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安全風險評估報告范文

時間:2023-04-07 1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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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篇1

 

 

隨著水利信息化工作的不斷推進,電子政務,水利公共信息載體,數字水利,以及水資源管理體系等信息化結果的出現,有利的推進了水利現代化的運行。網絡平臺是信息構建和信息化成果使用的重要媒介,充分的表現出了IT的實際價值。在互聯網飛速發展的現在,網絡進攻的方式也逐漸增多,信息體系所承受的安全風險也逐漸增加,怎樣保證網絡信息的安全是現在水利信息化進程中急需要處理的問題之一。

 

1 水利網絡信息安全的實際狀況

 

最近幾年,水利部門根據水利工作的實際狀況,在對治水經驗和實際操作進行總結的過程中,提出要轉變過去的水利發展道路,堅持走可持續發展水利道路,建立水利現代化的發展道路。隨著水利事業的不斷發展和變革,水利信息化構建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逐漸轉變成為水利現代化的主要力量。根據國家防汛抗旱指揮系統中的一期工程城市水資源的監控管理,水利電子政務的相關項目和大型灌區信息化試點等重要工程的順利完成,水利信息化基礎設備也在不斷的健全,對業務的使用能力也在逐漸加強。防汛抗旱,城市水資源的監控管理,水利電子政務和全國水土保持監管信息體系等業務也開始應用到實際生活中。在水利信息化基礎構建和業務不斷拓展的過程中,相關的保證水利信息化安全的體系也逐漸形成。

 

2 強化水利網絡信息安全的解決措施

 

網絡和信息的安全隱患問題,使得水利信息化的發展受到阻礙,所以要及時的進行預防,綜合治理和科學管理,逐漸增加信息的安全性,加強其中的保護能力,保證水利信息化的持續運行。

 

2.1 加強信息安全管理

 

信息安全規劃包含了技術、管理和相關法律等多個層面的問題,是穩定網絡安全、物理安全、資料安全和使用安全的關鍵因素。信息安全規劃不但依賴于信息化的管理,還是信息化形成的重要力量。在信息安全管理的過程中,信息系統安全構建和管理要更加具有系統性、整體性和目標性。

 

2.1.1 以信息化規劃為基礎,構建信息化建設

 

信息安全是在信息化規劃的基礎上,對信息安全進行系統的整理,是信息化發展的主要力量。信息安全規劃不但要對信息化發展的實際情況進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更好的發現信息化中存在的安全隱患,還要根據信息化規劃以及信息化發展的主要戰略和思路,有效的處理信息安全的問題。

 

2.1.2 構建信息安全系統

 

信息安全規劃需要從技術安全、組織安全、戰略安全等方面入手,構建相關的信息安全系統,從而更好的保證信息化的安全。

 

2.2 日常的運維管理

 

2.2.1 注重網絡的安全監控

 

網絡的飛速發展使得水利網絡安全和互聯網安全關系更加緊密。所以,注重互聯網安全監控,從而及時的采取相關的安全防護措施,是現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主要內容。

 

2.2.2 安全狀態研究

 

網絡信息安全是處于不斷變化的過程中,需要定時對網絡安全環境進行整體的分析,這樣不但可以發現其中的問題,還可以及時的采取相關的措施進行改正。安全態勢主要是利用網絡設備、主機設備、安全設備和安全管理工具等策略來進行信息的處理,通過統計和分析,綜合評價網絡系統的安全性,并且對發展的狀態進行判斷。

 

2.2.3 信息安全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是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部分。通過進行風險評估,可以及時的發現信息安全中的問題,并且找到積極有效的解決措施。安全風險評估的主要方法是:(1)對被評估的主要信息進行確定;(2)通過本地審計、人員走訪、現場觀看、文檔審閱、脆弱性掃描等方法,對評估范圍中的網絡、使用和主機等方面的安全技術和信息進行管理;(3)對取得的信息資料進行綜合的分析,判別被評估信息資產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風險;(4)從管理體制、管理措施、系統脆弱性判別、威脅研究、漏洞和現有技術等方面,根據風險程度的不同,分析和管理相關的安全問題;(5)根據上面的分析結果,建立相關的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2.2.4 應急響應

 

