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分戶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4-11 22:28:03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戶口分戶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戶口分戶申請書

篇1

分戶申請書

××公安局××派出所:

申請人XXX,男(女),生于X年X月X日,系XXX人,現住XXX,

因×××××原因,我需要從××××戶口本中分戶另立戶口簿,請審查予以批準為盼。

申請人: XXX

××××年××月××日

2、分戶,一般指子女成年或者成家后,從父母戶口里面獨立出去,自立一戶。

戶籍管理制度中的分戶,是指公民雖同居一處,但經濟獨立,分開生活或有工作證明的,可以申請分戶,另立戶籍檔案。

篇2

區“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是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開展,由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和指導,各鎮(街道)以村為單位,統一組織村民申請。

一、工作流程

由各鎮(街道)以村為單位統一組織申請,作業單位與村委會工作人員共同開展農房發證收件工作,工作場所和必要后勤保障由村委會負責,各村需組織村民統一有序的開展農房確權登記申請工作,做好缺少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的宅基地和房屋的“三級確認”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中心所負責農房發證的業務指導工作以及登記資料的資料審核和登記頒證工作。

相關登記申請材料:農房不動產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材料、土地權屬來源及房屋批建材料、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三級確認“審批表、宅基地及其房屋權屬公示表(公示30日)

有合法用地批準和規劃批準手續,主房未經翻改擴建的,由測繪單位權籍調查,按照批準的面積,經村組審核通過后,中心所審核頒證。按照批準的面積確權和登記。

有合法和用地批準手續無房屋規劃批準手續的,或有房屋規劃批準手續無合法用地批準手續的,或無合法用地批準和規劃批準手續的,由村民提出申請,測繪單位權籍調查后,經村民小組、村委會、鎮政府“三級確認”審核通過后,中心所審核頒證。

二、工作政策要求

(一)予以登記的情形

1、符合“一戶一宅”條件一戶多宅確權登記的處理

(1)有兩處及以上宅基地和農房的,且不符合分戶條件的一個自然戶,兩處面積合并后超過當地面積標準的,由不動產登記申請人選擇一處宅基地申請登記。

(2)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含華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憑遺囑(家庭財產協議)、公證書和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等有效證據,按相關規定登記發證,在證書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因司法判決方式取得農村住宅的,可憑有關法律文書辦理土地登記,在證書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宅基地使用權以司法判決方式取得”。

3、提交申請的問題處理

(1)申請人一般為戶主,戶主因在外地無法現場申請的,申請人為該戶其他家庭成員的,申請人需提交戶主的身份證復印件及經村委會蓋章確認的委托書(戶主本人出具的委托書復印件);因其他客觀原因戶主不能作為申請人的,由家庭成員簽字確認后推選一名申請人代為申請并經村組確認。

(2)戶主已死亡,配偶健在的,需變更戶主換領新戶口簿后申請不動產登記。

(3)一子或一女戶,已分戶且單獨居住但不符合宅基地安排和分戶條件的,父母與子女不得單獨申請登記。

(4)家庭有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有多處宅基地的,戶口未單獨分戶,符合宅基地安排條件且滿足“一戶一宅”的,如無法提供單獨設戶戶籍信息的,提交相關情況說明并經村組確認后,可分戶申請不動產登記。

(5)父母擬將不動產登記給子女的,首先建房時子女應已出生,其次提交申請時應明確房屋歸子女單獨享有,宅基地由家庭成員共同享有并經村組確認。

4、面積認定的問題處理

(1)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且原土地使用證面積超出時點規定的。如主房未翻改擴建,按原土地證記載的面積確認宅基地面積,房屋建筑面積按宅基地時點標準的70%土地上形成的房屋核定建筑面積;如主房已翻改擴建,按時點重新認定土地使用權面積和房屋建筑面積。

(2)主房未發生翻改擴建的,宗地界址未發生變化的,已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宅基地面積按證載面積確認;宗地界址發生變化且面積變大的,已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按證載面積確認宅基地面積,如證載面積不足時點標準的按標準面積予以認定。

(3)宅基地面積不足時點標準的,房屋建筑面積可以按宅基地時點標準的70%土地上形成的房屋核定建筑面積。

5、出嫁女的問題處理

(1)戶口未遷出的,后因離婚回原籍隨父母居住的,可以作為共有人進行登記,符合“一戶一宅”條件的,戶籍簿單獨立戶的,合法取得宅基地的可單獨申請辦理一處宅基地。

(2)原是一戶且有兩處及以上宅基地的,因離異析產除分別申請各自宅基地的,如宅基地通過繼承等合法行為取得的可以分別申請。

(3)已出嫁的婦女同志,如在現戶籍所在地已隨男方享受宅基地的,不得作為原戶籍所在地的共有權人申請登記。

6、有關繼承的問題處理

篇3

一、村(居)級審什么?

1.建房申請人是否是該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是否符合“一戶一宅”

3.村民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

4.擬用地是否符合村莊規劃

5.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

二、村(居)民建房需提交哪些資料

1.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家庭成員復印件(二份);

2.向村(居)民小組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提交的書面申請書

3.舊房拆除前的房屋圖片(蓋上村委會公章)

4.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5.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6.村(居)民小組與村(居)民委員會的座談會議記錄、座談會議照片、申請公示照片(蓋上村委會公章)。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居)民戶,可以申請建房

1.具備分戶條件,確需另立戶建設住宅的

2.現有住房屬于危舊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3.原有住房因災毀需要重建的;

4.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遷建或者按政策實行移民搬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 村(居)民中請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1.不是本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2.不符合村莊規劃的

3.不符合一戶一宅規定的;

4.所申請的宅基地存在權屬爭議的;

5.原有住房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者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批準的情形。

五、禁止在下列區城建房永久基本農田區域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7.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區域。

六、村(居)民建房審批面積

1.使用一般耕地的不超過130平方米,

2.使用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不超過180平方米

3.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過210平方米。

七、村民建房的開工條件是什么?

1.《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村民應當按照審批要求建房。未經批準,不得建房。

2.《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定位放線后,村民住房建設方可開工。

八、村民委員會在農村住房建設中所起的作用是什么?

