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入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4-11 19:40:1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戶口遷入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戶口遷入申請書

篇1

公安局(或派出所):

本人__,__歲,__人,于__年__月__日于貴轄區__處購買了__平方的住房一套。根據__規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請將在__處的本人及妻子__孩子__的戶口遷到貴轄區__路__號__小區__樓__單元__室。望領導早日批復!

申請人:

申請日期:年 月 日

戶口遷入申請書(2)

派出所:

本人**,**歲,身份證:****,戶籍:*****路**號

本人***年自*****學院畢業后,留在***工作已有*年,目前在****有限公司,從事技術工作,由于工作的關系,于***年*月**日在貴轄區內購買了****平方的住房一套,位于**花園***幢乙單元***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本人工作需要,特申請將在****路***號的戶口遷到貴轄區**花園**幢乙單元**室。

望領導早日批復!

申請人:

申請日期:

戶口遷入申請書(3)

x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xxx,54歲,本省xx市xx縣xx社區人,2019年8月在貴轄區xx小區購買了一套106m2的商品房(房產證編號:xxxx),并于xx年 xx月x日實際入住。根據xx市戶籍管理相關規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請將住在xx縣xx社區處的本人和孩子xx(現在xx大學讀書),兒媳xx(在xx區醫院工作)的戶口遷移到貴轄區xx小區B棟四單元6-2室。 望早日批復!

申請人:

申請日期:

辦理戶口遷移所需的證明材料

公民因各種原因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應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

1.婚遷,持合法的結婚(離婚)證;

2.分(購)、建房遷移,持房卡或住房證明;

3.出國(境)注銷戶口,持有關部門出具的注銷戶口通知單;

4.回國(入境)落戶,持定居證或勞動人事部門核準的錄用證明、護照(回鄉證)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件收存(收繳)證明,回國后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5.公民入伍注銷戶口,持入伍通知書;

6.退伍、復員、轉業落戶,持縣市兵役機關,縣市以上復員安置辦公室發給的登記戶口的證明,異地安置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7.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落戶,持釋放證、解除勞教通知書,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8.大中專學生入學戶口遷移,持入學通知書;

9.大中專學生分配落戶,持派遣證;

10.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遷移戶口,持錄用(招收)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1.公務員、職工調動、辭退等戶口遷移,持調動、辭退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2.收養小孩落戶,持收養公證書或《收養證》;

13.解除收養關系遷移戶口,持解除收養關系公證書或《解除收養證》;

14.離退休人員戶口遷移,持離(退)休證;

15.與職稱、職務、學歷、榮譽、工齡、年齡等有關的戶口遷移,持相應的證(聘)書及工齡、年齡證明;

篇2

本人(姓名),現為XXXXXXXX公司員工,身份證號碼,因不具備落戶條件,現申請將本人戶口遷入貴司集體戶內,并同意以下條款:

1、本人承諾遵守國家計劃生育管理條例和規定,保證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否則本人將承擔一切后果并主動將戶口遷出中智集體戶,確認中智不再辦理與本人集體戶相關的一切事宜。

2、在戶口遷入貴司集體戶期間,接受并遵守貴司有關集體戶口的管理規定,積極協助和配合貴司做好相關工作。

3、本人承諾,具備落戶條件后,會及時將戶口遷出貴司集體戶。

4、離職后,戶口遷出時,若本人所在公司存在異議,本人負責與所在公司進行溝通協商。同時,本人同意在未妥善處理好上述事宜前,本人戶口將繼續接受貴司的管理,暫緩遷出,并按每月50元的標準交納戶口管理費。

5、若本人所在公司未履行與貴司簽訂的人事合同(或協議),如在此期間拖欠貴司戶口管理費的,本人需使用戶口卡,本人將要求所在公司補交或自行補交所拖欠的管理費。否則,貴司有權拒絕提供戶口卡及相關服務。

6、本人與貴司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后,或本人所在公司與貴司人事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中)止后,本人承諾在解除或終(中)止當月及時將戶口從貴司集體戶遷出。未能遷出時,視為自動接受并遵守貴司有關戶口管理的規定,自解除或終(中)止的次月起,本人應向貴司按月繳納戶口管理服務費人民幣50元/月,直至戶口遷出為止。

7、本人與貴司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后,或本人所在公司與貴司聘用人事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中)止后,如本人未交或欠交管理服務費,貴司有權不予辦理與本人戶口有關的事項,本人無條件的在補交管理費后的當月將本人戶口遷出。

8、本人聯系方式變更,將及時通知中智。因未及時通知而引起的后果,由本人負責。

聯系電話:

Email:

申請人:

年 月 日

集體戶口落戶申請書二:

尊敬的領導:

本人XXX,性別X,X族,政治面貌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未婚/已婚,戶籍所在地XXX省XX市。本人于年月日畢業于XXXX學校/XXX專業,并取得學位。自年月至今在公司XXX部門工作,工號XXXX.為了今后工作及生活等方便,準備長期在XXXX市居住,特申請把戶口從XXX省XX市遷至公司集體戶口。特此申請,望領導審核批準。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日期:年月日

集體戶口落戶申請書三:

XX派出所:

××本人(或與某某親屬)由于某某事由(比如工作關系、升學、辦理二代身份證等等)需要辦理落戶(轉戶遷戶等),特此申請!

××懇請批準!

×××××××××××××××申請人:某某、某某(簽字)

×××××××××××××××申請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集體戶口落戶申請書四:

xxxxxxxxxxxx 公司:

本人 同意以下條款:

(姓名) ,現為*****公司員工,身份證*******,因不具備落戶條件,現申請將本人戶口遷入貴司集體戶內,并 ,

1、本人承諾遵守國家計劃生育管理條例和規定,保證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否則本人將承 本人承諾遵守國家計劃生育管理條例和規定,保證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本人承諾遵守國家計劃生育管理條例和規定 擔一切后果并主動將戶口遷出中智集體戶,確認中智不再辦理與本人集體戶相關的一切事宜。 擔一切后果并主動將戶口遷出中智集體戶,確認中智不再辦理與本人集體戶相關的一切事宜。

2、在戶口遷入貴司集體戶期間,接受并遵守貴司有關集體戶口的管理規定,積極協助和配 合貴司做好相關工作。

3、本人承諾,具備落戶條件后,會及時將戶口遷出貴司集體戶。

4、離職后,戶口遷出時,若本人所在公司存在異議,本人負責與所在公司進行溝通協商。 同時,本人同意在未妥善處理好上述事宜前,本人戶口將繼續接受貴司的管理,暫緩遷出,并按 每月 50 元的標準交納戶口管理費。

5、若本人所在公司未履行與貴司簽訂的人事合同(或協議) ,如在此期間拖欠貴司戶口 管理費的,本人需使用戶口卡,本人將要求所在公司補交或自行補交所拖欠的管理費。否則,貴 司有權拒絕提供戶口卡及相關服務。

6、本人與貴司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后,或本人所在公司與貴司人事合同(或協議)解 除或終(中)止后,本人承諾在解除或終(中)止當月及時將戶口從貴司集體戶遷出。未能遷出 時,視為自動接受并遵守貴司有關戶口管理的規定,自解除或終(中)止的次月起,本人應向貴 向貴 直至戶口遷出為止。 司按月繳納戶口管理服務費人民幣 50 元/月,直至戶口遷出為止。