所謂的應急響應就是信息安全保護的最后一道屏障,主要是為了盡量的減少和控制信息安全所造成的嚴重影響,進行及時的響應和修復。應急響應包含了前期應急準備和后期應急響應兩個部分。前期應急準備主要有預警預防制度、組織指導系統、應急響應過程、應急團隊、應急器械、技術支持、費用支持等應急措施,并且定時進行應急演練等。后期應急措施主要有檢查病毒、系統防護、阻斷后門等問題,對網絡服務進行限制或關閉以及事后的恢復系統等工作。通過兩個部分的不斷配合,才能更好的發揮應急響應的重要作用。

 

2.3 教育培養

 

人是信息安全的主要力量,其中的知識構造和使用能力對信息安全工作有著重要的影響。強化信息安全管理人員的專業素養,及時的進行信息安全教育,提升人們的信息安全意識,從而有效的減少信息安全問題的出現。

 

3 總結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信息系統中的安全問題也逐漸增多。因此需要不斷的加強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對于網絡信息安全管理中的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找到具有針對性的解決措施,從而保證水利信息化的健康發展。

篇2

[關鍵詞]水資源;水資源安全危機;預警機制;法律制度

[中圖分類號]DF46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11)09―0079―08

水資源是一種既具有經濟價值又具有生態環境價值的極為寶貴的基礎性自然資源,同時又是戰略性經濟資源,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具有基礎性的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水資源及其安全問題嚴重制約著21世紀全球的經濟社會發展,并可能導致國家間的沖突與戰爭。水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已關系到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安全與可持續發展。水資源是否能滿足經濟社會與環境和諧可持續發展要求,必須采取經濟、法律、行政、管理、科學與技術的多種方式手段,合理科學安排水資源的開發利用與全面治理保護,這是人類理性與智慧的必然選擇。事實上,中國近幾十年經濟社會高速發展和人口劇增,已形成日益嚴重的“水資源安全危機”。水資源安全預警機制建設是應對日益嚴重的水資源安全危機的重要舉措之一。水資源安全預警法律制度是水資源安全預警機制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方面。《水資源安全預警法》的制定是法律制度構建的關鍵環節。主要內容框架包括總則、技術規范與保障措施、主要法律制度、法律責任等。

一、總則

一般情況下,人們通常認為水資源安全的內涵包括水質的安全和水量的安全兩個方面。一般指人類社會生存環境和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發生的與水有關的危害問題,例如洪澇、潰壩、水量短缺、水質污染等并給人類社會生產生活造成的損害。主要表現為:人類財產損失、人口死亡、健康惡化、生存環境的舒適度降低、經濟社會發展受到嚴重制約等。由于人類活動的影響,使得水資源減少,污染加劇,改變了水文循環平衡,并且降低了水質。人類不可持續的經濟社會活動使得水體弱化,或喪失正常功能,不能滿足其社會與經濟發展對水資源的基本要求,進而引發一系列的經濟社會和環境安全問題。實質上水資源安全問題的內涵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水資源安全的自然屬性方面。即干旱、洪澇、河流改道、氣候變化等自然屬性的水資源安全。第二,水資源安全的社會屬性方面。由于人類對自然水循環的大量干預影響所形成的水資源循環模式導致了水資源安全在具有自然屬性的同時,還具有社會屬性。例如水量短缺、水質污染、水環境破環、水生態系統功能喪失、水分配不公、水資源浪費、水管理混亂等。水資源安全的外延指的是由水資源安全引發的其他安全問題,例如糧食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政治及國家安全等。當前全球和中國面臨的水資源安全狀況不容樂觀,形勢非常嚴峻,制定《水資源安全預警法》正是形勢所迫。

(一)立法目的

為有效應對水資源安全危機,緩解水資源供求矛盾,規范水資源開發利用行為,確立科學的經濟增長方式和合理生活方式,保證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促進生態、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協調發展,制定本法。

1 有效應對水資源安全危機,緩解水資源供求矛盾。這是本法的首要目的。水資源安全是一個由水量和水質相互聯系與作用而形成的涉及水資源開發、利用、治理、管理與保護各環節的范疇,既包括自然因素,也包括社會因素,是一個關系人類生存發展與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性問題。建立科學的水資源安全預警機制是應對與緩解水資源安全危機的有效措施。水資源安全預警機制是對水資源安全預先設置不同警示級別(標準)與防范應對保障措施系統,是現代社會運行與管理預警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水資源安全預警法律制度是水資源安全預警機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