《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應在鎮人民政府指導下擬定有農村住房建設自治管理內容的村規民約:指導村民辦理或者為村民代辦農村住房建設審批手續,指導村民依法依規開展農村住房建設活動:對農村住房建設中的違法行為及時勸阻,并向鎮人民政府報告。

九、舊房拆除

1.異地新建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權證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規定復墾并交由集體經濟組織調劑處理的承諾書。

2.拆舊新建的,新房驗收前舊房必須拆除,如果舊房不拆除,將按相關程序依法組織拆除,所產生相關費用由該農戶承擔。

十、 涉及其他部門的內容(具體以相關單位解釋為準)

1.公路沿線建房的,房屋邊緣與公路用地外緣的間距為: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不少于10米,多道不少于米,村道不少于3米,林道不少于4米。在高速公路沿線建房的,其房屋邊緣與高速公路隔離柵欄的間距不少于30米。

篇4

請求轉發《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工作方案》的請示

縣政府:

為了全面認真解決第二輪土地承包工作的遺留問題,進一步完善我縣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按照渝委[2004]6號和足委辦[2004]115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穩定和完善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使農戶的承包地塊、承包面積、承包合同和經營權證“四到戶”,做到“四相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入戶率達100%;將承包合同、清冊全部集中到街鎮鄉管理(街鎮鄉、村各一份),建檔率達100%;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行為,妥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二、工作原則

(一)突出穩定,注重完善。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工作,是保持農村基本制度不變的前提下,把工作重點和注意力放在完善上。保持第二輪土地承包政策的連續性,不能隨意變動或推倒重來;不夠完善的,要按照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的要求做好規范工作;對還沒有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的,要按照有關政策抓緊完善土地承包關系工作。

(二)尊重民意,民主決策。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必須尊重群眾意愿,確保農民合法權益。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群眾路線,深入細致地做好群眾思想政治工作,不搞強迫命令。要堅持政策,結合實際,尊重歷史,解決遺留問題。

(三)依法推進,積極穩妥。認真貫徹落實第二輪土地承包的有關政策,不得違反規定,各行其是。嚴格按照工作流程穩步推進,確保不出現新的矛盾。

(四)加強管理,完善制度的原則。要建立健全相關機構,明確職責,完善各種管理制度,使土地承包管理向規范化、制度化、現代化方向發展。

三、實施步驟

本次工作分為準備、清理核實、審核完善和驗收總結四個步驟。

(一)準備工作。組建班子,制定實施方案,開展宣傳培訓,印制宣傳資料和各種表格。

(二)清理核實。經第二輪土地承包時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制定實施方案,形成書面決議。調查清理土地承包情況,分戶填寫《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并由承包戶主和村民小組長或社長簽字確認。對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已發到農戶的《農村土地經營權證書》進行登記,與農戶承包土地的實際情況逐一核對,若有不一致的要作詳細記錄,查明原因。已發到村組、但未填發到戶的空白《農村土地經營權證書》,全部交回街鎮鄉。對以前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書》進行登記和審核,審驗內容不完善的視為不合格。未發包的土地應首先用于解決符合政策規定沒有承包土地的人員。村民同意保留的可以保留,但不得超過總面積的5%。街鎮鄉要幫助村組妥善解決承包合同糾紛,盡量讓群眾滿意,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三)審核完善。清理登記結束后,及時將《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土地承包分戶花名冊》和未發包土地情況張榜公示,接受村民監督;對群眾反映的意見、建議要作記錄,反映的問題要及時核實、查清和答復。登記調查員將《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和《土地承包分戶花名冊》整理復制三份,經村民小組長或社長與承包戶戶主簽字確認后,報村民委員會和街鎮鄉審核并簽注審核意見;《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由農戶、村和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分別保存,《土地承包分戶花名冊》由村民委員會、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分別保存。村民小組或農業社與土地承包農戶要簽訂一式三份的《土地承包合同》,發包方、承包方和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各保存一份。村民小組、承包戶要求對《土地承包合同》進行鑒證的,由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進行鑒證。

凡符合核、換、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條件的,由農戶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申請書,家庭承包方式的經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審批、其它方式承包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后,報縣農業局申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該證由各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統一組織填寫,一戶一證,以鋼筆用碳素墨水書寫,字跡工整,不得涂改。

承包方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轉的,不需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應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因轉讓、互換以外的原因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合并的,應當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街鎮鄉要將《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中的資料用電子表格分戶錄入微機,以便管理和查詢。

(四)驗收總結

1、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將農村土地承包資料整理歸檔,分社立案成卷,作為永久性檔案由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分村統一保管。檔案資料包括:《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土地承包分戶花名冊》、土地承包調查登記文字材料、《土地承包合同》及鑒證文書、《農村土地經營權證》審驗、農村土地承包調整方案、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記錄及決議、上報審批文書、清理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方案,宣傳、培訓等資料、各級有關土地承包的文件、清理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檢查、驗收和總結材料、其他相關資料、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相關制度等。

2、街鎮鄉自查及縣上驗收。各街鎮鄉組織人員,以農業社為單位進行檢查驗收,檢查的標準就是承包地塊、面積、合同和證書“四到戶”。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從12月1日起,采取“一聽、二看、三走訪”的辦法,對各街鎮鄉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工作情況進行檢查、驗收。此項工作結束后,要形成書面材料,于12月15日前報送縣農業局農經科,縣農業局匯總后書面報告縣委、縣政府和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四、政策界限

(一)、已經進行了第二輪土地承包的地方, 承包地不得隨意變動,要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的穩定,絕不允許借完善大范圍、大面積重新調整土地;重點是完善手續,沒有簽訂合同的要補簽,沒有發放土地經營權證書的要補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二)、沒有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的地方,要在11月15日前,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和第二輪土地承包政策抓緊補課。

(三)、農戶承包面積全部退耕還林的,應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或公告宣布證書作廢,并終止承包合同。承包面積部分退耕還林的,按原承包面積扣減退耕面積后換發經營權證。

(四)、承包地部分被國家征收或集體公益事業占用的,原承包地面積扣減征占面積后換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國家征收農戶絕大部分承包地,并對其全部農轉非,同時就地安置補償后所剩余的土地,原承包農戶愿意繼續承包的應當允許其繼續承包,并填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承包戶不愿意繼續承包的,可以交回發包方處理,但原則上不作補償。

(五)、少數沒有簽訂第二輪土地承包合同,也沒有發放承包經營權證書,且承包地撂荒兩年以上的農戶,要做好聯系工作,確實無法聯系上的,發包方可以委托他人代耕。該農戶書面放棄承包權的,發包方可以按程序將土地調整或重新發包。

