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局執法監管具體意見
時間:2022-04-18 04: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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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土地執法監管,有效防控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推進經濟社會的科學有序發展,積極營造依法依規用地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法規的通知》、《省黨政干部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建立健全土地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的通知》以及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堅持政府主導,建立完善土地執法監管責任落實機制
1.明確責任主體。土地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是指各級政府(園區管委會)及其職能部門、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土地管理及違法用地查處制止工作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履行職責并承擔相應的責任。鄉鎮政府(園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內土地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內違法違規用地、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等情況負總責。
2.實行屬地管理。土地執法工作實行“政府領導、部門協同、共同責任、屬地管理”原則。各鄉鎮政府(園區管委會)要認真執行土地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應當對違法占地行為采取有力舉措,積極消除違法用地狀態,確保本轄區本年度內違法占用耕地面積不超過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5%,并且不能造成土地管理的嚴重后果。
3.落實共同責任。市發改、住建、財政、工商、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要正確處理依法用地、嚴格管地與發展建設的關系,根據本部門職能,執行土地利用管理規定、落實共同監管措施。市國土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要在政府領導下與法院、檢察院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聯合查案和責任追究的聯動機制,對土地違法犯罪嚴肅查處。供電、供水、供氣等市政公用企業要充分發揮其對違法違規用地防控的支持配合作用。建立健全土地執法監管村級協管員、信息員和社會監督員制度,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實現基層土地執法監管關口前移。村水、電管理人員做好土地執法監管配合工作,對未取得合法建設用地手續,違法違規占地建設的一律不得為其通水通電。市各國有銀行、商業銀行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或沒有安排用地計劃的建設項目停止為其提供貸款。
二、深化聯合監管,建立完善土地執法監管綜合防控機制
4.加大聯合巡查力度。建立健全聯合動態巡查機制,實現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置”。鄉鎮政府(園區管委會)是本轄區巡查工作的實施主體,對巡查工作負直接責任,要定期組織國土、住建、城管等部門的執法力量開展聯合巡查,市國土部門要積極加強配合和業務指導。聯合巡查要充分發揮村級作用,做到全覆蓋,對多發時段和高發區域實行有針對性的重點巡查。
5.完善定期報告制度。對重大、突發及其它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土地違法行為,國土部門要及時報告本級政府和上級國土部門。在制止和查處過程中受到阻力或干擾時,應當及時報告本級政府,公安、檢察機關要協助配合;對本轄區的土地違法態勢及總體情況,國土部門要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部門報告。
6.強化部門協同防控。建立政府主導,各相關職能部門協同配合的土地違法聯動遏制機制,提升防控合力。
(1)國土資源部門是查處違法用地的行政執法主體,負責監督檢查轄區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嚴格執行違法用地報告制度,依法查處土地違法案件。
(2)住建部門要依照《城鄉規劃法》規定負責查處違法建設行為,對違法用地單位不得發放用地規劃許可證。
(3)交通、水利等部門嚴格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和河道控制區違法建筑查處工作;配合國土部門做好道路和河道控制區違法用地的查處工作。
(4)發改部門對未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項目,不予辦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申請報告核準手續。
(5)供電、供水、供氣等單位,對沒有合法用地手續的工地或工程設施,不得供電、供水、供氣;對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作出停建、沒收、拆除地上建構筑物決定的,在接到行政執法部門告知屬于違法用地的書面通知后,應立即拆除、切斷線路和管道,停止供電、供水、供氣,并查處違法用電、用水、用氣行為。
(6)工商等部門對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占用農用地設立企業的,不得進行登記。
(7)金融機構應將當事人違法用地信息納入誠信系統和風險預警系統,對違法用地當事人不予提供貸款或上市融資。
三、加強協作配合,建立完善土地執法監管聯動查處機制
7.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市政府定期組織召開由市法院、檢察院和公安、監察、發改、國土、住建、建工、財政、工商、水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及供電、供水、供氣等市政公用企業和金融機構參加的土地執法監管聯席會議,定期通報轄區違法用地防查工作情況,組織部署專項土地執法行動,協調、指導、督促重大土地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解決工作配合上存在的問題,研究制定共同預防和查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措施辦法。
8.推進司法協作。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負責對涉嫌犯罪的違法用地行為當事人進行立案查處。對國土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違法用地案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決定,并書面告知移送的國土部門;依法不予立案的,還應當說明理由,退回案件材料。公安機關應當提供執法安全保障,相關部門在制止土地違法行為時,可根據需要請求協助,公安機關應提供必要的警力保障措施,對可能發生妨礙、阻撓、圍攻、毆打執法人員的違法案件,應提前介入,依法協助。市法院對依法申請執行的違法用地案件,應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或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審理、裁定、執行過程中,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違法用地所在鄉鎮政府(園區管委會)必須予以配合。
9、加強履職監督。市監察機關負責對違法用地執法共同責任制的各責任主體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追究違法用地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對不依照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進行查處的職能部門進行督辦和行政問責,并將有關情況按干部管理權限抄送組織人事部門。監察機關對國土部門移送的違法用地案件中涉及需追究行政責任的,自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所移送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國土部門,并在處理終結后及時函告處理結果;依法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國土部門,退回案卷資料。
四、嚴格目標考核,建立完善土地執法監管長效管理機制
10、創新風險預警。建立以定期通報、風險提示、警示約談為主要內容的違法用地風險預警機制。市政府將通過土地執法聯席會議定期向各鄉鎮政府(園區管委會)及相關職能部門通報轄區內違法違規用地及涉地信訪總體形勢,督促加強防控查糾,對違法違規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比例超過5%、違法違規用地呈現上升反彈跡象、轄區內發生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土地違法案件或涉地信訪事件的鄉鎮(園區),市政府將發出書面風險提示,實行問責預警,責令其限期查處整改到位;對違法違規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比例超過10%、違法違規用地明顯上升、轄區內發生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土地違法案件、進京到部及群體性涉地信訪事件的鄉鎮(園區),市政府將約談相關鄉鎮(園區管委會)的主要負責人,當面通報,告知責任,限期督辦。
11.嚴格目標責任考核。對鄉鎮政府(園區管委會)土地執法共同監管職責履行情況,由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國土局負責牽頭考核。對市各職能部門、市政公用企業、金融機構土地執法共同監管職責履行情況,由市政府辦公室、市監察局、人社局負責牽頭考核;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土地執法監管共同責任的,實行“一票否決”,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具體考核標準見附件)。
12.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嚴格按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及《省黨政領導干部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規定,實行土地執法監管問責制。對違法用地防控、查處、整改不力和土地違法行為頻發、造成嚴重后果的鄉鎮(園區),在實施土地行政處罰的同時,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