1992年聯合國環境和發展大會上通過的《二十一世紀議程》中提到,“淡水是一種有限資源,不僅為維持地球上一切生命的必需,且對一切社會經濟部門都具有生死攸關的重要意義”。這表明水資源是人類生存與發展和維系生態系統循環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質資源。我國近幾十年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劇增,現實已形成水資源危機的事實,主要表現在水資源的日益短缺和匱乏、水污染加劇、水生態環境的不斷惡化、水資源開發利用日益困難和費用日益昂貴等。為有效緩解這一系列的水資源安全問題,不斷提高全社會的水資源安全意識,有效防范和應對的重要舉措之一就是構建合理科學的水資源安全預警機制(水資源安全預警法律制度)。

2 規范水資源開發利用行為,確立科學的經濟發展方式和合理生活方式。中國過去幾十年的傳統社會生產方式是不合理、不科學和不可持續的。人類必須“確定一種可以長期保持生態穩定和經濟穩定的條件”的發展道路。建立綠色GDP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將水資源開發利用狀況列入其中。現在各國通行的做法是用綠色GDP的方法取代傳統GDP,以衡量國民經濟與社會的發展。與傳統GDP的計算方法相比較,綠色GDP的計算方法是在傳統GDP的基礎上減去自然部分的虛數和人文部分的虛數,這樣才能真正反映發展的內在質量和水平。“對GDP的改革,簡而易之就是要充分考慮自然資本的損耗,為經濟發展提供‘更綠色’的衡量方法,在這個‘綠色核算’的衡量框架中反饋出自然資本的相關信息。”關鍵是,規范全社會水資源開發利用行為,包括管理、治理、保護與使用行為,確立經濟社會可持續的科學發展方式和科學文明的現代生活方式。

3 保證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促進生態、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協調發展。我國水資源國情一方面是水資源短缺,人均占有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4,北方地區只有9%,不到世界人均值的1/8;另一方面是水資源利用方式粗放,在生產和生活領域存在嚴重的結構型、生產型和消費型浪費,用水效率不高,節水潛力巨大。可持續協調發展是指為了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必須在各類發展決策中將經濟社會與環境、人口的共同發展相協調一致。它是“協調發展”只側重于當代人發展的修正。它是從縱向關系上將經濟、社會與人口、環境發展關系角度,主張為了確保人類的持續生存和發展,必須把經濟社會活動與水資源利用和水資源環境保護有機結合起來,并按照生態持續性、經濟持續性、資源持續性和社會持續性的要求來組織和規范人類的一切活動,顯然它們側重的是當代人及其子孫后代可永續發展。毫無疑問,這是本法立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

我國已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以《環境資源保護法》為平臺,以《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為基本內容,以《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取水許可水質管理規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為配套措施,以《地面

水環境質量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等為實施依據的水資源法律體系。在這一體系中,顯而易見缺乏一部有效預防和應對水資源安全危機的法律,制定《水資源安全預警法》也就成為必要,同時也是符合我國水資源安全危機的實際情況。中國當前水資源安全問題非常嚴重,不但關系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更關系到21世紀中華民族的繁榮昌盛和偉大復興,必須引起全社會高度關注和重視。突出表現在這樣幾方面:第一,水資源供需矛盾非常尖銳;第二,水質危機所導致的水資源危機大于水量的危機;第三,水資源“農轉非”日益嚴重,水權沖突成為重大社會問題;第四,水資源開發利用引起的生態環境狀況更加嚴重。毫無疑問,制定《水資源安全預警法》有其必要性和正當合理性。

(二)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水資源安全預警工作,制定應對水資源安全危機的預警標準和方案,采取預防和響應水資源安全的預警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資源安全預警工作負責。

1 我國水資源管理體制是“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模式。水資源安全預警管理體制也應當遵從這一模式。國務院是全國水資源行政管理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是本區域的水資源行政管理機關。同理,水資源安全預警管理體制也遵從以上。

