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調會會議紀要范文

時間:2023-04-09 17: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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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調會會議紀要

篇1

一、會議要求,要加大對協調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檢查和督辦。各單位、各部門要加強溝通,決定事項的辦理情況要及時向協調指揮部匯報,

范文

《協調會會議紀要》每次協調會議將對上次會議決定事項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沒有完成的要說明原因,執行不力的給與批評通報。

二、會議認為,高欄港高速公路工程進度必須按計劃推進,拆遷等工程要以此為前提加快進度。

三、會議要求,各參建單位要嚴格遵守招標文件精神,不能違反相關規定,嚴把工程質量關。

四、會議認為,在高壓線遷移問題上,由于高欄港高速公路高壓線遷移補償金額產生較大變化,原搬遷協議需重新簽訂,因此,會議要求:

(一)市發改局已經核定高壓線搬遷概算,珠海交通集團應與市供電局盡快簽訂新的協議,并根據工期安排,在合同中明確高壓線遷移計劃及時間,做到高壓線遷移與高欄港高速公路施工同步進行。

(二)由于供水管線與高壓線走廊均有各自的行業規范要求,指揮部將于近期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

(三)市供電局要在符合規定的前提下,盡快簡化程序、加快推進速度。

五、會議對于補征地問題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對于需要補征用地的范圍,珠海交通集團要認真核實,盡快將補征用地的詳細資料上報市國土局。

(二)對于村民有爭議而引起阻工的問題,要依靠區、鎮、村各級政府,珠海交通集團要多與村民溝通,在政策許可范圍內,應充分保障農民的正當權益;對于不合理要求,要說清理由,做好解釋工作;對于嚴重阻工的,要向當地政府和公安部門反映,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依法處理。

六、加強安全生產。會議要求,各單位要在當地安監部門配合下,認真做好安全監管工作,一旦出現事故將進行倒查,盡量減少傷亡事故。

篇2

原告:某小區開發商

被告小區業委會和物業公司

案由:小區內車庫車位產權不清,開發商與業委會發生產權之爭。

開庭時間:2007年5月10日

審判結果:擇日宣判

今年4月中旬,某小區業委會及其聘請的“管家”某物業公司突然收到法院傳票,雙雙被開發商告上法庭,他們的“罪名”是“侵權”。

去年12月,在沒有通知業委會的情況下,開發商進入小區張貼公告,出售、出租許多業主正在使用的地下車庫。開發商的這一行為立即遭到小區業委會阻攔。并且小區業委會和物業公司在小區內張貼公告,再三提醒業主“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不要將停車費用交給他人,更不要購買產權不明的車位。”

一時間,早已習慣按時向物業公司繳納停車費的業主非常困惑:為什么要向開發商繳納費用?一個車位,竟然出現開發商和業委會(業委會委托物業公司代收停車費)兩個賣家,這樣的混亂場面讓業主陷入了云里霧里。一段時間后,有人為避免麻煩,把地下車庫使用費交給開發商,但更多人堅持只認業委會,繼續把錢交給業委會。開發商出租出售地下車庫車位的計劃被迫擱置。

于是,開發商將業委會及其聘請的物業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認為,由于兩個被告多次張貼公告,致使許多業主對購買原告正在銷售或租賃的地下車位心存疑惑,導致銷售和租賃業績很差,原告希望被告能盡快消除這種影響,同時,原告聲稱,該小區3萬多平方米地下車庫車位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如何處置與兩個被告無關。

收到傳票,業委會和物業公司并不感到驚訝,他們認為,正是因為開發商在小區開發過程中,沒有將車庫車位的產權分割清晰,才導致小區地下車庫車位權屬問題一直懸而未決。對此,早在2005年6月,由小區業委會、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共同召開了一次會議,當天的“會議紀要”記錄中有這樣的約定:車庫車位產權爭議擱置,由業委會統一管理,業委會委托物業公司對小區所有車庫車位代收代繳停車費;即使在產權明晰之后,本小區的一切管理事務也必須按程序由業委會授權物業公司進行,不允許出現第三方擅自介入的情況。

由于受到業委會和物業公司的阻攔,開發商迅速想出對策,在小區不斷打電話、上門向業主推銷地下車庫車位,并在車位上安裝地鎖。部分已付該車位租賃費給物業公司的業主因此無法停車。

