報警。12369接警后,要及時上報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及110、119等有關聯動部門。110、119或其他單位接到環境應急事件報警后,及時通報環保局應急辦公室或撥打12369。

環保部門或相關主管部門接警后,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1開通與突發環境事件所在地縣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2啟動本部門應急預案,并立即向政府領導報告,必要時向省環保廳報告;

3啟動本部門應急指揮機構;

4協調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5需要其他救援力量支援時,向本級政府或省環保廳提出請求。

(三)應急終止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四)應急終止的程序:

1現場救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現場救援指揮部批準;

2現場救援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后,相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應急指揮部應根據國務院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五)應急終止后的行動

1環境應急指揮部指導有關部門及突發環境事件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復出現。

2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環境事件總結報告,于應急終止后上報。

3根據實踐經驗,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并及時修訂環境應急預案。

4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環境應急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六、信息報送與處理

(一)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發現突發環境事件后,應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

負責確認環境事件的單位,在確認重大(Ⅱ級)環境事件后,1小時內報告省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特別重大(Ⅰ級)環境事件立即報告國務院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并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省級人民政府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

(二)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后起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后立即上報。

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捕殺或砍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名稱和數量、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三)應急監測

環境保護監測站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地區環境應急監測工作,并負責指導海洋環境監測機構、縣區環境監測機構進行應急監測工作。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和地域特點,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

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并通過專家咨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的依據。

(四)信息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對外統一工作。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要及時準確、權威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五)安全防護

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

2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群眾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七、應急保障

(一)資金、裝備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應對突發事件的資金保障。各級環境應急相關專業部門及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積極發揮現有檢驗、鑒定、監測力量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加強危險化學品檢驗、鑒定和監測設備建設。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的能力,保證在發生環境事件時能有效防范對環境的污染和擴散。

(二)應急宣傳、培訓與演練

各級環保部門應加強環境保護科普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環境污染事件預防常識,編印、發放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公眾防護“明白卡”,增強公眾的防范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的防范能力。同時加強環境事件專業技術人員日常培訓,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門人才。并按照環境應急預案及相關單項預案,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環境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八、獎勵與責任追究

(一)獎勵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對防止或挽救突發環境事件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事件應急準備與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二)責任追究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而引發環境事件的;

2不按照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義務的;

3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

4拒不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5盜竊、貪污、挪用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6阻礙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有其他對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危害行為的。

九、附則

名詞術語定義

環境事件: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群眾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

環境應急: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后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