國務院水利部(主要歸口至水政水資源司)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組織制定全國性的水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并監督實施;編制全國水資源保護長遠規劃及年度計劃;組織全國性的水環境監測網絡并實施管理;編制全國性的水資源質量年報及組織與水資源保護相關的科研等。由此可知,在過去水資源管理中沒有涉及水資源安全的預警管理,這是與當今中國水資源現狀不相匹配的。當然,為了應對中國水災旱災頻發的特殊情況,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設立了準軍事化機構“防汛抗旱指揮部(下設辦公室)”,由同級人民政府的副行政首長負責,動員全社會力量應對突發的水災旱災,現在已由過去臨時性的非常設機構事實上成為長期存在的常設性機構。由于中國當今的水資源安全危機已不僅僅表現為水災旱災,還包括其他許多方面,顯而易見,這一準軍事機構也難擔此任。

2 現有《水法》確立了水資源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水資源管理體制。由于流域管理委員會處理跨行政區域水資源糾紛的權限不清晰和受領導層級的限制,省邊界水資源管理糾紛難以提交流域管理委員會解決,從而在事實上形成條塊分割矛盾,這種管理體制存在明顯的缺陷。第一,不能充分地實施政府的宏觀調控和嚴格統一監管;第二,區域管理機構與流域管理機構責、權、利相互很難界定,相互關系很難協調;第三,水資源監管力度弱與執法很難到位。水資源安全預警管理必須避免類似問題的產生。

由此可見,水資源管理體制必須改革,由現有“條塊分割”、“九龍治水”的分散性管理改革為統一集中的管理,整合(撤并)各水資源管理機構,成立國務院水資源監督管理委員會(水監會),全面統一行使對全國水資源的監督管理。在國務院水監會直接領導下,根據水資源水文自然規律,結合國家經濟社會與人口布局規劃,建立七大流域(水系)水資源監督管理局,全面統一行使對流域(水系)的水資源的監督管理。在流域水資源監督管理局直接領導下,建立各江河、湖泊水資源監督管理處,實行水資源的國家統一垂直管理體制。毫無疑問,水資源安全預警管理也歸屬于此管理體制之內。

(三)基本原則

1 預防原則。預防原則是指針對可能發生的水資源安全危機,應當采取積極的事前防止措施以避免水資源安全危機的事件發生,或將不可避免和已經產生的水資源安全危機的危害控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預防原則是一種積極防止應對的基本原則。第一,其對象是可能產生水資源安全危機的危害或事件,包括不合理與不科學的經濟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第二,其首要目標是避免水資源安全危機的事件發生,在已經發生或不可避免的情況下,其目標是防止危害的擴大,并將其控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第三,其具體措施應當是積極的、預期性的事前措施,而不是消極的、反應性的事后補救。

2 可持續協調發展原則。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滿足后代人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可持續協調發展的基礎在于協調,目的是可持續發展。關鍵是協調處理好資源的開發、投資的方向、技術開發方向以及國家機構的變化關系等,以增強目前和將來滿足人類的需要和愿望的潛力;將經濟社會、人口、環境與資源(水資源)的關系全面協調處理好。第一,將水資源(水環境)保護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計劃與決策之中;第二,建立循環經濟型社會,提高水的循環利用率;第三,建立綠色GDP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將水資源利用狀況列入其中,全面考察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安全危機的關系。

3 公眾參與及全過程監督原則。在法律意義上的公眾特指對決策所涉及的特定利益作出反應的,或與決策的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一定數量的人群或團體。它不僅包括不特定的公民個人,也包括與特定利益相關的政府機構、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此原則是指公眾有權通過一定的程序或途徑參與一切與公眾水資源(水環境)權益相關的開發、利用、治理、保護、管理與節約的一切決策與運行監督,并有權受到相應的法律保護和救濟,以防止決策與運行的盲目性,使決策符合廣大公眾的切身利益和需要,同時更好更有效地保護水資源(水環境),盡可能避免水資源安全危機事件發生。第一,建立水資源決策信息公開的披露制度;第二,建立非政府專業團體(民間組織)代表公眾參與決策監督的機制;第三,建立公眾參與全過程監督的司法保障制度。