(六)、核、換、補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一律使用由市農辦統一印制的新證,農戶自愿要求以舊證換新證的,應予以更換。所用合同和表格以第二輪土地承包時的格式為準。

五、涉及具體問題的處理

1、關于退休職工戶口遷回農村后,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

退休職工享有退休金,其身份仍屬于國家職工范疇,不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應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2、關于土地共有人問題。

在此次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工作中,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應該以二輪土地承包時的家庭實際人口為準,已死亡或戶口遷出的應加以備注。1998年以后到現在,承包戶中出生或遷入的人口,在此次完善中不作為承包經營權共有人填寫在經營權證上。如某農戶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承包人口為4人,即戶主、父親、母親、妹妹。這次完善二輪土地承包時,父母均已死亡。妹妹已嫁,戶口遷出,在新落戶地無承包地。該戶主已結婚生子,現共3人。這種情況,該農戶應填寫原承包人口即戶主、父親、母親、妹妹4人為共有人。

3、關于土地流轉優先權問題

進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時,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但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實際經營一年以上的除外。所謂同等條件是指流轉內容、流轉期限等方面的條件相同或者相近的情況。

4、關于國家征收農戶絕大部分承包地對其全部農轉非并就地安置補償后所剩余的承包地如何處理的問題。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精神和原則,對于剩余部分土地,如果原承包農戶愿意繼續承包的應當允許其繼續承包并填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如果原承包農戶不愿繼續承包的可以交回發包方處理,但原則上不作補償。

篇5

為了加強本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利用土地資源,推進新農村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統稱“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農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個人建房,是指由單戶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動。

(三)集體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新建農村村民住房的活動。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資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設施建設的主管部門;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設施建設管理,鎮(鄉)土地管理所作為其派出機構具體實施相關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規劃主管部門;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規劃管理。

**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動主管部門;區(縣)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動監督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管理。鎮(鄉)人民政府受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委托,審核發放個人建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個人建房進行開工查驗和竣工驗收;受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委托,進行個人建房安全質量的現場指導和檢查。

發展改革、農業、環保、市容環衛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基本原則)

農村村民實施建房活動,應當符合規劃、節約用地、集約建設、安全施工、保護環境。

農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術服務,應當尊重農村村民的生活習慣,堅持安全、經濟、適用和美觀的原則,注重建筑質量,完善配套設施,落實節能節地要求,體現鄉村特色。

第六條(技術服務和知識宣傳)

市建設交通委應當會同市規劃局、市房地資源局、市環保局、市市容環衛局等部門組織編制村民建房的規劃技術標準、住宅設計標準和配套設施設置規范。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布點、范圍和用地規模,統籌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項管理工作。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宣傳力度,向農村村民普及建房技術與質量安全知識。

第七條(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勵集體建房,引導村民建房逐步向規劃確定的居民點集中。所在區域已實施集體建房的,不得申請個人建房;所在區域屬于經批準的規劃確定保留村莊,且尚未實施集體建房的,可以按規劃申請個人建房。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售、贈與他人,或者將原有住房改為經營場所,或者已參加集體建房,再申請建房的,一律不予批準。

第八條(用地計劃)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房地資源局、市發展改革委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確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計劃指標,并分解下達到鎮(鄉)人民政府。

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建房申請,應當符合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分解下達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計劃指標。

第九條(公開辦事制度)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規劃管理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將村民建房的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權限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進行公示。

第十條(宅基地的使用規范)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準。現有宅基地面積在規定標準之內,且符合村鎮規劃要求的農村村民實施個人建房的,應當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農村村民按規劃易地實施個人建房的,應當在新房竣工后三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參加集體建房的,應當在新房分配后三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依法收回,并由鎮(鄉)人民政府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及時組織整理或者復墾。

區(縣)人民政府在核發用地批準文件時,應當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內容,并由鎮(鄉)土地管理所負責監督實施。

第二章個人建房

第十一條(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戶為單位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

(一)同戶(以合法有效的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準文件計戶)居住人口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戶建房,且符合所在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分戶建房條件的;

(二)該戶已使用的宅基地總面積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宅基地總面積標準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鎮規劃調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該戶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尚未撤銷且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

(五)原有住房屬于危險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險住房,是指根據我國危險房屋鑒定標準的有關規定,經本市專業機構鑒定危險等級屬C級或D級,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審查程序)

村民委員會接到個人建房申請后,應當在本村或者該戶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布期間無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后,連同建房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報送鎮(鄉)人民政府;公布期間有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行政審批程序)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村民委員會報送的《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和建房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后20日內,會同鎮(鄉)土地管理所進行實地審核。審核內容包括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擬建房位置以及層數、高度是否符合標準等。

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完畢后,應當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建房用地;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20日內審批。

建房用地批準后,由區(縣)人民政府發給用地批準文件;

由鎮(鄉)人民政府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審批結果的公布)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將村民建房的審批結果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五條(宅基地范圍劃定和開工查驗)

經批準建房的村民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鎮(鄉)土地管理所申請劃定宅基地范圍。

鎮(鄉)土地管理所應當在10日內,到實地丈量劃定宅基地,并通知鎮(鄉)人民政府派員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確認宅基地內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層數和高度。

村民戶應當嚴格按照用地批準文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

第十六條(施工圖紙)

農村村民建造兩層或者兩層以上住房的,應當使用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經其審核的圖紙,或者免費使用市建設交通委推薦的通用圖紙。

市建設交通委應當組織落實向農村村民推薦通用圖紙的實施工作。

第十七條(環衛設施配建要求)

個人建房應當按規定同時配建三格化糞池。化糞池應當遠離水源,并加蓋密封。

第十八條(竣工期限)

鎮(鄉)人民政府在審核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九條(竣工驗收)

個人建房完工后,應當通知鎮(鄉)人民政府進行竣工驗收。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15日內,到現場進行驗收。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提前通知鎮(鄉)土地管理所,由鎮(鄉)土地管理所派員同時到實地檢查個人建房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經驗收符合規定的,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將驗收結果送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補建圍墻的程序)

村民戶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圍內補建圍墻的,應當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同意,并向鎮(鄉)人民政府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補建圍墻申請經批準后,村民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鎮(鄉)人民政府申請查驗;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15日內派員到現場進行查驗,實地確認建造圍墻的位置、高度等事項。

補建圍墻的村民戶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完工后,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章集體建房

