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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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
做好水旱災害突發事件防范與處置工作,使水旱災害處于可控狀態,保證抗洪搶險、抗旱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條例》及《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贛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決定》等規定,特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縣范圍內突發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性水旱災害包括:江河洪水、漬澇災害、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災害)、干旱災害、供水危機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動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等次生衍生災害。
1.4工作原則
1.4.1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做到防汛抗旱并舉,努力實現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轉變,由單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轉變,不斷提高防汛抗旱的現代化水平。
1.4.2防汛抗旱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糧食生產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結合的原則。
1.4.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
1.4.5堅持依法防汛抗旱,實行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群結合,平戰結合。
1.4.6抗旱用水以水資源承載能力為基礎,實行先生活、后生產,先地表、后地下,先節水、后調水,科學調度,優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要。
1.4.7堅持防汛抗旱統籌,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盡可能利用洪水資源;以法律法規約束人的行為,防止人對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資源又保護水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縣防指)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縣應急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全縣的防汛抗旱工作,其辦事機構為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水務局。縣防指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總指揮,縣人武部部長、縣政府辦主任、縣水務局局長任副總指揮,成員由縣水務局、發改委、財政局、林業局、建設環保局、農業局、衛生局、商管辦、供銷社、經貿委、供電局、教文局、民政局、公安局、糧食局、廣電局、電信分公司、農辦、交通局、地礦局、氣象局等部門組成。縣防指主要職責是負責督促全縣防洪規劃的實施;執行上級防汛指揮機構調度指令和經批準的防御洪水預案、度汛方案、洪水調度方案,實施防汛指揮調度;實施汛前檢查和清障,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影響河道安全度汛的有關問題;組織建立與防汛抗旱有關的氣象、水情預警信息系統,負責全縣汛情通告,宣布進入或者結束緊急防汛期;負責防汛抗旱經費和物資的籌集、管理和調度;檢查督促防洪抗旱工程設施建設和水毀工程的修復。
3預防和預警機制
3.1預防預警信息
3.1.1氣象水文信息
氣象部門應加強對當地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并將結果及時報送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當預報即將發生嚴重水旱災害時,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應提早預警,通知有關鄉(鎮)做好相關準備。
3.1.2工程信息
當江河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監測,并將水利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上報鄉(鎮)水利工程管理部門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發生洪水的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立即向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工程出險情況和防守情況,當水利工程發生重大險情時應在險情發生后及時上報到鄉(鎮)水利管理部門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
當堤防和涵閘、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襲擊,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決口時,工程管理單位應迅速組織搶險,并在第一時間向可能淹沒的有關區域預警,同時向鄉(鎮)防汛指揮機構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
當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水庫管理單位應對大壩、溢洪道、輸水管等關鍵部位加密監測,并按照有管轄權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準的洪水調度方案調度,其工程運行狀況應向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當水庫出現險情時,水庫管理單位應立即在第一時間向下游預警,并迅速處置險情,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大中型水庫發生險情時應在第一時間報告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潰壩時,應提早向水庫潰壩洪水風險圖確定的淹沒范圍發出預警,為群眾安全轉移爭取時間。
3.1.3洪澇災情信息
(1)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時間、地點、范圍、受災人口以及群眾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電設施等方面的損失。
(2)洪澇災情發生后,有關部門及時向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洪澇受災情況。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并及時向同級政府和縣防指報告。對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應立即上報,重大災情在災害發生后應立即將初步情況報到縣防指,并對實時災情組織核實,核實后及時上報,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3)各鄉鎮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規定上報洪澇災情。
3.1.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范圍、影響人口,以及對工農業生產、城鄉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掌握水雨情變化、當地蓄水情況、農田土壤墑情和城鄉供水情況,加強旱情監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規定上報受旱情況。遇旱情急劇發展時應及時加報。
3.2預警預防行動
3.2.1預防預警準備工作
(1)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增強全民預防水旱災害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組織指揮機構,落實防汛抗旱責任人、防汛抗旱隊伍和山洪易發重點區域的監測網絡及預警措施,加強防汛專業機動搶險隊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
(3)工程準備。按時完成水毀工程修復和水源工程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各類水利工程設施實行應急除險加固,對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險工程,要落實安全度汛方案。
(4)預案準備。修訂完善各類預案和防御超標準洪水應急方案,并開展預案演練,通過演練檢驗預案編制的效果,提高預案的可操作性。
