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區配套設施驗收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29 02: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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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區配套設施驗收工作意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48號)、《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市物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1號)文件精神,推動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新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配套設施驗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物業管理配套設施驗收,是指對新建住宅小區竣工后物業滿足使用功能和物業管理條件的驗收。新建住宅小區交付使用前應當實行物業管理配套設施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實施物業管理。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新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配套設施驗收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新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配套設施驗收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住宅小區交付使用前物業管理配套設施驗收的組織和實施;

(二)督促住宅小區建設單位對物業管理配套設施驗收中發現的問題限期進行整改;

(三)提供住宅小區申報物業管理配套設施驗收工作及托管交接工作的咨詢指導和服務;

(四)編制物業管理配套設施驗收報告。

三、新建住宅小區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請進行物業管理配套設施驗收。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配套設施驗收的范圍是該物業規劃紅線以內的所有共用設施及相關資料。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住宅小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據相關標準和程序進行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對申請驗收的物業和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履行其他驗收義務。參加驗收人員應具備相關條件,實行回避制度。

四、驗收合格后,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配套設施驗收報告。對驗收中不合格的項目,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申請驗收建設單位送達整改意見書,限期整改。建設單位逾期仍未整改或拒不整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將在新聞媒體公示驗收不合格項目內容,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經驗收合格的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應在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與物業管理企業辦理托管交接手續。

五、未經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配套設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區,擅自實施物業管理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按《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六、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配套設施驗收的具體工作方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負責制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