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屬地管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06-29 09: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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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切實做好全市常住戶口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第六條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關于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全市實行常住戶口屬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實行常住戶口屬地管理的范圍
居民常住戶口在我市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廠礦企事業、黨政機關以及私營、個體企業登記管理的,按照屬地管理和人戶一致的原則,實行居住地登記戶口。
二、實行常住戶口屬地管理的相關規定
(一)居民購買開發商(含國營、集體、單位、村居、外資、個體)所建設的樓(平)房,所在地的村(居)委員會、單位都要依據公安機關出具的準遷證明,為持有房產證或雖無房產證但持有購房合同和發票、且實際入住的居民接收常住戶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機收取費用。村(居)委員會對在本村范圍內購買房屋的居民,要根據村(居)兩委意見、村(居)民代表會研究的意見,決定外來購房戶可否享有居住所在地村民待遇問題,并要由遷入村(居)委會與遷入戶簽訂相關協議,以免今后在村民待遇方面出現糾紛。
(二)居民戶口現在我市村(居)民委員會或單位管理而本人(本戶)在原籍或實際居住地生活居住,即人戶分離的,應當將常住戶口遷移至本人(本戶)現在居住生活所在的村(居)民委員會,遷出地村(居)民委員會和各戶口管理單位應依據公安機關出具的準遷證明無條件地為其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居民居住生活所在地村(居)和戶口管理單位應無條件的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戶口遷入登記工作。
(三)單位的居民沒有固定住所的,其戶口仍由現工作單位協助公安派出所管理。
(四)居民有2—3處樓(平)房的,應以經常居住生活的樓(平)房為固定住所,并到固定住所所在地村(居)、單位登記常住戶口。居民因搬遷、購新房遷居的,應當向公安機關申請遷移戶口,公安機關在審核無誤后應當及時辦理戶口遷移。
三、與常住戶口屬地管理相關的其他問題
(一)子女入學問題。實行戶口管理屬地管理后,我市居民的子女入學事宜由市教育體育局根據《義務教育法》、《教育法》的有關規定貫徹實施。
(二)計劃生育管理問題。有工作單位的育齡婦女其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由其工作單位管理;沒有工作單位的(含在單位掛空戶口的)育齡婦女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由戶口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公安機關在辦理戶口遷移時要認真核查《戶口遷(出)入計生審驗證明》,無證明的要督促其盡快補辦。
(三)獨生子女費問題。戶口遷入市區居民委員會(不含村委會改居委會)居民,其獨生子女費確屬無單位負擔的,由市財政統一負擔。遷入各村委會的,其獨生子女費由村委會所在辦事處(鎮政府)負擔。
(四)農村醫療保險問題。購房人員常住戶口遷入村(居)民委員會的,如自愿入保,由市衛生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生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貫徹實施。
(五)低保問題。城鄉貧困戶申請低保的居民均要通過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逐級申報,由市民政部門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及相關政策貫徹落實。
四、組織領導及職責
為切實搞好全市常住人口戶口屬地管理工作,市里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長為組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府辦公室分管主任為副組長,市公安局、信訪局、財政局、規劃建設局、教體局、計劃生育局、民政局、衛生局等部門分管負責人為成員的市常住人口戶口屬地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公安機關要本著簡便高效、服務群眾的原則簡化有關審批手續,認真實施。各戶口協管單位要積極配合轄區公安派出所進行戶口遷移登記。對借戶口遷移之機搭車收費、亂收費或以各種理由限制戶口遷移的,一經發現將嚴肅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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