7、本人與貴司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后,或本人所在公司與貴司聘用人事合同(或協議) 解除或終 (中) 止后, 如本人未交或欠交管理服務費, 貴司有權不予辦理與本人戶口有關的事項, 本人無條件的在補交管理費后的當月將本人戶口遷出。

8、本人聯系方式變更,將及時通知中智。因未及時通知而引起的后果,由本人負責。

聯系電話:

篇3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改變缺乏生存條件的山區、庫區貧困農戶的生存環境,改善生產生活條件,最終走上富裕道路為目的,采取上級扶助與自力更生相結合,移民扶貧搬遷與新農村建設相結合的辦法,積極穩妥地組織安排缺乏生存條件的山區、庫區貧困農戶實行移民搬遷,共享社會平均資源,推進社會和諧建設。

二、目標任務

年全縣完成1048人(其中異地搬遷942人;深山移民56人;生態移民50人)的移民扶貧搬遷任務(各有關鄉鎮任務見附表)。

三、范圍對象

(一)范圍

移民扶貧工作的地域范圍主要是生產生活條件差,生存環境惡劣的深山區、庫區、地質災害頻發區以及少數民族聚集區。

1、生存條件惡劣,經常性發生山體滑坡、泥石流、水旱自然災害頻發,嚴重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地區;

2、至今未通路、通電、通郵、通廣播電視,教育醫療等基礎設施條件差的地區;

3、居住分散、人口密度低、行政管理成本較高的地方;

4、信息閉塞、土地資源有限、貧瘠、缺乏脫貧致富基本條件的地方;

5、扶貧開發投入成本高,致富潛力難以發揮的地方;

6、生產和生活條件非常艱苦的少數民族聚居區。

符合上述移民搬遷條件的地方,以居住點或自然村為單位按照政府引導、群眾自愿、先易后難、先遠后近的原則,實行整體搬遷。

(二)對象

移民扶貧工作的對象是指上述范圍內的貧困群眾。具體對象為:

1、移民扶貧搬遷村組范圍內,2009年12月31日前有當地戶口的常住農業人口。

2、在移民扶貧搬遷村組范圍內,于2009年12月底前因婚姻男到女家或女到男家,雖未辦理戶口遷入手續,但事實上已經結婚并領取了結婚證的農業人口。

3、父母符合移民安置對象條件,其子女雖未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符合計劃生育條件,不屬超生的子女。

4、長期居住在移民搬遷村組范圍內的,雖屬非農業人口,但沒有任何經濟來源和生活保障的企業下崗人員,殘缺人員。

5、移民搬遷村組范圍內,原屬農業戶口,因上學、參軍戶口已遷出的現役義務兵軍人和在校學生。

以下人員不能列為移民扶貧安置對象:

(1)已經死亡,但未注銷戶口的;

(2)取得了合法婚姻手續,離開了搬遷范圍的原居住地,雖未辦理戶口遷出手續的;

(3)在職干部,職工和有固定退休養老金、生活補助金來源的離退休人員。

四、安置方式

因地制宜,因戶制宜,群眾自愿選擇,采取無土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相結合,鼓勵移民投親靠友,自謀出路,自謀出路安置享受同等的資金補助。

五、工作步驟

年的移民扶貧工作從年1月開始至年12月底結束,按前期準備、組織實施,檢查驗收三個步驟進行。

(一)前期準備

1、宣傳發動。召開村組干部和搬遷戶主會,廣泛深入地宣傳移民扶貧的有關政策、措施、辦法,使移民扶貧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戶曉。

2、調查摸底。組成專門調查組,對擬作整體搬遷的村和居住點基礎設施狀況,居住人口,家庭經濟狀況,受災情況等進行全面的摸底調查,初步確定移民對象;選擇和確定擬作移民安置的地點、方式、人數等。

3、編制方案。有關鄉鎮根據縣實施意見,制訂本鄉鎮移民扶貧實施方案,對需要搬遷的農戶進行分類排隊,合理確定批次和對象。

4、確定移民安置對象。移民扶貧搬遷對象通過以下程序確定。

(1)農戶申請——由自愿移民搬遷的農戶提出申請,填寫《移民扶貧搬遷申請書》。

(2)村級審核——村委會收到《申請書》后對自愿移民的農戶進行資格審查,核定有關情況并簽署意見蓋章后推薦到所在鄉鎮政府。

(3)鄉級審核——鄉鎮政府收到《申請書》后按照上級規定的移民扶貧范圍、人數和對象條件對申請移民的農戶進行嚴格審查,對符合條件擬作移民搬遷的農戶,將名單在村一級張榜公布,征求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之后在《申請書》內簽署意見,加蓋公章送交縣移民扶貧辦公室。

(4)縣級審批——縣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各鄉鎮遞交的農戶《申請書》后,組織人員到鄉鎮、村進行核實,逐戶審批。經再次在鄉村張榜公布征求群眾意見后,最后正式確定移民扶貧農戶名單。

5、落實移民安置點。有關鄉鎮落實好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點,搞好集中安置點規劃設計。

(二)組織實施

1、縣扶貧和移民辦審查確定移民搬遷對象,審批搬遷計劃;鄉鎮發放《搬遷通知書》,與移民戶簽訂《移民扶貧安置協議書》,移民對象填寫《移民扶貧分戶審批表》。

2、建設移民安置點。縣扶貧和移民辦和鄉鎮組織搞好集中安置點的“三通一平”工程。籌集的配套資金,各成員單位爭取的有關資金,用于安置點基礎設施建設。移民戶按規劃設計要求分戶實施建房。

3、縣扶貧和移民辦根據移民建房進度發放建房補助款。集中安置的個人建房補助資金,根據工作進度按比例分三次發放。第一次為移民扶貧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為移民對象,開始建房并搞好地腳樑后發放30%;第二次在移民戶建好第一層房后,發放40%;第三次在移民戶搬遷入住,經縣移民扶貧領導小組辦公室驗收后發放30%。分散安置和投親靠友自行安置的移民戶搬遷入住并經縣移民扶貧領導小組辦公室驗收后,憑有關房地產手續且資料齊全一次性發給建房補助。

移民扶貧異地搬遷直接用于個人建房補助3000元/人,就近避災搬遷的移民每戶建房補助4000元,市縣配套資金主要用于集中安置點基礎設施建設。

(三)檢查驗收

縣扶貧和移民辦組織有關單位對有關鄉鎮的移民安置、搬遷戶的生產生活情況進行檢查驗收,整理歸檔各種資料。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移民扶貧搬遷是省、市確定的民生工程,也是縣委、縣政府今年要著重辦好的實事之一。各有關鄉鎮要從踐行科學發展觀的高度,本著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要成立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鄉鎮黨政主要領導要切實履行好“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并抽調專人負責,抓好各個環節的工作,確保移民戶在年底前能搬遷入住新居。

(二)落實工作責任

移民扶貧工作政策性強、時間緊、要求高、涉及面廣、難度大。各有關鄉鎮和縣直單位要根據省政府出臺的若干政策,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落實工作責任,周密安排部署,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進行。

(三)注重搬遷實效。

移民扶貧要與新農村建設緊密結合。要高標準規劃建設移民新村,使移民新村成為經濟繁榮、設施配套、功能齊全、環境優美、生態協調、文明進步的社會主義新農村。要加快產業培植和移民培訓步伐,努力提高移民的素質和生活質量,想方設法使移民依靠經商、辦廠、務工尋找創收門路,解決移民遷出容易、穩定難的問題,從而實現長期穩得住和逐步富得起的目標。