業委會和物業公司得知情況后,繼續張貼公告,提醒業主不要向開發商繳納車庫車費使用費,并多次找開發商交涉,但均無結果。之前,小區停車一向井然有序,業主的車位費一直交給物業公司。今年2月10日入駐的物業公司證實,公司被業委會聘用后就一直延續著2005年“會議紀要”的約定和做法。

矛盾在小區愈演愈烈,造成地下車庫車位管理混亂。正在業委會和物業公司尋求對策之際,不意開發商將他們推上了公堂。

5月10日,在法庭上,自認為被擾亂了生活和工作秩序的業委會、物業公司以及堅持自己是在合法經營的開發商,大家各執一詞、爭執不下。由于案情復雜,法庭表示將擇日宣判結果。

主要法律關系

開發商:原告,主張自己享有小區車庫車位的產權。

業委會及物業公司:被告,堅持與開發商之間的“會議紀要”,認為小區車庫車位權屬不清,具有對車庫車位的管理權,開發商無權過問。

業主:已繳納停車費,由于車庫車位產權不明,自身權益可能受侵害。

矛盾焦點:矛盾焦點是車庫所有權歸屬問題,也可以說是車庫是否屬于房屋共有建筑面積。

律師說案

開發商被告“侵權”不妥

開發商告二被告“侵權”不妥有兩個重要原因:第一,如果車位屬于房屋共有建筑面積,則車庫的所有權歸全體業主,業委會行使管理權是有法律依據的,不存在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無法認定。如果說開發商在銷售房屋時,沒有把地下車庫列入房屋共有建筑面積,沒有向業主分攤建筑面積,地下車庫產權應是歸開發商。因此,開發商欲主張自己的權利正確,就必須向法庭舉證,證明地下車庫沒有列入房屋共有建筑面積。對這事實,開發商光憑當初的房屋測量報告很難向業主說清楚。

第二,2005年6月,由業委會召集開發商,物業公司三方召開的協調會,其最大成果就是達成了一個先由業委會統一管理,業委會委托物業公司對小區所有車庫車位代收代繳停車費的會議紀要,這也足以證明,業主委是與開發商對地下車庫有過事實協議,是取得了開發商的同意后進行的管理,而物業公司也是通過與業委會的委托合同進行的日常管理,雙方并不存在違法行為,主觀上也沒有過錯,很難認定是一種侵權行為,從這個角度看,業委會及物業公司也不構成侵權。

車庫車位產權如何確定

原告開發商聲稱,該小區3萬多平方米地下車庫車位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如何處置與兩個被告無關。

但是該小區在2005年6月,曾由業主委召集開發商,物業公司三方開過一次協調會,對地下車庫車位的權屬問題是擱置另議,形成了一個歷史遺留問題。按照《物權法》第33條規定:對權屬不清的,應該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確權,待法院經過審理查明后,對有爭議的地下車庫或車位做出所有權歸屬判決。

按照《物權法》第74條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除了相反的證據以外,歸土地使用權人所有,據此可以推定車庫車位產權歸開發商所有。

其次,也靠看車庫車位是什么時候建的,如果是業主購買物業之前建成的,按照上述原則,產權還是歸開發商。如果是業主購買物業以后建的,可以推定為車庫產權歸全體業主。

第三,如果開發商對在建筑區劃內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通過出售、附贈或出租等方式轉讓給業主,這些地下車位就不屬于開發商了,產權則歸業主所有。

《物權法》實施之前,按照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等規范性文件規定,地下室是列入房屋共有建筑面積部分,由業主分攤了公攤面積,交付了費用,是共有共同部分,其所有權是全體業主。只有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才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業主沒有分攤公攤面積,沒有付錢,其所有權才屬于開發商。

因此,這些地下車位所有權爭議的關鍵點是小區地下室是否列入了公用建筑面積,這需要看業主與開發商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房屋測量報告書中,對此是否有明確規定。顯然,正是因為小區車庫車位產權不清,才發生了開發商訴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侵權的案件。

業主是最大的受害者

從本案看,開發商與業委會關于車庫車位之爭,已經觸及到了小區每個業主的自身利益。

隨著開發商委托的經紀公司在小區不斷打電話、上門向業主推銷等活動頻繁地出現,打破了整個小區的寧靜,影響了業主的日常生活。同時也會給業主帶來一筆車位費付兩家的局面,或者面臨因沒有找到適合的債權主體,被真正的債權主體的風險。如果業主要扭轉這種局面,業主委就應主動站出來,代表全體業主向法院,請求對這些地下車庫確權,弄清楚地下室是不是公用建筑面積。

