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結核病防治規劃(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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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國家計委財政部
為進一步加強全國結核病防治工作,遏制結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當前我國結核病流行與防治現狀,制定本規劃。
一、結核病流行與防治工作現狀
結核病是經呼吸道傳播的慢性傳染病,主要發生在肺部。結核病在全球的廣泛流行,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已成為重大的公共衛生問題和社會問題。我國是世界上22個結核病高負擔國家之一,結核病患者數量居世界第二位,其中80%在農村。據2000年全國結核病流行病學調查,我國現有結核菌感染者4億人,結核病患者500萬人,其中傳染性肺結核病患者200萬人。每年因患結核病死亡的人數達到15萬人。結核病是我國農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主要疾病之一。
我國政府十分重視結核病的防治工作。從1981年起,國務院有關部門相繼制定與實施了兩個全國結核病防治十年規劃。1992-1999年,利用世界銀行貸款在新疆等13個省(自治區)開展了中國結核病控制項目,利用中央防病經費在河南等15個省(自治區)實施了衛生部加強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與促進結核病控制項目。其間,項目地區累計免費診斷并治療傳染性肺結核病患者120余萬例,治愈率從50%提高到90%。經過多年的艱苦努力,我國結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形成了一套符合中國國情的現代結核病控制策略。
我國結核病防治工作的形勢仍很嚴峻,任務艱巨。當前,全國仍有一半的地區還沒有實施現代結核病控制策略;多部門合作、全社會參與的結核病防治局面尚未形成;結核病防治知識的教育還不夠普及;結核病防治能力不能適應預防與控制工作的需要,同時,流動人口的驟增、耐藥結核病的蔓延、結核菌與艾滋病病毒的雙重感染,致使結核病疫情惡化,加大了結核病防治工作的難度。在今后10年,如不能全面有效地實施現代結核病控制策略,預計全國將新增結核病患者2000-3000萬人,將給國家和人民帶來沉重的負擔,嚴重制約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二、指導原則
(一)政府負責、部門合作、社會參與,共同做好結核病防治工作。
(二)實行分類指導,對西部地區和貧困人群給予重點幫助。
(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積極發現和治療傳染性肺結核病患者。
(四)全面實施現代結核病控制策略,落實肺結核病患者的歸口管理和督導治療。
(五)實行肺結核病治療費用收、減、免政策。對沒有支付能力的傳染性肺結核病患者實行免費治療。
三、總體目標
(一)建立政府領導,多部門合作和全社會參與的結核病防治可持續發展機制。
(二)到2005年,全國以縣(市)為單位,實施現代結核病控制策略的覆蓋率達到90%,到2010年達到95%以上。
(三)到2005年,全國傳染性肺結核病患者治療人數達到200萬人;到2010年達到400萬人。
四、工作指標
(一)到2005年,肺結核病患者和可疑肺結核病癥狀者的轉診率達到90%;到2010年達到95%。
(二)到2005年,傳染性肺結核病患者的督導治療覆蓋率達到80%;到2010年達到85%
(三)到2005年,傳染性肺結核病患者的規則治療率達到90%;到2010年達到95%。
(四)到2005年,傳染性肺結核病患者的治愈率達到80%;到2010年達到85%;
(五)到2005年,村醫生結核病防治技術培訓率達到85%;到2010年達到90%。
(六)到2005年,全民結核病防治知識的知曉率達到60%;到2010年達到80%。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強結核病防治能力建設,健全服務體系
要加強省、地(市)、縣(市)三級結核病防治網絡建設,明確各級結核病防治機構的職責和任務,注意調整、充實結核病防治機構,穩定結核病防治專業隊伍,提高結核病防治人員的防治技術和服務水平。
縣(市)級結核病防治機構要成為實施現代結核病控制策略、落實結核病防治規劃的基本單位,能夠履行肺結核病患者診斷、治療和管理的職責和任務。地(市)級結核病防治機構要能夠履行對所轄縣(市)結核病防治工作的業務指導、技術培訓、質量控制、監督檢查和管理評價等職責和任務。中央和省級結核病防治機構要能夠有效地組織協調結核病防治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實施,對結核病防治工作進行技術指導、人員培訓、質量控制、監督監測、健康教育、社會學評價和科學研究。
要積極動員并發揮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作用,配合當地結核病防治機構做好肺結核病患者的發現、登記、報告、轉診及危重患者搶救工作。
(二)積極發現和治療肺結核病患者
要采取因癥求診和以痰涂片顯微鏡檢查為主的方式,在邊遠地區可采用直接查痰方式,積極發現傳染性肺結核病患者。各地區對高危人群、高發地區要有計劃地組織肺結核病可疑癥狀者的檢查。實施督導治療,積極治療發現的患者,做到發現一例,報告一例,登記一例,治療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以有效控制結核病的傳播。
(三)完善結核病報告信息系統
要將結核病防治納入衛生信息網建設中,積極推廣應用現代網絡信息傳輸技術,建立和完善結核病統計、報告、監測、評價系統。各級結核病防治機構應有專人負責結核病報告、登記、治療和管理等信息資料的綜合與分析,保證各類統計報表數字的真實、可靠、及時、準確。及時掌握結核病疫情動態,不斷改進結核病防治措施。
(四)加強人員培訓,提高業務素質
要組織有關專家制訂各類醫療衛生人員結核病防治培訓大綱,編寫結核病防治培訓教材,按照逐級分類培訓的原則,堅持專業教育與在職培訓相結合,利用醫學生的學校教育、崗位培訓、繼續教育等多種培訓方式,開展現代結核病控制策略新技術、新方法等培訓,努力培養學科帶頭人,逐步提高各級醫療服務和結核病防治人員的業務水平。
(五)加強宣傳教育,增進全民結核病防治意識
要把結核病防治知識的宣傳和普及作為科普知識宣傳的重要內容,納入當地健康教育規劃。堅持全民健康教育與重點人群教育相結合,在組織開展"世界防治結核病日"宣傳活動的基礎上,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宣傳工作。向群眾宣傳結核病的危害和防治方法,動員社會各界參與結核病防治工作,形成全民防治結核病的氛圍。