篇4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城鎮居民,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具有常住戶口的非農業戶口居民。

    對家庭成員在一起生活(不含農業戶口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鎮居民,給予最低生活保障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

    民政部門為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主管部門。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在民政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

    第四條  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撫養人的城鎮居民,按照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全額補貼。

    對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達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鎮居民,按照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差額補貼。

    第五條  家庭成員的收入包括下列收入:

    (一)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及其他勞動收入;

    (二)離退休費及領取的各類保險金;

    (三)存款、債券、股金及利息、股息、紅利;

    (四)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

    (五)遺產、饋贈及社會救濟;

    (六)其他收入。

    第六條  優撫對象的撫恤金、優撫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七條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依照《條例》第六條規定執行。

    在同一城市、同一縣執行同一標準。

    第八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居民,均可向當地居民委員會或其他負責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機構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時,必須填寫《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并向當地居民委員會或其他負責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機構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申請書;

    (二)戶籍證明;

    (三)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

    (四)與審批事項有關的其他證明。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按照省民政部門規定的樣式統一印制。

    第九條  居民委員會或其他負責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機構接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應當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作出結論后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初審。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申請材料的十五日內簽署初審意見,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縣級民政部門接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答復。

    第十條  核實、審批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時,應當將家庭成員的現有收入與家庭的實際生活水平相結合進行評定。

    第十一條  對批準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名單和補貼數額應當張榜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可以貨幣形式發給保障金;必要時也可以給付實物。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每月將保障金或實物足額下撥到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必須按月發給保障對象。

    第十三條  保障對象領取保障金時,領取人應當出示戶主身份證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發放人應當在《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上逐項登記并簽字蓋章。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按照省民政部門規定的樣式統一印制。

    第十四條  保障對象家庭收入發生變化,戶主應當主動向居民委員會或街道辦事處報告變化情況。

    居民委員會每月、街道辦事處每季度應當對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情況進行一次調查核實,并根據變化情況,對保障對象的保障金發放數額及時予以調整。

    對停發保障金的保障對象,民政部門應當收回其《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并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保障對象戶口遷移時,遷出地的民政部門應當給予辦理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遷移手續。

    在本省轄區內遷移的,遷入地的民政部門應當在接到遷移手續的三十日內完成對接收保障對象的調查核實。符合遷入地保障標準的,應當按照遷入地的保障標準予以保障。

    第十六條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省級財政安排一定的補助資金。

    第十七條  設區的市和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下年度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使用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財政部門應當按計劃定期將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足額撥付到民政帳戶。年度終了,民政部門應當向財政部門報送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使用決算。

    第十八條  根據《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對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據《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篇5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通過移民搬遷,從根本上解決庫區和深山區貧困群眾生產生活困難問題,進一步增強貧困群眾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的能力,加快脫貧步伐。

二、工作目標

整體搬得出、長期穩得住、逐步能致富,通過五年的時間將我縣十七個鄉鎮場屬于邊遠山區、庫區約1.5萬余人,做到有規劃、有計劃、有組織、分階段地實施移民搬遷,通過在生產生活條件相對較好的地方安置后,逐步使他們走上致富道路。

三、工作原則

政府引導、群眾自愿、縣負總責,鄉(鎮)抓落實。通過廣泛宣傳發動,制定、落實優惠政策和協調發揮有關單位的作用,調動移民戶搬遷的積極性。

四、搬遷范圍及原則

搬遷范圍,全縣十七個鄉鎮場范圍內的庫區、深山區,嚴重水土流失區、少數民族特困區、地質災害頻發區,其具體搬遷條件是:

1、生存條件惡劣,經常性發生山體滑坡、泥石流,水旱自然災害頻發,嚴重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地區;

2、至今未通路、通電、通郵、通廣播電視,教育、醫療等基礎設施條件差的地區;

3、居住分散、人口密度較低、行政管理成本較高的地方;

4、信息閉塞,土地資源有限、貧瘠,缺乏脫貧致富基本條件的;

5、扶貧開發的投入成本高,致富潛力難以發揮的;

對符合上述移民搬遷條件的地方,以居住點或自然村為單位,按照先易后難,先遠后近的要求,實行整體搬遷。

五、安置方式

要因地制宜,因戶制宜,群眾自愿選擇,實行有土安置和無土安置相結合,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相結合,鼓勵移民投親靠友、自謀出路安置,自謀出路安置的享受同等的資金補助。有土安置要保證移民人均0.5畝以上的耕地;對無土安置的農戶,要加強培訓,幫助其廣開就業門路。

六、機構與部門職責

縣里成立“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委書記、縣長組長,縣委副書記、縣政府副縣長副組長,縣委辦、政府辦、監察局、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局、審計局、公安局、民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商局、國土資源局、扶貧辦、林業局、水利局、地稅局、國稅局、建設局、農發辦、農業局、交通局、教育局、衛生局、供電局、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扶貧辦,負責全縣移民扶貧的日常工作。各成員單位應根據省、市出臺的移民扶貧政策提出相應的措施,創造條件,提供服務。凡有移民扶貧任務的鄉鎮場均應成立領導小組和辦公室,配備專人抓好移民扶貧工作的落實。同時,縣、鄉領導小組要成立若干個工作小組,對遷出、安置等各項工作做到分工明確,各司其職。

縣區移民扶貧領導小組對移民扶貧的領導、組織、協調、服務工作負全責,縣、鄉各工作小組負責具體實施。遷出組:主要負責遷移對象的調查、確定、驗收等工作,確保移民能整體遷得出;安置組:主要對各鄉(鎮、場)、村申報接收移民的點進行調查、核實和驗收(包括劃分山地水田、宅基地、生存環境等條件是否符合要求),確保移民安得下,長期穩得住;綜合組:主要負責資金管理、接待、規劃方案制訂、材料整理、上報、歸檔等,做好各項協調工作;配套組:主要負責政策配套(遷入地的土地資源調整、發證),基礎設施配套(遷入地的交通、就學、就醫、飲水、通電),主要解決移民富得快和長治久安的問題。遷出鄉鎮負責宣傳動員,制定移民搬遷方案,提交移民搬遷名單,落實搬遷戶,與移民戶簽訂《移民搬遷協議》,組織移民搬遷,督促移民拆除原居住地舊房,辦理戶口和山權轉移等手續。安置鄉(鎮、場)負責落實移民安置點,編制本鄉(鎮、場)的移民安置規劃,征劃山、林、水、田和宅基地,協助國土部門辦理宅基地和山地權屬的發證,檢查驗收移民建房情況,按建房情況發放移民建房款。組織實施安置點移民通路、通電、通水等生產生活基礎設施的修建。縣移民扶貧領導小組的成員單位,負責向省、市業務主管部門爭取專項資金,提供必要的技術、資金、政策和其它服務,協助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制移民安置總體規劃。各有關單位具體職責是:監察局:負責監督檢查政策到位和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發展計劃委員會:協助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制移民安置總體規劃,協調移民安置總體規劃與我市其它規劃的關系,負責做好同扶貧辦所實施的村級規劃項目的置換工作,確保以工代賑資金對移民開發的支持。

審計局:負責對移民扶貧資金管理使用的審計;

財政局:負責移民資金的檢查、監督,確保配套資金的落實到位;

公安局:負責移民搬遷人員的戶籍轉遷,做好移民過程中涉及的民事糾紛的調解處理;

民政局:負責移民人員中各種救濟對象政策的落實,協調好五保戶、孤寡老人的安置工作;

