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管治方案

時間:2022-02-15 0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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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管治方案

為加強和規范區農村宅基地(房屋)管理,保障農業生產和農村村民建房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市人民政府關于城區農村村民建房標準的通知》(府函〔〕26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住宅建房、拆房安全管理的通知》(辦發〔〕6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區農村宅基地(房屋)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農村房屋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用以修建住宅的集體土地。農村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對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

二、戶口在本區范圍內的農業人口適用本辦法。

三、區建設局負責全區農村宅基地(房屋)的規劃、定點、建設管理以及建筑面積的審批和驗收。

區國土資源分局負責全區農村宅基地的審批、驗收以及宅基地(房屋)的登記、發證。

四、農村村民新、改、擴建住宅,需使用集體土地的,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集中統一建設,嚴禁在規劃居住區外零星用地建房。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人口,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不超過規定標準面積的宅基地。其標準為:每人2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戶按3人計算,4人的戶按4人計算,5人及5人以上的戶按5人計算。

六、農房集中修建,建筑面積控制在每人40平方米以內,5人以下的戶按實際人口計算,5人及5人以上的戶按5人計算。

七、農村村民申請新建、改擴建住宅,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審批。

申請擴建住宅,原有宅基地(房屋)使用證登記房屋建筑面積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審批;原有宅基地(房屋)使用證登記房屋建筑面積超過人均40平方米的(年4月1日以前批準的),保留原有家庭人口已登記面積。對新增加的農業人口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審批。

八、土地被部分征用,對本組未撤銷建制、也未進行住房安置的農轉非人員,從轉非之日起5年內,可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審批宅基地(房屋);對農轉非后因婚嫁、生育等原因增加的非農業人口不再審批宅基地(房屋)。

九、土地被全部征用,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對因婚嫁、生育新增加的農業人口不再審批宅基地(房屋)。

十、農房集中區建設經區建設局會同區國土資源分局初審,并報市規劃局確認后,予以實施。6個月內未動工修建房屋的,規劃定點自行失效。

十一、建設標準按上級建設行政部門規定的方案施工,不符合建設標準的,區國土資源分局、區建設局不予驗收、發證。

十二、農房建設竣工后,村民應在60日內分別向區國土資源分局、區建設局提出驗收申請。驗收合格的由區國土資源分局頒發《市區農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證》。

十三、農村村民需變更《市區農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證》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原《市區農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分別經組、村、鄉審核后,報區國土資源分局辦理變更登記。

十四、與農村村民離婚的一方如系城鎮居民,可享有其原登記的宅基地(房屋)面積,但不得擴建、改建房屋。

十五、農村村民將《市區農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證》遺失的,應登報掛失,并向區國土資源分局申請補證,由區國土資源分局注銷原證,補發新證。

十六、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施,原農村宅基地(房屋)管理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十七、本辦法由區國土資源分局和區建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