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老人補貼實施意見
時間:2022-03-30 03: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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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老齡工作的意見》(發〔〕21號)精神和市政府年第7次常務會議要求,為了切實做好我市高齡老人補貼發放工作,確保這項民生改革惠及廣大適齡老人,現就建立全市高齡老人補貼制度(以下簡稱高齡補貼)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按照“低標準、廣覆蓋、可持續”的總體要求,逐步改善高齡老人生活、健康條件,加快老年人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推進老年社會福利由補缺型向適度普惠型轉變,使老年人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積極貢獻。
二、發放范圍
凡戶籍在市行政轄區內的年齡在8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含80周歲),均可享受高齡補貼待遇。
三、發放標準
(一)對年滿80-99周歲(含80周歲)高齡老人,城區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各縣(市)和旅游經濟特區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標準發放高齡補貼;
(二)對年滿100周歲以上(含100周歲)高齡老人,按每人每月300元標準發放高齡補貼;
(三)高齡補貼發放標準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難群體時,高齡補貼不計入家庭收入。
四、審批程序和發放辦法
高齡補貼以戶籍為基礎,實行屬地化管理,依申請審批后發放。根據個人申請,依據有效證件,經村(居)委會調查核實,鄉(鎮)、街道辦事處審核,縣(市)區老齡(民政)部門核批,財政部門委托銀行采取社會化形式發放高齡補貼。
新增對象從批準之月起發放補貼;對享受高齡補貼人員死亡、外遷的,由公安部門(基層派出所)負責將有關戶籍變動情況及時向鄉(鎮)、街道辦事處通報,并從次月起停止發放補貼。
五、資金籌集和管理
高齡補貼所需資金分別由市、縣市區財政預算資金解決,其中:市財政對區、經濟開發區高齡補貼資金補助50%,其他縣市高齡補貼所需資金由當地財政解決。
高齡補貼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老齡部門負責發放對象的復核和匯總工作;財政部門負責高齡補貼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管理工作;監察、審計部門負責高齡補貼資金的監督檢查和審計工作。對套取、截留、擠占、挪用和不按規定發放高齡補貼的,按有關規定依法予以查處。
六、工作要求
實行高齡補貼制度是一項重要的惠民政策,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工作力度,落實配套資金,按照簡化程序、方便群眾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建立高齡補貼制度的具體方案和實施細則,不折不扣地把這項惠民政策落到實處。
各地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進一步核實高齡老人有關情況,登記造冊,建立臺賬,建立健全高齡老人個人檔案和老年人基礎數據庫。堅持動態管理、分類發放高齡補貼,確保不漏發、不超發。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統計報告制度,增強工作的透明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和有關部門的檢查,確保高齡補貼發放工作的順利進行。
高齡補貼制度從2012年4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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