4 政府主導社會(公眾、企業)參與原則。水資源作為一種公共資源,它具有公共資源的一般屬性。為避免水資源公共產品發生“公共用地”悲劇,必須充分發揮政府與市場“有形之手與無形之手”的共同作用。水資源安全預警是一項投入大、社會效益明顯的社會公共管理工作。毫無疑問,由政府財政投入建立履蓋全社會的水資源安全預警體系(網絡)是現代社會管理的要求。第一,每年財政預算必須列入水資源安全預警經費;第二,建立水資源安全預警設備、技術、人員等網絡體系;第三,建立統一決策調度、全面監管、全社會參與的水資源安全預警機制。

當然,水資源安全預警法的基本原則還應包括謹慎行事原則、公平與效率兼顧原則、全過程控制原則、協同(國際)合作原則等。

二、技術規范與保障措施

水資源安全預警法是為水資源安全預警機制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為起到應有的制度支撐作用,必須涵蓋水資源安全預警的一系列技術性規范要求和保障措施方法,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一)水資源安全預警監測評估體系

水資源安全涉及的方面很多,要設計一套合理

科學的可操作的水資源安全預警監測評估體系非常不容易。可根據我國水資源狀況、經濟社會發展與城市發展趨勢、人口增長等實際,以《農村飲用水安全衛生評估指標體系》《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城市供水水質標準》《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等為核心,建立包括農村供水系統指標及風險評價體系、城市供水系統指標及風險評價體系、環境生態供水系統指標及風險評價體系、江河湖泊水質監測指標及風險評價體系等。

1 水資源儲備標準建設。全國城鄉以一定區域(市、縣)及流域為單位采取工程技術(水庫建設)、疏導河道、退田還湖、植樹造林、生態修復與保護等多種手段建設水資源儲備源(水源)。水資源儲備量的多少決定抗風險能力的大小。應根據水資源一定時間干枯變化和各地的需求實際,制定相應的水資源安全預警標準,但原則上水資源儲備不應小于最低限值。在來水嚴重減少和地下水持續下降,或現有水資源被嚴重污染等情況下,各地要能夠維持不少于6個月的生產生活所需的供水。在突破低限值或水資源被嚴重污染的情況下,應啟動供水應急預案,采取一定措施緩解水資源危機。

2 水資源儲備途徑與供水能力建設。要根據各種供水系統的不同特點或全國各地不同實際狀況,建設不同的水資源儲備方式和工程方案(包括汛期儲水、平原水庫、調水能力儲備、地下水回灌等)。除水資源的應急戰略儲備外,要規劃建設備用水源地和相應的供水工程設施,包括備用應急水庫或地下水水源地、中水回用、污水處理能力、深水或咸水淡化能力、社區(農村)自備井、市場凈化水應急調配等。

3 水資源監測網絡建設。根據城鄉不同區域的供水水源地水量水質狀況,建設全履蓋的監測網絡,提高飲用水水源的自動監測和實時監測能力。根據城鄉不同區域降水、降雪等氣候變化,分析預報未來區域水資源和用水的變化趨勢,做到早預報、早準備,爭取積極主動,為城鄉水資源儲備和應急措施提供具體豐富的技術參數。特別是全面監測全國江河湖泊水量水質變化,實時掌控全國水資源數據及安全狀況。包括全面評價城鄉供水和水資源不同區域的風險及潛在隱患,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應對的建議和方案。

(二)水資源安全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原則上分三級編制,即基本應急(一級:黃色)、緊急應急(二級:橙色)和極端應急(三級:紅色),分別對應一般干旱、特殊干旱或一般事故、極端干旱或重大事故三種情況。應急預案編制內容主要包括一定區域城鄉供水系統(水資源、水工程、用水)現狀分析,供水應急分類和警報級別劃分、預測預報和應急儲備、應急措施、預案可行性和影響評價、投資估算等。一般可根據當地情況特點,按照應急級別和應急類型編制幾種預案。

1 編制應急預警技術標準。主要包括預警條件、渠道、程度、水資源數量與質量監測數據、未來變化趨勢。同時包括城鄉一定區域的可供水量,各種水資源工程項目狀況、城鄉供水系統風險評價等。

2 工程應急措施。工程措施是提高城鄉供水應急能力的基礎,要因地制宜,有針對性地制定工程措施預案。工程措施主要包括跨流域或跨區域應急調水、備用水源工程啟動、污染治理工程、中水回用應急工程(深度處理)、運水工具和儲水設施、社區自備井、其他水源工程(如海水淡化)等。