(5)物料準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儲備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點部位儲備一定數量的搶險物料,以應急需。
(6)通信準備。充分利用社會通信公網,保障防汛通信專網的完好和暢通,確保雨情、水情、工情、災情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的及時傳遞。
(7)防汛抗旱檢查。實行以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通信為主要內容的檢查制度,發現薄弱環節,要明確責任,限期整改。
3.2.2江河洪水預警
(1)當江河即將出現洪水時,有關部門應做好洪水預報工作,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和洪水走勢,為預警提供依據。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洪水預警區域、級別和洪水信息范圍,按照權限向社會。
3.2.3漬澇災害預警
當氣象預報將出現較大降雨時,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漬澇災害預警區域、級別,按照權限向社會,并做好排澇的有關準備工作。必要時,通知低洼地區居民及企事業單位及時轉移財產。
3.2.4山洪災害預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災害威脅的地方,應根據山洪災害的成因和特點,主動采取預防和避險措施。地礦、水利、氣象等部門應密切聯系,相互配合,實現信息共享,提高預報水平,及時預報警報。
(2)凡有山洪災害的地方,應由縣防指組織地礦、水利、氣象等部門編制山洪災害防御預案,劃分并確定區域內易發生山洪災害的地點及范圍,制訂安全轉移方案,明確組織機構的設置及職責。
(3)山洪災害易發區應建立專業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落實觀測措施,汛期堅持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降雨期間,加密觀測、加強巡邏。每個鄉鎮、村、組和相關單位都要落實信號發送員,一旦發現危險征兆,立即向周邊群眾報警,實現快速轉移,并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便及時組織抗災救災。
3.2.5干旱災害預警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針對干旱災害的成因和特點,因地制宜采取預警防范措施。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建立健全旱情監測網絡和干旱災害統計隊伍,隨時掌握實時旱情災情,并預測干旱發展趨勢,根據不同干旱等級,提出相應對策,為抗旱指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加強抗旱服務網絡建設,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化組織建設,以防范干旱災害的發生和蔓延。
3.2.6供水危機預警
當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壞、供水線路中斷、供水水質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現供水危機,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社會公布預警,居民、企事業單位做好儲備應急用水的準備,有關部門做好應急供水的準備。
3.3預警支持系統
3.3.1洪水、干旱風險圖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應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研究繪制大余縣洪水風險圖、山洪災害風險圖和干旱風險圖。
3.3.2防御洪水方案
水庫管理部門編制和修訂水庫防御洪水方案,要報縣水利部門審批。
3.3.3抗旱預案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應編制抗旱預案,以主動應對不同等級的干旱災害。
3.4預警級別
預警級別按全縣雨情、水情、險情、旱情的嚴重程度和范圍,分為一般(IV級)、較大(III級)、重大(II)級和特別重大(I)級四級預警,顏色依次為蘭色、黃色、橙色和紅色。
4應急響應
4.1應急響應的總體要求
4.1.1按洪澇、旱災的嚴重程度和范圍,將應急響應行動分為四級。
4.1.2進入汛期、旱期,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實行24小時值班,全程跟蹤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災情,并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應急程序。
4.1.3縣指揮部負責關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調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調度由所屬鄉(鎮)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必要時,視情況由縣防指直接調度。防汛抗旱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按照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職責分工開展工作并及時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4.1.4洪澇、干旱等災害發生后,由各鄉鎮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抗洪搶險、排澇、抗旱減災和抗災救災等方面的工作。
4.1.5洪澇、干旱等災害發生后,由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同級人民政府和縣防指報告情況。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可越級上報,并同時報縣指。任何個人發現堤防、水庫出現險情時,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4.1.6對跨區域發生的水旱災害,或者突發事件將影響到鄰近行政區域的,在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同時,應及時向受影響地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報情況。
4.1.7因水旱災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陸交通事故等次生災害,鄉(鎮)防汛抗旱指揮部應組織有關部門全力搶救和處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斷災害擴大的傳播鏈,防止次生或衍生災害的蔓延,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
4.2Ⅰ級應急響應
4.2.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Ⅰ級響應
(1)全縣發生特大洪水,日降雨量達到250毫米以上或三日降雨量達到500毫米以上;
(2)大型水庫水位達到或超過設計洪水位;
(3)大型水庫發生特別嚴重險情;
(4)發生全縣性的特大干旱;
(5)中型水庫發生跨壩
4.2.2Ⅰ級響應行動(1)縣指揮部依法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啟動《大余縣防洪預案》,按照權限指揮調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與有關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共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及時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縣指揮部加強值班和宣傳,每天在縣電視臺等新聞媒體汛(旱)情通報;縣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2)受災地區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相關應急預案,按照權限調度所屬水利、防洪工程,轉移危險地區群眾,組織強化巡堤查險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時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
4.3Ⅱ級應急響應
4.3.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Ⅱ級響應
(1)全縣發生大洪水,日降雨量達到200毫米以上或三日降雨量達到350毫米以上;
(2)中型水庫發生嚴重險情;
(3)小(一)水庫發生跨壩;
(4)全縣發生嚴重干旱;
4.3.2Ⅱ級響應行動