開發商與業委會車庫車位之爭,可以說是立法的滯后或不完善造成的,也可以說是開發商與業主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約定不明,疏漏造成的,不管什么原因,都給我們留下了思考、遺憾。這些問題,即將實施的《物權法》明確了對車位車庫的立法宗旨,增加了政府規劃主管部門審批把關,預防糾紛,讓消費者購買放心房。

篇3

變味的行業協會

我國行業協會依照其產生途徑可以粗略地分為“官辦行業協會”、“民辦行業協會”和介于其間的“半官半民行業協會”三類。

“官辦行業協會”是應政府機構改革的要求,從行業主管部門剝離,在政府體制內自上而下建立起來的,相對于其他行業協會在數量和影響力上都占優勢。“民辦行業協會”或“半官半民行業協會”雖然具有較強的自發性,主要也是根據市場的實際需要由同一行業企業自發或受引導組成的,但出于企業逐利的天然屬利,在法律沒有強力規制的情況下,在行業壟斷的問題上也無例外。

除了本身存在先天不足外,法律對行業協會的規范也嚴重不足。我國現行法律對行業協會的相關規范分散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沒有對限制競爭行為的界定和規定,也沒有對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明確責任規定。2008年開始實施的《反壟斷法》雖然在第十六條明確禁止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并且,第四十六條針對行業協會特別規定,行業協會違反反壟斷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撤銷登記。但相對行業協會和會員企業從達成和實施壟斷協議可獲取的利益而言,無法起到令行禁止的效果。

由此,脫胎于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的身世,行業協會規范的缺失,《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對行業協會從事壟斷行為處罰的畸輕,共同成就了變味的行業自律,使行業協會成為企業壟斷的推手。

“高級”的壟斷協議

比起普通經營者之間自行達成的壟斷協議,行業協會達成的壟斷協議更為隱蔽且更難以查處。

行業協會的壟斷協議多以協會章程、決議、協調會議紀要等貌似正常履行職責的面貌出現,與行業協會合法履行職能行為往往交織在一起。在老鳳祥、豫園商城涉及的上海黃金飾品行業協會的反壟斷調查中,上海黃金飾品行業協會牽頭制定的《上海黃金飾品行業黃金、鉑金飾品價格自律實施細則》表面上是為維護上海黃金市場的正常價格體系,制止部分會員企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似乎是在履行行業協會維護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規范和協調會員企業經營行為的職責。在黃金市場價格上漲的過程中,行業協會制定該細則的違法性不太能夠顯現出來。而當金價跌至320元/克的情況下,人們才發現上海的黃金價格在行業協會的干預下畸高于北京、廣州等相當的城市,壟斷協議的特征才展露在市場和反壟斷執法機構面前。

比起普通經營者之間自行達成的壟斷協議,行業協會達成的壟斷協議更具有穩固性和強制性。在上海黃金飾品行業協會的反壟斷調查中,行業協會制定的價格自律實施細則已有好多年,會員企業似乎已習慣執行該細則。上海黃金、鉑金的定價機制實際上一直以來都在受行業協會控制。如果不是這次黃金價格大退潮,這個細則可能還要一直約束會員企業很長時間,上海的黃金、鉑金市場也可能回復到市場經濟的競爭市場中來。

行業協會以其嚴密的組織性、巨大的影響力、不易為外界察覺的隱蔽性和某種程度上的強制執行力,一旦組織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就會受制于該壟斷協議,對消費者、其他合法經營者的利益都會造成嚴重損害,對相關行業在其他市場的競爭力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都具有無法估量的危害。

套上法律的籠子

在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達成和實施壟斷協議的案例中,行業協會達成和實施壟斷協議大致可以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行業協會受相關政府部門的意志主導,為維護地方利益、部門利益而出臺劃分市場、地域、固定或變更商品價格等的壟斷協議;另一部分是行業協會受到協會內的大企業、強勢會員企業的推動甚至支配,為實現協會會員壟斷市場的目的而出臺的壟斷協議。

對于前者,實際上是行政機關通過行業協會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屬于《反壟斷法》禁止的行為。但《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的處罰規定過于原則,且依賴于實施壟斷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執法效果不佳。因此在法律上,有必要明確對行政機關及直接責任人的處罰規定,并授權反壟斷執法機關直接處罰的權力,以避免使反壟斷執法鞭長莫及。