3 非工程應急供水管理與緊急救援。用(供)水管理是應急狀態下的主要應對措施之一。為保障城鄉正常社會程序,要根據應急等級,進行相應的用(供)水管制。原則上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及保障正常秩序部門單位要優先保證。實施水價臨時干預調整,調整應急期的用水量。建立用水計量與監控機制,保障用(供)水管制措施的有效性。要建立履蓋全社會的緊急救援機制(機構、人員、技術條件等),包括緊急救援狀況下的儲、運水設施工具的儲備,信息舉報(通報)系統等。

(三)城鄉供水安全保障措施

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區域、城市總體規劃必須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及其承載能力,使經濟社會發展規模和產業結構布局與水資源條件相適應。在此基礎上,每個地方(區域)要制定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建立符合當地實際的水資源安全預警評估體系。合理配置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多種水源,特別是加大各種污水處理工程設施的建設,建立覆蓋城鄉全社會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結合的供水安全保障體系。

1 加強城鄉水資源一體化統一管理。建立健全城鄉水資源一體化統一管理體制,實行地表水與地下水統一管理、統一調度,雨水、洪水、再生水與地下水回灌統一管理、統一規劃,海水、微咸水及其他水源統一規劃、合理配置,水量與水質統一監測、統一管理,水資源費、排污費、污水處理處理費統一征收、統一管理,構建水庫聯調、水系聯網、多種水資源優化配置的網絡體系。

2 加大投入,加強水資源工程項目建設與管理。為解決防洪、干旱缺水,必須修建大批水庫,蓄水、引水、集雨、提水、調水工程和地下水工程等。建立“政府投入為主、準市場運作、社會公眾參與”的水資源工程項目投入體制和運行機制。關鍵是在工程項目規劃建設的同時,必須明確工程產權,建立合理科學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大量引入社會民間資本參與各種水資源工程項目投入。改變以往“大鍋水”、“福利水”完全由政府投入的做法。制定合理水價,實行有償供水,按比例提取折舊和維修費用,準許其有合理的利潤回報。可運用各種投融資方式,多渠道、多方面籌集建設資金,建立水資源工程項目投資、運行與管理的良性體制機制。

3 統籌防洪、干旱、治污與水資源保護,保障供水安全。合理規劃建設城鄉河流湖泊水系,擴大水源涵養地和城市綠地、透水地面面積,增加一定區域的雨洪滯蓄和地下水體蓄積空間。城鎮加大推廣雨水、污水分排管網,建設雨水集蓄利用設施,加大雨洪資源利用力度,加快污水處理設施和中水回用設施建設,提高污水集中處理率和中水回用率。農村主要是加大植樹造林,保護植被,涵養水源地建設,包括加大退田還湖、退牧還草、退耕還林、封育保護等生態保護措施力度,涵養水源,防止農業(生活)污染,提高供水保證率。加大水土保持和生態環境的建設,建立健全水土保持與水資源生態保護的建設管理體制機制,包括水資源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三、主要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立法精神、原則和措施的具體化,更是一部法律的主要規制力(約束力)部分。毫無疑問,水資源安全預警法的主要法律制度也是其立法目的、主要原則和保障措施的具體法制(法律)生命力的表現。

(一)水資源安全風險評價制度

“風險”是一個表達與危險相關事物的詞匯。“風險可定義為對人的生命、經濟活動不利狀態發生的不確定性程度及其結果大小程度。”“風險本身是一個至少包含了三個要素的復雜概念:概率、嚴重性和可靠性。”水資源安全風險評價制度是指在水資源規劃、開發利用和配置活動以及經濟

社會建設項目評估中,對可能造成的水資源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影響水資源安全的對策和措施,并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也包括一定時間對一定區域范圍水資源安全危機的監測評估所作出報告(結論)的制度。

1 水資源安全風險評價制度是一項具有預測性、專業性和強制性等特征的法律制度。它是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水資源領域的具體運用。第一,它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經濟社會和水資源、人口與環境的協調發展的有效措施;第二,它是預防原則的貫徹和具體實施保障;第三,它是應對和防范水資源安全危機的強有力的法律制度。