教育局:負責移民集中安置點的學校布局、選址、新校建設、舊校擴建,確保移民戶子女就近就學;

衛生局:負責移民集中安置點的衛生醫療點的資源整合和合理布局、選址、新建工作,確保移民人員就近就醫;

供電公司:負責移民安置點所涉的生產、生活用電線路的架設,所需用電的供應,確保新村建設過程中及移民點生產、生活用電的需要;

農業銀行:負責對困難移民戶必要的生產、生活貼息貸款支持;

農業信用社:負責對符合貸款條件且需要貸款的移民戶給予信貸支持。

七、安置點和安置規劃

1、移民安置點必須具備移民生產和生活的基本條件,并要預留可持續發展的生態空間。

2、各安置鄉(鎮、場)應按以下要求落實移民安置點:

(1)每個新建移民安置點集中安置移民不少于5戶;

(2)每戶批準建房用地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3)耕地面積人均不低于當地標準,所征劃的耕地與建房點就近連片,耕地的復種指數不低于200%;

(4)交通便利,如確屬條件所限,移民建房點與公路(簡易公路)間的距離不超過0.5公里;

(5)輸電線路(低壓線)的連接點與建房點較近,如條件所限,低壓線連接點與建房點距離不超過0.5公里;

(6)人均劃征山地1畝,水面0.1畝;

(7)不得將地界不清,權屬不清,與其它村組有糾紛爭執的耕地、山場、宅基地征劃給移民;

(8)有條件的鄉鎮可實行本鄉鎮安置,即由邊遠山區庫區遷往本鄉(鎮)圩鎮或相鄰的村、組。

3、各鄉(鎮、場)在落實安置后,分安置點填報《移民安置點申報表》,提交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經驗收合格后,正式確定為移民安置點。

4、移民安置總體規劃,由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共同編制。有關鄉鎮場的移民安置規劃,由該鄉(鎮、場)區移民扶貧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編制,并由安置鄉(鎮、場)黨委、政府提出安置移民申請,交縣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

八、資金來源和使用管理

1、區移民搬遷是扶貧式移民搬遷,政府只給予自愿搬遷的移民政策性補助,移民在安置點興建住房的缺口資金由移民自籌解決。省、市籌措資金按每人元,主要用于補助給移民個人搬遷和興建住房,縣財政按每人配套元,主要用于移民遷建點的基礎設施修建費不足部分。縣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努力向省市業務主管部門爭取專項資金解決移民扶貧資金缺口資金。

2、區搬遷移民的補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按以下對象、標準發放使用:

(1)凡已經縣移民扶貧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搬遷的移民,按人均補助元的標準,發放移民個人遷建費;

(2)根據各安置鄉(鎮、場)安置移民的人數,按人均元的標準用于安置鄉(鎮、場)幫助移民安置點修建飲水、輸電、便道、水利等基礎設施,不足部分由有關單位籌集;

3、移民經費實行專項管理。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移民資金的運行情況進行全程監管,負責審批發放移民扶貧個人補助款及基礎設施補助款。

4、縣區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區移民搬遷經費專戶,實行專項管理。

5、移民扶貧的資金運行實行報帳制,憑正式票據到縣區移民扶貧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帳。

6、移民個人補助款,按其搬遷進度分三次發放,即:在移民簽訂《移民扶貧安置協議書》后發放30%;在安置點打好住房基腳(每棟面積不少于80平方米),經驗收合格后發放60%;拆除原居住地房屋后,發放剩余款。基礎設施補助款分兩期撥付,根據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的項目和資金,按工程總造價的50%預付工程款,剩余款項在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付清。

7、嚴格履行移民扶貧經費的審批手續。移民領取個人補助款,憑《移民扶貧安置協議書》以及戶主身份證,經安置鄉(鎮、場)移民領導小組,與縣移民扶貧辦共同審核后才能發放。

8、凡在計劃安置鄉(鎮、場)落戶的移民戶、非有土安置的移民戶以及投親靠友等形式安置的移民戶,一律在縣移民扶貧辦領取移民個人補助款。

九、工作步驟與時間安排

1、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擬定區移民搬遷宣傳提綱,遷出鄉(鎮)應組織人員深入基層,走村入戶,按宣傳提綱的要求,耐心細致地做好搬遷對象的思想工作動員移民搬遷。

2、凡自愿搬遷的移民群眾,向所在鄉(鎮)政府自愿提出搬遷申請,并填寫《移民扶貧搬遷申請書》和《移民搬遷戶承諾書》。

3、遷出鄉(鎮)根據移民戶的申報,對要求搬遷的移民進行調查核實,詳細了解搬遷理由是否成立,搬遷人口及其成份(即是否農村人口、無國家保障的非農業人口或國家有保障的離退休人口),一并造冊登記。

4、遷出鄉(鎮)將移民自愿且符合搬遷條件的名單報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后,以戶為單位,下發《移民搬遷通知書》,遷出鄉(鎮)政府與核準搬遷的移民戶簽訂《移民扶貧安置協議書》

5、遷出鄉(鎮)組織移民搬遷,辦理移民退耕和山權、戶口轉移等手續。移民在遷出地的耕地由原所在村組接收,報上級有關單位減免農業稅。

6、安置鄉(鎮)根據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下達的安置計劃,按照本意見第七部分“安置點和安置規劃”第2條要求,落實移民安置點,仔細確定宅基地的方位、面積,耕地的座落地、丘數、面積及復種指數,山場的座落地、界址,并造冊登記。

7、安置鄉(鎮)提交以新建點為單位的《移民安置選擇表》,以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實地驗收合格后,正式確定為移民安置點。

8、以遷出鄉(鎮)為主,安置鄉(鎮)協助,組織移民到安置鄉(鎮)的移民安置點看點。

9、安置鄉(鎮)編制安置規劃,向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本鄉(鎮)的移民安置規劃報告。

10、安置鄉(鎮)組織修建移民點的基礎設施,在移民搬遷前,保證搬遷公路暢通,生活用電線路到點。

11、移民在安置點興建住房,安置鄉(鎮)應幫助解決建房時的困難和問題。

12、遷出鄉(鎮)督促移民戶按時拆除原居住地的所有房屋。

13、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全縣移民安置建房、生產、生活基礎設施修建情況和舊房拆遷情況,退耕、山權、戶口轉移情況進行檢查和核定。具體工作時間見工作安排時間表。

十、移民搬遷與安置計劃

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向遷出和安置鄉(鎮)分別下達年度搬遷人數和安置任務計劃,各遷出、安置鄉(鎮)按計劃落實移民人數以及落實安置點。

十一、本《實施方案》各條款經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由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1、年移民扶貧任務分配表

2、移民扶貧搬遷申請書

3、區移民扶貧分戶審批表

4、移民搬遷通知書

5、移民扶貧安置協議書

篇6

為了保障水產養殖生產者合法權益,規范水域灘涂養殖證發放登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業部《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農業部第9號令)、湖北省水產局《關于規范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的通知》(漁發()10號)、《關于穩定水域灘涂養殖使用權、推進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工作的意見》(漁發()11號)等規定,結合我市漁業生產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發展生態漁業為前提,以有效利用水域灘涂為平臺,不斷促進養殖模式轉變、養殖結構調整、養殖品種優化,保障水產品安全,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增強農村農業發展活力,實現漁業增效,漁民增收。

