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調試行方案
時間:2022-06-23 04: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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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協調機制,形成高效的信息溝通渠道,保證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以下簡稱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及時、準確、一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及時、準確、一致地公開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政府信息。
第四條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遵循“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各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對外公布的政府信息,各聯合共同起草行政機關均負有公開該政府信息的義務。
第六條行政機關擬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工作內容,或后可能對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工作產生影響的,要及時與有關行政機關溝通協調,書面征求意見,被征求意見行政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擬的信息必須經對方確認可后,方可;溝通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七條行政機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對外貿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需審批的政府信息,應當及時報請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批,未經審批的,不得。
第八條負有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被撤銷或發生變更的,由承受其職責的行政機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被撤銷、變更行政機關的職責不再由其他行政機關承受的,由決定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負責其政府信息公開。
第九條對于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共同起草生成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申請獲取該政府信息。
第十條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政府信息的,或按照本規定應當進行協調而未經協調直接的,經協調達成一致后仍不按照協調意見信息的,信息的行政機關承擔相關責任,并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同級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信息協調工作,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通信、郵政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協調工作,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本暫行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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