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創建語言文字示范校指導意見
時間:2022-04-23 0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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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語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語委,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實施國務院批轉的教育部《年教育振興行動計劃》中關于加強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優化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用環境的相關內容和要求,教育部、國家語委決定開展語言文字規范化示范校(以下簡稱“示范校”)創建活動。為使這項活動規范、有序、健康開展,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示范校創建活動的意義
1.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促進語言文字應用規范化,是保證社會高效運轉和提高社會信息化水平的必要條件,符合我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和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實現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宏偉目標的基礎性工作之一。開展示范校創建活動,就是要進一步提升學校語言文字工作的整體水平,推動學校在全社會更好地發揮基礎作用和積極影響。
2.普及普通話和語言文字規范化是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充分發揮教育教學的主渠道作用,對學生進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育,使學生具備良好的語言文字應用能力,是造就數以億計高素質勞動者、數以千萬計專門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創新人才的需要。開展示范校創建活動,對于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提高青少年人文素養具有重要意義。
3.近年來,各地及各級各類學校不斷加大工作力度,把普及普通話和語言文字規范化的要求納入培養目標,納入管理常規,納入基本功訓練,滲透到德智體美和社會實踐等各項教育教學活動中,積累了大量經驗,涌現出很多語言文字工作成績突出的學校。開展示范校創建活動,有利于鼓勵先進,推廣經驗,帶動更多的學校共同推進和提高,以確保“2012年以前在全國范圍內普通話初步普及、社會用字基本規范”的目標如期實現。
二、示范校創建活動的基本目標
示范校創建活動的基本目標是:在各級各類學校全面推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作為教育教學的基本用語用字,城鎮學校普遍實現普通話成為校園語言的基礎上,用5年時間,建設一批國家級示范校和省級示范校。通過示范校創建活動,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國家語言文字方針政策、規范標準在教育系統廣為知曉,各級各類學校形成與教育教學融為一體的語言文字工作機制,廣大師生員工的語言文字規范意識普遍增強,學生的語言文字應用能力普遍提高。
三、國家級示范校的基本要求
國家級示范校應是普通話成為校園語言,教學和校園環境用字規范程度高,長期以來在“三納入一滲透”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學校。基本要求是:
1.學校領導班子在貫徹國家語言文字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規范標準方面認識明確,學校有健全的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制度、機制,在語言文字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方面成績突出。
2.干部和教師了解國家語言文字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范標準,師生員工有較高的語言文字規范意識。
3.高度重視教師語言文字基本功訓練,教師和行政人員普通話水平全面達標且整體水平明顯高于一般學校;學生能說標準或比較標準的普通話,熟練掌握和使用應知應會的規范漢字,熟練運用漢語拼音。
4.各科教學均重視培養學生的語言文字規范意識和應用能力,語文教學注重聽說讀寫能力全面培養,在口語教學、寫字教學及考查和把語言文字規范化教育同現代信息技術教育相結合方面有探索、有特色、有經驗。師范專業及其他與口語表達密切相關專業重視學生語言文字基本功訓練,堅持把普通話水平達標列入學生畢業條件,學生普通話水平在普遍達標的基礎上有較高的一級達標率。高等學校相關專業在語言文字應用研究方面有高水平研究成果。
5.校園有良好的語言文字環境,師生員工在教育教學、會議和集體活動中均能自覺使用普通話和規范漢字,公文、印章、自編教材、教輔讀物、教學軟件以及標牌、櫥窗、墻報等環境用字規范,校辦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用語用字規范程度高。
6.普及普通話和語言文字規范化宣傳教育經常化并融入校園文化建設中,形式多樣,內容豐富,有較強的吸引力和教育效果。積極參與全國推廣普通話宣傳周等社會宣傳活動,對社會普及普通話和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做出貢獻。
7.以少數民族語言為主要教學語言的學校依法教學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推廣普通話、加強漢語教學、漢語師資培訓等方面成績顯著,以漢語為教學語言的教師全部達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普通話達標要求,師生員工在校內應使用漢語的場合使用普通話。
四、示范校的產生
1.示范校分為國家級示范校和省級示范校。國家級示范校在省級示范校中產生。
是否評定市級示范校,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決定。
2.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根據本通知精神,參照教育部、國家語委近年來制定的有關學校語言文字工作的文件和評估標準(目錄見附件),結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具體情況制定省級示范校的評估標準、操作辦法和審批程序。尚未進行過示范校評定工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先行試點,逐步推開。
3.示范校應具有多方面代表性,既有普通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師范院校,也應有普通高等學校,既有全日制學校,也應有成人教育學校及其他教育單位,應當特別注重加強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的示范校創建工作。
4.教育行政部門、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按照標準評估認定示范校,并進行表彰獎勵。
5.省級示范校原則上2—3年命名一次。
6.教育部直屬高校的語言文字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參加所在省份的示范校創建和評選活動
7.國家級示范校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從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級示范校中選拔,并向教育部、國家語委申報。國家級示范校的申報名額和批準程序由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另發。
五、加強領導,落實措施,推動示范校創建活動健康發展
1.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這項工作列入工作規劃和議事日程,把開展示范校創建活動作為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重要抓手。具體實施由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牽頭,政策法規、教育督導、師資培訓、師范教育、基礎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學前教育、成人教育等有關部門積極協作,督促各級各類學校做到語言文字工作有機構、有目標、有計劃、有措施、有檢查、有獎罰,積極開展示范校創建活動。
2,為有效推動示范校創建活動,要求各級各類學校將普及普通話和語言文字規范化的要求納入培養目標和常規管理之中: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將此要求列入督導指標,作為一項常規工作加強對學校的督促檢查。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堅持將普通話水平達標作為教師資格認定和聘用條件之一,將教師普通話培訓成績與在教學中使用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的情況作為業務考核、職務晉級、評優評先的條件。對已取得普通話達標等級證書但普通話水平下降的教師,要進行再培訓;對普通話達標后仍用方言進行教學的教師,要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要做出相應處理。有條件的省市,應逐步提高青年教師的普通話等級達標要求。
3.加強中小學普通話口語教學和漢字書寫教學。按照新頒布的中小學課程標準要求,切實加強口語教學和寫字訓練。要組織力量,研制中小學口語和書寫教學標準及考核辦法,并認真進行試點和推廣工作。省、市級教研部門的語文教研人員原則上應具備普通話水平測試員資格。
4.加大宣傳力度,動員所有學校積極參加示范校創建活動。要大力宣傳開展示范校創建活動的意義和示范校先進經驗。示范校創建活動要重在建設,重在過程,重在實效,切忌形式主義。命名的示范校應是公認的先進典型。命名后明顯退步的,應撤銷其示范校稱號。
5.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要做好自身的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為學校師生作出表率。公務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依法在公務活動中堅持說普通話,用規范字。機關公文、印章、標牌、櫥窗、個人名片等要做到用字規范。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機關工作人員應接受普通話水平測試并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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