二、任務目標

年7月底以前對市域范圍內國有、集體水域清理登記上網,符合條件的換發頒發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灘涂養殖證》。

三、方法步驟

1、清理登記:逐水域,逐灘涂,逐庫汊對塘堰、精養魚池等清理清查,填寫《市水域灘涂清理登記表》,由水域灘涂權益人、填表人、技術人員、執法人員和鄉鎮辦負責人共同簽字,加蓋鄉鎮辦印章上報匯總。

2、換發新版水域灘涂養殖證程序:

①申請。現有水域灘涂使用者(含集體)無論是舊證換新證,還是變更(轉讓、互換、分立合并、自然滅失)、延展證件期限均需向市水產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申請人換證時須提供:有效證件(如身份證、戶口簿、法人證明)原、復印件各一份,養殖規劃,勘界圖(集體水域還需提供承包合同、租賃協議、流轉合同)等合法資料,方可受理申請。國有水域灘涂應優先當地漁民,承包集體水域及建設精養魚池的從業戶也可申報。申請面積:水庫以150m水面為準,浪河、官山兩座中型水庫和小二型以上庫塘以溢洪警戒水位為準,其它塘堰以承包面積為準。外遷移民在此次清理登記工作中不得申請。

②受理。市水產局在收到申請書20--30日內作出受理與否決定,不予受理的,以書面形式告之申請人。

③審核。市水產局在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和實地核查,以后每年10月底集中受理申請。

④公示。符合規定的,應當將申請在水域灘涂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10天,不符合規定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⑤頒證。公示期滿后,對所申請水域灘涂依法可以用于養殖生產,證明材料合法有效、無權屬爭議的由市水產局報請市政府核發養殖證,并將養殖證載明事項,準確載入登記簿。申請人填寫《承諾書》后方可領證。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水產養殖生產,在承包期內轉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轉的,不需要重新辦理發證登記。

⑥建檔。完善申請表(含附件)、登記簿內容,整理會議記錄和現場音像資料等,及時錄入電子系統,專人保管,專人操作,專機儲存。建立紙質、電子套檔案,便于業務管理部門和當事人查閱。按期年檢,相關內容記入檔案。

⑦變更、收回、注銷和延展。養殖權人姓名或名稱、住所等事項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當持養殖證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變更。因被依法收回、征用等原因造成水域灘涂養殖權滅失的,按《承諾書》約定,應予收回注銷養殖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農轉非、自愿放棄的、荒蕪的、不繳納增殖保護費等情況,對符合注銷條件拒不交出養殖證的,予以公告注銷。水域灘涂使用權限期滿,60日內提交相關材料和養殖證辦理延展手續,因規劃調整的期滿后不再辦理延展手續。

⑧辦證、換證只收取工本費,規劃、勘測、評估、等由中介組織受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發證。城區一江兩岸,庫區碼頭,取水口,行洪區、通航水域、丹江鲌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習肖渡口至習均大橋之間),魚類產卵場,翹嘴鲌自然保護區(溝)等水域內不得個人辦證。對外遷移民,堅決按規定收回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或公告注銷;對私自交易轉手的予以取締;對有爭議的予以調處,調處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收回或公開拍賣,妥善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4、市域范圍內水庫157—171m水域灘涂暫按丹政辦發【】83號文件規定管理。

四、工作要求

1、成立專班。清理登記涉及面廣、線長、點多,權屬關系確定復雜,各鄉鎮辦要高度重視,抽調人員,組成專班,配合市水產局抓好此項工作。

2、強化宣傳。要充分利用會議、培訓、網絡、以案示教等方式宣傳水域灘涂清理登記工作,掌握水域灘涂的清理登記、發證、管理等環節的要點,讓漁民家喻戶曉。

3、及時清理。針對庫區水位下降、塘堰干涸,便于勘界核查的實際,各有關部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清理登記工作方案,力爭在汛期來臨之前完成該項工作,切實提高效益和質量。

篇7

各位領導、全體黨員和群眾代表:

時間過得真快,轉眼三年任期又到了。回顧三年來所做的工作,我深深的體會到社區工作千頭萬緒,即要抓經濟建設確保一方平安,同時要抓社會各項事業。所做的工作并不是一個人所能做的,要在上級有關部門的支持,全體班子成員的共同努力下,同時要得到在座各位的關心,全體居民的大力支持,可能做好各項工作。現我就三年來的工作情況向大家匯報,請大家評議。

一.不斷提高、完善自我;我時刻做到要及時領會上級的有關方針、政策、認真學習加強自身鍛煉。按上級方針、政策辦事,同時要吃透政策,在政策允許范圍內,最大程度維護集體、居民的切身利益,我們爭取政策,按照社區可建市民學校,爭取到可建造4500平方米的項目。有人說政策是死的,人是活的,但人是活的應要如何把死政策用活才是必要的,并不是純粹的違背政策。

二.轉變作風,熱心工作,要干一項、愛一項、專一項。這三年來正是中央的親民政策,社會的發展要求不能停留在原來的工作思路上,群眾利益無小事牢記在心頭。在工作中能夠做到向老干部、老同志虛心下向,征求群眾建議,對好的建議及時采納,并結合到社區實際工作中去。

同時做到體貼民情,及時向上級反映群眾所想的事。如目前的戶口遷移就是向上級反映而逐步得到了解決。村民到社區來辦事,能耐心聽他們講,能辦的事及時給予辦理,無法辦理違背政策的堅持原則,并向他們解釋清楚,能給予他們一個答復。有時候經辦人有事外出不在,應及時與經辦人聯系會什么時候回,使村民盡量不走第二遍,對于歪風邪氣,能堅持原則,不退縮。

三.群策群力,努力工作。團結就是力量,社區本身就是一個集體,不是誰說了算的事,作為社區主要領導之一,我始終做到與事大家商量,充分發揮集體智慧,做到大事講原則,小事講風格,加強班子團結,不能因事而廢事。

同時,積極配合書記工作,在班長帶領下,努力工作,農貿市場的前期手續,辦公樓、市民學校的前期建造工作親自抓。有關政府項目進場工作積極做好。特別是“XXX”工作,放棄休息時間,苦點累點也無所為,親自到場配合政府進行動員、評估、簽協工作,拆遷戶都知道,有10多天時間我工作到天黑。拆遷戶也為我們的工作所感動,也積極配合我們的工作,反過來,這也使我們非常感動,使該項工作能順利完成,受到上級有關部門的好評。

積極做好村務工作,指導居委成員做好各項工作,計劃生育三年符合上級要求,無重大刑事案件發生,在04年創全國模范城市,05年“二創一迎”中不拖政府的后腿。清潔村莊道路,疏通下水道,電力整改等基本工作。

四.思想上時刻牢記,自己的權力是群眾給的,就要為群眾所用。能做到清正廉潔,不做有背于社區干部形象的事,要在群眾中樹立良好形象。

五.組織紀檢工作,這是我委任的工作。三年來,做好組織基礎工作,黨員的遷入遷出,過好黨員政治生日,收交和上交黨費,做好黨員大型活動的組織和安全工作,組織準備好各種會議,關心老黨員。安全順利的組織黨員外出考察活動三次,積極發展優秀青年入黨,三年來共發展黨員1名,考察1名,預備黨員轉入1名,有7名青年提交了入黨申請書。素質較好,文化程度較高,發展形勢也較好。

