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級資源配置規則
時間:2022-05-21 05: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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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建立統一開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資源市場配置平臺,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配置秩序,根據《經濟特區公共資源市場配置監管條例》(以下簡稱《監管條例》)和《經濟特區公共資源市場配置監管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按《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進入專設的市公共資源市場配置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配置機構)的公共資源市場配置活動(以下簡稱配置活動),適用于本規則。
第三條配置活動應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誠信、廉潔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配置機構負責提供公共資源配置的委托受理、信息、場所安排、配置組織、業務咨詢、異議受理等服務,協助市公共資源配置監管部門對配置活動進行監管,對違反配置規則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并向相關部門通報情況。
第五條本規則所稱委托方,是指公共資源管理部門。
本規則所稱競標人、競買人,是指報名并取得參加配置活動資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
本規則所稱中標人、買受人是指最終獲得公共資源配置項目標的的競標人、競買人。
本規則所稱交易保證金,是指競標人、競買人承諾遵守本規則及相關規定,參與配置活動,承擔競標、競買責任所提交的經濟擔保資金。
第二章配置準入
第六條進入配置機構的公共資源項目不得隨意撤回委托和變更配置活動程序。
第七條所有進場配置項目的登記受理、配置組織、合同簽訂等配置活動全過程,原則上在配置機構場地內進行,如因特殊原因需租借其他場地進行配置活動的,須經配置機構同意。
第八條公共資源項目必須按照《經濟特區公共資源市場配置目錄》(以下簡稱《配置目錄》)規定的市場配置方式進行配置。若需變更配置方式,應按《監管條例》規定的程序報有權部門批準。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資源項目不得入場配置:
(一)權屬關系不清的;
(二)處置權限有爭議的;
(三)已實施抵押擔保和司法、行政強制措施的;
(四)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得配置的;
(五)委托方提交資料不全或弄虛作假的;
(六)未經相關職能主管部門審批的;
(七)其它按規定不宜進入配置機構的項目。
第三章配置程序
第十條項目委托。委托方按《監管條例》規定,將配置方案報財政部門備案后,向配置機構提出項目配置委托,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委托方身份證明資料;
(二)項目的權屬資料;
(三)項目市場配置決策資料;
(四)配置登記表;
(五)項目情況介紹;
(六)項目配置工作方案;
(七)項目備案證明;
(八)其它按規定應提交的資料。
項目配置方式與《配置目錄》不一致的,需提供同級財政部門的相關決定及變更配置方式的公告證明。
第十一條受理審核。配置機構在接到項目配置委托后,應對委托方提交申報資料的規范性、完整性進行審查,并在3個工作日內將受理意見反饋給委托方。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進入下一步配置程序;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說明原因。
第十二條選擇中介機構。采用拍賣、招標方式配置的,在配置機構統一管理的名錄庫中隨機選擇確定中介機構,委托方和中介機構簽訂委托協議。
第十三條編制配置文件。配置機構或中介機構根據委托項目的政策規定及委托方的合理要求,協助委托方制作配置文件。配置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基本情況;
(二)項目的經營及開發要求;
(三)項目市場配置的方式;
(四)競標人(競買人)的資格準入條件;
(五)標的配置底價(限價);
(六)確定中標(成交)方式;
(七)交易保證金、交易價款的數額及支付方式;
(八)合同范本;
(九)其他按規定需要說明的內容。
配置文件經委托方確認后,在配置過程中不得進行實質性的修改。
第十四條公告。配置文件確定后,由配置機構在公開網絡上或其它公眾媒體上公告項目配置主要信息,公告期不少于二十日。
第十五條發放配置文件。配置文件由配置機構統一組織發放,配置文件需售賣的,應按照物價部門核定收費標準進行收費。
第十六條接受報名。配置機構或受委托的中介機構按照配置文件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接受意向競標人或競買人的報名,意向競標人或競買人在報名登記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身份證明資料;
(二)法定代表人(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的身份證明;
(三)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授權的);
(四)配置項目要求的資質證明文件;
(五)其它按規定應提交的資料。
第十七條繳納保證金。意向競標人或競買人應在報名時向配置機構或中介機構指定帳戶繳納交易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數額將在公告中說明。未按規定足額繳納交易保證金的,不具備參加配置活動的資格。
第十八條資格審查。采用招標、拍賣方式的配置活動由委托人或中介機構組織資格審查;采用競價等公平競爭方式的配置活動由委托人組織審查,配置機構提供配合。資格審查不合格的意向競標人或競買人不得參加配置活動。
第十九條公開配置。采用招標、拍賣方式的配置活動由中介機構在配置機構指定的場所組織配置;采用競價等方式的配置活動,由配置機構組織配置。所有配置組織過程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條結果公示。配置結果由配置機構在公開網絡或其它公眾媒體公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合同簽訂。委托方和中標人(買受人)應當按照配置文件約定的時間簽訂成交合同,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報配置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退付保證金。未中標的競標人(競買人)繳納的交易保證金,配置機構或中介機構應在成交確認結果后5個工作日內按相關規定退還;中標人(買受人)繳納的交易保證金,配置機構或中介機構應在收到委托方與中標人(買受人)簽訂的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相關規定退還。
第二十三條結果備案。委托方需將所有配置活動的結果按照《實施細則》規定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公共資源市場配置未成功的,可擇期按照原方案重新配置。原配置方案中配置方式、底價、資格準入等實質性要素發生變化的,委托方應另行制定配置方案向財政部門備案,配置機構依備案情況開展配置活動。
第四章配置監管
第二十五條配置活動在財政部門監管下組織進行,并接受監察、審計部門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配置機構協助財政部門對配置活動進行全程監管,在配置活動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予以制止,經查實后報財政部門處理:
(一)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配置規則的;
(二)項目配置一方不具備配置資格的;
(三)未經審批擅自配置的;
(四)配置雙方當事人或競標人、競買人之間惡意串通故意操縱配置價格的;
(五)委托方以競標人、競買人的身份或者委托他人受讓自己管理的公共資源的;
(六)其他應當予以制止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配置機構對中介機構的從業信用實行動態管理,凡發現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有違法執業及有其他執業不誠信行為的,應報財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配置活動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對配置活動有異議的,按《實施細則》中的相關要求遞交書面異議材料,配置機構按照《實施細則》規定進行受理。
第二十九條委托方應對其提供的配置項目享有無可爭議的所有權或支配權,對項目的現狀,包含使用性能及可能存在的瑕疵等情況作真實的報告;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共資源市場配置的規定開展配置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組織或參與不正當競爭等違規活動。
第三十條參與配置活動的競標人(競買人),不得惡意串通,不得提供虛假信息騙取競標、競買資格,不得干擾配置機構的配置活動,如有違反相關法規規定的,配置機構有權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配置機構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則,不得與競標人(競買人)或中介機構串通謀取私利,不得泄露屬于秘密的信息,如有違反,依法予以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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