各部門、社會團體和大眾宣傳媒體要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積極宣傳結核病防治知識和防治工作。
(六)加強應用性研究
要加強結核病的科學研究,將結核病科研項目列入國家重點攻關計劃和優先項目。將結核病有關應用性研究納入地方科研規劃,給予資金支持。科學研究要堅持為防治工作服務的方向,重點開展結核病流行病學、多耐藥結核病的治療與監測、結核菌與艾滋病病毒雙重感染以及對結核病防治新技術、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七)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
要建立與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在人員培訓、科學研究、資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伙伴關系,吸收、借鑒和推廣國際先進的結核病防治科學技術及成功經驗,積極爭取國際社會的援助,參加全球遏制結核病的行動。
六、組織保障
(一)加強領導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結核病防治工作的領導,把結核病防治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規劃提出的目標,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2001~2010年結核病防治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給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投入。加強對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不斷總結經驗,研究解決問題,確保防治措施的落實。
(二)加強法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地方性結核病防治法規,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加強對各類醫療衛生、廠礦、企業、農(林)場、學校等單位的結核病防治工作的執法監督,完善疫情報告、監測和信息管理系統,落實結核病有效治療方案,使結核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軌道。
(三)加強部門合作
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共同做好結核病防治工作。
計劃部門要把結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項目,按照基本建設分級管理的原則,切實加強結核病防治能力建設。
財政部門要對結核病防治專項經費實行項目管理,制定相應的資金管理辦法,從項目的設立、資金分配、撥付使用等,實行全程監督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對社會捐贈的結核病防治資金、物資等要按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衛生部門要將結核病防治工作納入衛生發展規劃,把結核病作為重點疾病加以控制。負責對本地區結核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并組織實施肺結核病人的歸口管理。
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抗結核病藥品的審批和監督檢查,保證抗結核藥品的質量。
新聞宣傳、廣電部門要開展結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傳和廣泛的健康教育,普及結核病防治知識。
教育部門要將結核病防治知識編入中、小學相關教材,作為學校健康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對學生進行宣傳教育。
勞動保障部門要把肺結核病診斷與治療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范疇,對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肺結核病患者的醫療費用,由所在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有關規定支付。
民政部門要對符合救濟條件的肺結核病患者家庭給予生活救濟。
政法部門要積極采取措施,對被羈押、收容人員開展結核病的檢查和治療,并納入地方政府的結核病防治工作規劃。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要充分發揮在結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四)以政府投入為主,實行多方籌資,保證規劃目標的實現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結核病防治經費投入的力度,把解決結核病防治經費問題納入議事日程。從2001年起,中央財政設立結核病防治專項經費,地方各級財政也要把結核病防治工作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根據公共衛生事業發展需要,增加結核病防治經費的投入。同時要合理統籌使用贈款、貸款,以保證規劃目標的實現。
七、考核與評價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要組織計劃、財政、衛生等部門對本地區執行規劃、經費投入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問題,認真予以解決,并作好年度檢查總結,結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
國家計委、財政部、衛生部要不定期地對各地區、各部門執行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本規劃的情況進行檢查,2005年和2010年組織中期和終期評估,結果報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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