(1)縣防指視情依法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啟動《大余縣防洪預案》,按照權限指揮調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與有關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共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并及時向上級防指報告,請求指導與支援;縣防指加強值班和宣傳,視情在縣電視臺等新聞媒體汛(旱)情通報;縣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2)受災鄉(鎮)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相關應急預案,按照權限調度所屬水利、防洪工程,轉移危險地區群眾,組織強化巡堤查險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時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
4.4Ⅲ級應急響應
4.4.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Ⅲ級響應
(1)全縣發生較大洪水;
(2)小(一)水庫發生嚴重險情;
(3)小(二)型水庫發生跨壩;
(4)全縣同時發生中度干旱,局部地區發生嚴重干旱。
4.4.2Ⅲ級響應行動
(1)縣防指根據情況啟動相關預案,按照權限指揮調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與有關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共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并及時向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報告有關情況;縣防指加強值班和宣傳,視情在縣電視臺等新聞媒體汛(旱)情通報;縣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2)受災鄉(鎮)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相關應急預案,按照權限調度所屬水利、防洪工程,轉移危險地區群眾,組織強化巡堤查險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時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
4.5Ⅳ級應急響應
4.5.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Ⅳ級響應
(1)全縣發生20年一遇以上洪水時
(2)大型或中型水庫超過汛限水位1米以上時;
(3)小(二)水庫發生嚴重險情;
(4)5萬立方米以上重點山塘發生跨壩;
(5)局部地區發生中度干旱;
4.5.2Ⅳ級響應行動
(1)縣防指根據情況啟動相關預案,按照權限指揮調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并及時向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報告有關情況;縣防指加強值班和宣傳,視情在縣電視臺等新聞媒體汛(旱)情通報;縣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2)受災鄉(鎮)和縣防指共同組織實施相關應急預案,按照權限調度所屬水利、防洪工程,轉移危險地區群眾,組織強化巡堤查險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時向上級防汛指揮機構上報有關情況。
4.6信息報送和處理
4.6.1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實行分級上報,歸口管理,資源共享的原則。
4.6.2防汛抗旱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詳實,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隨后補報詳情。
4.6.3屬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按分管權限,分別報送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值班室負責處理。凡因險情、災情較重,按分管權限一時難以處理,需上級幫助、指導處理的,經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審批后,可向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4.6.4凡經本級或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采用和的水旱災害、工程搶險等信息,鄉(鎮)防汛抗旱指揮部應立即調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4.6.5當險情、災情嚴重或發生人員傷亡時,應立即報送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4.7指揮和調度
4.7.1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在采取緊急措施的同時,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收集、掌握相關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并及時上報事態的發展變化情況。
4.7.2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應迅速上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質,預測事態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規定的處置程序,組織指揮有關單位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迅速采取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4.7.3發生重大水旱災害后,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派出由領導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現場,加強領導,指導工作,必要時成立前線指揮部。
4.8搶險救災
4.8.1出現水旱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時,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事件的性質,迅速對事件進行監控、追蹤,并立即與相關部門聯系。
4.8.2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事件具體情況,按照預案立即提出緊急處置措施,供當地政府和上一級相關部門指揮決策。
4.8.3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迅速調集本部門的資源和力量,提供技術支持;組織當地有關部門和人員,迅速開展現場處置或救援工作。重要堤防的險情整治、決口搶堵和水庫重大險情的搶護,按事先制定的搶險預案進行,并由防汛機動搶險隊或抗洪搶險專業隊等實施。
4.8.4處置水旱災害和工程重大險情時,應按照職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各單位或各部門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程度地減少損失。
4.9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4.9.1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高度重視應急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以備隨時應用。
4.9.2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情況作出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威脅的現場前,應采取防護措施以保證自身安全。參加一線抗洪搶險的人員,必須穿救生衣。當現場受到污染時,應按要求為搶險人員配備防護設施,撤離時應進行消毒、去污處理。
4.9.3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做好群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
4.9.4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當地政府和上級領導機構的指令,及時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或飲用被污染水源。
4.9.5對轉移的群眾,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提供緊急避難場所,妥善安置災區群眾,保證基本生活。
4.9.6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衛生部門加強受影響地區的疾病和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病措施,并派出醫療小分隊,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護。必要時,事發地政府可緊急動員當地醫療機構在現場設立緊急救護所。
