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文化協調制度
時間:2022-10-12 10: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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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進一步做好廉政文化建設工作,形成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整體合力,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加強組織協調工作領導
黨委書記、場長是第一責任人,對企業廉政文化建設組織協調工作負總責,紀委書記具體負責,各黨委委員按照各自的分工抓好職責范圍內的廉政文化工作。
二、組織協調工作內容
1、黨委負責紀檢監察的同志協調落實上級關于廉政文化建設年度工作的部署,制定本年度的工作計劃和目標;
2、根據年度廉政文化建設的工作計劃,按照職責分解工作任務,制定落實措施并嚴格考核;
3、協調企業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
4、協調企業領導班子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進行檢查、考核、獎懲、掌握情況,提出整改意見;
三、組織協調工作程序
1、負責紀檢監察的同志按照黨總委的要求對需要進行組織協調的事項提出協調意見,然后集體研究,按研究意見進行組織協調;
2、召開相關會議,對協調意見進行研究,明確分工和工作要求,并負責督促落實;
3、按照分工和要求,研究辦法,落實責任,認真組織實施。
4、及時反饋工作落實情況,并及時匯總,向黨委報告,確保組織協調工作落到實處。
四、有關組織協調工作任務的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年度考核范圍。對不認真完成協調事項或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按照有關程序和規定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