2 水資源安全風險評價制度運用范圍比較廣,包括一切與水資源相關的重大經濟社會活動。第一,水資源開發利用,配置與管理的一切活動要進行安全風險評估;第二,重大涉水經濟建設項目要進行水資源利用與影響的風險評估;第三,在一定時間對一定區域、流域的水資源狀況要進行水資源水量與水質的監測與風險評估。

3 水資源安全風險評價制度的主要內容(程序)涵蓋比較廣:第一,在規劃、建設等活動前的可行性研究和報批階段,由進行規劃的機關、建設單位或其他主管部門委托評價單位進行調查和評價工作。第二,評價單位通過全面調查和評價出具《水資源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書(表)》,對可能造成水資源安全不良后果并直接涉及公眾利益的規劃建設項目等,在《水資源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書(表)》報送審批前,通過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第三,將《水資源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書(表)》提交有審批權的國家水資源監管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重大的影響深遠項目(例如三峽工程、南水北調工程)還需得到立法機關的批準。第四,對水資源安全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建設項目實施后,規劃編制部門、建設項目負責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水資源安全風險的跟蹤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告審批機關;發現有重大隱患的,應及時提出并采取改進措施。河流湖泊水資源安全風險的監測與評估主要是上下級或不同政府部門的協調問題。

(二)水資源安全預警公眾參與制度

公眾參與制度是以上公眾參與及全過程監督原則的具體規則化。主要指在水資源開發、利用、治理、管理與保護領域,公民有權通過一定的程序或途徑參與一切與水資源安全有關的決策。這種參與,應包括決策參與(指公眾在經濟活動、水資源政策、規劃和計劃制定中和開發建設項目實施之前的參與)、過程參與(指公眾對水資源法律、法規、政策、規劃、計劃及開發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參與)及末端參與(指公眾對水資源污染、生態破壞等水資源安全危機出現之后的參與)。

1 要充分認識公眾參與應對水資源安全危機的重要性。發揮社會團體、民間組織(非政府組織)和學術組織、個人等作用。立法為公眾參與提供暢通的渠道,并使之具體化、法律條文化,具有可操作性。

2 公眾參與方式可以有許多種類。主要有:公告;非正式小型聚會;一般公開說明會;社區組織說明會;咨詢委員會;公眾審查委員會;聽證會;發行手冊簡訊;小組(專家)研究;民意調查;全民表決;設立公眾通訊站;網絡論壇;記者會邀請意見;發信邀請意見;同意公眾提問;座談會等。公眾參與方法可以根據擬議的內容與性質、范圍加以組織運用,同時應當為公眾選擇參與方式留下些空間(參與方式應當具有很大的彈性,隨著程序的進行隨時進行調整,而不能固定地規定某種確定的方式而不能根據情況的變化作靈活變通)。適用何種參與方式,并設有一套固定的標準。參與擬議行為的復雜程度決定了參與方式的不同。

3 建立信息公開和公益訴訟制度。信息公開,不僅是公眾參與政府決策的前提條件,更是公眾參與水資源安全事務的前提。公眾知情權是參與權的前提。要實現公眾的知情權,相關機構(部門)就必須履行信息公開的義務。有效的參與者應當是對項目有充分的了解,并對可能與決策者進行的交流做了充分準備的參與者。只有公眾對于國家政策法規有了充分的了解,對于項目的相關情況有了充分的知曉,才能有效地參與到水資源安全規劃及決策中去,對項目提出相關的意見或發表相關的評論。立法中必須對此加以明確規定,包括信息公開的機構、程序、范圍、內容及方法、責任等。(環境)公益訴訟是指由于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公共權力機構、公司(企業)或其他組織及個人的違法行為或不作為,使(環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害之虞時,法律允許公民或團體為維護(環境)公共利益而提訟的制度。我國目前的法律還沒有真正建立起(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水資源(環境),調動社會公眾的廣泛參與,立法中必須建立水資源安全公益訴訟制度。對有關主體危害水資源行為必須有人擁有訴訟的權利,對案件的訴訟主體、受理條件、訴訟范圍、審判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通過適度放寬原告資格、合理配置舉證責任、拓展訴訟途徑、對訴訟費用確定有利于原告分擔辦法、采取獎勵勝訴原告制度等相關規則的創新,建立切實可行的水資源安全公益訴訟制度。

