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人民調解工作指導意見
時間:2022-04-20 11: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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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法所:
為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工作機制,貫徹落實《人民調解法》,推動區人民調解工作深入開展,經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建立局長聯系人民調解員制度,現提出意見如下:
一、主要目的
實施局長聯系人民調解員制度,其目的在于構建局長與人民調解員雙向交流機制,便于局長更直接、更全面的掌握村級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工作環境、報酬待遇等情況,了解其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存在的問題,從而有針對性的采取對應措施,進一步推動人民調解工作。
二、選聘條件、方式
(一)選聘條件
1、從事人民調解工作3年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1年以上),愛崗敬業,扎根基層,全心全意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2、為人公道正派,不循私情、不謀私利,在人民群眾中有較高威信。
3、努力鉆研人民調解業務,熟練掌握常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認真探索和總結人民調解工作經驗,具有較高的調解工作水平。
4、工作認真負責、兢兢業業、成績突出,每年調處各類矛盾糾紛5件以上,調處成功率96%以上。
(二)選聘方式
在鎮(街)選聘12名局長聯系人民調解員,聘期3年。其中新戶鎮4名、義和鎮2名、街道2名、**街道2名、**鎮1名、**鎮1名。各鎮(街)司法所需認真考察本轄區范圍內人民調解組織布局和建設情況,總體把握,選取分布較為均勻的幾個點,綜合分析其中人民調解室建設和人民調解員的情況,從中確定符合選聘條件的人選,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經鎮(街)分管領導批準報送到區司法局。經區司法局審核通過后,召開會議向選聘的局長聯系人民調解員發放聘書。
三、聯系方式、內容
(一)聯系方式
1、電話聯系。確定局長聯系人民調解員名單后,建立“局長聯系人民調解員聯系方式一覽表”,局長與局長聯系人民調解員人手一份,確保雙方及時溝通聯系。
2、建立不定期座談制度。局長與局長聯系人民調解員進行不定期座談,座談可以集體座談、個別談話。座談地點可視具體情況而定。
(二)聯系內容
1、人民調解工作開展的基本情況。包括人民調解工作取得的成效、調解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調解轄區內疑難、復雜矛盾糾紛的情況等。
2、人民調解工作保障措施落實的相關情況。包括基層人民調解工作隊伍建設、經費保障等情況。
3、作出針對性指導意見。局長在聽取各區域人民調解工作開展情況的基礎上,根據各地區不同情況不同問題,做出針對性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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