4.10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4.10.1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經當地政府批準,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的進一步擴大。
4.10.2必要時可通過當地人民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
4.11信息
4.11.1防汛抗旱的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4.11.2縣新聞單位公開報道的汛情、旱情、災情及防汛抗旱動態等,由縣防指統一審核和;涉及水旱災情的,由縣防辦會同民政部門審核和。
4.11.3信息形式主要包括授權、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會等。
4.12應急結束
4.12.1當洪水災害、極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縣防指可視汛情、旱情,宣布結束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
4.12.2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抗旱期規定征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結束后應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無法歸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作其他處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結束后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取土后的土地組織復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種。
4.12.3緊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協助當地政府進一步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修復水毀基礎設施,盡量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5應急保障
5.1通信與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運營部門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暢通的責任,特急水旱災害信息必須優先、快捷、準確傳遞。防汛計算機網絡電路提供部門必須依法保證防汛信息網絡的暢通。
5.1.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合理組建防汛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
5.1.3出現突發事件后,通信部門應啟動應急通信保障預案,迅速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信設施,努力保證防汛抗旱通信暢通。必要時,調度應急通信設備,為防汛通信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5.1.4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公共廣播和電視等媒體以及手機短信等手段信息,通知群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5.2.1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1)對歷史上的重點險工險段或者容易出險的水利工程設施,應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以備緊急情況下因險施策;當出現新的險情后,應派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優化除險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長負責組織實施。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防洪工程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儲備的常規搶險機械、抗旱設備、物資和救生器材,應能滿足搶險急需。
5.2.2應急隊伍保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和預備役部隊是抗洪搶險的重要力量和突擊力量。防汛搶險隊伍分為:群眾搶險隊伍、非專業部隊搶險隊伍和專業搶險隊伍。
在抗旱期間,各鄉鎮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動員社會公眾力量投入抗旱救災工作。
5.2.3供電保障
電力部門提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負責安排抗洪搶險、搶排漬澇、抗旱救災等方面的供電以及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5.2.4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應準備足夠的車輛、船舶,隨時待命啟動,優先保證防汛車輛的通行和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抗旱救災物資的運輸;負責分泄大洪水時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負責大洪水時用于搶險、救災車輛、船舶的及時調配;蓄滯洪區分洪時,做好群眾安全轉移所需地方車輛、船舶的調配使用;緊急防汛期,負責河道禁航保障;特別急需時,提供應急搶險、救災解困的航空運輸保障。
5.2.5醫療保障
醫療衛生防疫部門主要負責水旱災區疾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醫療衛生隊赴災區巡醫問癥,負責災區防疫消毒、搶救傷員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抗洪抗旱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盜竊防洪抗旱物資設備等違法行為,做好防汛搶險、分洪爆破時的戒嚴、警衛以及重要領導視察的安全保衛工作,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秩序。
5.2.7物資保障
防汛物資籌集和儲備實行“分級負責、分級儲備、分級管理”以及“按需定額儲備、講究實效、專物專用”的原則,采取縣級、鄉鎮專儲、代儲和單位、群眾籌集相結合的辦法。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應按規范儲備防汛搶險物資,并做好生產流程和生產能力儲備的有關工作。
易旱地區應積極做好應急的抗旱物資儲備和水源儲備。要建立應急供水機制,建設應急供水備用水源。
5.2.8資金保障
各鄉鎮和各部門應在預算中安排防汛抗旱資金,用于遭受嚴重水旱災害的工程修復補助。
5.2.9社會動員保障
(1)遵照《防洪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的責任,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和參加抗旱工作的責任。
(2)汛期或旱季,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水旱災害的發展,做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組成部門,在嚴重水旱災害期間,應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抗旱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
(4)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防汛抗旱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關鍵時期,防汛抗旱行政首長應靠前指揮,組織指揮廣大干部群眾奮力抗災減災。
5.3技術保障
建設防汛抗旱指揮系統,開展防汛抗旱新技術研究。建立完善以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為中心的縣、鄉、村防汛通信與計算機網絡系統。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建立專家庫。當發生水旱災害時,則統一調派專家參加會商,或赴發生工程險情的現場指導搶險,以及指導抗洪抗旱救災等。
完善干旱、暴雨等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分析處理、信息傳輸和信息綜合加工為主體的預警系統,提高干旱、暴雨災害預警能力。
5.4宣傳、培訓和演習
5.4.1公眾信息交流
(1)防汛抗旱公眾信息交流實行分級負責制,一般公眾信息可通過媒體向社會。
(2)當發生大范圍的流域性降水,一級支流發生超警戒水位以及暴雨引發的山洪造成嚴重影響或出現中度干旱時,縣防指統一汛情、旱情通報。
5.4.2培訓
(1)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培訓。
(2)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采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每年汛前至少舉辦一次培訓。