第二十一條(集體建房的統籌安排)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村鎮規劃,結合實際,組織制定集體建房實施計劃。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可以按本辦法規定實施集體建房。

第二十二條(集體建房的規劃和用地審批)

實施集體建房項目的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向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過程中,規劃部門應當征詢環保、市容環衛等部門的意見,明確污水收集處理、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等配套設施的建設要求。

村民委員會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憑以下材料向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一)建設用地申請書(含項目選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規模、資金來源、原宅基地整理復墾計劃等情況);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

(三)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關于實施集體建房項目的決定;

(四)相關村民戶符合個人建房條件且同意參加集體建房的有關材料;

(五)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含住房配售對象情況、配售面積、按規定應當退還的原宅基地情況等)。

集體建房用地選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組之間的宅基地調整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時,除前款規定的材料,還應提交宅基地調整和協商補償的有關材料。

經審核批準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二十三條(集體建房的工程建設管理)

集體建房適用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管理規定。

集體建房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向區(縣)建設管理部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申報、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區(縣)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集體建房項目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集體建房的配售)

集體建房的住房配售初步方案,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集體建房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和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事項,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住房配售的具體方案。

實施集體建房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個人建房條件的村民配售住房。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對集體建房的配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送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村民公布集體建房的成本構成和配售情況,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五條(集體建房的環衛設施配建要求)

集體建房應當按規定同時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并建造集中收集糞便的管道和處理設施。

第二十六條(集體建房的相關標準和規范)

實施集體建房,應當符合本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住宅設計標準和配套設施設置規范。

第四章相關標準

第二十七條(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標準)

個人建房的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4人戶或者4人以下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筑占地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5人戶可增加建筑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筑占地面積。

(二)6人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筑占地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6人以上戶可增加建筑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筑占地面積。

個人建房用地面積的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予以制定。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個人建房的建筑面積標準。

第二十八條(建筑占地面積的計算標準)

個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住房、獨立的灶間、獨立的衛生間等建筑占地面積,按外墻勒腳的水平面積計算;

(二)室外有頂蓋、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

(三)有立柱的陽臺、內陽臺、平臺的建筑占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或者墻體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

無立柱、無頂蓋的室外走道和無立柱的陽臺不計建筑占地面積,但不得超過批準的宅基地范圍。

第二十九條(用地人數的計算標準)

村民戶申請個人建房用地的人數,按照該戶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組內的常住戶口進行計算,其中,領取本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按2人計算。

戶口暫時遷出的現役軍人、武警、在校學生,服刑或者接受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符合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可以計入戶內。

村民戶內在本市他處已計入批準建房用地人數的人員,或者因宅基地拆遷已享受補償安置的人員,不得計入用地人數。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關于申請個人建房用地人數的具體認定辦法。

第三十條(用地程序和標準)

原址改建、擴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規劃易地新建住房的,均應當辦理用地手續,并按本辦法規定的用地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間距和高度標準)

村鎮規劃對個人建房的間距和高度標準有規定的區域,按照村鎮規劃執行。村鎮規劃尚未編制完成或者雖已編制完成但對個人建房的間距和高度標準未作規定的區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朝向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為南側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為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不得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標準改建確有困難的,朝向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為南側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為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不得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1倍。

(二)相鄰房屋山墻之間(外墻至外墻)的間距一般為1.5米,最多不得超過2米。

(三)樓房總高度不得超過10米,其中,底層層高為3米到3.2米,其余層數的每層層高宜為2.8米到3米。副業棚舍為一層。不符合間距標準的住宅,不得加層。

第三十二條(圍墻的建造要求)

個人建房需要設立圍墻的,不得超越經批準的宅基地范圍,圍墻高度不得超過2.5米,不得妨礙公共通道、管線等公共設施,不得影響相鄰房屋的通風和采光。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鎮鄉人民政府的監督檢查)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內農村村民建房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

第三十四條(農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的處罰)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超過本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規定拆除原有房屋、退還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三十五條(房地產管理部門處罰的執行)

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第三十六條(個人建房違反規劃管理的處罰)

農村村民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房、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影響村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土建工程造價5%至10%的罰款。

農村村民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擴大建筑占地面積、移位建房等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影響村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土建工程造價5%至20%的罰款。

農村村民建房的房屋層高超過規定標準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土建工程造價2%至10%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集體建房違反規劃管理的處罰)

集體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依據《**市城市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建房的;

(二)擅自擴大建筑占地面積、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建房等違反規劃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規定情形,不能拆除的,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拆除或者沒收后仍未完全消除影響的,處以建設工程違法部分造價的20%至100%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農村違法建設工程的)

對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的農村違法建設工程,市和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證和認定,并對違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當事人未在限期內拆除違法建筑的,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組織。

第三十九條(違反質量和安全要求的處罰)

實施集體建房的村民委員會和參與集體建房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對住房建設工程的質量和施工安全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集體建房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區(縣)建設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行政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四十一條(執法者違法違規行為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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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凡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實施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舊區改建、改善城市環境和居民居住條件,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加強對文物古跡的保護。在拆遷的安置中應當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第五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或者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計劃、規劃、土地、公安、物價、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對城市綜合開發地區和重點工程建設需要拆遷的,可以統一組織實施。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八條城市房屋拆遷實行委托拆遷或者自行拆遷。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委托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委托拆遷協議,拆遷人按照規定支付委托拆遷費。

拆遷人自行拆遷的,應當經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接受委托拆遷的單位,必須取得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資格管理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接受委托拆遷。

第九條拆遷申請人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向所在地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拆遷立項。申請拆遷立項時應當根據不同項目,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拆遷申請書;

(二)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六)房地產開發經營許可證;

(七)拆遷人的資信證明文件;

(八)委托拆遷協議書;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第十條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拆遷立項申請,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立項的決定。符合立項條件的,發給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立項決定書,退回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拆遷人必須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拆遷,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拆遷管理費。

第十二條拆遷人申請拆遷時,用于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足額到位,并存入指定的銀行帳戶,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并監督使用。

第十三條拆遷范圍確定后,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有關部門,在拆遷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安機關辦理的遷入居民戶口或者居民分戶。但因出生、軍人復員轉業退伍、婚姻、大中專畢業、刑滿釋放等確需遷入戶口或者分戶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辦理。

(二)城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權買賣、交換、贈與、租賃、抵押、析產等手續。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的判決、裁決執行的除外。

