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戶社會化管理意見
時間:2022-09-09 09: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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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征收管理,促進公平競爭,服務全民創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經縣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縣個體工商戶社會化協稅護稅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落實《縣稅收征管保障辦法》,整合社會資源,調動各鄉鎮、各部門和全社會協稅護稅的積極性,建立和完善社會協稅護稅體系,逐步形??面。
二、工作目標
以強化個體工商戶稅源控管和個體工商戶稅收委托征收為主要手段,加強和規范個體工商戶稅收征管,優化納稅服務措施;全面掌握稅源增減變化情況,依法查處偷、逃、騙、抗稅違法案件,有效堵塞稅收征管漏洞,實現由稅源向稅收的最大轉化。
三、組織領導
成立縣個體工商戶社會化協稅護稅工作領導小組。各鄉鎮也要成立相應工作機構,統一領導和協調本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稅收的源頭控管和委托代征工作;條件成熟的鄉鎮可以先行試點,組織成立個體工商戶稅收征管綜合服務中心,負責開展個體稅收的委托代征工作,為納稅人提供全方位的納稅服務。各社區、村應設置協稅護稅辦公室,確定專人負責,積極開展協稅護稅工作。
四、工作內容
(一)信息傳遞。縣屬有關部門應定期將個體工商戶辦理工商登記、發放各類許可證照的相關信息及時傳遞同級國稅和地稅部門。
(二)稅源摸底(報告)。縣屬各部門對各類經營許可證照發放或年審時,應嚴格按“先稅后證”、“先稅后審”程序把關,并將未按規定納稅和漏管戶情況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
(三)稅源監控。各級協稅護稅組織應及時做好本區域范圍內個體工商戶登記、個人房屋出租等相關稅源信息的采集工作,建立稅源排查摸底制度,掌握稅源動態,并將有關稅源情況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
(四)審前控制(把關)。縣文化管理部門在辦理網吧、舞廳經營許可證年審過程中,對不能按期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營戶,應責成補繳稅款后方可審驗。
對在土地征遷過程中支付土地征遷補償費的,支付部門應要求個體工商戶或有關單位提供合法有效的支付憑證或納稅證明。
(五)委托代征。縣有關協稅部門應根據稅務機關的授權委托,按照《委托代征稅款協議》確定的代征內容,在授權范圍內開展稅收代征工作,并主動接受主管稅務機關的業務指導。
(六)稅法宣傳。建立健全縣、鄉鎮、社區(村)三級協稅護稅組織體系,有效利用貼近納稅人的便利條件,在稅務部門指導下,做好各項稅收政策的宣傳工作,為納稅人提供稅收政策咨詢服務。
(七)聯合檢查。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征管工作安排,由縣國稅、地稅、工商、公安、住建、縣直有關部門和鄉鎮等組成聯合檢查工作小組,實施聯合檢查,排查漏征漏管等情況。
五、工作機制
(一)建立工作例會制度。各協稅護稅工作領導小組要定期召開由成員單位參加的協稅護稅聯席會議,認真總結工作成效,研究分析本區域內的稅收征管形勢,明確下一階段工作任務。
(二)建立工作協作機制。稅務部門要主動加強與其他協稅部門工作的聯系和協調,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各協稅護稅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也要配備專門的工作人員,加強工作聯系,形成高效的工作協作機制。
(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稅務部門和各協稅護稅部門要建立定期信息交換制度,及時傳遞有關涉稅信息,加強涉稅信息的分析利用,實現協稅成員單位間的信息共享。
(四)建立考核激勵機制。各鄉鎮政府要加強對社區、村協稅護稅工作的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給予一定獎勵,以充分調動社區、村協稅護稅工作的積極性。
六、其它事項
(一)各鄉鎮政府應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社會化協稅護稅工作的領導,明確各部門、社區、村協稅護稅工作職責,妥善處理好各方面關系。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與委托代征機構簽訂《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發放《委托代征稅款證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按規定向代征單位支付代征手續費。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委托代征單位的業務指導,定期組織對委托代征人員開展業務培訓,規范稅款代征和納稅服務工作,體現稅收的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四)代征單位要嚴格按照稅務機關規定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解繳代征稅款,因代征單位責任造成稅款損失的,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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