紀檢上積極配合上級紀檢部門的調查,反饋工作。三年來,無黨員紀律處分,認真按規定做好村級工程招投標工作,做到公開、公正、公平。三年來共進行招投標6次。

篇8

第二條在各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應遵守《條例》和本規定。

第三條拆遷人必須依照《條例》和本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四條廣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五條拆遷單位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文件、資料:

(一)固定資產立項、投資批文;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建設用地批文及附圖;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個人申請拆遷自有房屋,應當提交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已領有土地使用證的,還應提交被拆遷房屋的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在房屋拆遷公告的同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的營業登記手續;通知房屋拆遷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居民戶口遷入和居民分戶的手續。

因出生、軍人復轉退、婚嫁、就學畢業回遷等需入戶或分戶的,經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由公安部門辦理手續后回復房屋拆遷主管部門。

第七條拆遷期限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建設需要以及批準的拆遷計劃和方案確定。

第八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規定,在公布的拆遷期限內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和安置的書面協議。

書面協議內容應當包括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的地點、面積,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及支付辦法,違約責任,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第九條自房屋拆遷公告之日起,被拆遷人改建或裝修房屋及其附屬物,改變房屋用途,不能作為安置補償的依據。

第十條法律、法規對拆遷使(領)館房屋、軍事設施、教堂、寺廟、道觀、文物古跡以及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外國人的房屋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拆除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當地房地產交易所評估的臨時建筑的殘值價予以補償。

第十二條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的建筑面積為依據。

房屋因為部分拆遷而影響了正常使用的,應予補償,補償標準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定。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或者由當地房地產交易所參考近期同類房屋市場交易價給予評估作價。采用的補償結算方式由被拆遷人選定。

第十三條房屋所有權人要求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可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一)拆除住宅平房,按不低于1∶1的比例在住宅樓房中調換產權面積,樓梯分攤面積不計入調換面積之內。樓梯分攤面積產權歸房屋所有權人所有。

(二)拆除二層以上住宅房屋,按1∶1的比例在住宅樓房中調換產權面積。

(三)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或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

(四)拆除房屋中的技術層(含夾層、閣樓),如屬于原建筑物整體結構和布局或者經報建批準,層高超過2.2米,樓底高度不少于2.4米(即自然層高不少于4.6米)的,可計算產權面積,按1∶1的比例調換產權面積;經報建批準的技術層,層高不足2.2米的,按當地房地產交易所評定的殘值補償。

(五)拆除房屋附屬物,屬天井、庭院、花園等不作產權調換,但應予以補償。補償標準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定。

第十四條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住宅房屋,因償還的住宅單元房屋不便于分割,超過被拆除住宅房屋建筑面積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可按照房屋成本價結算;超過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不夠補償拆除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

第十五條在拆遷范圍內租住公房并有正式戶口的公民,在拆遷公告前單位已分配給住房或已有自行購建住宅的,可以不作安置或者減少安置面積。

第十六條對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到區位差的地段或者從市區遷到市郊區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其比例最高為1∶1.2。

第十七條拆遷安置,實行“先搬遷,先選擇安置房屋”的原則。

拒絕拆遷安置而被強制拆遷搬家的,在拆遷搬家中受到的損失,不予賠償。

第十八條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建筑面積安置。

第十九條拆除住宅房屋,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二)項規定的建筑面積安置。

第二十條對按第十九條規定安置住房有困難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增加安置面積的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一條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遷出原居住地的,由拆遷人付給搬家補助費。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二條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50%;對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應付給50%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三條拆遷非住宅房屋,一般由拆遷人提供臨時生產、營業用房給被拆遷人過渡生產、營業。拆遷人不能提供臨時生產、營業用房造成被拆遷人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付給適當補助費。具體補助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四條被拆遷房屋經補償后,拆遷雙方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注銷其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手續。以產權調換形式補回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應在取得房屋后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和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五條拆遷房屋損壞四鄰建筑物的,拆遷人應按照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的結論,對受損壞的建筑物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六條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其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地點、面積、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與拆遷人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二十七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可以向拆遷人收取拆遷管理費,管理費標準按拆遷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額0.5%至1%計收。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八條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拆遷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拆遷人按已拆遷的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拆遷人予以警告,并可按被拆遷戶或應回遷戶的總數,處以每戶每月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被拆遷人違反協議,拒絕騰退周轉房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被拆遷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退還周轉房,并處以每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罰款應全額上繳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三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條例》和本規定,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香洲舊城區改建拆遷補償政策的補充通知

1991年7月30日珠府辦[**]60號)

為促進香洲舊城區的改造,妥善處理房屋拆遷中的補償、安置問題,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條例》和《珠海市城市建設拆遷安置辦法》(下稱《安置辦法》),現就香洲歸城區改建拆遷補償的政策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在香洲舊城區進行各種市政建設,需要拆遷房屋的,均按本補充通知執行。

二,珠海市香洲舊城區改建辦公室(下稱市城改辦)具體負責香洲舊城區的拆遷管理工作,其職責范圍如下:

(一)貫徹執行市政府關于舊城改造決定;

(二)指導舊城改造工作,,

(三)檢查督促有關計劃實施,

(四)處理和協調改建工作的重大問題。

三,拆遷人必須是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

拆遷入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一)辦理拆遷的各項手續,

(二)負責拆遷補償,

(三)安置或過渡安置被拆遷戶。

被拆遷戶自行解決臨時周轉用房的,拆遷人在臨時周轉期內按原住房面積每平方米發給三元動遷補助費。被拆遷人由拆遷入安置臨時周轉用房的,等面積臨時安置的,不發給動遷補助費,臨時安置面積不足的部分,每月每平方米發給三元動遷補助費;臨時安置面積超過的部分,每月每平方米收取一至五元房租。另參照《安置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支付被拆遷戶搬家費。

四,在拆遷區內,被拆遷入須出具下列合法證明文件:

企業單位(含個體工商戶):本市有效期內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

行政事業單位(含社會團體):市<區)政府或有審批權的機關批準成立的批文或證明。

個人:本市戶口簿或暫住證。

公產房使用人:經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的有效的住房憑證或租賃合同。

五、拆遷程序。

(一)拆遷人持市政府或規劃部門批準的證明文件及拆遷方案,到市城改辦辦理審批手續,市城改辦審查同意后,報市拆遷辦公室備案。

(二)拆遷人憑市城改辦的批準文件、拆遷方案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同被拆遷入協商簽訂拆遷合同。

拆遷合同應當規定拆遷項目和拆遷數量、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拆遷合同經當事人簽名方生效。

(三)拆遷人把拆遷合同、拆遷申請書,報市城改辦審查、市拆遷辦公室批準,由市拆遷辦公室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通知書。

(四)拆遷人按照經市拆遷辦公室批準的拆遷合同進行補償、安置。

(五)拆遷人在進行房屋拆遷時,應按規定先張掛房屋拆遷許可證,并知會左鄰右舍,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再進行拆遷工作。

(六)拆遷程序的其他有關事項,參照《安置辦法》中的第二章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執行。

房屋拆遷的各種批準文件、證明材料等完整資料,由市拆遷辦公室統一歸檔,永久保存。

六、被拆遷人必須服從舊城區改造的需要,在拆遷人按拆遷合同規定補償安置后,應按拆遷合同規定的期限搬遷騰退完畢,并辦理房屋移交手續(含房屋鑰匙)。被拆遷入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由市城改辦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強制拆遷。