(三)規劃、建設部門辦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擴建和裝修等批準手續。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的營業執照。

前款規定的事項,其停辦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停辦期限的,拆遷人必須報當地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延長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第十四條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拆遷人、實施拆遷單位、補償安置方式、拆遷范圍、拆遷期限、過渡期限、搬遷期限等情況予以公告。

拆遷公告后,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拆遷人及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五條在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就拆遷補償或者安置等事宜簽訂書面協議。

協議應當明確補償方式、辦法、數額,安置地點、面積,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及違約責任等。

協議簽定后,應當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拆遷當事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者作出裁決。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是批準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裁決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訴訟期間拆遷人已給予被拆遷人補償、安置或者提供周轉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但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除外。

第十七條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或者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搬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作出裁決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八條拆遷人拆除房屋應當在房屋拆除前到當地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拆除登記手續,并于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內辦理房屋注銷登記手續,繳銷原房屋權屬證書。

拆遷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的,必須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拆遷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條拆遷人應當及時整理并妥善保管拆遷檔案資料,在完成拆遷后三十日內向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移交拆遷檔案資料并辦理有關手續。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所有人的拆遷補償,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補償。具體補償方式由拆遷人和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拆除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按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區位和原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前款規定制定相應的補償標準。

按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購買的房屋的拆遷補償,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拆除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其補償價款應當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二十四條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實行房屋補償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確定被拆除房屋的補償價款,結合所補償房屋的價值,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結清差價。

補償的房屋包括按照規定提供的經濟適用房和可供被拆遷人選擇的其他商品房,其建設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二十五條被拆除房屋需要評估的,必須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辦理。

評估機構對拆除房屋的評估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二十六條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七條拆除用于非營利的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者由當地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第二十八條拆除出租的住宅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原租賃關系可以繼續保持,原租賃合同條款應當作相應修改。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拆除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解除租賃合同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承租人進行補助。

第二十九條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所有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其房屋應當按照營業用房給予補償:

(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用途欄內標明“營業”或者“生產”等字樣;

(二)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并有納稅記錄;

(三)房屋所有權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生產的地點、時間相一致。

營業用房的補償辦法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拆除的房屋存在產權、債務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在拆遷公告規定期限內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辦理證據保全手續后,可先行拆除;待糾紛解決后,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向當事人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后,方可給予補償。

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告的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按照本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第四章拆遷安置

第三十二條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安置的,應當妥善安置。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常住戶口的公民和在拆遷范圍內具有營業執照或者作為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企業、公司、事業單位。

第三十三條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和建設工程的性質,按照有利于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區改建的原則確定。

第三十四條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按照原建筑面積安置。

第三十五條拆除住宅房屋的,按照原建筑面積或者原使用面積進行安置。

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原面積安置住房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解困標準的,可以增加安置面積,并按照規定交納超面積安置費。

第三十六條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遷出的,由拆遷人付給搬家補助費。

第三十七條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與使用人為同一人并實行貨幣補償的,由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自行尋找安置用房,拆遷人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三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第三十八條拆除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按照有關規定安置使用人。

第三十九條拆除出租的非住宅房屋由使用人自行安置。

第四十條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決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費;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費。

第四十一條拆遷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雙方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絕遷往安置用房、騰退周轉房。

第四十二條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日起應當增加臨時安置費。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日起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費。

第四十三條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付給補助費。

第四十四條臨時安置費、超面積安置費,搬家補助費、停產停業補助費,其具體標準和實施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制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的;

(二)拆遷人擅自改變拆遷范圍和期限的;

(三)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未取得拆遷資格證書的拆遷單位進行拆遷的;

第四十六條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對違反城市規劃進行拆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篇7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自力更生和政府扶持相結合,科學規劃,精心組織,扎實穩妥推進,切實解決農村困難群眾安居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目標任務

年我縣農村危房改造任務將根據各鄉(場、區)鎮農村危房改造調查摸底數進行分配,重點考慮分散五保戶、低保戶、殘疾貧困戶和地質災害區群眾。縣城區規劃范圍一律不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范圍,建制鎮和集鎮、場、規劃區范圍的農村,危戶改造原則上不作安排。根據省、市要求,我縣在今年12月底之前必須完成上級下達的兩批危房改造任務。目前市政府已下達第一批農村危房改造任務為600戶,其中新建510戶,維修加固90戶。第一批計劃任務數,詳見附表。

三、補助對象和補助標準

1、補助對象。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對象為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和其他貧困農戶。各鄉(場、區)鎮要按照優先幫助住房最危險、經濟最貧困農戶解決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認真確定補助對象。

2、補助標準。翻建、新建房屋的困難農戶每戶補助標準不低于1萬元;維修加固房屋的困難農戶,每戶補助標準最高不超過1500元。

四、危房改造的基本要求

1、改造方式。擬改造農村危房經鑒定為整棟(D級)危房的要拆除重建,為局部(C級)危房的要維修加固。重建房屋原則上以農戶自建為主;農戶自建房屋確有困難并有代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幫助農戶選擇技術可靠的施工隊伍代建。堅持以分散分戶改造為主,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新農村建設點、受地質災害威脅區域困難農戶實施危房改造。

2、改造要求。農村危房改造要確保質量安全,并達到抗震設防的要求。在滿足基本居住功能的前提下,要控制建筑面積和總造價,防止出現群眾盲目攀比超標準建房現象。新建住房建筑面積原則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內,同時又便于農民富裕后向兩邊擴建或者向上加蓋。農村危房改造集中建設點要積極編制村莊規劃,統籌新農村建設、扶貧開發等方面的資金,協調道路、供水、沼氣、環衛等設施建設,整體改善村莊人居環境。

3、強化質量管理。各地要建立農村危房改造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縣城建部門要組織技術力量,對危房改造施工現場開展質量安全巡查與指導監督,發現問題要及時整改,并做好農村危房改造竣工驗收。要開設農村危房改造咨詢窗口,為農民提供技術服務和工程糾紛調解服務。

五、資金籌集與發放

1、資金籌集。翻建、新建房屋財政按每戶不低于1萬元標準安排補助資金。維修房屋財政按每戶不高于1500元安排補助資金。同時,縣政府將整合新農村建設、農村住房救助、農村貧困殘疾人危房改造、扶貧移民搬遷、地質災害移民搬遷等項目和資金與農村危房改造有機銜接。通過政府補助、銀行信貸、社會捐助和農戶自籌等多渠道籌措農村危房改造資金。各鄉(場、區)鎮要安排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經費,保障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順利開展。