對于后者,在認定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同時,也要同時認定支配、推動、積極參與該行為的協會會員企業,構成、達成和實施壟斷協議的反壟斷違法行為。如果只處罰行業協會,不處罰背后的企業,行業協會就可能成為企業實施壟斷行為的擋箭牌。

在行業協會的管理上,也有必要強化對行業協會履職行為的管理,將行業協會的行為鎖在法律的籠子中。在法律上,對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禁止行為負有責任的行業協會人員,應課以行政、甚至刑事處罰。其行為如果造成行業協會或會員企業損失的,行業協會負有責任的人員和支配、推動、積極參與的協會會員企業應負責賠償。唯有此,才能讓行業協會及從業人員不愿、不能、不敢超越法律的底線,借行業協會維護市場競爭的名義行達成和實施壟斷協議之實。

不能逾越合法底線

為避免觸及法律底限,行業協會和協會會員要將其行為控制在不超越合法底線的范圍內。

行業協會是協會會員的自律性組織,有約束會員經營行為的職責,也有保護協會會員合法權益的義務。如果發現協會會員有不正當競爭或其他違法的經營行為,行業協會出面協調、制止應是行業協會職責的應有之意。

篇4

一、項目投標階段財務風險控制

目前建筑行業投標市場競爭激烈,市場存在著諸多的不規范。主要存在于發包方的財務和資信風險、低利潤投標風險和風包風險等,企業應從如下方面采取措施來防范:

(一)對發包方的資質情況進行調查 發包方的資信和財務狀況將直接影響到未來擬承接項目的整體財務風險,理性選擇低風險的發包方,成為建設業企業財務風險控制中的最重要一環。企業基本情況可以深入建設主管部門、招投標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同行業進行詳細地了解。如果遇到不是必須進行招投標的項目更需要做好項目合法性及前期手續辦理情況調查,注重對發包方項目的資金來源及未來現金流量進行評價,同時注重擬投標項目的法規風險,如土地使用權人和發包方是否一致。

(二)建立投標風險評估機制 建筑相關企業在取得招標的文件后,應及時全方位分析投標人詳細狀況,尤其是要仔細地審查圖紙和認真的核算工程量。同時,還需研究合同的文本。相關企業首要任務是建立合理的風險評估機制。要從企業的自身實力和所投資項目的盈虧中來考慮企業所能承受的風險能力,來決策是否投標以及以何種方式來投標。特別是在開始的階段,更需要重點思考本企業可能會存在的各種各樣的風險因素。主要考慮的是本企業設備的生產率和勞動力,施工機械及設備不足時的市場租賃價格、施工現場的材料價格和運輸成本、企業的償債能力和財務狀況。

(三)合同管理嚴格把關 在執行工程施工和規范合同簽訂時,一定要明確合同簽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且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首先,在對中標的相關工程項目簽訂合同時要與我國的法律法規相一致,不得違背相關法律。對于合同中的內容,要認真、詳細地了解,作出理性的判斷,如涉及到工程款結算的違約條款和驗工計價的時間、方式、合同中必須填寫清楚且強調關于各自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切勿含糊其辭,盡可能地防止和消除有可能出現的經濟問題糾紛。其次,建筑企業的管理和經營人員必須要全面地了解合同的法律法規。最后,還應著重了解施工合同中極有可能出現的附加協議,尤其是工程款的撥付,稅金的繳納及大型主要材料的支付。

(四)認真選擇分包商 分包商的資信直接影響到項目的總進程和總質量,但是分包商的資質往往低于總承包商,或屬于特定建筑領域建筑業企業,由此使總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加大,增加了總承包商的風險。可從如下幾方面進行控制:首先,主要從評審分包隊伍進行把關,建立分包商選擇標準。其次,在明確分包單位時,要以總包合同中所約定的條款為前提。同時,向分包單位按照合同的約定預收質保金。還要求相關分包企業必須預先墊付施工款。業主單位的質保金、工程款的返還和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必須同步進行,才能及時解決轉移財務風險和緩解資金壓力。

二、項目施工階段財務風險控制

在項目施工階段,主要的問題是施工進度、質量和其他要求與發包方的設計方案是否一致、施工材料的成本管理、項目資金的來源與占用等。建筑業企業將控制環境、風險評估、內控活動、信息與溝通、監督五要素組成融入管理過程本身,有助于控制施工階段的風險,規范施工階段的制定,完善施工內部控制制定。