(三)水資源安全責任制度

水資源安全責任制度是關于相關主體因違反水資源保護法律(水資源安全預警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承擔法定的強制的不良后果的法律制度。水資源安全責任制度是一個綜合性的法律責任制度,外延非常廣泛。從承擔不利后果的類型來看,可以劃分為“行政責任制度、民事責任制度和刑事責任制度”;從違法主體為標準,可以劃分為“個人(公民)的水資源安全責任制度、企業(組織)的水資源安全責任制度和政府的水資源安全責任制度”。水資源安全責任制度的構建,既可以有效制裁水資源領域違法行為,又可以對各種主體產生警示和教育作用,從而把事后懲處與事前預防結合起來,將水資源保護與安全預警落到實處,是水資源安全預警法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制度。

水資源安全責任制度的重要問題是責任認定問題。根據相關主體所承擔的責任類型不同,各種水資源安全責任的認定也有所區別。一般來說,在判斷某一主體的行為是否應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時,一般要求該主體具有違法的故意或過失。水資源安全責任制度對此有所區別。在環境侵權法領域,當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采用了無過錯責任主義歸責原則。

1 水資源安全刑事責任。環境刑事責任是指故意或過失實施了嚴重危害環境的行為,并造成了人身傷亡或公私財產的嚴重損失,已經構成了犯罪所要受到的刑事制裁。我國《刑法》在分則第六章第六節專門規定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的罪名。水資源安全刑事法律責任是環境刑事責任在水資源與水環境保護中的具體體現,是行為人實施了嚴重危害水資源或水環境的行為,并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公私財產損失或水資源安全危機的嚴重后果,已經構成了犯罪所要受到的刑事處罰。犯罪主體不僅包括自然人,還應包括法人或組

織;犯罪客體不僅包括人身或財產損失,而且還應包括水資源與水環境的安全。犯罪主觀方面不僅包括故意或過失還包括無過錯;犯罪客觀方面是實施了嚴重危害水資源或水環境的行為并造成了水資源安全危機后果。

2 水資源安全行政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水資源安全預警法》等水事法律法規應承擔行政方面的法律責任,是國家機關或承擔公共事務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水資源安全預警事務中違反其法定職責應承擔的主要責任形式。一般要具備下列條件:第一,行為違法;表現為作為或不作為,主要違反《水資源安全預警法》等水事法律法規。第二,行為具有危害性;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危害結果是由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引起的。第三,行為人行為有過錯或元過錯。隨著水資源安全危機日益嚴重,有必要作擴大解釋即不管行為人有無主觀過錯,只要在客觀上造成了水資源安全后果就要承擔責任,這有利于保護水資源和受害者。第四,違法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包括必然性因果關系和偶然性因果關系)。

3 水資源安全民事法律責任。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過錯或無過錯)已造成或可能造成水資源安全事故(污染或破壞等),繼而造成人體健康損害或公私財產損失以及水資源安全后果,應承擔民事方面的相應賠償與其他相關責任。這是民事責任的一種特殊形式。在適用法律上,水資源安全民事法律責任依水資源安全預警法等水事法律法規而存在;在責任的功能實現上,又秉承了民事責任的精神和理念,承擔著與一般民事責任類似的功能和效能預期,即具有民事責任的本質屬性。水資源安全民事法律責任歸責原則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相結合的二元規劃體系。過錯責任原則即加害人對其有過錯的行為承擔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也稱無過失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水資源安全民事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也應該包括兩類:過錯責任構成要件和無過錯責任構成要件。這是針對水資源安全(預警)重要的民事法律救濟制度。

當然,水資源安全預警法的主要法律制度除此之外,還應包括水資源統一管理制度、節水用水激勵制度、水資源安全預警信息通報與會商制度等。

同時,《水資源安全預警法》的立法一個重要方面是《水法》及相關與配套法律(《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護法》《防洪法》及《物權法》《環境資源的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必須修改完善,涵蓋與充實水資源安全預警的相關法律規范與制度。第一,補充完善水資源安全、水資源安全危機、水資源安全風險、水資源安全預警、水資源安全應急預案等概念及規范。第二,補充完善水資源安全風險評價制度、水資源安全(預警)公眾參與制度、水資源安全危機防范制度等。第三,已有法律規范和制度與水資源安全預警法的法律規范制度的相互銜接協調,不產生法律上的矛盾與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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