2、資金發放。農村危房改造資金要實行專款專用。各鄉(場、區)鎮政府要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將各渠道籌措的農村危房改造資金統一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部門要定期將核定的補助對象及發放金額報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及時將核定資金撥付到補助對象一卡通賬戶。各地要制定農村危房改造資金發放管理辦法,不得挪用、擠占補助資金,確保資金安全運行,并合理確定補助資金分階段發放比例,及時撥付資金到戶。保證項目動工時先按審批補助額度撥付50%的補助資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付清全部余款。

3、資金監管。縣財政局要會同監察、審計等部門加強對資金的監督管理,對補助資金的配套落實、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縣審計局要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六、操作程序

1、個人自愿提出申請。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農戶,由戶主自愿向所在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戶籍、農村五保供養證、低保金領取證、貧困殘疾人證明、貧困戶證明和危房照片等材料。

2、集體評議。村委會接到農戶的申請后,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議,議定是否屬補對象,并予以公示;經評議認為符合補助對象條件,且公示無異議的,填寫《江西省農村危房改造建房申請審批表》或《江西省農村危房改造維修申請審批表》,貧困戶和無房戶還要按照《關于做好農村危房改造貧困戶和無房戶認定工作的通知》(贛農戶辦字[]10號)要求,分別填寫《江西省農村危房改造貧困戶情況登記表》、《江西省農村危房改造無房戶情況登記表》,并上報鄉(場、區)鎮政府。對經評議或公示存在異議、經復核不符合補助對象條件的,要及時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3、入戶審核。鄉(場、區)鎮政府接到村委會的申報材料后,要組織人員進行入戶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鄉(場、區)鎮政府簽署意見報縣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不符合條件的,鄉(場、區)鎮政府將材料退回所在村委會,并說明原因。鄉(場、區)鎮政府審核結果要在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

4、審批和公示。縣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接到鄉(場、區)鎮上報的材料后,進行實地復核,對符合補助對象條件的,予以審批,并根據專業技術人員對住房危險程度作出鑒定意見,核定補助方式及標準。對不符合補助對象條件的,不予審批,并說明原因。審批結果要在村委會和村小組進行張榜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戶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況、家庭住房情況。同時,縣危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和鄉(場、區)鎮政府要組織做好經批準的危房改造農戶簽訂合同或協議工作。

5、竣工驗收。農村危房改造竣工后,由縣建設部門會同發改、財政、民政等相關部門對翻建新建、修繕加固住房進行全面自查驗收。

6、設置標識牌。翻建新建、修繕加固房屋經驗收合格后,各鄉(場、區)鎮政府應在補助對象住房的顯著位置懸掛“政府資助援建”標識牌。標識牌由縣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辦公室統一訂制,掛牌所需費用由縣財政承擔。。

七、實施步驟和時間節點

1、調查摸底、登記造冊階段。由各鄉(場、區)鎮組織人員進行調查摸底,并登記造冊,建立臺賬。調查摸底工作于6月20日前完成。

2、明確任務、分解落實階段。制定年全縣農村危房改造實施方案,細化分解任務,各鄉(場、區)鎮也要制定實施方案,并于年6月30日前報縣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3、危房鑒定、組織實施階段。計劃任務下達后,各鄉(場、區)鎮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按照《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試行)》,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申報的危險房屋進行技術鑒定,確保危房等級,填寫《江西省農村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各地要摸清需新建、維修加固的危房數量,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定建房對象和改造方式。補助對象基本信息和各審查環節結果要進行“三榜公示”。危房鑒定和補助對象確定工作要在7月20日前完成。

4、檢查驗收、總結工作階段。各鄉(場、區)鎮在農村危房改造任務完成后,進行自查驗收,并向縣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工作總結和總體驗收申請。年12月份,縣農村危房改造小組對全縣危房改造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并做好省、市檢查驗收的準備工作。

八、工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縣政府已成立了縣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另發文),各鄉(場、區)鎮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部門配合協同抓、鄉鎮干部包村抓、村組干部包戶抓的工作機制,通過結對幫扶、鄰里互助、投工投勞等措施幫助困難戶改造危房。

2、明確工作職責。發改部門會同建設、財政、民政部門負責編制農村危房改造十二五規劃和安排年度投資計劃。建設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具體做好農村危房的技術鑒定、危房改造計劃安排、項目規劃選址、農民建房技術指導、質量監管、農戶檔案管理、信息系統錄入和牽頭組織工程驗收。民政部門負責做好補助對象的調查摸底和認定,參與項目工程的統籌規劃、指導協調和工程驗收。財政部門會同發改、建設、民政等部門負責安排危房改造資金的籌措和撥付,制定資金管理制度,保障工作經費。國土部門負責解決農村危房改造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指導新舊宅基地整理、復墾。殘聯負責農村貧困殘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對象的核實。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幫扶危房改造村莊的道路建設。監察部門負責對危房改造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負責對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扶貧、環保、水利、農業、衛生、民族宗教、地震等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積極支持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尤其是對危房改造區域的基礎設施建設、農村飲水安全、產業發展、抗震設防給予支持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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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中全會、三中全會和省委十四屆六次全會精神,按照全面打贏脫貧攻堅戰工作要求,精準認定對象,加大財政投入,強化工作舉措,扎實推進2020年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努力完成脫貧攻堅中住房安全保障重要任務,為圓滿完成全省“五年決戰同步小康”戰略部署奠定堅實基礎。

(二)主要任務

2020年,農村危房改造主要是建檔立卡貧困戶、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等四類對象危房改造任務。鼓勵各地根據實際自行提前實施任務,并強化措施、科學組織,確保年底前保質保量完成任務,幫助困難群眾解決安居問題。

(三)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村委主導、農民主體。各村主導工作實施,要加強領導組織,整合資源,形成工作合力。廣大農民群眾是農村危房改造的實施主體,要充分尊重群眾意愿,使其主動、積極建設美好家園。

二是堅持對象精準、重點突出。補助對象必須精準識別,不符合政策條件的堅決甄別剔除,切實幫助真正困難群眾解決住房安全保障問題。重點支持有脫貧任務的困難農戶改造危房,對特困戶在總量明確前提下,統一規劃、分批實施、兜底解決。

