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煙塵控制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11 09: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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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區煙塵控制工作意見

近年來,隨著我市建城區面積不斷擴大,城市集中供熱和城市煤氣天然氣有了較大發展,清潔能源的使用率不斷提高,但是我市煤煙型大氣污染格局沒有得到根本改變。為加快我市大氣污染防治步伐,促進能源結構的轉變,加強對城市區燃煤型大氣污染源的控制,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現就進一步加強城市區禁燃區、煙塵控制區環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區域劃分

對市區內的所有燃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鍋爐、爐窯的使用和污染物排放實行分區域控制,劃定為以下二類區域:

(一)禁燃區。該區域內禁止使用、銷售高污染燃料。

(二)煙塵控制區。城市規劃區及其他需要控制煙塵污染的區域。

二、管理規定

(一)禁燃區。2015年底前,劃定的禁燃區全面達到禁燃區管理要求,實現禁燃目標。

1.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擴建、改建與集中供熱無關的任何燃煤(重油等)設施。

2.禁止所有單位和經營性個體生產(加工)、銷售、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熱電、集中供熱、居民生活除外)。

3.現有的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必須在規定時限內予以拆除,改用清潔能源。

(二)煙塵控制區。

1.禁止使用手燒燃煤鍋爐、一段式煤制氣鍋爐、燃煤爐窯。

2.禁止新建10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爐窯)。

3.禁止生產、加工、使用硫份大于1%,灰份大于25%的燃煤和燃用硫份大于1%的重油。民用煤加工單位應生產固硫型煤,嚴格限制超標準煤出廠。

(三)污染物排放限值。

城市區禁燃區、煙塵控制區內暫時保留的燃煤(重油等)鍋爐、爐窯等,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放濃度煙(粉)塵≤50毫克/立方米(標準狀態下),二氧化硫≤200毫克/立方米(標準狀態下)。

三、監管措施

(一)市環保部門依據城市集中供熱、城市煤氣、天然氣發展情況,制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關閉燃煤(重油等)鍋爐、爐窯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違反禁燃區、煙塵控制區環境管理規定,逾期仍繼續使用燃煤(重油等)污染設施的,由公用事業、電力部門分別停止其燃煤(重油等)污染設施的供水和供電,所在轄區人民政府依法組織環保等相關部門責令拆除或沒收。

(三)違反煙塵控制區環境管理規定,屬生產、加工等煤炭經營單位的,由市煤炭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一年內發現2次以上生產、加工超標煤種的,市煤炭管理部門對其煤炭經營資格證不予審驗,市工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對無照、無證經營超標煤種的煤炭經營加工單位,由所在轄區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關閉。

屬煤炭使用單位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環保部門依法處理。

(四)違反禁燃區、煙塵控制區環境管理規定,污染物排放達不到限值要求的鍋爐、爐窯,由環保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責令其限期治理。

(五)關于高污染燃料的界定,按原國家環保總局印發的《關于劃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執行。