對已作補償的房屋,被拆遷入不得遷除。

七、拆遷補償的對象為被拆遷的房屋及符合規定標準的構筑物。

被拆遷的國營企業與財政部門訂立了承包合同的,由于搬遷而停業、停產期間承包的目標利潤上繳部分(按比例分解部分)可適當減繳。

八、被拆遷人必須提供下列證書或證明文件,作為拆遷補償的合法依據;

(一)凡已確權的房屋,應提供珠海市房產管理局(含原珠海市房產公司)辦理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珠海市公證處1987年10月20日以前辦理的《房屋產權公證書》。

(二)凡未確權的房屋,必須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1、私人房屋;

①解放前建成(購)的,必須出具屋契或村委(居委)、街道辦事處的有效證明文件。

②解放后至1979年3月5日建市前建成(購)的,必須出具村委(居委)、街道辦事處的有效證明文件。

⑧建市后至1983年4月1日前建成(購)的,原則上要出具報建書、基建批文、用地證明書等文件資料。情況特殊的,漁、蠔、農民憑村委、街道或漁民辦事處和香洲區政府證明,居民憑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香洲區政府證明;市(區)屬單位職工、干部憑所在地居委會、所在單位、市主管戰線(香洲區政府)證明。

④1983年4月2日后建成(購)的,必須提供市(區)規劃部門批準的報建書、國土部門批準的用地證明書、資金運用發票。

2、單位房屋;

①1983年4月1日前建成(購)的,必須出具建(購)房發票、有效的基建批文、資金來源批文、市主管戰線(香洲區政府)的證明。

②1983年4月2日后建成(購)的,必須出具用地許可證、市(區)建設規劃部門發的建筑許可證(紅線圖、建筑圖紙)、市計委下達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計劃、市建委施工許可證。

上述證書或證明文件須經過“市城改辦驗證小組”確認后方有效。

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證書或證明文件的房屋,視作違章建筑。

九、拆遷房屋的結構符合下列標準的給予補償

(一)房屋層高在2.2米以上的(平房以屋檐為準),

(二)屋面為瓦片、水泥平頂、水泥瓦(不含石棉瓦)的,

(三)房屋墻體為磚墻、石墻或干打壘墻。

未達到以上標準的建筑物酌情予以適當補償。

違章建筑及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一律不予補償。未到期的臨時建筑按批準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市城改辦驗證小組驗證確認的,下同)計算。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不分公房、私房,不分單位、個人,不分結構,不分裝修標準,不分房屋功能,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前建成的為舊房,每平方米補償一千一百元(包括土地和建筑費用);一九八三年四月二日后建成的為新房,每平方米補償一千二百元(包括土地和建筑費用)。

十一,拆遷房屋面積的計算按國家經委基本建設辦公室

印發的《建筑面積計算規則》([*]經基設字58號)的通知執行。

十二、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市政府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城改辦審查、市拆遷辦公室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市城改辦應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公證費用由拆遷人支付。

十三,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市政府公告規定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補充通知第十二條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十四、被拆遷戶不回遷,同意作價補償的,參照本補充通知第十條規定予以補償。

十五、被拆遷戶不回遷,同意以產權調換作為補償形式的,按其拆遷補償的合法建筑面積異地等面積調換補償。補償面積不足的部分,按本補充通知的第—卜條補償,補償面積超過的部分,五平方米內(含五平方米)按每平方米一千三百元收費,超過五平方米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收費。

十六、被拆汪戶中的世居漁民、蠔民不回遷,要求自建、重建的,由市拆遷辦公室審查,并按規定手續上報批準后.可按市規劃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統一劃地、分戶建設。拆遷人作出計劃分配意見,征求被拆遷入意見,由市城改辦審批用地地點和面積。用地面積和補償標準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棟按規劃要求,宅基占地面積不超過八十平方米,建筑總面積不超過一百六十平方米。分戶或多戶連壁式的,宅基外不準建圍墻。

(二)被拆遷戶原新房按每平方米五百元補償,舊房按每平方米四百六十元補償。(三)重建總面積不超過原拆遷補償的合法建筑面積的,不收地價費、配套費,超面積部分按規定收取地價費、配套費。

十七、被拆遷入要求回遷以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的,按其實際建筑面積,新房等面積補償,舊房按扣減8%的面積補償。

補償面積不足的部分,按本補充通知的第十條規定予以補償。

補償面積超過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收費。

十八、被拆遷戶原為非住宅用房的,原則上不予回遷。十九、被拆遷戶的房屋原屬住宅用途,后未辦理報建手續自改為非住宅房的,仍視為住宅房屋補償。

二十、凡屬拆遷補償在原面積內的免繳契稅、交易費,超面積部分按規定征收。

二十一、凡個體工商戶(包括外來戶有經營執照的)經營執照未到期,應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安排,及時搬遷,個別有困難的由工商部門協助安排。

二十二、被拆遷入需要回遷安置的,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小區功能規劃要求,并與拆遷入簽訂回遷合同書。回遷者憑市城改辦批準的回遷證明書(作臨時過渡安置的,必須退還臨時周轉用房)辦理回遷手續。被拆遷戶回遷時按抽簽方式確定房屋幢號和樓層房號,商場一律不分配。

二十三、其他有關事項參照《安置辦法》和市府辦《關于香洲舊城區改建拆遷補償政策的通知》(珠府辦[*]17號文)的規定執行。

二十四,原執行的補償政策,和本補充通知有抵觸的,以本補充通知為準。

珠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建設局關于貫徹執行廣東省加強建設工程項目開工管理若干規定的意見的通知

篇9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轄區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辦法。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集體土地上的農民自住房屋的,應當先依法辦理征地手續。

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以及華僑、港澳臺同胞、外國人的房屋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條  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舊城改造,有利于改善和提高市民的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

第五條  房屋拆遷應遵循先補償后搬遷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則。

第六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辦理各項拆遷手續,對被拆遷人給予合理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七條  市城市建設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城建主管部門)主管本市房屋拆遷工作。市城建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管理房屋拆遷事務的組織具體實施本辦法。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互相配合,保障房屋拆遷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應向市城建主管部門申請,并具備以下條件和提交有關文件和資料:

(一)拆遷申請書;

(二)已取得的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包括立項批文、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用地批文及紅線圖);

(三)具有不低于80%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四)有合法產權、建筑質量合格的安置房屋或者具備基本生活設施的周轉用房;

(五)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單位或者個人申請拆遷自有房屋,應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被拆遷房屋的《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經房地產主管部門確認的其他合法權屬證明文件。

第九條  市城建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拆遷人全部有關的有效文件和資料之日起,15日內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予核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自領取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未動員拆遷的,拆遷許可證失效。

第十條  市城建主管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后5日內,應將拆遷人、實施拆遷單位、拆遷范圍、安置房地點、拆遷期限、搬遷期限等內容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拆遷人必須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拆遷,不得擅自改變拆遷范圍和延長拆遷期限。

第十一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市城建主管部門應通知有關部門在拆遷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遷入居民戶口和居民分戶,但因出生、軍人復轉退、大中專畢業生回籍、婚姻等確需遷入戶口的除外;

(二)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租賃、抵押、析產等手續,但依照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的判決、裁決需執行的除外;

(三)新建、改建、擴建和裝修裝飾房屋等批準手續;