(一)完善設計方案評審制度 建筑企業在項目施工階段期,首要是制定經濟合理和先進的施工組織方案計劃,以達到降低成本、提高質量和縮短工期的目的。建筑類相關企業主要降低成本的途徑有:優化選擇施工方案,在制定施工方案時要以遵守合同工期為首要原則。且要結合考慮施工項目的施工規劃、施工現場條件和施工的規模、性質、復雜程度等因素來進行綜合考慮。但是,設計方案的評審制度則有助于企業克服設計方案的不足,改進設計方案。同時,財務部門的評審參與,將推進項目實施階段的成本預算、成本管理和負債風險控制。

(二)建立立項項目墊資與融資制度 建筑企業向銀行借款,在獲取財務杠桿利益的同時,要優化資本結構,最重要的是對于企業的償債財務指標有效動態地監控,如:監控資產速動率、負債率、流動率等。只有設定了最佳的負債結構,才能理性地確定長期資金與短期資金、借入資產與自由資金的比例關系。此外,相關建筑企業可在每年年初根據施工生產需求和新上項目來規劃和制定資金預算方案,用來指導和調節企業的資金管理工作。在制定資金預算中,既要堅持機關管理預算與項目預算相結合的原則,又要堅持系統性和全局性的原則,編制的相關預算要能做到既能滿足施工現場的生產方面的需要又能確保機關管理層的正常經營開支,可以避免在施工過程中出現資金短缺的現象。

(三)強化成本管理 在項目施工過程中,應強化成本管理,對主要材料實行預算管理,制定嚴格的主要材料用料制度,按施工計劃用多少領多少,確保損耗量盡量降低,節約成本;輔助材料用量實行包干制度,超支罰款,節約獎勵,提高施工人員節約輔料的積極性和節約意識;對于大型設備要合理安排進場時間,減少設備在現場的閑置時間,盡量保證設備滿負荷工作提高設備效率,提高不同場地的大型設備調濟使用水平。

(四)完善項目內部審計工作機制 對施工項目進行內部審計,如僅限于查錯糾弊,已經不能適應施工企業發展的需要。需從財務風險控制的全流程角度,對項目進行事前、事中和事后三個階段進行內部審計,重點在于績效審計。綜合財務、合規性和績效審計,企業可將施工方項目的內部審計總體目標擬定為:施工方在施工管理過程中施工工程進度、施工質量、施工安全、成本控制、物資設備管理及合同的執行狀況等現場管理進行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及時性進行內部控制測試和內部審核分析,且出具了內部控制評審意見;同時,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要進行審計,需在此基礎上進行風險測評和利潤測算,出具項目中期風險報告。

三、竣工結算階段財務風險控制

在工程項目施工完畢,通過竣工驗收后要及時報送竣工結算報告。建筑業的結算書是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要求,以及合同條件和施工過程的各種實際情況和價格調整條款的規定計算,并附各種原始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原件備查。作為建筑業企業,及時報送結算,防止過期后一些原始證據的時效性過期得不到審計方的認可至關重要。在結算階段,應注重如下原始證據的積累:

(一)簽證工作要做好,適時鞏固工作成果 一旦項目完成后,需要迅速地將工作成果固定。當然要選擇好的發包方式就是讓其代表或發包人必須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在工程簽證過程中需要注意如下問題:一是簽證必須與約定程序和法定程序相符,只有如此,簽證工作方能正常進行。二是要有合法的具有簽證權的人簽字,簽字完畢后要仔細審查簽證人的資格。在簽字時有必要審查其授權期限和授權范圍及簽證人資格。三是簽證的內容要詳實不弄虛作假,否則無效。如明確簽證洽商工程的增減量、勞務費用及建材數量,明確簽證事項、依據圖紙、完成時間、部位、完成的工作量等方面來規范管理有助于保護承包方的權利。

(二)認真收集與保存好書面資料 施工過程的資料都是原始資料,主要包括施工組織設計、會議紀要、往來函件、施工技術資料、工程驗收資料等第一手資料,如工程師暫停施工指令單,工程變更簽證單,政府材料,人工費,機械費等價格調整文件,施工協調會會議紀要等。這些資料是竣工結算和發生糾紛后法庭取證的直接證據,妥善地保管有助于未來保障建筑業企業自身的權益。

(三)變更協議應及時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價款的依據。”此規定明確不合法合同(黑合同)將不再受法律保護。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雙方協商需要一致變更合同的狀況時有發生。只有及時地將變更協議備案,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