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協稅、護稅工作方案
時間:2022-01-27 0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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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管范圍
凡是在*區范圍內有出租房屋、并已取得房屋租金收入和經營性用房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房產稅的規定繳納稅款。
二、政策規定
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1、單位出租的房產,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綜合稅率為22.55%。
2、單位出租的房產租金收入應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個人出租的房產用于生產經營的,以租金收入為計算依據,綜合稅率為20.*%。
4、個人出租的房產用于居住的,以租金收入為計算依據,綜合稅率為9.83%。
5、無租使用和租金明顯偏低的,無正當理由,地稅局有權比照同類地段、同類房產的原值或租金核定標準。
6、如租房合同(協議)標明由承租人承擔繳納稅款的,可由承租人負責繳稅。
三、征管方式及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房產稅的政策規定,由地稅局專人審核、計稅并對票據進行管理,依法征收。
1、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在公安派出所和工商局(所)的配合下對本地域商業用房、出租居住用房進行分類登記,做好房屋出租經營基本情況的調查核實工作,填寫《*區房屋出租情況統計表》,報轄區地稅所審核并建立鄉(鎮)街道、稅務所房屋出租情況的相應檔案。
2、協征員根據地稅所審核后的《*區房屋出租情況統計表》,填寫《定額納稅通知書》,送達出租人或承租人簽收。稅款征收后,同時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如當事人約定由承租方代交租賃稅,完稅憑證上的納稅人應填寫出租人姓名,稅款及完稅憑證存根統一由地稅所匯繳入庫。
3、房屋出租納稅情況,由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房屋出租協稅、護稅管理中心于每月5日前填寫《*區房屋出租情況統計匯總表》和《*區房屋出租納稅統計表》上報區房屋出租稅收管理辦公室。
四、工作步驟
20*年4月份用一個月的時間,對轄區內的經營性用房和出租居住房進行清理登記。具體步驟為:
第一階段:4月4日—8日,組織培訓階段。對各鄉(鎮)、辦事處從事此項工作的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二階段:4月11日—30日,為宣傳、摸底階段。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地稅所、工商所應同轄區公安派出所共同開展,對鄉(鎮)、街道辦事處房屋承租人和租賃人及房產所有單位進行稅收政策的宣傳,包括稅收政策、征收方式、征收期限、違規處理等,并建立“經營性房屋出租戶”和“出租居住戶”納稅臺賬。
第三階段:5月份為申報、征收階段,各房屋出租戶到轄區指定地點進行申報納稅。對未申報戶由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房屋出租協稅、護稅管理中心等部門聯合催報。逐步形成房屋出租戶自覺納稅的良好局面。
五、組織機構
為確保房屋出租稅收管理工作順利進行,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統一協調開展工作,成立*區房屋出租稅收管理領導小組。
*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財政局法規稅政科(區房屋出租稅收管理辦公室電話:*),重大事項由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并形成會議紀要,日常工作由辦公室具體負責。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設立房屋出租協稅、護稅管理中心,由專職人員負責,受區房屋出租稅收管理辦公室業務指導。中心下設社區房屋出租協稅、護稅管理站,由社區專職人員負責。
六、工作要求
1、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地稅所和公安派出所、工商所要統一思想,提高干部對此項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依法行政落實責任,以保證工作的正常開展。
2、認真搞好稅法宣傳工作,取得房屋納稅人的理解和支持,講究工作方式方法,對可能發生的情況要考慮周到,積極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進行。
3、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地稅所和公安派出所、工商所應加強聯系,相互配合,嚴格按稅收政策的規定征收稅款。
4、本《方案》由區房屋出租稅收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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