三是堅持因地制宜、經濟節約。在保證質量安全的前提下,大力推廣低成本建造和加固改造技術,提倡就地取材,提升改造住房的經濟性。在建設標準上做好管控指導,引導農戶量力而行,摒棄攀比、浪費陋習。

四是堅持資源整合、提升成效。加強農村危房改造工程質量,實現安全居住基本目標。在此基礎上,優化完善房屋結構和功能設計,統籌整合基礎設施投入和項目配套,優化人居環境,提升工作整體效益。

二、主要政策

(一)政策范圍

農村危房改造范圍為農村地區。風景名勝區要按照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職能及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實施農村危房改造任務。

(二)補助對象標準

補助對象必須是戶口為農村地區、家庭經濟困難、住房困難的居民。具體是:

1、根據經濟貧困程度分為四類。指建檔立卡貧困戶、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分別由扶貧、民政、殘聯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認定,并填寫《危房改造對象認定表》相關內容。2、根據住房情況分為危房戶和無房戶。危房戶是指農村住房經技術鑒定為C、D級危房、且無其他自有房屋的農戶(D級為整棟危房,C級為局部危房)。房屋危險程度由縣級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工作人員上門入戶認定,并填寫《危房改造對象認定表》相關內容。無房戶指無自有房屋可居住的農戶。無房情況由農戶自報、“三榜公示”、房管部門核查等多項措施相結合認定。

(三)改造要求

1、改造方式。擬改造的農村危房經鑒定為D級危房農戶和無房戶的應安排新建;鑒定為C級危房的必須維修加固(拆除新建的不得安排補助)。新建房屋堅持就地就近建設,并以分散分戶改造和以農戶自建為主,也可選擇在集鎮建房。農村危房改造建房戶較多的地方可規劃集中建房。自行實施改造確有困難的,可通過政府和村集體實施代建或“交鑰匙工程”,或者統建農村集體公租房及幸福大院、修繕加固現有閑置公房、置換或長期租賃村內安全的閑置農房等方式,兜底解決自籌資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極弱等特別貧困戶住房安全問題。

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不得用于支持購買城鎮商品房,不得用于敬老院建設,不得以任何名義進城進園區集中安置。享受了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移民搬遷政策的,不得列為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對象。

2、改造標準。C級危房改造,必須在對危房主要危險構件全部甄別鑒定完成的前提下,逐項實施維修加固,切實解決其質量安全問題,確保加固改造后房屋達到15年以上安全期限。D級危房拆除重建,要在確保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積和總造價。新建房屋建筑面積和占地面積不得超過相關規定。建筑層數控制在一層,建筑面積最大不得超過110平米;原址重建宅基地面積不足60平米的可建兩層,但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110平米。超出此范圍的不得享受補助政策,并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3、兜底保障解決特困農戶安居問題。各地要進一步加大對農村危房改造對象的幫扶力度。對于完全無經濟能力和勞動能力、不能自建房屋的特困戶,政府必須切實擔負責任、實施兜底保障。一是健全完善兜底保障機制。各地可因地制宜、結合實際,采取如“交鑰匙”工程、盤活利用集體閑置公房、置換或長期租賃村內閑置農房等切實可行的多種措施,實施住房兜底保障,幫助特別困難農戶解決安居問題。保障房屋農戶無償享有“使用權”,村集體要加強管理。二是嚴格兜底保障標準。兜底保障措施應解決農戶的基本安居需求。對政府或集體實施“交鑰匙”工程要明確建筑面積要求:1至2人戶住房建筑面積不得超過40平米,3人以上戶不得超過60平米。同時,要有住宿和生活功能齊全的獨立空間,水電安裝到位,達到基本裝修標準。盤活利用集體閑置公房和的置換或長期租賃村內閑置農房,要做好修繕加固和功能改造,確保質量安全和使用需求。

(四)資金撥付

1、補助標準。根據不同對象類型、不同改造方式等不同情況,參照我省2020年度四類重點對象分類補助標準如下:

對于新建房屋的,對建檔立卡貧困戶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每戶補助不低于2.2萬元;對屬于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每戶補助不低于2萬元;確無經濟能力和勞動能力的,要列為重點幫扶對象,進一步提高補助標準,必要時采用“交鑰匙工程”等兜底保障方式,切實解決其最基本住房安全問題。對于維修加固房屋的,每戶補助不低于5000元。另2020年省出臺危房改造標準后以省定為準。

傳統村落、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其他風貌管控重點區域的維修戶,補助標準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酌情提高。按照上述標準安排資金后仍有結余的,應將其追加安排補助建檔立卡貧困戶等特別困難農戶,不得結轉用于其他項目或下一年度任務。

2、資金撥付。各地要根據各自實際規范補助資金撥付。新建房屋的,補助資金要明確分階段撥付比例(建檔立卡貧困戶補助資金撥付次數不得超過兩次),經工程驗收合格后撥付到戶。在撥付程序上,應由建設部門定期將核定的補助對象及補助資金進度款數額報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及時將補助資金直接撥付到補助對象“一卡通”賬戶。由村委會和補助對象簽訂協議實施“交鑰匙”工程或代建(加固維修)的,補助資金可由縣財政撥付至協議指定的第三方賬戶。

三、工作流程和時間節點

(一)明確任務、分解計劃。市里下達2020年危房改造計劃任務和實施方案后,各地要結合各自實際制定相應實施細則,并將任務逐級分解到村、組。

(二)精準識別、確認對象。有農村危房改造意愿的農戶,自愿向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按照村評議、鄉復核、縣級審定的“三級認定”和縣鄉村“三榜公示”程序,對其貧困類型和居住房屋危險等級等情況進行核查,篩選出初步名單,填寫《危房改造對象認定表》。其中,扶貧、民政、殘聯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對四類困難群眾補助對象的相應身份類型進行認定,住建部門要對申請改造對象的住房安全情況進行鑒定,并在《危房改造對象認定表》中分別予以確認。各地要規范簡化危房鑒定和對象認定程序,經核查初步符合相關要求的,由縣級政府牽頭協調相關部門進行信息聯審,確保對象精準。名單確定后,需與建房對象簽訂協議,明確自覺履行遵守規劃審批要求和拆除危房、騰退宅基地等責任義務。

(三)科學施工、狠抓進度。對象確認后,要督促農戶抓緊確認施工方案、進入開工階段。期間,縣級建設主管部門、鄉鎮政府將進行施工的組織調度和質量安全巡查指導,4月7日前全面動工,5月31日前必須全面完工,確保6月30日前全面入住。