(四)企業登記手續。

暫停期限為1年。需要延長期限的,可以延長一次,并應當在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報市城建主管部門批準,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二條  自拆遷公告之日起,拆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搬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需要延長拆遷和搬遷期限的,拆遷人應在期滿前20日內向市城建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可以延長一次,但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  市城建主管部門對拆遷人用于補償安置的資金實行監管。在辦理拆遷許可證時,拆遷人應將補償安置資金劃入監管專用帳戶,由市城建主管部門監督用作拆遷補助費、補償費和安置費,不得挪作他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情況,應當向拆遷當事人公布,接受拆遷當事人的監督。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人委托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經市城建主管部門批準也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

市重點建設工程、市政建設工程、綜合性開發項目應當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統一拆遷。

市城建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五條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出具委托書,與受委托的單位簽訂委托拆遷合同,并報市城建主管部門備案。

接受拆遷委托的單位必須經市城建主管部門資格審核。

實施房屋拆遷的人員應持有市城建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工作證》,并持證上崗。

第十六條  拆遷人應與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協議書內容主要包括: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安置用房地點、面積、樓層及交付使用時間、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及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拆遷人應將拆遷安置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監督。

補償安置協議應當使用市城建主管部門統一監制的規范文本。

第十七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簽訂后,應當報送市城建主管部門備案。經拆遷當事人協商,可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第十八條  拆除個人所有的房屋,拆遷人應書面征求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對產權處置的意見。房屋所有權人在國內的,應在接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予以答復;房屋所有權人在港、澳、臺地區的,應在接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答復;房屋所有權人在國外的,應在接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90日內答復。

無法通知房屋所有權人的,拆遷人應當公告,房屋所有權人應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予以答復。逾期未予答復的,經市城建主管部門核實,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后,可先行拆遷騰地,后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可以持授權委托書與拆遷人簽訂拆遷協議;無授權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并經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后存入檔案。

第二十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和安置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門裁決,如對裁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復議和訴訟期間,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但拆遷時應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一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或者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仍不拆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二十二條  管理房屋拆遷事務的組織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施工單位的監督管理。嚴禁因拆遷施工堆放的物料和產生的垃圾、噪聲、粉塵等妨礙公共交通及居民工作、學習、生活秩序。

第二十三條  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結束后1個月內,拆遷人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將被拆除房屋和拆遷補償安置資料,報送市城建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二十四條  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具體形式由被拆遷人選定。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

實行作價補償的,作價補償的金額可以按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乘以130%結算。

第二十五條  被拆除房屋和安置房屋面積的計算辦法,應按國家規定的建筑面積計算方法執行。

被拆除房屋增設閣樓的,閣樓一側最小凈高在2.2米以上的部分,按其全部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凈高在1.7米以上、不足2.2米的部分,按其面積的50%計算建筑面積;凈高不足1.7米的部分,不計算建筑面積。

第二十六條  拆除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按照其原性質、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給予補償,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拆除市政基礎設施、園林、綠地等公用設施,拆遷人應按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后方可進行,并按城市規劃配套建設。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按評估價予以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以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的,應當按下列辦法結算補償:

(一)補償房屋建筑面積與原房屋建筑面積相等的,不作差價結算或者按各自房屋的建筑成本價格結合成新進行差價結算,具體方式由被拆遷人選定;

(二)補償房屋建筑面積超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下的,按成本價格結算。超過10平方米以上的,超過部分按市場價格結算;

(三)補償房屋建筑面積小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的,不足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乘以130%結算補償。

(四)拆除房屋附屬設施(包括天井、庭院、花園等)不作產權調換,但應按評估價予以補償。

第二十八條  拆遷企業生產用房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門組織拆遷人與被拆遷企業協商,按合理補償的原則,采取包干一次性解決的辦法,簽訂補償協議。補償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廠房及其他建筑物,按拆除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二)生產設備和設施的拆除、搬遷、安裝,按實際發生費用計算;

(三)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損失,以拆遷公告前一年的月平均利潤額按月予以補償。補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個月,利潤的計算以稅務部門核準的納稅申請為準。

第二十九條  拆除房產管理部門直管的公房、出租住宅和按房改政策購買的不足100%產權的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原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原合同條款變更的,應作相應修改。

第三十條  對拆除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并在15日內到市房產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一條  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市城建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糾紛尚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方案,報市城建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市城建主管部門應在拆遷前組織拆遷人、被拆遷人及有關部門對被拆遷的房屋作勘察記錄、評估,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手續。

第三十二條  拆除違章建筑以及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和未規定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三條  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后或者接到市城建主管部門的停建通知后,繼續進行房屋及其附屬物新建、改建、擴建等工程建設的部分和房屋裝修的部分,不予補償。

拆遷公告前已對房屋進行裝修的,其裝修部分由具有資格的評估單位估價或拆遷當事人協商估價,按評估價予以補償。

第三十四條  因房屋拆遷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和補償的,應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三十五條  房屋拆遷安置方式分為回遷安置和異地安置。

用于市政工程、公益事業或者非住宅項目拆遷的,對被拆遷人實行異地安置。

拆遷人在原地新建商業用房的,對原沿街商業戶一般應當實行回遷安置。

第三十六條  拆遷住宅房屋,按不同地段劃分等級。

從好的區位安置到差的區位的,應增加安置面積給予區位差價補償。同一區位安置的,不增加安置面積。

從差的區位安置到好的區位的,不做區位差價結算。

拆除結構為1層(含水泥平頂房,磚瓦房)住宅,按被拆除住宅合法產權,增加20%的面積安置。

拆除房屋增設閣樓用于住人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安置。

第三十七條  拆除歸僑、僑眷、華僑、港澳臺同胞有合法產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在安置地點、樓層和朝向等方面允許優先選擇。

第三十八條  拆除住宅房屋實行一次性定居安置確有困難的,經市城建主管部門批準,可先臨時過渡。拆遷當事人應在拆遷安置協議中明確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過渡期限自安置協議書簽訂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九條  被拆除住宅房屋的使用人因拆遷而搬遷的,由拆遷人按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的標準付給搬遷費。

被拆遷人原有的有線電視、電話、水表、電表、煤氣表的遷移費,由拆遷人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結合市場價給予補助。

第四十條  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或由其所在單位協助解決臨時過渡住房的,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拆遷人應按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積,以每月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的標準,一次性付給被拆遷人臨時過渡補助費。

第四十一條  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周轉房面積不得小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的70%。

第四十二條  興建安置房為9層以下的樓房,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年6個月;10層至18層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年6個月;19層以上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4年。

安置房應符合國家規定的住宅建筑標準。

第四十三條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延長回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拆遷人應當增加延期補助費。超過規定期限1至6個月的,按原標準每月增加50%;超過7至12個月的,增加1倍;超過18個月以上的,增加2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拆遷的,責令停止拆遷,并對拆遷人按已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罰款。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進行拆遷的,責令停止拆遷,并對委托人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準的,責令拆遷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擅自擴大或者縮小拆遷范圍的,責令拆遷人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沒有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搬遷期限、過渡期限的,責令拆遷人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拆遷人違反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給被拆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四十六條  被拆遷人超過公告的搬遷期限或者違反協議,拒絕騰退周轉房,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搬遷或騰退,并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搬遷或不騰退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因拆遷施工堆放的物料和產生的垃圾、噪聲、粉塵等妨礙公共交通及居民工作、學習、生活秩序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辦法》、《海口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九條  擾亂拆遷工作秩序,辱罵、毆打、威脅、阻礙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市城建主管部門違反規定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十一條  市城建主管部門違反規定貪污、挪用、截留、擠占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城建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的房屋拆遷重置價格、安置房計價標準和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由市城建主管部門會同價格部門統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