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級年檢規范指導意見
時間:2022-03-12 05: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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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科學發展觀,優化我市發展環境,進一步減輕企業和群眾的負擔,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根據《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對市級各部門(單位)負責實施的各類年檢(審)事項進行了集中清理審核,確定保留市級年檢(審)事項38項,改為日常監督檢查事項26項,取消1項。現就進一步做好年檢(審)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設立年檢(審)事項
對無法定依據的年檢(審)事項予以取消,能夠通過事后審查或加強日常監督實施管理的事項,改變管理方式,不再進行年檢。今后凡具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又確需設立、變更、取消的年檢(審)事項,各實施機關須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同意,并予公布后方可實施。
二、全面規范年檢(審)行為
年檢(審)工作應遵循“依法實施、規范運作、簡便高效”的原則。年檢(審)主管部門必須在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的年檢(審)事項范圍內實施年檢(審)行為,不得擅自設立、隨意變更或取消。對公布保留的年檢(審)事項,應當將具體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年檢(審)程序、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年檢(審)地點、年檢(審)時間、辦結期限、收費標準及依據等在辦公場所或新聞媒體上公示。
三、積極創新年檢(審)方式
1、集中辦理制。各年檢(審)主管部門對具備條件的年檢(審)事項要集中受理和辦理,并按照“能進則進”的要求,盡可能進入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辦理,對一時難以進入中心辦理的事項,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集中辦理窗口,實行“一窗式”服務。對一些特殊事項的年檢(審),要采取上門年檢(審)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方便基層、企業、群眾,提高辦事效率。
2、聯合年檢(審)制。各年檢(審)主管部門要積極推行聯合年檢(審)制,逐步實現“一口受理、一套表式、一網運作、一次辦理”的“四個一年檢(審)”。對涉及二個以上部門且關聯程度高的企業類年檢(審),盡可能采取集中時間、集中地點、集中人員聯合年檢(審)的方式進行年檢(審),相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
3、分類年檢(審)制。要劃分企業信用等級,實行分類年檢(審)。對直接關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需要行政機關對某些事項是否達到特定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進行審核、認定的設施、設備類年檢(審),要嚴格按照年檢(審)程序進行管理;對經營情況好、企業信譽高、連續年檢(審)合格的企業,可以予以免檢;對管理比較規范的企業,可以實行備案制,適當延長年檢(審)周期;對信譽較差、問題較多的企業,可以作為年檢(審)的重點加以監督管理。對某些獨立性強、關聯度不大的年檢(審)事項,在完善信用評價體系等相關條件的基礎上,年檢(審)主管部門可積極試行延長年檢(審)間隔期,改一年一檢為二年或三年一檢。
4、網上年檢(審)制和年檢(審)制。年檢(審)主管部門可對部分年檢(審)事項實行網上申報、網上受理、網上年檢(審);鼓勵舉辦社會中介組織為企業代辦有關年檢(審)工作。
5、簡化年檢(審)流程。凡是能夠通過日常監管或建立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確認企業是否符合標準的,直接予以確認通過,不再要求企業到行政機關申報,并允許企業通過郵寄報送年檢(審)材料。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必須在證照或副本上蓋章或加貼標記的外,應采取書面通知或由媒體年檢(審)結果。
四、嚴格實行責任追究
年檢(審)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年檢(審)工作的領導,注重改善和加強日常監管工作,對本部門承辦的年檢(審)事項從受理到決定實行全過程監管,明確辦理資格、辦理人員、辦理職責。特別是取消和改變管理方式的年檢(審)事項,要逐項研究監督管理的措施,確保落實到位。各主管部門要按照規范和改革年檢(審)的總體要求,根據各自實際,提出減少年檢(審)事項、改革年檢(審)方式、延長年檢(審)時限、規范年檢(審)行為的具體措施,并在工作中嚴格執行。
各年檢(審)主管部門和工作人員要嚴格按年檢(審)規定規范行為,不得借年檢(審)搭車收費、吃拿卡要。市監察局、市法制辦和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等部門(單位)要加大對年檢(審)工作監督力度,對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侵害企業群眾利益的行為,要追究相關部門及責任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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