(四)檢查驗收、總結工作。各村農村危房改造任務完成后,要在6月30日前組織驗收,按照工程檢查情況填寫《農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設要求驗收表》。驗收合格并完成資金撥付的房屋,要在顯著位置懸掛有“政府援建”字樣和“民心圖案”的長方體標識牌。標識牌尺寸為28cmx20cm,材料為銅質或鈦金,字體及圖案為紅色,在標識牌右下方標注“二○一九年”,掛牌所需費用由縣級財政承擔。春節后,省直部門將組織對各縣(市、區)年度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省級檢查驗收和績效評價,并根據檢查情況形成省級績效評價通報。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對象認定管理。各地要在此前建立四類困難對象臺賬的基礎上,按照相關政策標準、認定程序,對補助對象進行核定把關。農戶有鑒定房屋要求的,住建部門要主動上門鑒定。對老幼體弱、知識水平低下的特別困難農戶,鄉村干部要主動上門宣傳農村危房改造政策,在個人申請的基礎上優先安排,確保符合條件的不漏一戶。在縣級認定環節,縣級政府要牽頭協調公安、房管、車管、工商等相關部門進行信息補充聯審,并由縣級審計部門進行事前審計、確定最終補助對象名單。將享受過其他住房政策、另有自有住房的取消補助資格,對四類對象中發現名下有非小型生產用車輛、擁有規模以上工商企業產權或注冊其法人的農戶商請相關部門核定其對象身份類型,精準確認補助對象。年度脫貧的危房改造戶,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需向扶貧部門提交《退出貧困對象住房情況審核認定表》。

(二)加強資金運行管理。各地要按照《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省農村危房改造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嚴禁截留、擠占、克扣、挪用、套取補助資金。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要加大對補助資金運行的監督檢查,對于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嚴格執紀問責,典型案例要進行通報,確保資金安全運行。

(三)加強質量安全管理。質量安全是農村危房改造的重點,工程施工要嚴格執行建筑工程相關技術規范。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發揮職能作用,通過編撰圖集、技術推廣、工匠培訓等方式引導提升農村危房改造技術水平,重點加大對加固改造技術的技術推廣和監管指導,切實提高農房加固改造后質量水平、確保達到15年安全年限。另外,各地要加強農村建房管理隊伍建設,逐步建立農村建筑工匠執業資質和質量安全責任終身負責制,維修房屋要鑒定報告中主要危險部位、構件等內容在房屋顯要位置掛牌公示,以備檢查工程維修加固情況。通過加強完善農村危房改造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機制,實現全面覆蓋、精準到位、便捷高效的質量安全檢查,做到問題及時發現及時整改。新建房屋檢查情況要填寫《農村危房改造建房質量檢查表》,維修加固房屋檢查情況要填寫《農村危房加固改造質量安全檢查表》,并歸入農戶檔案。抗震設防烈度較高地區,市、縣建設部門要嚴格執行《農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試行)》,落實抗震設防要求。

(四)加強建筑風貌管理。加強村莊建設規劃編制,將農村危房改造等與鄉村振興戰略、傳統村落保護、客家民居建設、村莊治理等相結合,并從規劃層面合理配置道路、供水、沼氣、環衛等基礎設施,另外將農村危房改造與新農村建設、水利、交通、農業等項目進行統籌整合,提升人居環境水平。在農房單體建設上,要做好戶型和外觀設計引導,體現特色家園、致富田園、生態庭園、文化樂園、和諧鄉村的良好風貌。在農村危房改造工程審批管理上,要出臺包含規劃選址、建筑朝向、外觀結構、層數面積等審批內容,體現風貌管控要求。縣、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要根據相關情況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審批登記手續,建立審批發證臺賬,規劃審批內容要在現場掛牌公示并做好后續規劃實施監管。此外,要嚴格執行農村“一戶一宅”政策,新房建成后原有舊房要限時拆除。

(五)加強工作信息公開。各級要主動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渠道向社會公開農村危房改造政策內容、操作程序、對象審批、實施結果等信息。要編撰政策宣傳冊,組織人員進村入戶主動宣傳。要建立公開省、市、縣、鄉四級農村危房改造專線電話,主動接受社會群眾監督、咨詢、申訴,及時解決群眾合理訴求。通過多措并舉,積極營造陽光透明的良好工作氛圍。

(六)加強農戶檔案管理。要按照國家部委和省里的要求,做好農村危房改造農戶紙質檔案管理,實行一戶一檔。檔案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農戶危房改造申請書、省農村危房改造申請審批表(附件1)、農村危房改造對象認定表(附件2)、農村危房改造農戶紙質檔案表(附件3)、《農村危房改造建房質量檢查表》(附件4)、《農村危房加固改造質量安全檢查表》(附件5)、農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設要求驗收表(附件6),農戶(夫妻)身份證、戶口簿和建檔立卡貧困戶、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戶殘疾人等四類對象身份證件復印件,農村危房改造協議(含信息公開、拆舊還基等條款),危房改造前、中、后照片,《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復印件和其他要求所需資料等。檔案資料要逐級管理、專人負責、規范齊整。在此基礎上,做好農戶檔案信息化錄入,確保農戶檔案及時、完整、準確錄入至農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統。民政部門要按照農村危房改造要求,做好災后倒房重建資料收集管理和信息錄入,之后再移交建設部門存檔備查。各地要加強對錄入農戶檔案信息的檢查,提高錄入數據質量。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村要加強對農村危房改造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辦公室要配備工作人員與辦公設備,落實工作經費。要強化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的責任,鎮實行蹲掛點班子成員和干部責任制,責任分工見附件1,采取分片包干、責任到人的辦法,落實責任制。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要通過組織鄰里相幫、結對幫扶、投工投勞等措施幫助困難農戶改造危房。對文化程度低、殘疾、老幼體弱等困難農戶,由鄉鎮脫貧攻堅工作站和駐村工作隊員配合村“兩委”人員主動上門做好有關申請事項及后續相關審批、建房、驗收和報賬等事項。

(二)落實管理措施。農村危房改造過程中,凡涉及到的收費項目,除國家明令不能減免的外,要盡量予以減免。要組織好建筑材料的生產、供應和調度,防止發生建材亂漲價現象,并為農民提供建筑材料質量檢測服務,嚴把建材質量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