5.4.3演習
(1)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習,特別是抗洪搶險和疏散撤離災區群眾的演習,以檢驗、完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
(2)專業搶險隊伍必須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有針對性的每年進行抗洪搶險演習,要加強水上搜救演習。
(3)多個部門聯合進行的專業搶險救災演習,由縣防指負責組織,一般2至3年舉行一次。
6善后工作
發生水旱災害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后工作。
6.1救災
6.1.1民政部門負責受災群眾生活救助。應及時調配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群眾,做好受災群眾臨時生活安排,負責受災群眾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保證災民有糧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實解決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問題。
6.1.2衛生部門負責調配醫務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傷病人員,對污染源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
6.1.3當地政府應組織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進行清除,保護災區正常的生活環境。
6.2防汛抗旱物料補充
水旱災害過后,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查清、匯總防汛抗旱搶險物料的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6.3水毀工程修復
6.3.1對影響當前防洪安全、抗旱和城鄉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應抓緊摸清情況、制定計劃、實施修復。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恢復其主體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應盡快恢復功能。6.3.2遭到水毀的交通、電力、通信、氣象、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應盡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6.4災后重建洪澇災害發生后,按照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各相關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共同實施災后重建工作。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若條件允許,可提高標準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評價
6.5.1調查和總結
水旱災害應急工作結束后,縣防指按照有關程序組織事件調查,并對應急工作全過程進行總結,提出調查報告和總結報告,報縣應急委員會。
6.5.2防汛抗旱工作評價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防汛抗旱過后都應從各個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總結經驗,找出差距。從防洪抗旱工程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提出改進建議,指出努力方向,進一步把工作做好。
7附則
7.1名詞術語解釋:
7.1.1雨量:雨量的等級分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級,通常按其24小時降雨強度劃分如下:
單位:毫米
等級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
強度R<1010≤R<2525≤R<5050≤R<100100≤R<250R≥250
7.1.2水位:指江、湖、水庫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數值,
通常反映河水上漲或下降的標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證水位和汛限水位。
(1)警戒水位:指江河漫灘行洪,堤防可能發生險情,需要開始加強防守的水位。
(2)保證水位:指保證堤防及其附屬工程安全擋水的上限水位。
(3)汛限水位:指水庫在汛期允許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庫在汛期防洪運用時的起調水位,每年汛前由相應權限的防汛主管部門審批核定。
7.1.3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庫潰壩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劇上漲的自然現象。
(1)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2)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3)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4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續時段內,自然降水較常年同期均值顯著偏少的一種氣候異常現象。(1)輕度干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總人口的比例在20%以下。
(2)中度干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達30%~50%;以及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總人口的比例達20%~40%。
(3)嚴重干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達50%~80%;以及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總人口的比例達40%~60%。
(4)特大干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總人口的比例高于60%。
7.1.5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發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壞,導致城市實際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產、生活和生態環境受到影響。
(1)城市輕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現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響。
(2)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現明顯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較大影響。
(3)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現明顯缺水現象,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嚴重影響。
(4)城市極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現極為嚴重的缺水局面或發生供水危機,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極大影響。
7.1.6緊急防汛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規定,當江河、湖泊的水情將要超過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當汛情趨緩時,有關防汛指構應適時宣布結束緊急防汛期。
7.2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縣防指辦公室負責管理,每五年對本預案評審一次。由縣防辦召集有關部門、各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專家評審,并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報縣政府批準。
各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根據本預案制定相關江河、地區和重點工程的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7.3獎勵與責任追究
汛期過后,縣防汛指揮部應及時進行總結、評比、表彰等工作。對防汛抗旱做出突出貢獻的勞動模范、先進集體和個人,按規定程序予以表彰;對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并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